三 近代日本选举制度演变的特点
从1889年第一部《选举法》诞生,到1934年的《普通选举法修正案》出台,在短短四十几年的时间里,随着选举法的不断修改,日本的选举制度经历了5次大规模的调整。选举制度成为近代日本宪法斗争的中心、自由选举的有限扩大与对选举活动管制的不断增强,构成了近代日本选举制度演变的主要特点。
(一)选举制度成为宪法斗争的中心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政府开始对政治、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其推行的各项政策,主要维护了特权大资产阶级的利益,与农民尖锐对立,与一般中小地主、工商业者也有矛盾。以民众为根本动力,以“开设国会”、“减轻地税”、“修改不平等条约”为中心口号,自由民权运动在日本产生并不断发展。上层自由民权运动者主张“民选议院”,下层自由民权运动者强调“平等主义”、“社会公众福利”等。日俄战争以后,自由民权运动分子建立普选联合会,开始提出“普选请愿书”。1912年,第一次护宪运动揭开了大正民主运动的序幕。议会政治和普选权逐渐成为民主运动的普遍诉求,普选法案逐渐上升为日本议会的焦点问题。以选举法的修改为主要表现,选举制度成为近代日本宪法斗争的中心。
由于在近代日本的君主立宪体制下,天皇权力高于一切,高涨的群众性民主运动根本无法触及国家政治体制的核心问题。因此,二战前日本“最大的宪法斗争始终只是围绕其附属法典,即选举问题而展开”。
(二)自由选举的有限扩大
由表2-1可以看出,从1889年颁布的第一部选举法到1934年的选举法修正案,经过五次调整,日本民众的选举权被逐渐扩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也在不断降低。
表2-1 近代日本选举制度变化
资料来源:笔者依据前文论述整理绘制。
第一,从选举权来看,1889年选举法对选民的性别、年龄、经济状况均做出了规定,即只有年满25岁的男性且年纳税额超过15日元者方可具有选举权。此后,对选民财产的要求不断降低:纳税额从15日元降低到10日元,再降低到3日元,直到1925年完全取消对选民的财产要求。选举权的扩大带来了选民人数的增长,1889年具有选举权的民众只占人口总数的1.1%,经过选举法的不断修改,1925年这一比例达到了20.8%。
第二,从被选举权来看,1889年选举法对候选人的性别、年龄、经济状况均做出了具体要求。1900年以后,对候选人经济状况的要求被取消。然而,1925年《普通选举法》开始要求候选人在申报登记时交纳高额保证金(2000日元),如果选举结果未达到法定得票数,候选人的保证金将被没收。这意味着如果候选人不能筹得2000日元,则无法被列为候选人。显而易见,保证金的规定已经成为对候选人经济情况的变相要求。
第三,从投票方式来看,战前日本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从记名投票到不记名投票的变化过程,增加了选民投票的私密性,更好地保护了选民的民主权利。
第四,众议院议员定额由最初的300名增加到466名。民选议员人数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民众诉求的表达渠道。
尽管如此,这一时期日本民众自由选举权的扩大仍旧是非常有限的:第一,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性别规定来看,在1945年以前,日本女性始终被排除在参政权之外,未能获得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二,从年龄来看,日本选举法将选民的年龄定为25岁,将候选人的年龄定为30岁,而从欧美近代的选举法立法案例来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年龄规定应与《民法典》规定的“20岁”成人年龄一致。日本选举法所规定的选民与候选人的年龄均明显高于当时的其他民主国家,导致日本民众享有参政权的比例远远低于当时同类国家。据统计,1925年,在女性没有参政权的各个国家中,法国享有参政权的人口比例为27%,意大利为34%,日本仅为20.8%。
(三)对选举活动的管制不断增强
伴随着民众民主权利的扩大,选举法对选举活动的管制也在不断增强。1925年《普通选举法》作为大正民主运动的主要成果,减少了对选举权的限制,扩大了选民人数。然而,该法律在议会获得通过的前提,却是颁布限制集会结社、政治团体活动的《治安维持法》。与此同时,《普通选举法》增加了对选举活动的管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公营选举”法制化的实现,进一步加强了对候选人在竞选期间活动的监管。
在以天皇为核心、以行政权为主导的政治体制下,无论是天皇还是政府,都希望限制众议院的权力。然而,此起彼伏的社会思潮、持续高涨的民主运动,一方面迫使当时的权力主体不断调整选举法,另一方面又加剧了他们对民主力量、社会主义力量影响日益扩大的担心。正如时任内阁总理大臣原敬在1920年2月14日的内阁会议上所说,“我们对逐渐扩大选举权本无任何异议,而且以后国情达到这个地步时,所谓普选也不是那么令人担忧的,但打倒阶级制度之类的说法,试图打击现在的社会组织,并以此为由取消纳税资格云云,才实在是危险之极”。因此,在适当扩大民众民主权利的同时,国家权力的主体也在想方设法加强对选举活动的限制,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不断增加选举法对选举活动的管制条款和颁布《治安维持法》等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