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为离婚打官司,费时费力,岂不知协议离婚省时省力
典型案例
2009年11月,艾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时认识了梁某,两人一见倾心,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10年4月11日,两人登记结婚,随后举行了结婚典礼。艾某和梁某认识不到半年就草率结婚,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架。结婚一年后,他们的儿子艾翔出生,但是新生命的到来,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带来幸福和快乐。艾某经常外出喝酒,喝醉了,就回家殴打妻子。梁某和婆婆的关系也处理得很糟糕。有一次,艾某的母亲过生日,他给了母亲200元钱,希望老人家买件新衣服穿。梁某知道后,大发雷霆,指责艾某不该给母亲钱,因为这件事夫妻俩好几天不说话。后来两人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发展到同在一个屋檐下,好似陌生人的程度。梁某索性抱上儿子回了娘家,一住就是一年,在这期间艾某一次也没来看过。
2012年6月,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同艾某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两人进行了调解,在没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又都没有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对梁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一年以来,梁某为了这场离婚官司东奔西跑,不仅没有时间照顾儿子、丢了工作,到头来还没有离成婚,心里十分憋屈。梁某又被法院告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这就意味着梁某在半年内不能重新提起诉讼,可能下一年还得折腾。梁某觉得自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想早点结束这场不幸的婚姻,不再为诉讼所累。
后来,梁某听说,一个朋友通过离婚协议,马上就解除了婚姻关系,她这才知道离婚除了提起诉讼,还可以双方协议离婚。梁某遂找艾某协商,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第一,艾某和梁某自愿离婚;第二,儿子由梁某抚养,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艾某每星期可以探望儿子一次。因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就此不做分配。达成离婚协议后,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轻轻松松地领取了离婚证。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离婚途径的内容。夫妻双方如要离婚,不一定都要上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包括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达成协议,则夫妻双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由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离婚的决定。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裁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案例中,男女双方在没有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女方遭受男方的家庭暴力,女方因和婆婆关系处理不好,经常和丈夫吵架,通过离婚诉讼没能结束这段让其痛苦不堪的婚姻,但是双方通过离婚协议,达成共识,最终解除了婚姻关系。
温馨提示
在当前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很多青年背井离乡,外出打工。陌生的环境,陌生的人,陌生的工作,使他们内心充满了无助和孤独,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层出不穷。相识容易相守难,再加上这些外出打工的青年法律观念相对淡薄,能够将婚姻坚守到最后的人很少。夫妻面对破裂的感情,不知所措。一部分人选择了离婚,但是对离婚的途径又是一知半解,很少有人能合法、合理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