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丈夫包养情妇,妻子忍气吞声,抑郁成疾
典型案例
邢某和丈夫张某都是山西省某村的普通农民。两人刚结婚时,张某在村里的小学教书,邢某在家操持家务,夫妻俩还算恩爱。20世纪90年代,邓小平南方谈话以后,我国逐步加快了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步伐,鼓励私营企业的发展。张某果断地放弃教师职业,贷款承包了村里的煤矿,成为村里首位民营企业家。他头脑灵活,做事勤快,又喜欢学习新事物,煤矿经营得有声有色,很快就成为村里的有钱人。而妻子邢某受“三从四德”传统观念的影响,凡事都顺从张某,不曾有所改变。
在邢某的眼中,丈夫不仅是她的骄傲,更是她的全部。结婚十几年来,邢某对张某坚信不疑,家里的所有财产都由丈夫掌管。自己只是全心全意地守着这个家,为了丈夫的事业无怨无悔地付出。但是,从去年开始,邢某发现丈夫张某经常夜不归宿,经跟踪发现,原来丈夫在外面包养了一个情妇。这一切犹如晴天霹雳,邢某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只能忍着,等待丈夫回心转意的一天。
那么,邢某的丈夫能回心转意吗?当然不会,邢某的忍气吞声换来的是丈夫一顿又一顿的毒打。原来,张某知道妻子已经知道自己包养情人的事情后,就提出了离婚,可是邢某不同意。邢某觉得没了丈夫,家就没了,孩子就没爸爸了。她可以受委屈,可是孩子是无辜的,不能让儿子吃苦。妻子的苦苦哀求,并没有让张某回头,他反而和情人在村里出双入对,完全不顾及她的感受。即使这样,邢某还是对张某抱有希望,期待着他回来。然而,邢某的一再忍让,换来的是丈夫一回家就逼离婚,不同意就打。可怜的邢某最终还是同意了离婚。
离婚后,邢某伤心欲绝,出门怕邻居笑话,只好整日把自己关在卧室里。亲戚朋友来家探望时,发现邢某精神恍惚,有时甚至连站起来的力气都没有了。后来经医生诊断,邢某是因为伤心过度,抑郁成疾所致。
律师分析
案例中,丈夫张某包养情妇,妻子忍气吞声,最终抑郁成疾,那么妻子邢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被准许的法定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因此请求离婚的,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因此,本案中张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他人同居,妻子邢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了加强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我国实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案中,张某包养情妇,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其在未与邢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就和情妇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事实重婚。重婚行为构成了对夫妻间贞操义务的违反,造成了配偶精神上的痛苦。案例中,邢某因为丈夫包养情妇,忍气吞声,抑郁成疾,精神上忍受了巨大的痛苦。为了惩罚这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赋予受害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当然,这里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还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例如,张某殴打妻子,妻子为此支付的医疗费用等。
温馨提示
夫妻忠实义务,又叫贞操义务,即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我国法律列举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配偶权,预防违反忠实义务现象的发生,并在发生此种情况时,赋予受害方进行救济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