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未婚同居,分手时产生财产纠纷,对簿公堂终获胜
典型案例
王某和赵某是一对大学恋人,他们在大学里相识、相恋,大学毕业后,好多同学毕业就分手,他们却一直坚守着他们的爱情。临近毕业时,赵某的父母已经在老家为赵某安排好了工作,希望赵某可以回家有个安稳的工作,然后结婚、生子,平安幸福地生活。而王某是家里的独生子,王某的父母同样希望王某可以回家照顾他们。在这场无硝烟的战争中,双方的父母谁也不肯妥协。最终,赵某选择继续坚守爱情,毕业后不顾父母的反对随同王某一起来到王某家所在的城市工作。
赵某与王某工作稳定以后,王某的父母提出希望两人能尽早结婚。赵某的父母却提出要求,要想让他们同意二人的婚事,王某家必须在市里买房。只是王某与赵某刚刚参加工作没有积蓄,王某的父母也无钱为二人在市里买房。赵某不想再伤自己父母的心,迫于双方父母不断的争执,王某与赵某就没有结婚,但是二人早已同居。两人同居生活在一起后,赵某才发现,谈恋爱和结婚的确是两回事,在一起生活就意味着天天和柴米油盐酱醋茶打交道。赵某每天除了工作外,还要面对王某父母对自己及自己父母的不满,更要面对自己对父母的愧疚。但是王某不仅不体谅赵某,依旧如与父母同住时一样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于是,二人经常因生活中一些琐事发生争执,而王某的父母一味地偏袒王某。
同居一年多后,赵某最终因无法忍受王某及其父母,决定与王某分手。于是,赵某向王某提出了分手,王某见赵某去意已决,便同意了分手。因为两人工作挣的钱都由王某保管,赵某提出将现有存款4万元一人一半,这一要求遭到了王某的拒绝。赵某没有办法,只好返回了家乡。后来赵某的同学告知赵某,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起诉,法院会依法受理。于是赵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讼,并最终胜诉。
律师分析
同居关系一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括一方或双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另一种是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前者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后者属道德领域。本案则属于后者。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合法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并非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必须注意的是,由于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有所不同的。根据婚姻法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知,法院是会受理同居后一方因分割同居期间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的。当然,国家之所以这样做不是从法律上肯定非婚同居的正当性,而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本案中虽然赵某和王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二人同居一年多。在二人同居期间,二人除了生活花销外,还凭借自己的工作能力存款4万元,这4万元存款虽然由王某保管,但是很显然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赵某提出的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诉讼,法院会受理。
温馨提示
婚前同居属于道德领域的范畴,在同居结束时会出现财产分割的问题。为了维护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未婚同居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后来发生纠纷时也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很多人因为不懂法,当自己的财产被同居者无情占有的时候,选择了妥协,造成了人财两空的下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