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图省事只办婚礼不登记,眼见“丈夫”娶他人
典型案例
2007年5月,25岁的农村姑娘蔡某经人介绍,与比她大一岁的金某相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便定下了婚期。因结婚前要准备的事多,要买的东西也多,而且蔡某听别人说,现在领结婚证的人特别多,都要排好长时间的队才能领到,于是,蔡某就想先办结婚酒席,什么时候有时间了再去领结婚证也不迟。2007年12月,蔡某和金某认识三个多月的时候,便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举行了结婚典礼。结婚典礼那天,村子里有许多亲朋好友都来道贺。蔡某和金某也是郎才女貌,看着他们幸福的笑容,很是让年轻的姑娘和小伙子们羡慕。婚礼过后,蔡某和金某也一直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双方谁也没有在意。
蔡某和金某办完婚礼后,就开始了新婚生活。起初,两人感情甚笃,可没多久,蔡某便感觉金某对她比较冷漠,很少顾及她的感受。2008年10月,蔡某怀孕了。但是,蔡某怀孕以后,金某并没有像别人的丈夫那样细心地照顾她。10个月后,孩子出生了。孩子的出生为原本就不平静的婚姻生活更平添了许多烦恼。由于缺乏生活经验,蔡某和金某因为家务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彼此互不谦让。金某自结婚以后,就觉得蔡某好吃懒做,一点都不贤惠,对蔡某很不满意。尤其是在为孩子办理户口时,因为蔡某和金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孩子按国家政策来说属于超生,要缴纳一笔数额不小的罚款。金某便开始一味地指责蔡某结婚的时候,不办理结婚登记,导致现在要缴纳大笔的罚款。2010年,在一次激烈争吵之后,蔡某一生气带孩子回了娘家。金某要求蔡某将孩子送回来,遭到拒绝后,金某便对蔡某母子不闻不问了。
蔡某赌气在娘家一住就是两个月,在这期间,金某及金某的父母也没有露过面。直到两个月后的一天,蔡某听别人说,金某在两天前和别的女人结婚了。蔡某不相信,于是抱着孩子回到金某家。到了金某家门口,一眼便看到了门口贴的大红喜字,蔡某怒斥金某,并要求金某给她一个交代。金某却说,他和蔡某没有领结婚证,只是同居关系,他与现在的新婚妻子才是合法的夫妻。蔡某悲愤之余,只能带着孩子黯然离开。蔡某的朋友认为这样太便宜金某了,鼓励蔡某起诉金某要求金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蔡某独自一人带大孩子确实困难,为了自己也为了孩子,蔡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分析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
本案中,蔡某与金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所谓的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蔡某与金某同居的几年时间内,本应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却一直没有办理,蔡某的疏忽导致她和金某的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于金某与另一名女子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蔡某没有权利干涉,也没有权利要求任何补偿。但是,依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蔡某虽然没有权利制止金某与他人结婚,但是仍然有权利要求金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的结婚形式是举行婚礼,但法律对结婚是否一定要举行婚礼未做规定。婚姻实行登记制度,进行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必经程序。为了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婚姻当事人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不要图省事为日后埋下不幸的种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