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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综合治理”进入民营企业
这里所说的“综合治理”是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它常被进一步简称为“综治”。地方政府软性调控劳资关系的另一项重大举措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延伸到私营企业(或曰民营企业),也即在民营企业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简称“综合治理进民企”或“综治进民企”)。
本章将首先介绍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历程;然后,分别介绍浙江省开展的建设“平安浙江”和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治理工作中心的活动,在此基础上,再介绍“综合治理”进入民营企业的过程并探讨其意义。
开展建设“平安浙江”、建立乡镇(街道)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和“综合治理”进民企等活动均被视为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做法。本章还将以“附录”的形式对“枫桥经验”的产生与发展情况做一扼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