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城乡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各种社会性津贴、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主要包括各种文化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建设、家庭补充津贴、教育津贴、住宅津贴等。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特别需要关怀的人群,提供必要的社会援助,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准和自立能力,主要包括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福利、儿童福利、职工福利等。国际上,社会福利主要有补救型模式和普惠型模式。
改革以前,我国社会福利主要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的民政福利、单位提供的职工福利以及面向城镇居民提供的价格补贴等福利。当前,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除了各单位为职工提供各种福利外,主要是国家和社会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以及经济贫困家庭等特殊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生活供养、疾病康复和文化教育等补救式社会福利。
(一)老人福利
我国传统的老人福利主要分三大块,一是城镇单位职工在各单位享受职工福利,二是城镇孤寡老人由政府举办的福利院收养,三是农村孤寡老人享有集体经济提供的“五保”供养。除此之外,我国绝大多数老人没有享受社会福利。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保障老年人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美德提供了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老年人福利事业取得了重大成就,在实践中形成了以老年院、福利院等收养“三无”老人(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老人)的收养性福利,以老年活动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文化娱乐性服务的文化福利,以老年康复中心、老人交友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生活服务等福利,以及向老年人提供福利津贴及其他政策优惠性福利。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老年人福利事业还远滞后于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北京是我国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步入人口老龄化的大城市。在老人福利事业上,北京市除了与全国一样提供传统的老人福利外,在为老人提供福利性养老津贴制度建设上取得重大突破。2007年12月29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规定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无保障老年人,每月可领取200元福利性养老金。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这是全国第一个统筹城乡、标准一致的福利性养老保障制度,是老人福利事业的重大举措。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56.27万名城乡无社会保障老人享受了福利养老金,其中农村老人约占75%。
2008年7月29日,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特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试行)》,对年满90周岁的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补贴资金以服务券形式发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2009年1月1日,北京市实行《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办法》,全市城乡老人可享受11项政策优待福利,比如,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地面公交车,免费游览、参观公园、博物馆等公益性场馆,建立了高龄津贴制度,对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高龄津贴,对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200元的高龄津贴。
2009年11月12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建立“九养”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已有养老保障的基础上,北京市将更多的高龄老人和部分残疾人,享受政府发放的居家养老(助残)券,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全市大约有38万人享受每月100元的补贴。具体标准是:60至7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16至59周岁无工作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办法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对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且符合本市有关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给以补助。
2009年3月,北京市民政局发布《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丧葬补贴,凡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均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占全市人口43%的农业户口居民及无工作、无保险居民680余万人被纳入丧葬补贴群体中,在全国第一个实现丧葬补助待遇城乡同标准、全覆盖。
(二)残疾人福利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福利是国家和社会专门为身体功能障碍的人群提供的福利。我国残疾人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特殊群体,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达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
改革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获得了巨大的进展,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1984年3月10日,我国成立了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8年3月11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1990年10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残疾人教育条例》。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颁布《残疾人就业条例》。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充实了有关残疾人福利保障的内容;6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自2008年8月31日起在中国正式生效。2006年12月13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全球约6.5亿残疾人的权利受到该公约的保障。2008年9月,第13届残疾人奥运会在北京举行,进一步促进了残疾人事业与残疾人福利的发展。我国残疾人福利主要包括就业、救助、教育和康复四个方面的内容。
北京市共有99.9万名残疾人,涉及260万家庭人口。2008年北京残奥会的成功举办,为首都残疾人事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09年6月18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10年,初步构建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政策制度框架,做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零拒绝”,残疾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康复“全覆盖”,残疾人社会救助“无盲点”,残疾人就业有岗位,贫困残疾人基本住房有保障;到2015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残健之间、城乡残疾人之间“两大差距”明显缩小,实现残疾人“康复有条件、在家有照料、出行无障碍”,努力建设残疾人工作的首善之区。《意见》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给予个人缴费全额补贴,对参保的轻度残疾人给予50%补贴;对无业的轻度残疾人按月给予100元补助;2009年完成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危房翻建维修任务;2009~2011年,对招用残疾人一年以上的各类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的岗位补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岗位补助;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现有奖励政策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每超过1人再给予3000元岗位补助;2010年为全市有需求的残疾人家庭免费进行无障碍改造,全市每个街道、乡镇建设一个示范温馨家园;到2015年,通过拓展机构托养服务、社区综合服务和居家助残服务,实现全市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照料、养护服务全覆盖。2009年9月6日,在庆祝残奥会成功举办一周年庆典仪式上,北京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正式成立。这为北京市残疾人福利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三)其他福利
妇女福利是基于妇女不同于男性的性别差别而提供的福利,其目标是照顾妇女的身体和减轻其生育负担,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福利一般包括特殊津贴、劳保福利和社会服务等内容。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福利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相对来说妇女福利发展滞后,除了单位女职工享有一定的福利外,其他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基本上没有什么福利待遇,只有一些妇女享受相关的计划生育补贴。
儿童福利有一定的发展,但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较为滞后。1991年9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做了具体规定。在儿童福利上,传统的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建立福利机构收养孤残儿童。近些年来推行的免费义务教育,是提高儿童教育福利的重要举措。
从总体上说,近年来老人福利和残疾人福利事业发展较快,其他人群的福利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对社会各类群体来说,生活福利、健康福利、教育福利、住房福利等社会福利都有待于进一步发展。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城乡社会优抚和社会互助也非常重要。社会优抚是一种与军人有关的特殊社会保障,它是国家和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者及其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的福利制度,主要包括向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提供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举办荣誉军人疗养院、光荣院;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服务等。2004年10月1日,我国实行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5年12月30日,北京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对社会优抚做了具体规定。
社会互助是指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自愿举办和参与的社会扶弱济困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民间公益事业团体组织的慈善救助以及城乡居民自发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特别是慈善组织对社会互助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