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天津协和贸易案及清理诉讼经过
内容提要:1927年7月9日,在天津金融界发生了天津协和贸易公司欺诈案,此案的突然发生引发了天津金融市场的短期混乱和动荡。本文通过梳理天津协和贸易案的发生、清理、破产诉讼经过,旨在说明近代中国金融界建立信用制度、信用安全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依法仲裁的艰难以及其间政府、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与角色界定等问题。
关键词:债务与债权 信用安全 协和贸易案
1927年7月9日,在天津金融界发生了一件震惊中外的大案,此案涉及中外商号之多,各银行钱号损失之惨重,矛盾之复杂,处理之棘手,清理诉讼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大,在中国近代史上属罕见,这就是“协和贸易公司欺诈案”。此案的东窗事发,警醒了中国各银行、钱庄,使它们意识到建立信用信息的重要性,推动了中国金融业信用安全的建设。关于此要案,学术界对其来龙去脉的论述多语焉不详且多舛误。本文根据天津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等一手史料对其做详细梳理,以还原历史本来面目。
一 东窗事发——协和贸易公司与瑞通洋行串通作弊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因西方各国忙于应付战争,在华外国银行的大量资金需要支援其国内需求,而无暇顾及附属地。由于经济政治环境较为宽松,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得到较大的发展。天津作为港口城市,海运、河运以及铁路等交通便利,因此,进出口贸易十分发达。1919年成立的协和贸易公司是天津曾经叱咤风云、“中国当时唯一对外直接进出口之贸易公司”。其注册资金仅有7000元,为无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是留学美国的福建人祁仍奚,股东有李组才、丁懋英等,地址在天津英租界西摩路,1924年迁移到大沽路42号。由于经理祁仍奚经营有方,公司资金迅速扩大到10万元,乃至30万元。“不及十年而声震欧美,信用昭著,以少数之资本为数百万之营业。”扩大资本后申请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某一股东的反对,并没有领到修改后的注册证。其主要经营范围:出口货物以花生、桐油、羊绒、皮张、蛋黄白、桃仁、地毯、猪羊肠为主,其他土特产品为辅;进口以面粉、大米、五金为主,呢绒为辅。总公司设在天津,在上海、汉口、青岛、济南、石家庄、张家口、包头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和采购店。但是1926~1927年,由于南北连年战争,“津、青、沪、汉分行地点时入战争区或同受危险”,“交通梗阻,来货滞销,诸须现款出口转运,每多赔亏”,“市面吃紧,商业凋敝,远大计划不行,银根周转不灵”。这一时期,汉口之桐油、青岛之花生两项损失约达400万元。公司亏损越来越严重,于是总经理祁仍奚另寻出路以解决资金问题。
据曾经做过瑞通洋行会计曾衡三的文章回忆,由于祁仍奚出口贸易亏损巨大,无法还上借款,伺机做起以假栈单骗取借款的生意。1925年秋天,祁仍奚利用美国前任驻华副领事康理祺的关系,在美国大使馆注册成立瑞通洋行,注册资金为3万元。华人经理为严修的孙子严仁曾,洋人经理是康理祺,股东只有祁仍奚一人,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和进出口业务。公司职员和不动产(办公大楼等)均由协和贸易公司拨出,但没有单独账目,职员工资也由协和发放。实际上,协和和瑞通全在祁仍奚一人控制之下。这样,协和贸易公司需要栈单时就打电话给瑞通洋行,严仁曾不查仓库存货,协和要多少就开具多少栈单,康理祺照例签署,这个骗局直到1927年7月9日才被揭穿。当时,中元实业银行拿栈单去其他银行贴现,但是周六银行不营业,中元银行偏偏急需现金,于是又到协和索要现金,但是协和拿不出,消息一经传开,众债权人对协和贸易公司信用提出质疑,均拿栈单来协和索要货物和现金,但协和无法兑现。经银行与协和公司对质查账,发现协和存货与栈单不符,信用与抵押借款达到500万余两,“同业所受损失不堪偻指,市面恐慌情形难以言宣”。至此,协和贸易公司与瑞通洋行串通欺诈的恶行得以揭穿。
作为天津中国银行总经理、天津银行公会会长,卞白眉在给总管理处的信函中比较详细地汇报了当时的情形。“天津协和贸易公司突于本月9日宣告搁浅,该公司与中国、交通、懋业、中南、金城、汇业、华义、中孚、浙江兴业、农商、中元实业、农工、花旗、汇丰、正金、中法等银行以及中法、德华、远东等银行华账房均有往来,据该公司开报数目,抵押借款及信用透支两项,共欠各银行约500万两左右,内中欠懋业约130万元又30万两,欠中南约130万元又40万两,欠中元约60余万两,欠远东账房30万两,以此数行数目为最巨,其余各家一二十万或数万两不等,中元已于近日宣告停业,中法实业、德华、远东三账房亦均搁浅,市面颇受震动。”此外,“当该公司宣告搁浅之际,即经各债权人前赴该公司要求检查押品,不料瑞通栈内现存之货与协和向各银行所押栈单数目相差甚巨,其为以空头栈单作抵无疑,似此设局骗财,殊甚痛恨”。
协和案东窗事发后,卞白眉领导天津各银行迅速做出反应。“深恐该公司经理人等万一潜逃,不但我(中国)行索欠棘手,即全体债权人亦俱蒙不利,乃立函天津警察厅,将该公司总理祁暄、经理王恭宽先后拘送英工部暂行管押,并将该公司房产、家具及瑞通货栈分别派捕看守,以防移动。其余该公司以及祁暄个人资产据称天津、北京、上海、汉口、青岛、大连等处共有房地产以及货物约值200万元,由各债权人责令祁暄出立字据,扫数交出,将来究能收进若干,此时尚难预定。关于起诉一节,刻已商议进行,除控告该公司当事人外,瑞通洋行空出栈单实有串通舞弊之嫌,各债权人除将所执栈单向银行公会登记挂号外,定于明日一律持单向瑞通提货,如其货物短少,不能照缴,即责令该洋行经理美国人CORNISH(康理祺——引者注)签具理由,书以控诉根据。”
为收回款项起见,债权团在征得协和贸易公司董事长王承桓(璧侯)的同意后,于7月11日选举五人组成“协和贸易公司债权委员会”,并与该公司签订委托书,明确对该公司在国内与世界各处的动产和不动产、有形和无形财产等具有处理权。
二 协商方案——债权方与债务方
自1927年7月11日成立债权委员会到1928年10月23日协和贸易公司宣布破产,这段时间为清理协和债务问题的第一阶段。债权方在天津银行公会的支持下,关于协和贸易公司与瑞通洋行债务问题解决方案,开始了马拉松式的讨论。其间中外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停地协商与斗争,同时债务方偶尔也配合协商方案与清理的进程。
协和案事发后的第二和第三天,即7月10日、11日分别由工部局逮捕协和经理王恭宽、由警厅逮捕总经理祁暄(仍奚)。面对接连倒闭的银行、钱庄(银号)以及银根紧张的金融市场,7月11日,银行债权团迅速组织债权委员会,委员由中法工商银行的外国人Bar和四个华人——谢霖(中华汇业银行)、张伯龙(中华懋业银行)、王孟钟(中南银行)及卞白眉(中国银行)组成,卞白眉被推举为委员长。13日晚间银行公会开会“讨论上海禁现出口问题以及维持市面办法,拟由外国运大条银径达天津立公库存储。遇必要时,于大宗银元收付,可指此存银抵,由公库出据代替银元。议决选定委员七银行研究此事,维持市面方法随时相互办理”。7月22日,在天津银行公会召开第一类债权人会议(持有瑞通栈单者),于请律师一节,议决华人方面联合办理,表面作为各行分别自行延请。30日卞白眉代表中国银行起诉协和贸易公司。8月20日,债权委员会第一次清理报告指出,协和债务在中国方面为558万余元,外国方面294万元,共852万余元;清理协和资产所得不过20万余元。经过一个多月的讨论,债务处理问题几乎没有进展,并且问题日益复杂,债权委员会全体委员于8月24日债权会议上提出辞职。8月30日,协和债权大会上决议:准五委员辞职;组织新的委员会,华人5人(来自中国、交通、中华汇业、中南、浙江兴业银行),洋人3人(来自中法工商、华义、瑞通洋行);聘华洋会计师各一为清算员。9月13日,协和选举新委员,同时决议由美领事馆认可之瑞通洋行洋清理员马克顿负责招商拍卖,处分瑞通所存面粉,与此同时向美国驻华法院请予查办瑞通洋行。15日,分羊肠子售款事争执。16日,瑞通面粉售洋300489.86元,款项交给美领事馆收存。19日,协和推举新委员,卞白眉不就,复推区绍安(交通),议决Mr. Stedmen(史泰明)和关维庆为会计师负责查账,查出财产归拍卖行处分。但29日区绍安辞职,复推卞白眉。其间,30日,中华汇业向中国银行押借6万元。10月14日,志成银号倒闭,于是各银号之银根稍紧,皆岌岌可危。10月17日,协和债权委员会决定将此案呈请法庭依法办理。
债权人在讨论方案时,债务人祁仍奚因不同意新选的债权委员,于9月26日给当时直隶督办军务善后事宜兼省长褚玉璞写了一封信,具禀天津协和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亏累的实情,“协和负债约计380万余元并非7、8百万之巨”,并且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倘债权人暂时忍耐放大眼光予奚以清理之机会而助其恢复,俾得将所计划次第实行,可保一月以内继续营业,五年之间本利拨还。谨拟其整理维持之方法为我省长陈之:(一)债权人于摊分实得之数额大约不过二成,合洋100万元。请于此二成中提出十分之二作为投资或借给协和,计此数可得20万元,由奚募集资本30万元,合50万元为重整协和之基金。(二)出资之债权人及新股东组织委员会监理财政,营业用人行政操之委员会,奚居清理地位,勉尽心力为债权人谋复本利,自信必可成功。”
1927年12月,协和债权委员会就协和清理债务的进展以及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具禀直隶省长公署、天津警察厅,报告中提议如果债权委员会代为清理有障碍,总额不确定(债权委员会查账有852万元,而祁仍奚认为只有380万元,相差悬殊),祁仍奚等债务人如有诚意忏悔,愿意亲自出面清理,再以公力严重监视可能较有结果。
在1928年2月14日,协和贸易公司债权大会上,协和债权团讨论了祁仍奚所提出的办法,但没有通过祁的提议。卞白眉主席主张“由委员会为清理主体,协和当事人需辅助地位”,林行规律师提议由法院审理省去许多纠纷。最终,债权委员会大会决议,“清算当宜应以债权委员会为主体……并容纳协和方面当事人帮同办理。其中清算事物项须往外埠接洽者,除委员会在各该埠委人办理外,如协和当事人认为有分往各埠帮同接洽之必要时,亦可准其前往”。往返费用如能增加收入则可报销,不能增加则由协和担负。
债务方与债权方协商不成,债权委员会最后提交河北地方法庭民事庭审理。河北地方法院于1928年9月27日宣告协和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太巨,不能清理,事实显著”,应于1928年10月23日宣布破产。
三 复杂棘手——破产管财人清理过程
1928年10月23日,协和贸易公司宣告破产,债权委员会的使命同时也到此结束。于是进入第二个阶段,由破产管财人来负责清理协和账目。其中,1928年10月至1932年1月为清理的第一期。此时,由多个管财人负责清理,清理进展稍有成效,管财人两次向债权大会提交清理报告书。1932年1月至1935年10月为第二期,只有一位管财人负责,进展甚微,此时提交了第三次清理报告书。
破产管财人就职后,接到债务人祁仍奚的来函,着重提醒“协和原系有限公司组织,仍请按《有限公司破产法》处理”。破产管财人,接此来函后即于1929年7月6日复函,就欠内各账簿事、协和有限公司会否注册事、祁暄个人欠28万余元从速归还等事质问债务人祁仍奚。7月15日接祁复函,答复上项质问之三点:(1)欠内各账应照账簿为根据……欠外各账,债权人须证明所欠数目与协和账目相符方为有效;(2)协和贸易公司为有限公司,在前农商部注册,凭照可询问接收协和之银行团刘松生律师事务所,所有凭照相片可借阅;(3)个人欠款28万余元,已还5万元,下欠之数因中元实业银行陈祝三在军法处时威逼,取得鄙人全部财产相抵。旋经陈君交还,一部分由中法银行委托驻津法国领事署代为保管变卖,以备抵偿。鄙人实无还付现金能力。又于1929年7月21日来函云:鄙人在天津英租界有自置建筑地,私产价值10余万元,前在军法课时被农商银行强迫过户,此项财产纯为个人私有,并且声明协和贸易公司债务总额,约共475万元,多数外国债权系属虚报,图谋分享协和财产。同时继续建议,“改组协和贸易公司并发行一种付息债权,自第六年起还款于15年或20年间,偿清一切本利。债务之所有人有管理及监督协和公司营业方针、财政管理及监督全权。至现在再管财人保管中之协和财产暂不移动,鄙人与各债权人一一核对,得有准备数目时,然后按户分偿,其余欠则给予上述债权者。倘欲鄙人实行前议第一步,须先取消破产……并于鄙人筹备改组之数月间,予以经济上之扶助”。
破产管财人清理前对协和贸易公司企业性质(有限公司)、账簿的可靠性以及债务总额的质问进行确认,为之后的清理工作奠定基础。破产管财人自1929年4月就职,接收债权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及协和残留账、本案卷财产等账目,面对“复杂”“棘手”的债务债权问题,没有接受债务人祁仍奚的提议,而是希望“以法律上有地位之管财人名义催收委员会所不能收之资产及审查总债务之实额”。经过一年的继续清理,1930年3月《天津协和贸易公司破产管财人报告》就美国无线电公司案、王恭宽欠款案、祁暄和王恭宽抵还农商银行未到期借款案、允元实业公司欠款案、瑞通洋行货栈案、对于调制协和债权表案、汉口宝隆洋行存协和桐油案、协和贸易公司与霍祁、勃祁案等,做了清理。而协和的债务人采取了或配合,或抗拒,或不理睬的态度,其中,除了依法退还美国无线电款7850.6元外,其他如羊肠子销售款无法追索;祁洋行之“水脚回扣”抗不交款;允元实业公司欠款不见回复。而与法领事署交涉交出所存文件时被刁难:“查本署保存文件,不但为法国债权人之账目,且为他国之债权人账目,应由该公司破产管财人向有关系之他国领事方面进行办理,俾得交还此项文件之同意,由其通知本领事署以凭核办。”交通银行不上交协和贸易青岛分公司之账目,失去收回债务佳机;法院命制债权实额表而债权总额至今未能确定;以上事项均没有结果。
破产管财人又经过一年多(1930年4月1日至1932年1月31日)的艰难清理,其中一些债务清理取得成效。《天津协和贸易公司破产管财人第二次报告书》称:“自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报告书发出后续办理清理事项,汉口宝隆洋行存协和桐油案,经律师力求和解后,经管财人允准,以5000两为清偿。当于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汇津上海规元5000两,作为了解斯案,计银4728.13两。”“汉口华比银行允退还款项案,经将此领事证明文件寄往汉口后,业于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如数汇津,计美金353.57元,合洋1034.19元,银两1177两整。”“残余呢绒布匹经魁昌斗卖行几度斗卖,业已售罄,计洋74.25两,洋87.5元整。”“利息项下,祁暄人寿保险退款存中国银行特别户,计银6925.82两,业于报告书内报告各债权人矣。由十九年三月底至今该项存款利息过息4厘,计收银577.12两。”“办事处家具及所存地毯,因无处放置已于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经魁昌洋行当众斗卖,计收银434.25两,合洋625.05元。”由上,共计收回洋12136.75元。而李修欠款2500余两案,山东日升公司欠款9933.52元案,汉口中华懋业银行尚存款项及猪鬃五箱案等,则无进展。
1932年1月26日债权人等开会集议,管财人坚决要求辞职,债权人大会议决所有公司破产管财人文件及账册仍暂行由原会计师关维庆保管,以所余款项(19000两)改为定期存款存于天津中国银行。
1932年3月14日复开债权人大会,中国银行代表请关维庆会计师作为管财人。关会计师说,“自委员会以迄管财人其所清理者,均经敝人之手,至于所未清理者类多棘手。今卞(白眉)经理拟委鄙人为继任管财人,想于事实无所补益”。“按目下情形而论,即使推出管财人,然亦无事可办,事实上亦不过暂行保管而已。”关维庆自1932年接手管财人以来,就其1935年10月3日提交的《协和贸易公司破产管财人报告书》来看,仅诉讼羊肠商李修胜诉:“迨至万丰号财产拍卖时,本处所分得者只有80余元。查此案所费律师费不计外,所须时日已有四年之久,以此了结殊属不值。幸有法院执行证在手,将来李修如有偿还能力时,再行呈请执行,续为追偿,以期如数收回也。”除此之外,其他尚有中止而不能废弃之案数件,如协和贸易公司之债权究系若干,“则非主债务人祁仍奚再行帮同审查不能证实”;驻津法领事署所存文件依旧刁难不想移交;祁仍奚个人欠款23万余元尚需清算;允元实业公司欠款案未能着手;山东日升公司尚欠9000余元案至今仍未见回复。总之,以上各案,“有须主债务人祁仍奚帮同清理,始可收效者;有须起诉者;又有须由外交手段收回者;各不相同。但皆系棘手而数年未能了结,然又非绝无希望而能放弃之事。又查清理处现存款项只有26000余元,而债权总额约有800余万之多,无论毫无分配之价值。而债权总额之数目,因外国关系迄难决定,纵有分配之价值,非待调查确凿才能办理。而此项调查费用恐尽现存之数,尚有不足也”。自此次报告之后,协和债权大会几乎没有开过,至1940年随着管财人移居上海而要求将账款转到上海中国银行,而最终不了了之。
小结
从以上整个案件发生、清理和破产诉讼过程,引发笔者以下的思考。
第一,近代中国金融市场建立信用制度、信用安全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民国时期银行业多为私营经济,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银行之间几乎没有信息沟通,对贷款者缺少必要的信用调查。北洋政府虽然针对实业发展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例,但对整个金融市场运行没有统一的制度设计和规划,造成了社会经济环境的无序、混乱。与此同时,市场的运行又是自由的。而天津协和贸易欺诈案的发生,给金融界、银行家一个重要警醒,从此,天津、上海乃至全国银行界充分认识到银行间联合开展信用调查的重要性。当时上海金融界著名银行家资耀华在其回忆录中写道:“上海金融界有鉴于此,深深感到金融界历来互相保密并非好事,应当有一个从事经济金融信息咨询机构,互通声气,互相补益。”1932年成立的中国征信所正是响应了全国银行界联合征信的强烈要求。天津协和贸易案的发生与影响应该是近代中国金融界由传统到现代转型过程中的一次重大经历。中国征信机构的设立,为此后金融界的信用安全提供保障。
第二,近代中国金融界、实业界依法仲裁、依法执行的艰难。从法学角度来看,1927年天津协和贸易公司欺诈案应属于民事诉讼案件,从发生到最后的不了了之,整个清理诉讼过程,其程序是按照《公司破产律》条例执行的。《公司破产律》规定:公司有徇私舞弊的行为或者破产,在政府部门备案以后,由政府委托商会选举出董事或者债权委员会或清算人,全权负责破产前后的一切事宜。从以上的清理经过,我们也可以看出,自始至终,案件都是在天津银行公会会长卞白眉的领导下进行的,除非处理出现危机无进展时,才交由政府或河北警察局处理。企业破产后,交给清算人,一般为知名的会计师担任,此案中的清算人关维庆就是当时天津知名的会计师。整个过程清理人的费用,均在协和公司余账中开支。
从协和清理诉讼结果来看,对债权人的补偿和债务人的处罚基本没有实现。主要债权人除了在案发后变卖协和储藏商品获得一部分赔偿外,追回的现金等一直由债权委员会或清算人储存于中国银行,并没有补偿给各债权人。债务人祁仍奚事发后被逮捕拘禁,后又逃脱,逍遥法外,也没受到任何法律惩罚。
但是,从1927年至1940年,天津协和贸易案清理诉讼过程持续了十几年的时间,其间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争夺与妥协,债务人的无奈抵赖、不配合与敷衍了事,偶尔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其中清理的艰难、问题的棘手复杂,一言难尽。总之,此案作为一个烂头账,不能不清理,又不得不清理,但是进展确实缓慢乃至漫漫无期而让人感觉无望,最终随着战争的爆发、管财人移居上海没有结局。
第三,职能部门如政府、企业与在市场中的角色界定。整个案件中,政府一直以委托人角色出现,被委托人天津银行公会则是承担着领导者、组织者、协调者的角色,银行与企业(或者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案件处理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北洋时期,各军阀忙于“争地盘”、忙于“捞钱”,对于民间经济活动的管理应该是比较松散的,市场环境也比较自由。天津协和贸易欺诈案,作为民事案件,属于民间抵押贷款行为,银行或银号与贸易公司的借贷关系属于自愿行为,风险也应该由这些银号和贸易公司自行承担。
作者:黑广菊,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