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作、绩效与不足:民国时期天津的小本借贷处
内容提要:天津市小本借贷处,是1930年代天津市政府与银行界合作,为救济小本工商业者所实行的一种借贷形式。它设立的目的在于扶植小本工商业,打击高利贷。小本借贷处成立后,借贷者非常踊跃,但是小本借贷的效率不高,代办处始终也没有建立起来。因为借贷条件的限制,一些需要借贷者无法借贷;灾害和战乱以及借贷处本身地位的变迁,使偿还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使小本借贷处最终没有成为与典当业一样重要的民间借贷机构;同时反映了天津市政府在促进城市金融现代化时所面临的困境,表明了政府与社会只有恰当合作,才能把小本借贷处办好。
关键词:小本借贷 借贷方式 绩效 不足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内容,在近代也为国家与社会高度关注。民国时期,政府与商界为解决民间借贷的问题,在呼吁打击高利贷、改造传统典当业的同时,也开始创办合作社以及尝试小本借贷等具有现代色彩的、新型的借贷形式。小本借贷在政府、银行以及一些专家学者的推动下,在一些大城市和乡村地区推行,成为与典当业、合作社一样针对民间借贷的金融机构。当时的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它可以和典当业、合作社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现代民间借贷体系。近些年来,学者对历史悠久的典当业以及合作社有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但是对小本借贷则关注较少。小本借贷是否与典当业和合作社一样成为具有影响力的民间借贷形式,它在近代的民间借贷中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研究。天津的小本借贷处是在1930年代天津城市工商业凋敝的情况下,政府为救济小本工商业者,与银行界联合举办的一项针对民间小本工商业者的借贷业务。天津小本借贷章程虽然参照北平,但是在资金来源、组织和归属等方面和北平有所不同,是当时开办小本借贷项目的大城市中比较有成效的一个。本文依据天津档案馆所藏的关于小本借贷处的一些档案资料,以及当时的报刊、文献等,对小本借贷处在天津市的运作、绩效及不足等情况做初步研究。
天津小本借贷处成立于1935年1月,直接隶属于天津市政府。当时为满足天津市小本工商业者的需要,政府向银行借贷12万元,并准备由救国基金项下拨款12万元,一共24万元,用于小本借贷业务。当时由于救国基金没有到位,先由天津政府筹资4万元。后来因为银行资金暂时不到位,政府又增拨七万元。1935年在天津市政府和地方社会的努力之下,救国基金变成实业基金,并以此成立市民银行,小本借贷处于1936年4月归并在市民银行之下。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才被天津市公私营银行联合小本贷款处所取代。在其运作期间,小本借贷处一直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徘徊。小本借贷处的运作过程,体现出了城市金融现代化在近代中国转型期所面临的困境。
在天津市政府成立小本借贷处的前后,天津的一些银行如大陆银行、新华储蓄银行以及河北银行等,也开办过小额或小本借贷的业务,但这些银行的此类业务暂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一 借贷目的与借贷对象
借贷的目的是借贷者的意向所在,也大致圈定了借贷对象的范围。小本借贷处成立的主要目的,在1936年出台的《天津市市立小本借贷处借贷须知》中已经表明,即“在扶植小本工商业之发展”。《须知》同时还指出:“凡为婚丧嫁娶及作投机等非生产事业者,一概不得借款。”这些要求体现了小本借贷形式的现代色彩。但从借贷实际的对象来看,大多是传统行业的营业者,如来自茶庄、货栈、煤栈、药店等。笔者在档案资料中只见到过一个来自现代行业的例子,就是在天津市河北大经路开设的一个无线电行,因为要扩充营业,在小本借贷处借洋200元,分10个月还清。
小本借贷的另一个目的是打击民间的高利贷。据《益世报》的记者报道:当时天津商界对贫民的借贷问题进行调查,发现城市贫民告贷困难,大都向印子房等高利贷组织借贷,虽然利率极高,但是能够借到也不是容易的。而小本借贷处的成立,就是要“对于小额放款,应力求普遍,以期一般贫民,得有贷款营生之机会”。当时关注天津小本借贷处的学者吴石城也指出,小本借贷处“直接可提高平民生活、增进生产,间接亦能减免高利贷之苛细盘剥也”。小本借贷处在1935年9月回复社会局的信中,还乐观地表示:“小本业者以借款利息轻微,并可整借零还,颇称便利,若能推行日久,则社会高利贷借款之恶习,可逐渐改革。”
小本借贷的慈善性,也是其现代色彩的体现。张廷谔市长在任时指出,小本借贷是“公益事业”。在他看来几乎类似于捐助:“以津市银行家配担,每家不过贷出二三千元,论诸慈善公益,亦应捐助此数。”他还举例说,比如一个牛肉小贩,只要他有需要,立即贷予,可以不要什么手续。可见小本借贷处是一个具有慈善性质的机构。以借贷的形式推行慈善,是具有现代色彩的。
小本借贷处成立的背景,是当时天津社会经济低迷的境况。1930年代初,天津市正处在经济萧条期。一方面,大量贫民涌到城市中谋求生存,据统计,当时天津市极贫人口,就有大约10万人,占整个城市人口的1/10左右。另一方面,经济不景气,城市中的小本工商业者以及贫民告贷无门,“赖以通融资金者……月息低者二分,高者逾五分六分”,即便如此也不易借到。因此救济贫民和小本工商业者,也就成为当时政府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但笔者对小本借贷能否达到消灭高利贷的目的是存疑的。因为小本借贷处本身的借贷对象只有小本工商业者,而大量的贫民是没有事业的,所以借贷范围有限,无法借贷者仍然遭受着高利贷的盘剥。另外,在当时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即使借贷给贫民,让他们去从事经营也是极为困难的。
同时张市长所希望的慈善借贷,并没有成为现实。在1936年的《小本借贷处借贷须知》中就明确提出,借贷不是慈善赈恤性质。随着小本借贷处地位的变化,小本借贷处的公益慈善色彩也在不断消退。在小本借贷处直接隶属于市政府时,《小本借贷处章程》规定:借贷的利息至高不得逾月息1分,至低以月息7厘为率,最高额以100元为限。1元至10元借款月息7厘;11元至20元月息8厘;20元以上月息1分。在1936年4月借贷处归并到市民银行后,“利息……不论多寡统定为一分”。1936年4月小本借贷处归属到市民银行,在重新制定的《天津市市立小本借贷处借贷须知》中,明确指出小本借贷“并非慈善赈恤的性质”,并且告诫借贷者,在借贷之前要考虑自己的归还能力,再申请借贷。1937年天津金融市场上定期信用放款的利息为月息0.5~1.2分;银号的利息在8厘~1分;而在30年代银行借贷的一般利息,也多为1分左右。由此看来,小本借贷处的利息不算低。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一是以前小本借贷处为市政府的下属机构,归并到市民银行后,实际上成了一个官督商办机构,为银行界人士经营,商业色彩十分浓厚。一是小本借贷要把利息中的5厘交到银行,剩余部分作为借贷处的收益,导致小本借贷处利息收益低微,时常处在亏损的状态。1937年小本借贷处会计许霁祥上报的经营状况显示:在归并到市民银行之前,借贷处的亏损已经很严重,“至二十五年年终,计损失7469元3角3分5厘。迨前岁并归市民银行后,银行团约定未用之垫借基金项下余数8万元,准予全数支用。存储利息因之增收,于是由二十六年起至本期止,共盈有2599元6角1分7厘”。这样,过高的交易成本使小本借贷处不得不调高利率,以维持营业。
小本借贷处的借贷对象,主要是天津市民中的小本工商业者。天津市的《小本借贷处章程》中规定,“凡年满二十一岁,居住本市城郊一年以上,经营小本农工商业者,不论男女,均得依照本规则向本处申请借款”。在小本借贷处成立之初,市长张廷谔对记者表示:借贷的对象“须有营业,官家贷款主要目的,是因其人有事业,缺乏资金活动或无款扩充所业”。同时他也表示:对于那些还未曾营业,因为小本借贷处设立,而拟贷借资金作一小本事业的人,“主办人对此许可,亦可不妨准其贷也”。但是张市长这个指示在实际中并没有执行。如一个叫赵家俊的,因为时局变动而无法维持生计,打算做一些小本生意,“籍谋生计,惟无资本”。小本借贷处对于他的请求批示为:“须成立营业后,方有借款资格。”
在实际的借贷中,小本借贷处对“营业”也有自己的理解。在借贷处成立之初,张廷谔市长认为,只要有营业就可以借贷。可是小本借贷处却把一些营业者排除在外。例如,对于一些民间的传统手艺,如理发等,他们认为不属于工商业借贷的范围,拒绝予以借贷。1936年,一个理发店店主申请借贷,他填写了借贷申请书后,一月有余未见答复,便写信询问借贷处:“倘因遗漏,即请从速调查,否则亦请示,覆俾免翘望。”借贷处回答说:“理发所系,属于手艺之一……与本处救济工商业之旨不合。”因此没有批准他的借贷请求。
借贷的数额也受到借贷者资本的限制。借贷处对借贷对象调查时,需要查看借贷者的资产,并参考借贷者资产按比例进行借贷。一般来说,借款低于其资本的20%。如有一个借贷者名叫王先筹,要求增加借款额200元。经过借贷处的调查,认定他的资本额仅有500元。因此借贷处回复他说:“按照十分之二借贷,百元已含通融程序,已属特别优待,如此后信用无差,则本处自可续借也。”
小本借贷业务里也有一些农民借贷者,如1940年一个叫刘更生的农民,因为去年的水灾而致春耕没有本金,致函小本借贷处希望借贷。但是从1936年到1937年的部分放款分类表来看,对农业的借贷没有超过8个,放款的数目也不过几十到几百元,因此,给农民的借贷可谓形同虚设。
从借贷处的部分信函可见,小本借贷者多经营药店、煤栈、货栈、鲜果铺、米面店、织造厂、油店、茶庄、书店等。
二 借贷的信用方式
借贷的信用方式是借贷的首要环节,对借贷最终能否偿还,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小本借贷处设立的时候,张廷谔市长希望借贷处的手续不要像银行那样太繁杂,而且也无须抵押物品和铺保。只要借贷者的人品好,诚实可靠,为人正直就可以直接借到款项,而且借贷的款数、次数、利息归还日期都可以临时约定。他还对银行要求抵押借贷的条件,进行了公开批评,“唯银行方面曾要保证及抵押品,此本公益事业,北平方面所办小本借贷处基金,只金城银行一家负担,并未要任何手续,即此间亦有数家银行,自动前来接洽,表示愿与市政府协办……故市府拒绝给保及抵押品”。可见他的借贷思想依然是传统的人格借贷,但依照人品来决定是否借贷,在当时的天津市来说是不现实的。政府的借贷款项来自银行,而银行界人士对借贷的看法与政府不同,他们关心的是收益,而不是公益。为了控制政府对借贷资金的使用,他们在贷给政府款项的时候,提出了由银行方面推荐经理和会计主任的要求。在现实的困难和银行的压力之下,小本借贷处很快就改变了主意,使用了抵押借贷和铺保借贷的方式,道德人格的借贷方式始终没有付诸实践。至1935年底,抵押借贷的方式也最终被放弃了:“津市小本借贷处开办后,津市商民颇感便利,该处前曾筹办添办抵押放款,嗣因故未克实现。”没有实现的原因与交易成本过高有关。因为银行的资金始终未能全部到位,小本借贷处的人力和财力十分紧张。由此,节省成本而又符合社会习俗的铺保方式,一直是借贷处的主要信用方式。商民李东皋经营硝皮厂,因为一时周转不灵,以致停业,需要借贷数千元。他听说小本借贷处有不动产抵押的业务,就希望以自己的房基红契和工厂全部家具作押,来得到借款。当然他的想法因为与“定章”不合而没有实现。
借贷处对铺保的资格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铺保首先要居住在华界。1936年6月,南市荣安大街怡庆里隆盛号颜料铺要求借贷,因为铺保有一家住在租界内,不符合借贷的规定,导致借贷的申请被注销。其次铺保一般要求两家,这样更为保险。1939年王绍良任小本借贷处主任后,为方便借贷者,对此进行了改革,铺保“拟改为一家,如实无保铺人保,亦可总以殷实可靠为主”。
此外,借贷者请求的铺保已经为他人担保,而所担保的借贷者还没有偿还完毕的,也不能担保。如一个叫丁双增的要求借贷,他请求的铺保本身的借贷没有还清,所以不能为他担保。另一个借贷者的铺保是仁义兴煤栈,因为在小本借贷处已经为张文通担保借款,而张的借款当时尚未还清,于是便失去了担保的资格。铺保仅限于在小本借贷处借款并有信誉者才能担任,这个办法虽然稳妥,但是也为借贷者设置了较高的门槛。也有借贷发生后铺保更换的情况,如新记鲜货庄要求改换保人,前一个保人是滕记,因为经理在外未归,所以要改变保人。在借贷中,出现过借贷钱款由铺保使用的情况,如德兴厚的借款到期后没有还款,而让借贷处向铺保索取时称,“此钱鄙号并无使用,完全由保人金城药坊借使,此钱可与金城药坊去取,与鄙号无干涉。望贵行急与保人去取”。如果借贷者不能归还,铺保需要负完全责任。所以铺保是否愿意担保,往往取决于借贷者的信用以及与铺保的人际关系。如一个叫王乐年的,他的铺保“情愿担保其借洋三百元,如该户到期不付,由鄙号负一切代偿之责,立此信为证”。对于借贷不还的,借贷处要求保人给予归还。如一个叫丁化民的,是借款者的保人,因为借贷人借款30元,分10期还清,每月3元,已经还了5期。借款到期而借贷者不在本地,没有按期还款,银行转而向丁氏追讨。他以不景气为由,提出无法一次性清偿,要求分期归还,得到了银行的准许。在1939年前,铺保一般是两家,共负完全的责任。如果一家有问题的话,另一家就要负完全的责任。如体仁堂药社的保贷,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因为所保的润文斋借贷不还,而另一家保人文裕斋又倒闭,体仁堂药社要求豁免代偿,没有得到允许。对于一些执意不愿归还借款的,银行往往诉诸警察和法律。如小本借贷处1938年11月5日对一个借贷200元而故意不还借款的周某,限期三日内归还,“如仍置若罔闻,即当送警押追……以免效尤,届时勿谓言之不预也”。
小本借贷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定期、活期、分期。贷款数目,借贷处成立之初,最多为100元,之后有所增加,在1936年归属到市民银行后,最高额涨到了500元,不久又涨到了1000元,利息为7厘~1分。为了便于归还,分期办理的人占多数。1937年初,时任天津市长的张自忠对市民银行进行了整顿,决定小本借贷处实行无限制贷款。
借贷者在借款时,首先需要依照条件填写借贷的申请表(参见表1)。
表1 1930年代借贷申请表
资料来源:《市银行及所属小本借贷处于借款户的往来函件》(1936~1942年),天津市档案馆:J0178-1-000048。
提交申请表后,再由借贷处的调查员调查,认为真实可靠后才可以办理借贷。
调查,是小本借贷不同于传统借贷的特点之一,而与近代银行运作特点一致。小本借贷注重调查,是因为城市借贷的环境不同于农村,是一个“生人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掌握借贷对象的营业情况和铺保的信誉。但是调查是需要成本和时间的,在实施中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有的是借贷者造成的:如1936年6月,一个叫李鸿洲的,在河东小郭庄派出所对面开设百寿全京局,因资金不足,无法添置应用货物,要借大洋100元。当调查员来调查的时候,他在外办事,请别人替他看柜台,所以导致调查员无法查明真相。有的铺保对所保对象的营业和纳税情况一无所知,也影响了借贷。如1936年11月,在健远鞋帽庄的调查中,调查员因为铺保对这个鞋庄情况一无所知而拒绝了借贷申请,“保号同人对于资本铺捐各项概以不知相答,以致敝处无从核查”。
借贷处的调查员在调查中也存在着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经常耽误了客户的业务,常常被客户埋怨。如天津市河东小集大街六号的益华药房,向银行请求贷款400元,限期8个月,分8期清还本利。“已遵章觅具妥保两家,填写申请书呈报完毕,然至今两月余,尚未调查。”又如增庆永、高竹生在1936年来函向借贷处催促:“所借贵行之款,业经台兄检查已有四五日,言及二三日内即将挣下,至今未见……鄙号资本不敷周转,洽有外客定若干货,辄来信催促,无奈贵行不能实施,仰望归还将执照挣下,以济燃眉之急,不胜感念之至。”类似的埋怨在小本借贷处的信函中有很多。
调查员有时带官僚习气,导致与客户发生争执。如一个叫刘鸿儒的在1936年8月给借贷处写信,反映调查员的问题。他在北门邮政局的对面开了一家秫米饭铺,因为生意不景气,要添羊肉及包子的买卖,要求借贷150元。借贷处派李职员前往调查,此时是上午11点半左右,许多商人和学生正在铺内吃饭,刘鸿儒去医院看病,由次子料理营业。李职员调查铺保已经合格,但是当他来到饭铺调查时,因为人员嘈杂,饭铺的服务员对李职员招待不周,导致他非常不满,一个伙计又把他误认为是食客,找给他角票,使他更感愤怒,“立即恶语连连,声言取消借款资格,以本铺行贿为辞”。事后,刘鸿儒到借贷处解释误会,借贷处又派李职员出面,双方仍不欢而散。最后刘鸿儒只有再给借贷处写信,要求复查。“不可任其稽查自便行动,若如此稽查,至某处调查稍有不随意及种种小误会,则立即取消借款之资格,如此一来,岂不妨碍当局救济商业一片苦心?”
调查中还有其他一些问题出现。如天源堂药店刘世华,便因信誉的问题与调查员发生了争执。1936年7月,调查员提出他的第二次借贷信用欠佳,而不肯再借予。这让刘世华十分惊讶。后经查证,该店铺有1935年分5次还清、1936年分7次还清的记录,实际是调查员调查有误。有时也有调查员与客户双方各执一词、真假难分的情况。如对澄兴厚商号的调查,调查员经查得知该铺营业不佳,负责人不常在天津市,经两次调查保人均言语含糊,故此调查员表示“爱莫能助”,要对借贷申请予以注销。而澄兴厚商号的老板则对此否认,要求重新调查。
三 借贷的偿还和信誉
借贷的偿还是借贷的最后程序,关系到借者的利益和贷者的信誉。
小本借贷的归还率在刚开始时还是比较高的,因为借贷者如果失去了信誉,就不会再有第二次贷款的机会。比如一个叫张林的人,因为初次借贷未能按期归还,经过借贷处多次追讨,并责令保人归还,方才归还完毕。有了这个记录,他要求续借的请求就没有得到满足。在借贷中表现较好的、信誉较高的人则再借不难。对一些信誉较好的借贷户,还可以追加借贷。如旭记号借贷不足,要求追加,借贷处因为他信誉较好而慨然应允:“台端以往在本处借款,信用甚佳,准予加借四十元,两共二百元,望于本月三号携带前送之借据,亲自来行另换新据领款可也。”对一些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借贷处也往往准许。如裕记洗衣房刘元良,因为市面萧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要求延期一个月,得到了借贷处的允许。因为一开始借贷处是由政府直接创办的,如不还贷款,则社区警察介入,所以贷款归还的情况还是很好的,骗借的情况从没有发生。截止到1935年6月,贷出5万余元,陆续回收1万余元,其中只有两户无力归还,要求展期,没有别的损失。因为“调查借户及借款后之保障,随时由公安局所协助办理,故贷出之款,尚无亏短损失情事”。“惟自贷款以来,尚无拐骗情事,归还拖延间或有之,尚无影响云。”
但是在小本借贷处归属到市民银行后,偿还开始出现了一些问题。在1936年10月3日的一次理监事联席会议上,张品题理事提出,放款手续先由借贷人所在警区审核后,再找保人。这个提议在会议上得到通过。在1937年2月3日的联席会议上,对“旧欠疲户,多有容忍心狡展意图延者”,采取了警察局从严代催的办法。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借贷人的增加和庞杂,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正常的,但同时也与借贷处下放到市民银行有关。借贷处地位隶属不明确,是借贷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以至于在借贷处归属市民银行后,出现了“令小本借贷处仍隶于市公署……恳乞即行呈请市公署饬知警察局,拟办其详细办法及一切章则”的呼声。
自然灾害和社会动荡,对借贷的偿还也有重要影响。如七七事变和1939年的水灾,都对借贷的信用和偿还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有的借贷者,因为七七事变而不能及时还贷。如一个借贷者因为事变的影响,生产无法进行,而且生产的货物“并非普通之物,易于畅销,纯属奢品。又兼各路不通,所作之货,即行消本出售,仅能糊口维持现状而已,祈宝行见信,望求容纳再为展期”。此时,市民银行因为战乱迁到租界,偿还问题自然也就更难以办理。1939年11月,小本借贷处函请警区协助,要求设法查找的一共有13户,欠洋283元。一些曾遭受水灾的客户复业后,都请求延缓还款。1941年市民银行致函董事会指出,少数借贷者因为受到水灾而不能偿还,但是也有一些是找借口搪塞的。因此他们希望警方能够协助催讨,为此他们为调查员佩戴服务证,以便证明自己的身份。1942年初,据小本借贷处统计,因为七七事变和1939年水灾关系而未能如数收回贷款者,计有568户,款额15949.4元,利息10753.765元。估计除了死亡和逃散者以外,“如切实催收可回收者,仍有相当数目”。为此借贷处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指派专门人员对这些客户进行调查和催收,对无力还款者,用备抵呆账款进行补充。对于此前欠下的利息,视借户还款能力,分别豁免或豁免一部分,并且对于催收工作人员成绩优良的,年终的时候有特别筹送,以资奖励等。1945年2月,据小本借贷处统计,小本借贷历年放款未收回的款额共7456元,第四次董监事联席会议决定,这笔欠款“由呆账准备金项下拨补,以资结束”。
在动荡的社会环境下,许多的借贷者依然非常注重自己的信用,争取及时还贷。如一个借贷者在七七事变后,依然要把应还的25元本利备妥偿还,但因为市民银行暂时迁移到租界而不知道如何办理。他在信函中写道:“有无分行可以代收,此备款以待望祈示知,延期之咎……勿究是幸。”在1939年水灾之时,一个叫石登岭的借贷者,在交通不便的情况下归还本洋10元,得到了银行的嘉许:“在此交通阻隔之际,贵号仍按期归款,深为嘉尚。”借贷处对一些信誉较好的,还会登记在案,将来给予优惠。如1939年7月13日,小本借贷处致函借户冀鼎荣,对他在水灾交通隔绝的情况下,依然按期交款“殊堪嘉许”,并表示“敝行除在调查簿上注明,日后借款时,自应格外优待也”。
四 小本借贷的绩效与不足
小本借贷开办后,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了借户的欢迎和肯定,也成为天津市政府的政绩之一。如一个铁厂对借贷处有这样的感谢之词,“当此百物腾贵,生活日高,所自鄙号营业日见发展者,皆赖贵行之款流通,借重之力实非浅”。有些因为借贷而生意上有了起色,如龙顺发张家煤铺开办了十来年,因为受到1939年水灾的影响,向小本借贷处借贷,而使生意有了一些起色:“因水灾及鄙号受此影响之际,忽蒙贵行接济,小本补充二年有余,生意略见起色。”这些借户虽有为求得借贷而说的溢美之词,但是基本情况应该还是属实的。
小本借贷顺时而生,1935年1月,借贷处刚开始办公就出现了业务繁忙的景象:“前往咨询借款手续之商贩,门限为穿,经派有警士,在门外维持秩序。”当时就有200余家填写借款申请书,贷款数目少者几元、十几元,多者百元左右。2月份“贷出三百一十二户,计款额一万零二百二十一元”。成立一年后,放款达到1879户,大多数借款在10元以下。工业户有556户,借贷百元以上的7户,借贷最高额为240元。
在天津档案馆所藏小本借贷档案中,有部分1936年到1937年的放款分类表,从表2和表3中可见当时的放款情况。
表2 民国25年8月29日天津市市立小本借贷处放款分类
资料来源:《市民银行小本借贷业务来函》(1936年),天津市档案馆:J0161-2-001077。
表3 民国26年5月天津市市立小本借贷处放款分类
资料来源:《市民银行小本借贷业务来函》(1936年),天津市档案馆:J0161-2-001077。
以表2和表3为例可以看出,当时的定期抵押放款形同虚设,定期担保也占很少的比例,基本在1000~2000元,绝大多数是分期担保放款。其中农户总量在7户左右,也是虚设的。绝大多数是从事小本商业的客户,大多时候为2000多户,这也符合当时天津市以商业为主,工业不是很发达的社会经济情况。小本工业户,一直为700~800户。工商业户数加在一起总数不足4000户。据统计,在1933年,天津各业工厂大约为1213户,30年代初,商户大约为20766户,两者加在一起约为21979户。据1935年社会局的调查,商店的户数为28427户。到1945年抗战胜利时,天津市有140多个行业,共有工厂、商店20000来户,大多是20~30人的小企业,大中型企业在770户左右。据此推算,小本借贷处的覆盖率不足20%。如果考虑到一些小贩没有被纳入统计范围,那么这个数字还应该更低一些。
前面已经提到了小本借贷的一些不足之处,如借贷范围有限,有条件地对一些小本工商业者借贷,不能达到完全救济贫民,消灭高利贷的目的;办理手续麻烦,调查工作的效率时常低下;调查人员有官僚习气等问题。
此外,小本借贷还有其他的问题值得注意。首先,小本借贷是用于经营性的借贷,但是借贷处对贷出资金的监管有问题。借贷处把监管的任务交给了保人。没有材料表明,小本借贷处对贷出的资金用途进行过有效的监督。一些事例表明,他们对贷出后的资金用途是不太了解的。比如上面提到过的一个例子,德兴厚的借款到期后没有还款,德兴厚让借贷处向铺保金城药坊索取,因为是金城药坊使用了这笔资金,对此借贷处显然是不知道的。由此可见,借贷处对资金的使用缺少必要的监督。笔者认为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一方面在调查中,对借贷资金的用途已经涉及,因此借贷处可能感到没有必要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资金的监督是需要成本的,需要调动人力、物力。而小本借贷处的办公费用和人员一直比较紧张,对此无力跟进。
另外借贷处的隶属关系不断变化,对借贷也有影响。小本借贷处成立后,当时的市长张廷谔表示:小本借贷处是隶属于市政府之下的永久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可不随宦海升沉”。可是一年多后,小本借贷处就被下放到了市民银行,虽然依然声称是隶属于市政府的机关,但是“一切权责未经明白规定,即系统亦未明定”。下放到市民银行后,小本借贷处的商业色彩逐渐浓厚,各区的警察对借贷处的配合也不积极了。这些都使得借贷处的调查和追偿工作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方便市民借贷,同时便于调查借贷者的信誉情况,小本借贷处一度要在各区设立代办处。“代办处定为每警区,最低附设一处,与该处同时成立,至于各警区派出所,则均为问讯处云。”随着借贷处的成立,贷款业务非常火爆,这样问讯处和代办处便日益成为急需。问讯和调查工作,政府请求各警区和省会警察庭出面承担。而代办处则办理小额贷款,“各区所附设之代办处,亦将于最近期内成立”。1935年2月8日,政府宣布了代办处的功能和办理贷款的具体办法,由自治事物监理处受小本借贷处的委托办理。但是代办处因为银行方面的问题而没有及时设立。在银行钱款到位后,代办处依然不能成立。1935年7月,政府表示,自从小本借贷处成立后,贫苦市民借贷的极多。但是因为救国基金的12万元至今没有拨付到位,“各区代办处,本拟分别成立,以余款过少不足开支,故均权停止筹办”。过了几个月,问题似乎有了转机。政府方面鉴于贷款户繁多,而天津市内辽阔,非常不便,打算采取新的办法,拟委托公安局各区所或殷实商号,代办小额贷款事务,在天津普通区6处,特别区4处,每区设立一个代办所,“即由各公安局长兼理之,借户可于该管区内,就近申请借款”。可最终还是因为钱的问题而无法落实。政府只好以其他借口推托:“前传本处拟设分所十处,委托六警区及四特区办理一节,因本市交通尚称便利,市民借还款项并无不便,已决定暂缓设立云。”这个便民机构,就以该市交通便利为借口流产了。真正的原因其实在同一篇报道中已经道出:“成立迄今,因基金不足,而贷出款项,复多零星低利,收入甚微,得息不足小本借贷处之开支,近两月来,更见亏蚀,无法弥补。”
小本借贷处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都与借贷处的资金费用不足有一定关系。借贷处是政府所提议举办的,但是具有吊诡意味的是,政府是一个最大的借贷者。它因为资金不足不得不向银行借贷。市长为了联络与银行的感情,还要宴请银行界的头面人物。而银行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银行界掌控借贷处的财务。因为银行对小本借贷处的业务进行掌控,使政府希望借贷处成为一个慈善机构的愿望落空,也使其开办小本借贷业务的根本目标不容易达到。从中可见政府当时所面临的困境。小本借贷始终也没有如政府和一些专家所希望的那样,成为与典当业一样重要的民间金融形式。抗战后,典当业依然是民间借贷的主要机构,而小本借贷的范围和作用是有限的。“当商关系贫民经济周转,现在小本借贷未能普遍实施,又无其他代替方法,当商业务实与一般平民有其密切关系。”
小结
小本借贷是一个具有现代色彩的民间金融形式。其目的在于扶植民间的小本工商业,发展生产和营业,打击高利贷,对贫民进行慈善救助等,这些无疑体现出了这个借贷方式的现代性。在借贷的信用方式和追偿等方面也体现出了一定的现代色彩,如借贷注重对客户和铺保的调查,利用警察依据社区建制保证信用和追偿工作等。小本借贷在天津的实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救济小本工商业者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小本借贷在天津地方社会的实施,并没有完全达到目的。因为借贷对象范围有限,借贷方式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效率低下。在这个具有现代性的金融机构中,融入了许多地方性传统的东西:如放弃了抵押借贷的形式,以铺保形式作为借贷信用保障等。为方便借贷和调查而设的代办处,也始终没有建立。在下放到市民银行后,小本借贷的慈善色彩消退,自身的归属、地位不明确,导致警察配合追偿也不积极。
天津小本借贷处的运作历程表明,政府由于金融的知识、经验以及资金的不足,需要银行界管理知识和资金以及业务上的配合才能达到其目的。同时政府的威望以及强制力保证,又是借贷处所需要的。小本借贷处业务琐碎,需要较高的交易成本。政府和银行界只有充分恰当的配合,才能使小本借贷顺利进行。但政府与银行对小本借贷的目标和立场并不一致,双方只有调和立场,才能有效达到创办小本借贷处的目的。
作者:冯剑,河北民族师范学院社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