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社会学透视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利益受损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研究该文发表在《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作者:蔡禾、李超海、冯建华。
——基于珠三角企业的调查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中国市场转型和经济发展水平稳步上升,社会结构的分化和社会不平等现象日益严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更趋显著,一系列以维权为目标的利益抗争行为频繁发生。例如,针对农村基层管理,农民为了争取土地权益和集体利益展开的抗争;针对城市小区开发和管理,城市居民为了争取物权和公共产品供给展开的抗争;针对企业转型,国有企业工人为了劳动保障权益展开的抗争;针对资本,农民工为了最基本的劳动权益展开的抗争(刘能,2004;石发勇,2005;张磊,2005;何艳玲,2005;冯仕政,2006;佟新,2006;陈映芳,2006;孔雯、彭浩,2004;李怀,2005;李连江、欧博文,1997;赵树凯,1999,2003;张静,2004;于建嵘,2000,2004, 2006a,2006b;翁定军,2005;肖唐镖,2003,2005;应星、景军,2000;应星,2002,2007;郑广怀,2005;冯建华,2008)。有研究表明,近年来中国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着快速增多的趋势:1993年8709宗,1999年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于建嵘,2007), 2005年中国百人以上的集体事件4.7万起(赵鼎新,2006), 2006年15人以上的群体事件达8.7万起(吴忠民,2006)。广东省仅从2001年到2004年,政府有记载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就从2358起增加到4008起(蔡禾,2007),而实际数字可能远远高出以上统计(陈晋胜,2004)。

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一个国家在人均GDP 1000至3000美元时是社会冲突的突发期,中国无疑正在进入这一时期。但是这一经验并不意味着一个社会频繁的、突显的,甚至以激烈、极端形式表达的社会冲突与社会因素无关,是一个制度不可为的结果。因为如果简单地按照这一解释来理解当今中国的现实,那么经济发达地区的社会冲突应该呈现出随着GDP增长而变化的马蹄形变化,但事实似乎并非如此。另外,即使GDP增长与社会冲突在其他国家存在马蹄形关系,就真的会在中国复制这个过程吗?我们认为,社会分化产生的社会矛盾会以何种利益表达形式显现出来,是需要在体制中寻找原因的。

在不断增长的利益抗争行为中,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越来越受到关注。这不仅因为他们是当今社会不平等现象最主要的受害者,还因为他们已经成为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经历了近30年的打工历程,农民工正在从“沉默”或“失语”的状态中觉醒起来。在笔者2006年进行的珠江三角洲(以下简称珠三角)企业农民工的问卷调查中,遭受到利益侵害的受访农民工占23.7%,其中有28.2%的人曾通过行政投诉进行利益抗争,有24.8%的人曾通过集体行动进行利益抗争。农民工在体制内的低下地位往往迫使他们比其他群体采取更为激烈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从而更加引起政府和学者的关注。例如,自2000年至2004年,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因维护自身权益而产生的群体性事件从2405起增加到4008起,参与人数从2001年的16万多人次增加到2005年的25万人次(冯建华,2008)。2003年在广东惠州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占当年突发事件总数的85%(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2004)。

尽管农民工是一个拥有相近乡土背景和相近城市地位的群体,但它并非是一个同质的群体,在面对利益侵害的时候,他们的行为反应并不一致:有人采取了沉默,有人采取了抗争;有人运用投诉这种体制内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有人则采取集体行动这种体制外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本文试图以企业利益受损农民工为对象(以下简称农民工),以他们的利益抗争行为为问题,研究其在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什么因素影响他们进行利益抗争?什么因素影响他们对利益抗争行为方式的选择?

二 研究文献与研究假设

(一)心理学视角与研究假设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有压迫就有反抗”,但是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并非机械唯物主义,马克思在分析工人阶级从“自在阶级”向“自为阶级”转化的过程中,强调了“阶级意识”的重要中介作用(马克思,1972)。达伦多夫继承了马克思的这一传统,认为仅有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并不会自然地导致社会冲突,只有当人们对这种资源分配制度缺乏认同,或者说制度缺乏“合法性”时,社会冲突才会产生(达伦多夫,2000)。经典社会学家的这一分析立场在集体行动的心理学理论中得到体现。集体行动的心理学理论强调集体行动来自诸如不满、隔离感、挫折、紧张、认知不协调、相对剥夺感等心理因素,关注集体行动这样一种“共同行动”背后的“集体意识”或“集体表象”是如何形成的。例如特纳的突生规范理论(emergent norm theory)认为,集体行动的产生需要某种共同的心理,包括共同的意识形态和思想,或共同的愤恨,而这种共同心理形成的关键是聚众中某个共同规范的产生(Turner & Killian, 1987)。黄家亮在分析华南P县农民面对环境破坏采取集体行动时就揭示了农民希望讨回“公道”、讨个“说法”的公平诉求(黄家亮,2008)。应星通过对西南地区平县等农村地区农民集体行动的分析,揭示了农民参与群体行动“争一口气”的公平诉求(应星,2007)。尤其要指出的是格尔的“相对剥夺感”理论,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某种价值期望,而社会则有某种价值能力。当社会变迁导致社会的价值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期望时,人们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大,人们造反的可能性越大(Gurr, 1970)。总之,集体行动的心理学理论告诉我们,研究集体行动必须关注不满情绪、怨恨、剥夺感、认知等因素如何影响人们从不满走向愤怒,人们之间又怎样相互影响并最终采取行动。从集体行动的心理学理论出发,我们可以逻辑地演绎出以下命题:农民工是否参加利益抗争行为与他们对自身在城市中的经济社会状况的认知相关。

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城乡劳动力市场的隔离,1亿多农民“洗脚上田”进入城市,成为工人的一分子。但是,这一转变是在城乡二元结构基本上没有解构的背景下展开的,“农民”的身份、“工人”的职业使他们成为“农民工”这样一个“矛盾”的阶层。作为农民,他们获得了进步和发展的机会,可以说,他们比中国现代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自主,他们通过打工所获取的收入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之一。但作为工人,他们似乎比中国现代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加困惑。因为作为一个群体,他们已经在城市中劳动和生活了近30年,“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成为城市运转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然而,他们被有形和无形的制度约束在低端的劳动力市场上,从事着艰苦、繁重、低收入、无保障的工作,缺乏获取住房、教育和救助的权利,被排斥在城市政治与社会参与的机会之外,这种矛盾的地位势必会影响农民工对经济社会状况的认知。在经济上,每个农民工都会比较自身的劳动付出和劳动收入,并依此对资本的剥削做出评价,形成他们的不公平感。在这里,我们把这种不公平感称为绝对剥夺感。由此,我们得出经验假设1:农民工的绝对剥夺感越强,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越高。

相对剥夺感是剥夺感研究中的重要分析概念,一般来讲,相对剥夺感有两个比较维度,一是与参照群体比较而得出的主观感受,二是与自身主观期望或历史状况比较得出的主观感受。斯塔克(转引自朱宇,2004)在分析移民行为时指出,尽管迁移者在新移入社区中的地位比较低下,但是只要他们以原社区为参照群体,他们现在的状况有助于改善他们在原社区中的社会地位,他们就会保持迁移。我们以斯塔克的社会地位纵向比较为相对剥夺感的分析工具,那么可以认为,尽管农民工今天在城市中的经济社会生活状况存在严重的不公平,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但只要农民工以打工前的社会地位为参照系,就可能在自我社会地位的纵向比较时给出正面评价。关于这一点,李培林等学者(李培林、李炜,2007)已经发现农民工的客观遭遇状况与他们自身主观感受之间存在差异的现象。事实上,农民工进城务工之前经历和体验的巨大城乡差别也会弱化他们在进城务工中的剥夺感。以农民工对自身社会地位的评价为相对剥夺感的指标,我们可以得出经验假设2:农民工的相对剥夺感越强,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越高。

显然,绝对剥夺感与相对剥夺感之间存在相对独立性,而从以上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得出经验假设3:农民工的相对剥夺感对其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影响大过绝对剥夺感对其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影响。

尽管我们假设相对剥夺感对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有重要影响,但是不可否认,相对剥夺感更多的是一种个体感性层面的认知。在农民工利益抗争问题上,农民工对法律赋予自己权益的认知,尤其是对劳动法在劳动者的就业、工资、保障和工作环境保护方面赋予权利的认知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只有这种认知才会给他们一个权益获得是否公平的理性评价基础。已有学者指出,仅仅有利益失衡,但缺乏利益意识或无法形成不公正感,也不会产生集体行动(于建嵘,2000;应星,2007;刘能,2004)。长期以来,我们国家法制的不健全和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使他们的抗争往往建立在以“情”和“理”为基础的感性层面。随着近年来劳动法规的健全,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已有学者指出,中国公民的利益抗争行为正从“依法抗争”(李连江、欧博文,1997)向“以法抗争”(于建嵘,2003)阶段转变。当然,这种法律意识在农民工中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农民工以法抗争的能力也不同。由此我们得出经验假设4:农民工的劳动法规认知水平对其参加利益抗争行为有影响,劳动法的认知水平越高,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越高。

(二)资源动员视角与理论假设

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关于集体行动的资源动员理论强调集体行动的参与者是理性的行动者;它将集体行动定义为一种理性的组织,有能力从周围环境中收集资源,以便达到目标。资源在行动的发起和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赵鼎新,2006: 183),而在资源动员过程中,网络具有重要功能,可以起到沟通的作用,传递信息,协助认知解放(cognitive liberation)的出现,提供“团结诱因”(solidarity incentive)。从社会资本的视角来看,网络是资源的载体,拥有网络意味着可以帮助行动者从网络关系中获取实现目标的资源。总之,资源动员理论强调了集体行动的兴起与外在资源环境(包括利益、传媒、知识分子及专业人员等)的关系(赵鼎新,2005)。这些都提示我们,要关注作为理性行动者的农民工,要认识到资源动员能力在农民工决定是否参与集体行动时的影响。由此我们可以符合逻辑地演绎出以下命题:农民工是否参加过利益抗争行为与他们的网络资源动员能力相关。

时下中国市场体制的不完善,法律的不健全,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使农民工在就业、生活、家庭、保障等各方面仍然面临着信息不畅通、正式渠道不多或不通,甚至被歧视和不平等等问题。由于缺少制度化的、正式的组织安排来帮助农民工迅速适应城市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求助于社会网络成为他们应对城市生活的主要策略。近年来,诸多有关农民工求职、升迁等的研究都证明了网络对农民工的重要性(李培林,1996;李强,1999;刘林平,2001;赵延东、王奋宇,2002;翟学伟,2003)。尤其要指出的是,由于农民工“非市民”的易受歧视的地位使他们在遭遇利益损害时,往往缺乏体制内的渠道来表达利益诉求,在强大的资本面前,他们以个体形式展开的利益诉求总是显得苍白无力;加之我国劳动权益和公民权益保护法规的不健全,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常常还会遭到某些企业的报复或地方政府的打压。因此依靠网络来收集信息、获取资源、集体决策、共担风险,就有可能成为农民工进行利益抗争的策略选择。网络分析可以从规模和性质两个角度展开。网络规模是指构成网络的关系数量,逻辑上讲,网络规模越大,从网络中获取资源的资源动员能力可能越强。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经验假设5:农民工在打工地的社会网络的规模越大,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越高。

网络是由不同性质的关系组成的。关系的性质不同,资源动员的能力就可能不同,关系拥有者的行动策略也就可能不一样。格兰诺维特(Granovettor, 1973)与边燕杰(1998)关于求职中的弱关系作用和强关系作用之争就揭示了在不同制度背景下不同性质关系的功能差异性。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农民是一个祖祖辈辈居住在几乎没有什么流动的乡土社会中的阶级,因此他们有着极强的血缘和地缘的乡土关系网络。改革开放虽然使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但由于“非市民”的身份和缺乏正式制度的支持,他们在就业、居住、寻求社会支持方面仍然依赖于乡土关系,导致他们在许多企业、行业和社区里形成“同乡聚集”的现象。而且,农民工“候鸟”式的打工生涯和极高的职业流动性使他们难以形成跨越血缘、地缘关系,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稳定的阶级关系(这种关系恰恰是发达工业国家工人抗争行为的基础)。裴宜理在分析旧中国工人运动时就曾经指出,那些曾被认为是工人行动障碍的同乡忠诚、性别、行会、帮会等因素,恰恰是上海工人得以进行罢工行动的基础。在中国,地缘政治虽然在不同首属关系的工人中形成人为的壁垒,但也为工人的集体行动发展提供了机会和基础(裴宜理,2001)。如果裴宜理的分析今天仍然有效的话,那么我们借此可以得出经验假设6:农民工在企业中的地缘关系越紧密,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越高。

(三)政治机会结构视角与理论假设

政治机会结构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更为宏观的分析立场。基茨切尔特认为,政治机会结构是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开放程度及其给社会运动带来的限制与助益(Kitschelt, 1986: 71)。何明修将政治机会结构概括为一组以国家组织为中心,对集体行动者形成一定程度的限制与可能性的变项,它可能提高也可能降低集体行动动员的成本(何明修,2005: 116)。也就是说,政治机会结构理论提醒我们关注那些比较常规的、相对稳定的、能改变人们集体行动参与度的正式制度安排,强调一个集体行动能否兴起、怎样发展,取决于制度赋予机会的多寡。

西方的政治机会结构理论把视角主要集中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关注政治民主和公民社会发展对集体行动的影响,这一关注对于解释我们国家近十几年来集体行动为什么上升有一定的帮助。但是,这一关注无力解释为什么在同一政治制度和公民社会发展水平创造的机会条件下,面对利益受损,有些农民工采取了抗争,有些农民工则采取了“沉默”。我们认为,政治机会结构理论的核心是强调正式制度安排对行为的影响。其实,任何制度,无论是宏观制度还是中观、微观制度,对于置于其中的行动者来讲,都是行动机会的规则。对于农民工来讲,企业的制度安排同样是制约他们在企业内部开展利益诉求的机会结构。由此我们可以逻辑地演绎出以下命题:农民工是否参加过集体行动与他们所在企业的制度安排相关。

在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工无论在就业、工资还是在社会保障等方面都没有正式的制度保障,因此,他们没有任何合法的机会来表达或保障自己的利益。随着劳动法等相关法规的完善,尤其是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企业的劳资关系变得相对稳定,为解决农民工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提供了内部协商的政治机会。也就是说,在没有劳动法的时候,农民工即使利益受损,也无法在企业内与企业主“以据力争”,因此不得不在企业外部寻求利益抗争。但是,当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一旦遇到利益受损,农民工就有机会根据合同“以据力争”,这就有可能提高企业内部解决劳资纠纷的可能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经验假设7:与企业签订有合同的农民工有机会通过内部协商解决劳动纠纷,因此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可能性会下降。

我国现阶段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社会,不同所有制企业与国家体制的联系存在差别。一般来讲,公有制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紧密,企业内党政工团等各种正式组织较为齐备。从组织设计上来讲,这些组织都承担有代表劳工利益、调节劳动关系的职能,加上它们与政府的密切关系,使公有企业在解决劳动纠纷时,有更完备的组织内资源动员能力和强大的外部意识形态压力。因此,公有制企业在为农民工开展利益协商和谈判方面有更多的制度安排,大量的劳资纠纷有可能通过企业内部的协商或劳资谈判得到解决,从而大大减少了劳动者通过外部投诉和群体性事件等抗争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的可能性。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经验假设8:公有企业有更多的内部组织调节劳动关系,因此农民工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要低于非公企业的农民工。

近年来,有学者在研究中国农民工问题时,提出了“工厂宿舍制度”的观点(任焰、潘毅,2006),即,中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集体宿舍制度是资本为了控制工人,加强工厂管制,有助于超时工作以获取资本利益的手段;同时,工厂宿舍制度为工人提供了互动和信息交流的机会,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工人集体怨恨和集体意识的形成。从政治机会结构的立场来看,集体宿舍制度提供了与分散居住制度不同的利益表达的政治机会,因为那些常年共同居住的农民工可以通过日常生活中的互动,交换对企业管理和劳动权益的看法,交流和比较从不同渠道获取的其他企业的状况,更容易形成被剥夺感和利益抗争的共同意识,更容易从中产生利益抗争行为的非正式权威。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经验假设9:企业宿舍制度对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有影响,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中的农民工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要高过其他居住形式的农民工。

以上三种理论的分析立场和研究假设的呈现见表1。

表1 三种理论视角和假设的综合

显然,这三种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我们认识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提供了帮助。但是每一种理论的解释优势往往也是它的局限所在,因为影响利益抗争的因素不是唯一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合不同的理论视角,对农民工利益抗争行为做出一个综合的解释是本文所追求的目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追求建立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农民工利益抗争行为的解释模型,因为影响抗争行为产生和发展的各个因素之间不可能存在某种非历史性、非文化性、非地域性的一成不变的联系。本文只希望能在分析农民工的认知水平、网络资源、劳企关系和政企关系的制度化联系基础上,揭示出那些影响农民工利益抗争行为的主要因素,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的现状。

三 变量与测量

(一)因变量

本文以利益受损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为分析对象,而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可以分为投诉和集体行动两大类:前者是指利益受损农民工通过向诸如劳动局、当地政府、公安司法机构、卫生部门、信访办、工会、妇联等反映问题进行利益诉求;后者是指利益受损农民工通过诸如罢工、游行、示威、静坐、堵马路等形式进行利益诉求。前者是透过制度化表达展开的体制内抗争;后者是透过非制度化表达展开的体制外抗争。因此我们的因变量包括以下3个。

1.是否参加投诉。测量的问题:“如果你有过权益(如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受到侵害的经历,是否向有关部门投诉过(如劳动局、当地政府、公安司法机构、卫生部门、信访办、工会、妇联等)? ”是=1,否=0。

2.是否参加集体行动。测量的问题:“为了争取自己的权益,你是否参加过以下群体活动(如罢工、游行、示威、静坐、堵马路等)? ”是=1,否=0。

3.是否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由以上两个因变量的测量,我们可以将利益受损农民工区分为参加过利益抗争行为(无论参加投诉还是集体行动,只要参加其中一种就属于有利益抗争行为)和没有参加过利益抗争行为两种,有=1,没有=0。

(二)自变量

1.心理变量

(1)绝对剥夺感。用3个问题测量:你是否有以下感受,“我受到了老板的剥削”,“这个社会很不公平”,“我的收入并没有体现出我的劳动价值”。其回答的赋值为:“从来没有”=0,“偶尔有”=1,“经常有”=2,“总是有”=3;然后对3个问题的回答进行因子分析,形成“绝对剥夺感”因子(连续变量),因子值越大意味着绝对剥夺感越强。(2)相对剥夺感。测量的问题:“与在家乡相比,进城打工后您觉得自己现在的社会地位如何?”有提高=1,没有提高或下降=0。(3)法律认知水平。测量的问题:“您是否了解劳动法?”完全不知道=1,不熟悉=2,一般=3,比较熟悉=4,很熟悉=5。

2.网络的资源动员能力变量

(1)网络规模。测量的问题是:“在现在打工的地方你有几个好朋友?”(2)地缘关系的紧密程度。测量的问题是:“你是否参加了企业同乡会?”是=1,否=0。

3.社会结构变量

(1)居住模式。企业集体宿舍=1,非企业集体宿舍=0。(2)是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1,否=0。(3)企业所有制?公有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1,非公有企业(包括外资和私营)=0。

4.人口特征变量

(1)性别。男=1,女=0。(2)年龄(连续变量)。(3)教育程度(连续变量)。小学及以下=6,初中=9,高中和中专职高=12,大专=15。

(三)变量分布

表2 变量值的分布(N=730)

(四)样本

本文数据来自笔者承担的(2005)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招标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问题研究”的问卷调查资料。该项调查在珠江三角洲9个地级市地区展开,按配额抽样的办法获取样本。具体办法是先按2500个样本设计初始调查规模,按2005年广东人口统计中9个城市外来人口(含省内跨县和外省)比例分配样本量。由于一些城市按比例分配的样本数太少,如肇庆只有25个样本数,为了保证各城市的样本具有统计意义,我们将少于200个样本的城市样本数量增加至200,但多于200个样本数的城市保持样本数不变。这样我们得出各个城市最终的样本量,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珠三角9城市外来人口分布和样本比例

然后,我们通过“拦截”和“滚雪球”方法获取被访对象。考虑到广东地区语言的多样性,访员均来自家庭居住在这9个地区的大学生。调查于2006年7~8月正式展开,获得有效问卷3086份(指企业就业农民工,不包含非正式就业农民工)。在这3086份样本中,共有23.7%的农民工(730位)表示有过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经历,基于本文的研究问题,我们的分析仅以这730份样本为基础。样本的基本情况见表4。

表4 样本基本情况

四 农民工是否有过利益抗争行为的影响因素分析

在本研究中,无论是参加投诉还是参加集体行动,都作为“有利益抗争行为”,它反映的是农民工整体上的利益抗争状况(见表5)。

表5 利益抗争行为的影响因素(Logistic Regression)

注:∗∗∗p<0.01, ∗∗p<0.05, ∗p<0.1。

从表5可以看到,年龄、性别、教育这些人口特征对利益受损农民工是否参加利益抗争行为没有显著影响。但在心理变量中,相对剥夺感和劳动法认知水平有明显影响,B值分别为-0.355和0.363,说明有相对剥夺感的农民工参与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较高;劳动法认知水平越高,农民工参与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越高。农民工的绝对剥夺感与参与利益抗争行为的关系虽然呈正相关,但是没有显著性。这说明在解释农民工是否参加利益抗争行为时,相对剥夺感比绝对剥夺感有更显著的解释力。假设2和假设3得到证明,假设1没有通过检验。

在网络资源动员变量中,我们运用了农民工在打工地的朋友数量和农民工是否参加企业同乡会2个指标,前者是一个网络规模指标,后者是一个网络性质指标;前者反映了农民工在整个社会中的网络资源,后者反映了农民工在企业中的地缘网络紧密程度。结果可以看到,网络规模对农民工参加利益抗争行为有正向影响,即在打工地的朋友越多,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越高。农民工是否参加企业同乡会对参加利益抗争行为虽然也显示出相关,但是没有通过检验。假设5得到证明,假设6没有通过检验。

在机会结构变量中,宿舍模式对农民工是否参加利益抗争行为有显著影响,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中的农民工比其他居住方式的农民工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要高,假设9得到证明。农民工与企业是否签订合同和企业所有制性质2个指标与农民工是否参加利益抗争行为虽然呈负相关,即有合同的农民工会降低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公有企业农民工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会下降,与我们的假设相符,但是显著性不高,没有通过统计检验,假设7和假设8没有得到证明。

五 不同利益抗争行为方式的影响因素分析

如前述,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可以分为投诉和集体行动两种方式,我们将有无投诉和有无集体行动做一个交互分类,可以得出4种类型的利益抗争方式:无任何利益抗争行为,仅有投诉行为,仅有集体行动,既有投诉又有集体行动(见表6)。现在我们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什么因素在影响农民工运用不同的利益抗争方式?或者说,哪些人更倾向投诉?哪些人更倾向集体行动?哪些人既投诉又参与集体行动?

表6 农民工利益抗争行为方式分类

从表7可以看到,在不同类型的农民工中,影响因素呈现出差别。

表7 农民工利益抗争行为方式的影响因素(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

注:∗∗∗p<0.01, ∗∗p<0.05, ∗p<0.1。

第一,年龄在表5的有无利益抗争行为的整体分析中没有呈现出显著性影响,但在表7的分类分析中显示出影响,年龄越轻的农民工越倾向于既投诉又参与集体行动。在仅有投诉和仅有集体行动的两类农民工中,其相关性没有通过检验,但相关性方向的差别值得思考,表现出年龄越大的农民工越倾向于投诉,而年龄越轻的农民工越倾向于集体行动。

第二,教育程度在表5的有无利益抗争行为的整体分析中没有呈现出显著性影响,但在那些仅投诉的农民工中呈现出显著性影响,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民工越倾向于投诉。在仅参与集体行动和既投诉又参与集体行动的两类农民工中,相关性则呈负值,即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民工越不采取这两种利益抗争方式,但是没能通过统计性检验。

第三,在仅有投诉和仅有集体行动两类农民工中,劳动法认知水平和相对剥夺感保持了与表5一致的影响,即劳动法认知水平越高的农民工,越有相对剥夺感的农民工,越倾向于采用某一种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而不是既投诉又参与集体行动。

第四,农民工在打工地的朋友数量对仅有集体行动的农民工有正向影响,其影响方向与表5一致,即在打工地的朋友越多,参加利益抗争行为的程度越高。但在其他两类利益抗争方式的农民工中没有发现显著影响。

第五,是否签订合同在表5的有无利益抗争行为的整体分析中没有呈现出显著性影响,但在既投诉又参与集体行动的农民工中则呈现出显著性影响,没有签订合同的农民工既投诉又参与集体性动的概率增加,但对其他两类利益抗争方式的农民工没有显著性影响。

第六,是否居住企业集体宿舍在仅有集体行动的农民工中保持了与表5一致的影响,即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中的农民工参加集体行动的概率增加,但在其他两类利益抗争方式的农民工中没有显著性影响。

心理因素(劳动法认知水平、相对剥夺感)对投诉和集体行动都有影响,但是在只有投诉的农民工那里,教育程度和网络表现出影响。教育程度越高、网络资源动员能力越强(打工地朋友数量,参加企业同乡会)的农民工,越倾向于参加投诉。在只有集体行动的农民工那里,表现出机会结构的影响,即居住在企业集体宿舍的农民工倾向于参加集体行动,没有签订合同的农民工倾向于既参加投诉又参加集体行动。投诉和集体行动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差别与我国现行的制度安排相关。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法制也在不断完善,民主也在不断发展。例如我国的宪法明确确立了公民游行、结社的自由,但在制度实践过程中,这些权利往往难以充分实现,因此不同的利益抗争方式具有不同的合法性地位。投诉是一种体制内的利益诉求渠道,但它往往是一个花钱费时的漫长的等待过程。花钱是指为解决劳资纠纷而付出的误工费、车旅费、律师费等;费时是指劳动纠纷首先要经过仲裁,仲裁不服的才可以进入审判程序。但农民工在发生利益纠纷后往往被原雇主解聘而急于寻找一份新的工作维生,而极为低下的收入决定了他们承受不起投诉的经济代价,所以他们往往因无法等待这一过程的完成而放弃诉求。另外,投诉往往也是一个与“官”打交道的“说理”过程,但在大多数农民工心里都存在对“官府衙门”的畏惧,而农民工又缺乏有组织的利益表达。不难想象,在这种状况下,借助于网络资源来增强自身的体制内利益抗争能力,缩小投诉带来的经济代价是农民工的理性选择,这在表7的结果中得以呈现。此外,教育程度与理性化程度呈相关性,而选择体制内投诉方式是一种更趋制度理性的行为,因此教育程度在表7中也显示出显著性影响。

集体行动作为一种体制外的抗争,往往是投诉无果导致的,因而其行动重在制造社会影响和进行情绪宣泄,缺乏组织性、持续性,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和聚合性。其形成犹如布鲁默提出的循环反应过程,即经历集体磨合、集体兴奋和社会感染等三个阶段(Blumer, 1946: 170~177)。显然,企业集体宿舍提供了这一空间,因为工人们朝夕相处使他们更容易相互感染,滋生集体情绪,形成集体意识,产生集体压力。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集体行动都是投诉无果导致的。而面对劳动纠纷,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是以文本合同为基础的。2008年新合同法颁布前是如此,我们的数据来自2006年的调查。这意味着那些没有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农民工,即使运用体制内投诉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也无法获得成功,这大大增加了他们进一步选择较为激烈的集体行动的利益表达方式的可能性,从表7呈现的结果可以看到,没有签订合同的农民工倾向于既投诉又参加集体行动。

六 问题的再思考

经历了改革开放30年,农民工队伍也在发生变化,1980年代后出生的(以下简称80后)第二代农民工正在成为农民工的主体。相对于他们的父辈而言,这一代农民工具有鲜明的特征。我们的调查显示,1980年代前的农民工外出打工的动机更多表现为赚钱或寻求赚钱门路,而80后农民工更多将外出务工作为职业规划,寻求长远发展,闯世界、早就业、长见识、学技术是外出的主要动机;80后农民工有1/3以上的人已经认为自己的身份不再是农民,而他们的父辈仍然有80%的人保持着农民身份的认同;80后农民工有更高的法律认知水平,但没有他们父辈对社会地位变化的敏感,因为他们几乎没有经历过计划经济时代的乡村贫困,许多人甚至从小就在城市成长,因此他们对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经济社会状况有更强烈的被剥夺感。所有这些代际差异特征决定了新一代的农民工在遭遇到利益侵害的时候,可能比他们的父辈有更强烈的利益抗争冲动和更持久的利益抗争行为,这一点从表7的年龄与既投诉又参与集体行动的相关分析中可以看出。因此,随着新生代农民工逐步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农民工的利益抗争行为发生的频率必然会增长。当然,我们从表7中的教育程度与投诉的相关性中也可以看到,随着新一代农民工教育程度的增长,他们选择体制内利益抗争方式的可能性也会增加。但是这一自我约束只能建立在投诉有效的基础上,否则他们就可能转向集体行动,且既投诉又参与集体行动。

(一)利益诉求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在建设和完善利益纠纷调解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建立了法律诉讼和行政调解两套利益调解机制。但是我们发现,农民工在遭遇利益侵害时基本上不会选择法律诉讼,而是倾向于行政调解。因为,相对于行政调解,法律诉讼更费钱,更花时间,更注重程序公正,需要严谨的举证,再加上传统的“清官”思想和法律意识的不足,农民工往往在法律诉讼面前“知难而退”。但是,当大量原本应该通过法律形式解决的利益纠纷转向行政部门时,行政调解在市场经济下的局限性就显现出来。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垄断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全部资源,并以行政权力分配资源,因此国家具有运用行政权力和动员全部资源解决利益纠纷的能力。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运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利益纠纷和动员政府资源直接解决利益纠纷的“合法性”和能力都在下降,而且行政调解在法律上也不具有最终裁定的性质。不断增长的行政诉求与有限的行政调解能力之间必然会产生紧张,导致行使行政调解权力的部门按照科层制的原则来有选择地处理行政诉求,一是上级领导督办的问题优先解决,二是已经或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优先解决。虽然这样做确实使一部分问题得到解决,政府为老百姓办了实事,但同时也可能误导出以下信息,“不认识大官办不成事情”,“不把事情闹大办不成事情”,政府的公正性在实践公正的过程中反而被异化了,甚至还诱发了越来越多的利益诉求者在“只有把事情搞大才能解决问题”的误导下把利益矛盾一步一步推向极端。当我们在调查中进一步询问农民工“你是否愿意参加诸如罢工、游行、示威、静坐、堵马路、集体上访”时,达到50%的人表示“愿意”。

因此,要减少农民工采取体制外的利益抗争方式,将利益诉求引导到体制内的渠道上来就必须降低体制内利益诉求的成本。从资源动员的角度来讲,意味着要建立一套利益诉求的资源保障制度,使农民工不仅有渠道诉求,而且有资源能够承受诉求的代价。这至少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是加快建立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国家援助体系,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利益诉求的民间援助体系。其次是加快法制建设,应该针对不同类别的利益纠纷,分门别类地完善法律法规;尤其是针对那些侵权明显、数额不大的劳资关系纠纷,应该简化诉求程序;对于那些具有普遍性的利益诉求,应该建立专门的审理程序。

(二)利益诉求能力

改革开放30年来,尽管我们国家的各种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但总体上看,在政府、资本、劳工三者关系上,是一个强政府、强资本、弱劳工的状态,而农民工更是弱中之弱。这种弱不仅是在财富分配中的弱,也是在利益受损时,体制内利益诉求能力的弱。在计划经济时代,利益分化首先是建立在单位的科层地位上的,利益的获取能力取决于下级与上级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依赖—庇护关系形成了“有问题在单位解决”的利益诉求方式,在这种体制下,诸多社会问题转化为单位问题,缓冲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矛盾。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分化首先建立在诸如劳动力、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原材料等生产要素的占有地位上,利益的获取能力取决于不同生产要素占有者之间的博弈能力。另外,市场经济解构了企业的单位体制,但社会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组织化的农民工利益诉求机制,农民工往往只能靠个体的能力进入体制内的利益诉求过程。然而,相对于资本或权力,单个农民工是不具备实现平等对话和博弈的能力的。我们常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是公平执法,在一般意义上讲,这是没有错的。但是,当进入市场的社会成员或群体,在相互对话、沟通、讨价还价、利益博弈之间存在巨大的能量差别的时候,无论政府如何公平执法,结果可能都是不公平的。例如,我们在关于农民工的调查中遇到一个明知自己扣发辞职工人工资的行为违法,但仍然坚持要打官司的私营企业主,当我们请他解释为什么不执行行政仲裁还要打官司时,他的回答是“我拖也要拖死他们”。因为他知道工人急于找到新的工作谋生,没有时间和金钱去打官司,因此而恃强凌弱并蔑视有关法律。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也便不难发现,大量的、显而易见的以权压人、以钱压人、以势压人的不公平现象的背后隐含着一个如此“凌弱”的逻辑。而当一个社会里人们只能以个体的身份进行利益诉求时,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间地带也就消失了,必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把利益诉求的对象直接指向政府,寻求政府的行政干预和解决,这就是为什么工人要讨工资不去围厂房而是围政府的缘由之一。当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中间地带消失后,社会成员就会陷入“原子化”的境地;而在一个“原子化”的社会里,大量在个体层面积聚起来的“怨气”必然会以极端的手段来表达,形成大量突发的、无组织的集体行动事件。

显然,农民工有组织的利益表达是增强利益谈判能力、实现有序诉求的关键。我们的研究发现了网络等非正式组织的作用,而且这种网络通常是建立在同乡会这类地缘关系基础上的。这种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非正式组织虽然对农民工的体制内利益诉求有积极贡献,但对我们这样一个政府主导的利益协调体制而言,如果它的影响不能被调控在一定范围,政府就可能失去主导性。要实现政府主导的利益协调体制,就必须发挥正式组织在农民工利益诉求中的作用,尤其是工会组织的作用。从世界工人运动的发展历史来看,工会无疑应该是现代社会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主要组织形式,然而当今中国的现实没有突显出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改革现行的工会组织体制,使它们从企业组织内部劳资利益纠纷的协调者转变为独立于企业的劳动者利益代表者,是提高农民工利益诉求地位,有效维护和保障农民工利益,减少利益诉求方面非制度化表达的关键。同时,由于农民工问题的特殊性,在工会组织内部(包括劳动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农民工维权部门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劳动关系的制度化

30年来,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各种制度在不断完善,例如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个人利益,重要的是它还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利益诉求行为,从而对社会治理产生影响。因为劳动关系的制度化,不仅能在劳动纠纷发生时使相关各方有“法”可依,还能降低劳资双方只从眼前或短期角度考虑问题的可能,这就会大大提高解决问题的理性化程度。因此,加快劳动关系的制度化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这里所说的制度不只是合同制度,而应该是围绕劳动就业、劳动工资、劳动环境、劳动保障、劳动福利等各种劳动权益开展的制度建设,或者说,应该从制度上将更多的劳动权益内容纳入现有的劳动合同建设中。制度建设或合同越具体或越细致,双方关系的利益关联度就越高,违约的代价也就越大,从而使关系双方都愿意从理性和长远的角度考虑利益纠纷。而要实现这一点,首先必须克服现在企业劳动合同格式化的现象,因为格式化的合同容易产生企业的“霸王合同”;其次,应该克服现在企业劳动合同往往只简单陈述劳动法的基本权利的陋弊,实现其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能够反映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劳动环境、不同劳动岗位的不同权益的实质性内容约定的特点;最后,应该加快推进在农民工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领域的制度建设,这样做不仅能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也能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降低劳动力的流动性,增强企业对农民工人力资本投资的信心,最终提高农民工的劳动力素质。

农民工在数量上正在成为中国工人阶级的主体,因此农民工问题归根到底是中国工人阶级面临的问题。尽管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彻底解决它还尚待时日,但是充分认识农民工问题的特点,科学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是我们在实践上解决问题的前提,本文仅希望以此文抛砖引玉,引起学界更加深入的讨论与研究。

参考文献

[1] 边燕杰,1998,《找回强关系:中国的间接关系、网络桥梁和求职》,《国外社会学》第2期。

[2] 蔡禾,2007,《全面关注农民工的生存状况、排除“群体性抗争”情绪、化解群体性社会冲突》(研究报告,未出版)。

[3] 陈晋胜,2004,《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北京:群众出版社。

[4] 陈映芳,2006,《行动力与制度限制:都市运动中的中产阶层》,《社会学研究》第4期。

[5] 达伦多夫,2000,《现代社会冲突》,林荣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6] 冯建华,2008,《集体行动何以可能——基于珠三角非企业农民工集体维权行为的个案研究》,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博士论文(未刊稿)。

[7] 冯仕政,2006,《单位分割与集体抗争》,《社会学研究》第3期。

[8] 何明修,2005,《社会运动概论》,台湾:三民书局。

[9] 何艳玲,2005,《后单位制时期街区集体抗争的产生及其逻辑:对一次街区集体抗争事件的实证分析》,《公共管理学报》第3期。

[10] 黄家亮,2008,《通过集团诉讼的环境维权:多重困境与行动逻辑——基于华南P县一起环境诉讼案件的分析》,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1] 孔雯、彭浩,2004,《城郊农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行动分析——以村民聚众上访为例》,《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4期。

[12] 李怀,2005,《城市拆迁的利益冲突:一个社会学解析》,《西北民族研究》第3期。

[13] 李连江、欧博文,1997,《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编《九七效应:香港、中国与太平洋》,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

[14] 李培林,1996,《流动民工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社会学研究》第4期。

[15] 李培林、李炜,2007,《农民工在中国转型中的经济地位和社会态度》,《社会学研究》第3期。

[16] 李强,1999,《中国大陆城市农民工的职业流动》,《社会学研究》第3期。

[17] 刘林平,2001,《外来人群中的关系运用——以深圳“平江村”为个案》,《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

[18] 刘能,2004,《怨恨解释、动员结构和理性选择——有关中国都市地区集体行动发生可能性的分析》,《开放时代》第4期。

[19] 马克思,1972,《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20] 裴宜理,2001,《上海罢工:中国工人政治研究》,刘平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1]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2004,《关于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报告》。

[22] 任焰、潘毅,2006,《跨国劳动过程的空间政治:全球化时代的宿舍劳动体制》,《社会学研究》第4期。

[23] ——, 2006,《宿舍劳动体制:劳动控制与抗争的另类空间》,《开放时代》第3期。

[24] 石发勇,2005,《关系网络与当代中国基层社会运动:以一个街区环保运动个案为例》,《学海》第3期。

[25] 佟新,2006,《延续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一起国有企业工人集体行动的个案分析》,《社会学研究》第1期。

[26] 翁定军,2005,《冲突的策略:以S市三峡移民的生活适应为例》,《社会》第2期。

[27] 吴忠民,2006,《中国社会公正的现状与趋势》,载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8] 肖唐镖,2003,《二十余年来大陆农村的政治稳定状况——以农民行动的变化为视角》,香港:《二十一世纪》4月号。

[29] ——, 2005,《从农民心态看农村政治稳定状况:一个分析框架及其应用》,《华中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

[30] 应星,2002,《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31] ——, 2007,《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第2期。

[32] 应星、晋军,2000,《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过程:西南一个水电站的移民的故事》,《清华社会学评论》(第1辑)6月号。

[33] 于建嵘,2000,《利益、权威和秩序:对村民对抗基层政府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中国农村观察》第4期。

[34] ——, 2003,《农民有组织抗争及其政治风险——湖南省H县调查》,《战略与管理》第3期。

[35] ——, 2004,《当前农民维权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第2期。

[36] ——, 2006a,《当代中国农民维权抗争的行动取向——对湖南省衡阳县的实证研究》,载陈明明主编《权利、责任与国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37] ——, 2006b,《集体行动的原动力机制研究——基于H县农民维权抗争的考察》,《学海》第2期。

[38] ——, 2007,《威权政治面临的挑战——中国的骚乱事件与管治危机》,《中国与世界观察》第8期。

[39] 翟学伟,2003,《社会流动与关系信任——也论关系强度与农民工的求职策略》,《社会学研究》第1期。

[40] 张静,2004,《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41] 张磊,2005,《业主维权运动:产生原因及动员机制——对北京市几个小区个案的考查》,《社会学研究》第6期。

[42] 赵鼎新,2005,《西方社会运动与革命理论发展之述评》,《社会学研究》第1期。

[43] ——, 2006,《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4] 赵树凯,1999,《社区冲突和新型权力关系——关于196封农民来信的初步分析》,《中国农村观察》第2期。

[45] ——, 2003,《乡村治理:组织和冲突》,《战略与管理》第6期。

[46] 赵延东、王奋宇,2002,《城乡流动人口的经济地位获得及决定因素》,《中国人口科学》第4期。

[47] 郑广怀,2005,《伤残农民工:无法被赋权的群体》,《社会学研究》第3期。

[48] 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收入若干政策的建议》, 12月31日。

[49] 朱宇,2004,《国外对非永久迁移的研究及其对我国流动人口问题的启示》,《人口研究》第3期。

[50] Blumer, Herbert,1946, Elementary Collective Behavior in New Outline of the Principles of Sociology,(ed.)by Alfred McClung Lee. New York: Barnes & Noble.

[51] Granovettor, M.1973, “The Strength of Weakties.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78.

[52] Gurr, T. R. 1970, Why Men Rebel. Princeton N. 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53] Kitschelt, Herbert 1986, “Political Opportunity Structure and Political Protest: Anti-Nuclear Movements in Four Democracies. ”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 Vol. 16, No.1.

[54] Turner, Ralph & Lewis M. Killian 1987, Collective Behavior. Englewood Cliffs: Pretice-H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