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南京塌房
内容提要:塌房,又称塌坊,是古代供客商存放货物的场所。塌房发端于南宋都城临安,规模较大,便民利商,促进了南宋工商业的繁荣。明代南京设有塌房。明初南京塌房的设置,达到了增加税收、管理商业市场、稳定物价等目的。明初的南京,塌房是官方贸易体系的中心,促进了明初商业的恢复和发展,为明代商业的繁荣奠定了基础。但由于迁都北京,加之权贵侵占和私置塌房、政府管理混乱等,南京塌房迅速衰落。
关键词:明代 南京 塌房
一 南京塌房的兴起
元至正十六年(1356),朱元璋攻占集庆路,将其改名为应天府,作为南征北伐的根据地,也因此开始全面经营南京城,对其进行重新布局。大规模的营建活动始于至正二十六年,主要包括扩建南京城,营建宫城、皇城、京城和外郭四重城墙,重新布局街道等。明王朝建立后,南京更是成为全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杜泽有言:“京师天下之本,万邦辐辏,重译来庭,四海之所归依,万民之所取正,非远代七朝偏据一方之可侔也。”张瀚曾如此评价南京:地处长江下游,是明太祖开基之地;北跨中原,连接数省,乃五方辐辏、万国朝会之地;衣履冠天下,全国商贾都到此买卖货物。南京的地理位置优越,得天独厚,水陆交通便利。全国有多条水陆道路可以直抵南京,从而为四方客商到这里进行贸易提供了极其便利的交通条件,南京的商业因此迅速繁盛起来。随着商业的发展,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也接踵而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过元末大动乱,明初经济亟待恢复,国家急需资金进行经济建设,而当时战乱刚过,政府的资金也比较缺乏,因此,商税成为当时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而这些无处存放的货物,因缺乏系统的管理,极易漏税或逃税,这对国家收入来说是严重的损失。因此,政府亟须建立塌房,对货物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征收商业税。
第二,商货无处储藏。最初南京并无储货之仓。京师房屋除军民自置之外,其余皆是由官府统一分配,“京师辐辏,军民居室皆官所给,连廊栉比,无复隙地”。这就造成来往客商的货物没有专门的存放之处。商人贩货至京时,将货物或者存放于舟船之中,或者存到城外的居民家中,其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第三,市场混乱。外地商人贩货至京,不熟悉京城商业的物价行情,便委托牙商经营,牙商容易从中“上下其价”,赚取丰厚利润。外地商人因此担心应得的利润无法得到保障。
基于上述三个方面的考虑,朱元璋仿照前朝制度,结合南京城的实际情况,于洪武初年命工部建立塌房。
二 南京塌房的地理位置
洪武二十四年,朱元璋“命工部于三山等门外濒水处,为屋数十楹,名曰‘塌坊’”。可见,南京塌房位于南京城“三山等门外”,具体分布在清凉门经石城门到三山门的狭长地带。具体负责建造塌房的是工部营缮司。那么,三山门的具体位置在哪呢?明初,南京内城门有13座,分别为朝阳门、正阳门、通济门、聚宝门、三山门、石城门、清凉门、定淮门、仪凤门、钟阜门、金川门、神策门、太平门。三山门在清凉门、石城门和聚宝门之间,位于整个南京城的西南部。三山门、清凉门和石城门等处就是当时塌房的聚集之处。如图1所示(图中圆圈所标注的三个城门周围即为当时南京塌房的聚集之处)。
图1 《洪武京城图志》中南京街市桥梁
朱元璋之所以选择在“三山等门外”修建塌房来存放商货,原因有以下四点。
其一,三山门位于长江的东侧,与长江有支流连接,水运交通极为便利。
其二,三山门附近商业氛围浓厚。三山门内,即为南京城当时的商品集散地,各种街市林立其中。据《洪武京城图志》记载,明初南京的贸易市场主要有:大市(在大市街,旧天界寺门外,物货所聚)、大中街市(在大中桥西)、三山街市(在三山门内,斗门桥附近,时果所聚)、新桥市(在新桥南北,鱼菜所聚)、来宾街市(在聚宝门外,竹木柴薪等物所聚)、龙江市(在金川门外,柴炭等物所聚)、江东市(在江东门外,多聚客商船只和米麦)、北门桥市(在洪武门街口,多卖鸡鹅鱼菜等物)、长安市(在大中桥东)、内桥市(在旧内府西,聚卖牲口)、六畜场(在江东门外,买卖马牛驴骡猪羊鸡等畜)、上中下塌房(在清凉门外,屯卖缎匹布帛茶盐纸蜡等货)、草鞋夹(在仪凤门外江边,屯集木材)。顾起元言道:“自大中桥而西,繇淮清桥达于三山街、斗门桥以西,至三山门,又北自仓巷至冶城,转而东至内桥、中正街而止,京兆赤县之所弹压也,百货聚焉。其物力,客多而主少,市魁驵侩,千百嘈杂其中,故其小人多攫攘而浮兢。”三山门大致位于这个区域的中心。如“三山市街,在三山门内,斗门桥左右,时果所聚”,其余商业繁荣的街市如太平街、大市、大中街市等,距离三山门也不太远。
其三,三山门附近方便商人售货。三山门内作坊很多,且种类丰富,如织锦坊、杂役坊、银作坊、铁作坊、弓匠坊、鞍辔坊、毡匠坊、皮作坊等。外来客商至此,可以在塌房存放货物,离塌房不远还有诸多作坊,商人可以在此贩卖各种货物,省去了许多人工成本和机会成本,给商人提供了便利。
其四,三山门附近服务行业云集,可供客商休憩、消遣、娱乐。
此地有多处客店可供客商休憩。三山门外是客店楼馆的聚集之处。当时南京城的客店,“一在长安街口,一在竹桥北,一在通济街西,一在江东门内南北街,以待四方客旅”。这四处客店,其中有两处在三山门外,给四方客商提供住宿。
此地有许多酒楼,客商可以在此消费、娱乐。在江东桥至三山门之间的广阔区域中,酒楼林立。其中近江东桥处,有江东楼(在江东门西,对江东渡),向东不远处有梅妍楼(在江东门内西关北街,与翠柳楼相对)、翠柳楼(在江东门内西关北街,与梅妍楼相对)、轻烟楼(在江东门内西关南街,与淡粉楼相对)、淡粉楼(在江东门内西关南街,与轻烟楼相对);近三山门外,依次有鼓腹楼(在石城门外,与讴歌楼并排)、讴歌楼(在石城门外,与鼓腹楼并排)、鹤鸣楼(在三山门外西关中街北)、醉仙楼(在三山门外西关中街南)、集贤楼(在瓦屑坝西乐民楼南)、乐民楼(在集贤楼北)。这些酒楼馆舍,每座六楹,“高基重檐,楼宇宏敞,各颜以大书名匾,与街坊民居,秩秩整饬”。四方客商到京城后,办公事的住在驿馆,贩卖货物者,住在客店,还可以在此处消费、娱乐、休憩。(如图2)因此,在三山等门外修建塌房,既方便了四方客商至京贩货,又方便了京城人民来此采购,对外地客商和南京城内人民都有好处,在便民的同时也拉动了其他行业的发展,促进了南京商业的发展、繁荣。
图2 《洪武京城图志》中南京楼馆
三 明朝政府对塌房的管理
明朝政府对塌房的管理主要采取了以下几个措施。
第一,派塌房附近各坊厢长负责看管。“国初徙浙、直人户,填实京师,凡置之都城之内曰‘坊’,附城郭之外者曰‘厢’。而原额图籍,编户于郊外者曰‘乡’。坊厢有分图,乡辖有里。”《江宁县志》(正德)也记载:“在城曰坊,在郭曰厢,在野曰乡,各有长以统摄赋役。”各坊厢长除了征收赋役的任务之外,还要看管其辖区内的塌房,保障塌房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塌房,许停积各处客商货物。分定各坊厢长看守”。
那么,负责看管塌房的是哪些坊厢长呢?下面进行简单的考证。明代南京城内分上元、江宁二县,大致是上元县在东北,江宁县在西南,而塌房又集中分布在南京城的西南处。因此负责看管塌房的应是江宁县的各坊厢长。据《江宁县志》(正德)载,江宁县坊厢合计有35。而据顾起元记载,江宁县有坊15,有厢19。又据《上江两县志》(同治)卷5记载,三山门厢共有7甲。第六甲是水西门(即明代南京的三山门)大街和瓦厂街,其中水西门大街“有塌坊,明初所立,水西门外堆货栈房也”。可见水西门大街周围应是明代南京塌房的主要聚集地,而据《江宁县志》(正德)记载,并没有三山门厢的建制,带有“三山”字样的厢有三山旧一厢、三山旧二厢(在县西,西关至石城关)、三山伎艺厢(在县西,江东门外街北)、三山富户厢(在县西,江东门内)、三山新厢(在县东,剪子巷内),这五厢四处在县西;一处在县东,为新建。所以,负责看管南京塌房的当为四处在县西的厢长。
厢长看管塌房,其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1)日常巡视,防火防盗;(2)保持塌房内部干燥,上防雨水淋湿货物,下防积水浸湿货物,更要时常通风,防止货物潮湿霉变;(3)防止各种鸟雀进入塌房内部,毁坏客商货物;(4)对存放的货物登记造册,以备查验;(5)定期报告塌房结构上的变化,如有损坏,厢长要及时上报,由工部营缮司负责补修。
第二,限制南京本地商民进入塌房存货。南京塌房是专门给外来客商至京贩货存放货物之用,以便于征收商税。负责看管的坊厢长受利益驱使,常常强令一些贫民负贩者也入塌房存货,强行向其收取商税和管理费用,致使贫民苦不堪言。洪武二十四年八月,应天府尹高守礼上奏言及此事,朱元璋下诏:“京师小民鬻贩者勿入塌房。”这一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塌房的管理对象,即由外地进入南京市场售卖的商货,而非本地商贩之货,使塌房管理更加规范化。
四 南京塌房的特点
南京塌房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官方经营。塌房由宋到明一个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官方介入塌房贸易,垄断塌房经营。明代南京塌房的经营由以前“邸店”“塌房”的私人经营体系,改变为以官方为主导的贸易体系。私人经营,收入全归私人所有,所有权也属于私人,政府难以插手,不易管理。久而久之,“邸店”“塌房”还会有私人侵占民利的情况发生,这在明代以前时有发生。至明代,政府改塌房为官营,一举消除了私人依托塌房侵占民利的痼疾,且对货物征税,加强对塌房的管理,确保塌房税收能用到关乎国计民生的项目上。
第二,禁止牙商参与塌房贸易。政府对塌房实行垄断经营,其目的是税收,表现为南京塌房禁止牙商参与经营,为此需要客商缴纳免牙钱一分,这一政策能从多种史料中得到印证。
禁止牙商参与塌房贸易和征收免牙钱的意义主要有:首先,明太祖认为牙商往往多诈,会在买卖双方都不了解市场的情况下,哄抬物价,欺压客商,扰乱市场秩序,借机从中牟利。外地客商由于不熟悉京师贸易行情,对于这种情况往往无可奈何,禁止牙商参加塌房贸易,可以保护客商免受欺诈。其次,明太祖认为通过官方介入,就地派各坊厢长看管塌房,完全可以发挥牙商的买卖中间商的职能,各坊厢长也可以联系买家和卖家,从中撮合贸易,因此也就没有必要让牙商参与京师的塌房贸易。最后,禁止牙商参与塌房贸易,向客商征收免牙钱一分,还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总之,收取免牙钱,政府既可以控制京师商品市场,稳定市场秩序,也可以增加政府收入,促进南京商品市场的发展。
五 政府建立塌房的主要目的
朱元璋建立塌房更多考虑的是经济方面。政府希望通过实行官方经营和禁止牙商贸易这两条措施,控制塌房贸易,对塌房实施垄断经营,收取商税,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
《大明会典》记载:“其货物以三十分为率,内除一分官收税钱,再出免牙钱一分,房钱一分,与看守者收用。”此时,塌房税率为三十税一。税钱由宣课司收取,上交朝廷,免牙钱和房钱则给予看守塌房之人。通过收税,政府可以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第一,增加政府收入。在明初经济尚未恢复之时,政府的收入十分有限,商业税收就成为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些收入是明初经济恢复发展的基础。
第二,加强对南京商业市场的管理。政府通过收税掌握南京市场货物的交易情况。外地客商至京,必须将货物存放至官营塌房。政府对存放于塌房的货物都有详细的登记,包括货物的来源、数量、种类等。如有客商不将货物存入塌房而企图逃税者,官府有严厉的惩罚措施。这样,政府掌握了每一笔进出塌房货物的情况,通过塌房收税控制了京城的商业贸易,加强了对南京商业市场的管理。
第三,稳定物价。物价是经济的重要指标,物价对经济情况有直接的反映。在未对塌房进行统一管理之前,牙商“穿梭”于京城商业之中,上下其价,造成物价不稳、市场紊乱等现象,侵占了来京贩货客商的利润。客商为了弥补收益上的缺失,不得不提高货物的价格,这样牙商就间接操控了京城物价,经济也因此而不稳定。政府将塌房收归官方之后,禁止牙商参与塌房贸易,统一对货物进行管理,收取商税,三十税一,税率较低。这样,客商因为经商成本的降低,也会对商品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政府通过塌房对市场进行统一管理之后,经济秩序得到了有效的整顿,打击了牙商,从而稳定了物价,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塌房税收由在京宣课司负责征收。永乐六年,“令六畜场、塌房课钞,江东宣课司带收进纳”。永乐十年三月丙申,增置应天府都税司副使二员,分管三山门外沿河塌房官税。总体来说,塌房税收由宣课司和都税司负责。明代的都税司和宣课司是政府的税收机构,由官店演变而来。明初南京的宣课司有二,其一在聚宝门外,其一在龙江关。都税司在大中街。
六 南京塌房的衰落
南京塌房在经历了起初的繁荣之后,迅速地衰落下来。总结起来,其衰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明成祖迁都北京。迁都后,南京塌房迅速衰落。起初朱元璋建立塌房,是有政治考虑的。明代政治中心的北移,无疑对南京塌房的发展有不利的影响。此外,迁都北京后,明代政府在北京仿照南京也建立了塌房,北京塌房逐步取代了南京塌房,南京塌房的地位已大不如前,迅速衰落。
第二,权贵侵占、私置塌房。侵占、私置塌房的主要原因是争夺经济利益。塌房是四方客商货物的储存之所,四方客货都要在塌房纳税,是利益聚集之处。权贵见有利可图,便逐步侵占官营塌房,甚至自置塌房,私自拦截客商货物。另外,经过洪武之治,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国家财政收入的渠道逐渐多了起来,城镇商业税收不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对塌房的管理逐渐松懈,某种程度上为权贵侵占塌房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三,政府管理混乱。商业在明代属于末业,地位低下,特别是类似塌房这样的商业辅助机构,政府在前期虽然重视,但到后期重视度则逐渐降低,因此,常常出现其他监督商业的机构代管京城塌房业务的情况,塌房税收更是如此。明代南京从未设置过一个专门管理塌房税收的官方机构,多为其他机构代管,宣课司也只是负责收税,并不负责管理塌房。各坊厢长负责看管塌房,但职位过低,权力非常有限,难以对塌房进行有效管理。另外,政府忽视对管理塌房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来没有系统地形成管理塌房的制度,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塌房的问题。
七 南京塌房对明代商业的意义
明代南京的塌房完全继承了隋唐时期邸店和宋元时期塌房的特点,保留了隋唐邸店和宋元塌房的长处,并根据明代自身的特点,做了合理的变更,使塌房能适应明代的实际需要,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明代塌房的合理变更就是将其收归官营,统一管理,统一收取商税。
税收是政府建立塌房的主要目的。通过税收可以控制商业贸易,把所收之税用在经济建设上,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塌房的税收功能,使官方能及时掌握进出塌房的每一笔货物的情况并制定适合的商业政策,对商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同时,塌房还是这一时期商业物流和仓储的中心,加快了商品货物的周转速率,促进了全国商品货物的流通。
但是,塌房对明代商业也有消极意义,这在塌房私有化之后表现得更为明显。私有化之后的塌房,虽说依然有以前的功能,但所有权的私有化使这些功能不再像明初那样对经济有促进作用,反而对经济产生了消极的影响。私有化之后的塌房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强拉客商入塌、税收过高且无节制等,客商对私有塌房怨声载道,遂将货物存放到民营库房之中,或者将货物交与牙商代理。以前用于国家经济建设的税收全归私人所有,为客商提供的便利在此时已经成为客商的负担。这些消极作用阻碍了明中期商业的发展。
作者:崔文明,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