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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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具体解释。政府采购模式,即政府采购应当集中管理的程度和类型。当今世界普遍采纳的政府采购模式可划分为集中采购制、分散采购制和混合采购制。

一、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混合采购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集中采购的价值核心在于形成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良性机制。

(1)集中采购的优势

优势一,集中采购规模的扩大,有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率。

此外,加之集中采购的专业化运作和公开竞争机制,打破市场限制,便于政府规范化管理,以防止采购中出现腐败行为。

优势二,集中采购可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

这样既能够抑制不正当竞争,调节市场失灵,又能够通过政府消费和政策倾斜,扶持优质企业、欠发达地区及特定产业。

(2)集中采购的劣势

不可否认,集中采购很大程度上会存在“一刀切”的弊端。加之采购物品的使用部门在采购行为中缺乏自主性,因此导致的结果就是无法满足所有单位的特殊需求。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与集中采购相对应的政府采购模式,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由于采购者与使用者、采购权与使用权的合一,分散采购模式的价值核心在于灵活性与效率性。

(1)分散采购的优势

分散采购易于沟通,信息反馈迅速及时,手续简单,需求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采购物品,以满足各部门的特殊需求,尤其在紧急情况中能够实现较高的采购效率。

(2)分散采购的弊端

分散采购难以形成规模购买上的价格优势、做到物美价廉;各使用单位的自行采购也容易造成重复采购,使社会公共物品难以达到资源共享;分散采购还会增加采购官员的数量,不仅加大了资金的损耗,还会人浮于事,使采购效率低下。因此,分散采购难以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性和效率化的目标。只有在小规模办公用品的采购中,分散采购才能体现其优越性。

(三)混合采购

混合采购是指政府部门或机构及其监控的企事业单位所需的一切物资及服务的采购,依据相关规定,部分由政府设立或委托的特定机构集中采购,其余由需求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自行分散采购的组织管理制度。

混合采购制可能会同时获得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双重利益。混合采购模式不仅避免了集中采购模式的自主性缺乏,满足了特殊性需求,同时还克服了分散采购模式的经济性不足,实现了规模采购的价格优势。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我国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混合采购模式。

二、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本条规定,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法定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同时规范了该类项目采购的具体实施部门,以尽可能体现批量采购的优势、贯彻公开、公平、公正采购的原则;对于分散采购即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法律规定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这是由于该类项目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决定的。

实践中有关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分工如表1-2所示。

表1-2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分工

【案例1-4】

分散采购也适用《政府采购法》刘亚利.政府采购案例精编[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第1版.

【案情简介】

某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分散采购完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后,迟迟未公布中标结果。这让对此次中标充满期待的供应商都非常着急,多次打听和询问均未得到确定的答复。

一个月后,多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才从别的渠道了解到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不满中标结果和采购单位未依法公布采购结果,未中标供应商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采购单位的答复是,此次采购属于分散采购,可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采购结果,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专家认为,此案如发生在《条例》颁布之后,采购单位的说法不妥。

【法理研究】

财政部于1999年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有规定,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实施形式,从而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试点期间的政府采购模式。延续至今,根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加之顺应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和我国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考虑到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各自的优势作用,我国政府采购仍然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这样做不仅能够将集中采购的优势与分散采购的优势相结合,做到具体情况适用具体的采购方式,进而可以提高采购的质量和结果,提高采购的效率和水平。因此,在本案当中,采购单位认为分散采购不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答复是错误的。分散采购也属于我国法定的采购模式。

所谓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可以实现集中采购方式无法达到的方便、快捷,能够满足各单位部门的特殊要求,提高采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