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
第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政府采购法》中提到的集中采购目录的概念范围进行界定,做了扩展性的解释:集中采购包括部门集中采购。同时,该条第二款对两类采购项目的适用条件也做了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明确具体采购项目是管制政府采购范围的重要手段。
一、集中采购目录界定的必要性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大改革,是各级政府及所属机构为开展日常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采购。其目的是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明确具体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不仅有利于形成批量,取得规模效益,而且还有利于减少重复采购,降低采购成本。
2000年9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财库〔2000〕10号),为各级政府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提供了依据,也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标准化奠定了基础。
二、集中采购目录的基本内容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2014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4〕53号)中,以下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货物类: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工程类: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等;服务类:印刷服务、会议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例如,外交部的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等,公安部的警车、出入境证件、制证材料等。
三、两类集中采购目录的适用条件
本条第二款规定,所谓集中采购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共两个条件;所谓部门集中采购也有两条,即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以及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三种不同情形的采购组织形式,如表1-1所示。
表1-1 集中采购目录内政府采购的不同组织形式
【案例1-3】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货物类、服务类略)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可以按规定由本部门、本系统进行统一采购:(试举三例)
【法理研究】
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行的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
所谓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因此,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两种形式。其中,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项目具有标准统一、价格浮动不大、品种多样、需求量大、适合集中批量采购等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有限资金的最大化使用,主要体现的是一种普遍性。
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则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特点相反,其主要具有采购标准多样化、需求单位零星化、价格不定且需要满足本部门、本系统的特殊要求等特点,需要与本部门、本系统的特殊工作业务相联系,主要体现的是一种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