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宗教及其信仰认同的社会支持
从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当代中国信仰早已不是信仰缺失的问题,而是各种信仰的认同缺乏社会权力的支持。因为不同的中国信仰大多局限于私人的认同方式,无法构成对社会行动的价值规范作用,所以,即使私人具有信仰,也同样无法影响社会,规范人们的行动方式,所以也几乎是等同于信仰缺失。这就呈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中国人的信仰,是由宗教单一构成,还是经社会整合,构成当代中国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力,即社会系统对宗教及其信仰认同的社会支持。
因此,不仅要讨论宗教的社会服务模式,更要讨论宗教信仰认同的社会支持模式,进而把它们视为一种宗教及其信仰视为“社会——文化建设的行动单位”,而不把这个问题局限于精神和心灵的安慰与咨询,或者是局限于一些宗教层面的信仰表达。
此处提及的“社会”特征,指的是处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行动领域,也就是学术界曾经讨论过的“第三领域”或“第三部门”,同时也属于当代中国人正在致力于打造的“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等领域。
以社会的视角研究宗教,基于宗教信仰的社会建设以及信仰认同的社会支持,以把握从宗教的信仰构成社会的信仰的真实过程。
这些问题,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变迁和建构过程中,是一个正在建构、需要多方面资源集结之后才能养成的新领域。虽然中国宗教的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领域已经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制度化和专业化,但是,它们既不是完全属于国家政府,但是也不完全属于民间社会。依其现有的结构,它应当同时包括了国家政府和民间社会这两大方面的影响因素。
因此,中国宗教所具有的这一特征,大大地影响了中国宗教及其信仰认同的社会构成,乃至社会实践模式。
宗教及其信仰体系,实际上是一种意义系统,亦可以称之为信仰型社会组织 (Faith-Based Organization, FBO)。它们可以利用灵活的组织形式、活动具有自愿特点,充分发挥其他社会组织可能没有的社会功能,起到更加重要的社会聚合功能。其中,它们包含了社会规范与社会价值取向的建构,而且这些宗教及其信仰的认同取向,正好也适应了当代中国社会在意义选择层面上从单一向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为此,中国宗教及其信仰体系能够适时地进入社会,以其独特的意义系统、服务方式和社团组织,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价值规范的构成提供独特的社会影响,发挥应有的社会协调与文化建设功能。
由于当前中国的宗教组织的社会性质大多被定性为社会团体、一种专业型的社会团体,所以,宗教作为一种具有NGO、NPO特征的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其社会性质的表达和社会功能的呈现,则首先就要以其组织制度作为载体。特别是那些信仰宗教的宗教信徒,他们拥有共同的宗教信仰,他们拥有对宗教人士,特别是对宗教神职人员的信赖感,而他们共同参与宗教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也会使他们深深地获得一份社会团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所以,宗教组织及其信仰认同结构,应当就是当代中国的宗教团体、宗教信仰在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体现社会建设与文化建设方面的最基本资源,使其成为了中国宗教组织从事社会建设、协调社会文化建设关系的重要渠道。
因此,致力于建构一种社会组织的或个人之间的直接交往,致力于信仰、宗教与中国社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文化——信仰体系之间的相互理解,进而建构为一种彼此认同、信仰互动的社会认同机制,这就构成了当代中国宗教及其信仰认同方式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