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权力与宗教的多重社会化
消减“宗教经纪人”现象的一个重要方法,可能就是社会与宗教的多元共治。这种多元共治方法,是把宗教及其信仰的认同要求,转变为信教公民自觉行动的机制。过去要靠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才能做好的事,现在变成了信教公民的自觉行为。有理由相信,制度宗教之多元共治,不但不会削弱国家对社会的治理能力,相反地会改善信教公民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提升国家政府在广大信教公民中的权威和国家对制度宗教以及信教公民的有效整合能力。
可以这样认为,宗教之多元共治设想,并非国家退出社会,相反则是国家与社会真正互动的具体表现,实际上是一种国家重建与社会重建的双重形式;由于它重新起用了社会的宗教资源,并重新实现了国家政权与社会、宗教的对接和融合,无疑是国家与社会关系整合成熟的标志之一。如实现这一目标,从而就为“社会权力”的呈现与实践,提供了一个时代的平台。
社会权力是当代中国社会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而逐步呈现出来的社会自治现象与学术命题。过去,我们常常把政体 (polity)或国家 (state)作为它们的“社会”(society),作为它们用于分析的整体单元,所以,通常论及所谓社会权力——“对社会、它们的结构和它们的历史作总体说明,最好依据这四者的相互关系,即我所谓的社会权力的四个来源:意识形态的、经济的、军事的和政治的 (IENP)关系。它们是 (1)交叠的社会互动网络,而不是单一社会整体的维、层次或要素。这是由我的第一陈述得来的。(2)它们也是达到人类目标的组织、制度手段。它们的首要性并非出自于人类欲求得到意识形态、经济、军事或政治满足的强度,而出自于它们各自所拥有的达到人类目标的特定组织手段,不论这手段是什么。”杜赞奇的概念“权力的文化网络”,即是在此结构之中,注重了从上而下的权力渗透和权力整合,注重了在此整合过程中宗教及其信仰认同的重大问题,故而提出了“宗教经纪人”的概念与宗教现象。
至于中国语境中的社会权力,则是基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变迁与社会建设的新趋势而提出的。这一基本趋势是,计划经济体制淡出、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国家全能主义格局被打破,各个社会主体开始日渐拥有可供自己支配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通过各个不同渠道与方式来施展其社会权力,支持、监督、制约国家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朝有利于社会多元主体的方向运作”。
为此,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权力是通过支配人们的环境以追逐和达到目标的能力。同时,权力也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指任何主体能够运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支配力,促使或命令、强迫对方按权力者的意志和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此即权力。而其社会权力的基本内涵是,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支配力。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 (人、财、物、资本、信息、科技、文化产业等)与精神资源 (人权与法定权利、道德习俗、社会舆论、思想理论、民心、民意等),还包括各种社会群体 (民族、阶级、阶层、各种利益群体等)、社会组织 (政党、人民团体、各种社团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各种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社会特殊势力 (宗教、宗族、帮会等)。这些社会进而左右国家权力的巨大影响、支配力。
现在中国社会中的权力主体,依据其性质、类型和功能的不同,目前大致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媒体”“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利益集团”“部落、氏族”等。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则是“社会权力的潜在支柱”,它主要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其中,非政府组织是“社会权力的核心主体”,它的积极价值在于“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力,自主自力地参与政府、参与国家乃至参与全球事业,促成公民社会、民主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形成,协助或督促政府解决社会群体、公众及全球共同的课题”。至于宗教团体,在社会权力主体中也具有独特的地位,它们是“精神权力的主宰”。利益集团亦需重视,它是“影响政府决策的社会势力”,“利益集团成为议会政制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益集团政治是政党政治和代议制政治的补充”。
与此相应而日益显得重要的,则是国家权力已经开始不同程度地社会化了。它表现在“立法权的社会参与”“行政权向社会的部分转移”“司法权的社会性”三个层面。国家权力所发生的这三层历史分化,概括而言就是权力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对于权力的这种分化,这就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权力人民性的进步”“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宿”。
因此,宗教及其信仰认同方式的社会化,也必然成为这一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进程。宗教及其信仰主体,实际上也是社会权力的重要主体之一。正如泰勒指出的那样:“社会是为了维护权利而组成的。”所以宗教及其信仰认同方式作为一种社会权力,其目的也不过是维护信仰及其认同的社会权力而已,而这一权力的维护,恰好能够削弱上述“宗教经纪人”过度严重的现象,防范、监督乃至救济来自“宗教经纪人”对公民信仰权力,以及对私权利或公权利的侵犯。为此,我们可以说,没有现代公民实现或实践宗教及其信仰之社会权力,宗教及其信仰认同的社会化就不可有,而现代宪政或法治国家也是同样不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