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消费行为的制度嵌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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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度嵌入性的分析维度

1.深层制度与浅层制度

前面说过,制度是否内化非常重要。在某种意义上,制度内化了,制度就变成了文化,从而通过个人的自我约束起作用。制度没有内化,制度就变成外在环境,个人根据制度环境来进行理性评估是遵守还是违背制度。在这里,制度的监督和制裁力度决定了人们是否遵守制度。可见,制度既可以从外部强加而借助监督和制裁力量来迫使人们遵守,也可以通过社会化过程而内化到人的内心而自我实施。根据制度是否深入到人的内心结构从而具有自我实施性,我们可以把制度分为深层制度和浅层制度。介于二者之间的则是中层制度。为了简化问题,我们只对深层和浅层制度进行比较。由于制度可以分为深层和浅层,同样道理,制度的嵌入性也可以分为深层制度嵌入性和浅层制度嵌入性。

越是深层的制度,就越是内化到人的内心结构中去,因而就越是会导致人们按照这种不假思索、理所当然、毋庸置疑的制度而行动。相反,越是浅层的制度,就越是未能内化到人的内心结构中去,因而对制度的遵从就越是迫于制度的外部压力和约束,一旦这种外部压力和约束解除,人们可能就会选择违背制度。相应的,深层制度的实施成本较低,因为它可以自我实施,而浅层制度的实施成本较高,因为它必须通过建立外部监督和制裁机构来保障制度的实施。

深层制度是隐性的,因为它没有明显的可视性,人们在自发的行动中可以当它仿佛不存在,感觉不到它的作用,因为它已经成为人们的不假思索、理所当然、毋庸置疑的东西。深层制度以难以觉察的方式而发挥作用。舒茨所说的“自然态度”和加芬克尔所说的日常秩序,都是这种深层制度的体现。或者也可以说,深层制度就是一种集体无意识、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与之相对,浅层制度是显性的,常常是以正式的、成文的方式而呈现出来,并常常需要借助某种监督和制裁机构来保障它们的实施。

深层制度和浅层制度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浅层制度的外部强加性可能会逐步导致该制度内化到人的内心结构,从而成为自我实施的深层制度。换言之,这种转化,就是他律转变成自律。例如,满族入侵后要求汉族男子留辫子,这在一开始是从外部强加的,是浅层制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演,它变成了深层制度,以致清王朝被推翻后的剪辫子命令还遭到很多人的抵制。反过来,随着社会变迁,深层制度可能会浅层化,并需要通过使之成为正式制度,借助监督和制裁机构来实施的制度。换言之,这种转变就是自律变成他律。例如,一些中华的传统美德(如孝道)已经凋零,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实施(例如,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年迈父母的责任,法院可以对子女做出判决,强制其履行该义务)。

深层制度的隐性特征导致学者往往注重对浅层制度的影响作用的分析,而忽略了深层制度的影响作用。何以一些法律能够有效实施,而一些法律却成为一纸空文而得不到实施呢?这未必是由于立法者的无能或粗心大意,而是由于立法者忽略了深层制度对这些新出台的法律的抵消作用。霍尔在其《超越文化》一书中把美国、法国和日本的法律文化分别说成是低情境文化、中情境文化和高情境文化(Hall 1976),其实说的就是正式的、显性的制度嵌入在非正式的、隐性的、深层的制度环境中。在中国,辛亥革命以后虽然出现了各种新的正式“现代”制度(如宪法),但宪法的一些法律条文却形同虚设,传统的封建专制的深层制度通过各种方式“顽强”地生存下来,并通过各种行动方式而体现出来,而正式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被隐性的深层制度肢解得面目全非。这说明,任何制度化行动,都是嵌入在深层制度环境中的。深层制度的影响作用说明了何以一些法律条文可以得到有效实施,而一些法律条文则成为一纸空文。

浅层制度嵌入在深层制度的事实,解释了浅层制度的实施成本。浅层制度与所嵌入其中的深层制度一致,那么,浅层制度的实施成本就较低,因为它可以借力深层制度的作用,而深层制度是可以自我实施的。反之,浅层制度与所嵌入其中的深层制度不一致或相矛盾,那么,浅层制度的实施成本就较高(如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实施的计划生育制度),因为深层制度会抵制这种浅层制度(如“超生游击队”现象),更有甚者,浅层制度会被深层制度所瓦解(如基层选举有时被操纵和走过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浅层制度由于实施力度大,深层制度也会以间接的方式来辅助浅层制度的落实。例如,尽管中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高校收费制度招致怨声载道,家长们“望子成龙”的深层制度让他们哪怕是砸锅卖铁也要供孩子读书,从而间接地支持了浅层制度的落实。

浅层制度与深层制度的脱节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法律失效和行政命令失效。例如,关于公款招待,中央发出了许多行政命令(如20世纪80年代提出公款招待不允许超过“四菜一汤”),但这些行政命令在后来的实践中失效了,公款消费如脱缰的野马而无法约束。要遏制公款消费,就必须强化预算民主、预算公开和预算监督制度,在这些制度到位以前,要想遏制公款招待的失控,是极其困难的。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行政命令作为浅层制度与“人情往来”和“公私不分”的深层制度发生了脱节。一方面,中国有几千年的人情往来的深层制度,公款招待不过是用公款来履行这种深层制度。另一方面,中国还有很长的公私不分的制度,即只要占据了公权位置,就可以不但利用公权来自肥自利,而且可以利用公权来做人情。从某个角度说,民众对公权私用的现象是默认的,这反映在“升官发财”的流行祝福语中,即是说,在中国传统社会,升了官,就意味着可以发财。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毛泽东时代奉行的利他主义精神,导致人们对官员贪腐的接受度下降,但人们对贪官的愤怒多少有一些“为什么他能贪而我没有贪的机会?”的嫉妒心态。一旦进入了公权位置,那些原来对贪腐表示愤怒的人在贪腐上一点也不比前任贪官逊色。所以,要防止公款招待失控,除了强化制度的配套和衔接,还必须从改变旧的深层制度着手,并使新的浅层制度深层化。

深层制度对浅层制度的实施成本和实施效果的影响,就是宏观理性行动(即制定浅层制度的理性行动)的制度嵌入性。在这里,宏观理性行动者不是个体,而是政府或组织机构。他们的立法行动和行政命令的实施成本和实施效果受到深层制度的约束和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浅层制度与深层制度的衔接导致浅层制度的实施成本降低,实施效果显著。另一方面,浅层制度与深层制度的脱节,导致浅层制度的实施成本增加,实施效果打折扣。

任何引进新制度的过程,都不是在制度真空中进行的,原有的深层制度必定对新引入的制度的实施发生影响作用。深层制度对浅层制度的实施的影响,既可能是促进的,又可能是抵消性的。具体是哪一种影响,取决于新引进的制度与深层制度的衔接性。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曾实行“过革命化的春节”的新制度,单位要求职工放弃传统的春节习俗,改为组织单位职工参加义务劳动,这种制度实施成本很高,实际上没有见到什么效果,因为深层制度(春节习俗)不是说改就能改掉的。

但是,这并不是说浅层制度和深层制度之间的影响是单方向的(即深层制度影响浅层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浅层制度的强力实施会导致深层制度的改变。宏观行动者在浅层制度的实施上投入足够的成本,并一直坚持,就可能导致深层制度的逐渐浅层化,甚至消失。例如,改革开放以后,一些大城市出于消防等方面的考虑,禁止居民在春节放鞭炮,这一制度成功地落实下来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宏观行动者(政府)投入了足够的实施成本,并坚持这一制度,从而导致放鞭炮的民俗(深层制度)浅层化了。同样道理,计划生育制度作为一个新引入的浅层制度,在强力实施了30多年后,也导致“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习俗(深层制度)某种程度的退化。城市育儿成本的提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进在助长这一深层制度(“多子多福”)的弱化上也有作用。

这说明,制度与制度之间是相互嵌入的。在浅层制度和深层制度衔接的情况下,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在二者不一致或脱节的情况下,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嵌入性有三种形式:第一,浅层制度受到深层制度的约束和影响。浅层制度的实施成本和实施效果受到深层制度的约束和影响。例如,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集中制作为浅层制度,其实施过程受到了带有封建专制色彩的深层制度的影响,导致一批国家领导人(如刘少奇等)受到非人道的迫害。第二,深层制度的延续受到浅层制度的影响。浅层制度的强力实施和持续坚持,会导致深层制度的淡化或浅层化。例如,春节“黄金周”制度的实施,让许多人以出国旅游的方式来庆祝春节,使得春节民俗逐步弱化。反过来,浅层制度在经过持久的实施以后,会逐步沉淀下来,转变成深层制度(如美国的宪法从颁布时的浅层制度转化为后来的深层制度)。第三,浅层制度在遇到深层制度的阻力以后,进行局部的调整,或借助某种话语包装,以减少与现存的深层制度的正面冲突,然后逐步与深层制度取得共存的资格。例如,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激进市场化改革就与正统意识形态(深层制度)发生了激烈的冲突,为了减少冲突和化解深层制度的阻力,市场化改革采取了渐进的方式,并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来进行话语包装,以取得与深层制度的表面一致。

在一定程度上,深层制度与浅层制度的关系可以通过代际关系来体现。一般来说,年长的一代是深层制度的载体,因为深层制度已经内化到他们的内心结构中。如果新引入的浅层制度与深层制度不一致或相冲突,那么,年长的一代可能就成为引入浅层制度的反对力量。在社会稳定的时期,深层制度会通过社会化向年青一代延续,并使年青一代也成为深层制度的载体。但是,在社会不稳定的时代,年轻人还未来得及把老一代所秉持的深层制度内化到内心结构中去,他们可能就更容易接受新引入的浅层制度,并在随后的实践中把这些浅层制度内部化和深层化。因此,浅层制度与深层制度的冲突,有时体现为年长一代与年青一代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当深层制度和新进入的浅层制度之间相互冲突的时候,究竟谁能起到主导的作用,取决于它们各自载体的权力。在年长一代握有权力的社会,由于老一代是深层制度的载体,浅层制度的引入会遇到比较大的制度障碍。相反,在年青一代握有权力的社会,由于他们对新引入的合理的浅层制度抱有更开放和不抵制的态度,浅层制度的引入所遇到的制度阻力就比较小。所以,当新引入的浅层制度与既定的深层制度发生冲突的时候,新引入的制度的成功推出,往往是在作为深层制度的载体的年长一代失去权力的时候(如退休或死亡了)。否则,如果深层制度的载体(如年长一代)还握有权力,那些与深层制度相冲突的浅层制度的引入,往往只能通过剧烈的社会运动或革命才能实现。

2.制度刚性与制度弹性

人们是否遵从制度,或者说,制度的延续与再生产,除了取决于制度的内化程度外,还取决于其他各种因素,包括违背制度所带来的制裁概率和制裁强度。制裁概率就是违背制度所遭受到的负向制裁的概率(以下所说“制裁”,均指“负向制裁”,即惩罚的意思)。制裁强度则是违背制度所遭受的负向制裁的力度。违背制度的制裁概率和制裁强度,构成制度的实施环境。它们共同决定了制度的实施程度,从而影响了人们是否遵从制度的意愿以及遵从制度的意愿的差异。那些对违背制度的行为所施加的制裁概率大、制裁强度大的制度,就是刚性制度;那些对违背制度的行为所施加的制裁概率小,或实际制裁强度小于应得的制裁强度的制度,就是弹性制度。它们构成了两个不同类型的制度实施环境。所以,人们的经济行动不但嵌入于制度中,而且嵌入于制度的实施环境中。制度的实施是刚性或弹性,直接影响了人们对制度的遵从程度。那么,制度是如何实施制裁的呢?

按照制裁的实施主体来分,制裁分为自我制裁和他人制裁。所谓自我制裁,就是违背制度以后在内心所产生的持续性的否定性心理反应,如不安、愧疚、懊悔、担忧、恐惧等痛苦的心理感受。在这里,制裁的主体不是他人,而是自己的良心,而良心则是在社会化过程中内化到个人内心结构中的社会规范、价值和感知结构。所谓他人制裁,则是由他人所施加的制裁,包括正式机构(如法院)和社会成员(如邻里)所施加的制裁。

按照制裁的正规程度来分,制裁分为正式制裁和非正式制裁。所谓正式制裁,是按照正式制度所施加的制裁,如对罪犯实施的量刑、判决和执行,或公司对违章职员的惩罚(如开除、扣工资或奖金等)。所谓非正式制裁,指的是人们按照习俗或习惯对违背制度者的自发的否定性反应,包括舆论谴责、羞辱(如将其捆绑游街)、肢体惩罚(如殴打)、自由剥夺(如关押)、经济制裁(如毁灭或剥夺其财产)等。

按照制裁的形式来分,制裁分为物质制裁和精神制裁。所谓物质制裁,就是对违背制度者实行物质利益的剥夺,如财产剥夺、机会剥夺(如开除职位)、肉体剥夺(如肢体伤害)等。所谓精神制裁,主要是施加导致制度违背者产生负面心理反应和感受的制裁行动。负面的心理反应和感受包括屈辱、恐惧、不安、孤立、自卑、羞愧、“没脸见人”等情绪。这两种制裁通常是相互联系的,物质制裁伴随着精神制裁,而精神制裁往往导致物质制裁。

既然制裁概率和制裁强度决定了制度的刚性和弹性,那么,制度的刚性和弹性的影响因素是什么呢?具体来说,它们包括制度的深层性、制度的普遍性、制度的利益相关性和制度的强制性(刚性制裁)。

(1)制度的深层性。制度越是内化到人的内心结构,变成了人的本能或习惯,就越具有刚性。这种刚性通过两个方面体现出来。一方面,由于制度深入到人的内心成为一种理所当然化的、习惯化的,或成为信念或信仰的东西,违背了制度通常就会导致自我制裁,因此,制度的深层化促成人们进行制度的自我实施。另一方面,由于制度深化到人的内心,人们不但会自我遵从制度,而且容不得他人违背制度,一旦他人违背制度,信守制度的人就会对违背制度者施加非正式制裁,这些制裁既可以是轻微的(如瞧不起的眼神、口头谴责),也可以是严厉的(如肢体攻击或财产剥夺)。

(2)制度的普遍性。制度是共享的规则。共享的人越多,或者共享的范围越大,制度就越具有普遍性。制度的普遍性造成了“主流效应”,即由于大部分的人都遵从制度,违背制度遭受制裁的概率加大,迫使那些本来具有违背制度的意念的人也不得不遵从制度。制度的普遍性还会导致制度的深层性。由于越来越多的人遵从制度,少数人违背制度遭受制裁的概率大增,这些人也选择遵从制度。从时间上来看,对制度的遵从愈久,就有可能逐渐变成一种共同习惯,从而变成深层制度。

(3)制度的利益相关性。制度的利益相关性从正反两个方面影响人们对待制度的态度。从正向的方面说,即便某个制度是一种浅层制度,只要这个制度促进了人们的利益,人们就会选择遵守制度和捍卫制度。从负向的方面说,一种制度越是妨碍人们追求某种利益或伤害人们的既得利益,人们就越是会抵制或违背这一制度。但问题的实质在于,制度所涉及的利益是多数人利益还是少数人利益。当一种制度客观上只对少数人有利,同时伤害了多数人的利益,却依然得到维持和捍卫,那一定是因为既得利益集团具有支配多数人的权力。这种失衡的权力导致既得利益群体可以维持和捍卫一种伤害多数人而有利少数人的制度。可见,制度的刚性要从制度的受益人的数量和权力来考虑。当某个制度有利于大多数人的时候,制度的刚性取决于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大多数人维护自己利益的意志的强度,利益越重要,且人们维护自己利益的意志的强度越大,制度得到实施的力度越大,同时,违背制度遭受的制裁的概率和强度也越大。当某个制度有利于少数人而不利于多数人的时候,制度的刚性取决于少数人强力实施制度的资源和权力。这些人实施该制度的资源越多,权力越大,越能有能力(如对违背制度者施加制裁)实施不利于大多数人的制度,其制度就越具有刚性。

(4)制度的强制性。一个制度的维持和捍卫越是通过对违背制度者施加制裁来实现,就越是具有强制性。换言之,制度的强制性体现为对违背制度者的制裁的刚性,即违背制度的制裁概率大,逃避制裁的概率小。为了达到制裁的刚性,制度的维持就必须加大实施成本(如监督成本)的投入。因此,制度越是具有强制性,其实施成本可能就越大。实施成本越大,违背制度遭受制裁的概率就越大。越是强制实施的制度,就越具有刚性。制度的刚性对人们遵从制度具有暗示作用。制度越是具有刚性,违背制度的代价就越大,人们就越是会选择遵从制度。反之,制度越不具有刚性,或越是呈现为弹性(选择性执法和制裁弹性),就越会助长人们的机会主义和侥幸心理(即希望违背制度而不遭受制裁)。这种心理的普遍化会导致制度实施成本的加大。此时一旦制度实施成本不足,该制度就容易名存实亡。

人的经济行动嵌入在制度的实施环境中。制度的刚性和弹性对人的行为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就制度刚性来说,一方面,制度刚性诱导人们遵从制度,从而增加社会的合作、有序感和相互可预期性,减少了社会合作中的不确定性;在制度整体合理的情况下,制度得到普遍遵从会大大提高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率。这意味着,经济行为的深嵌入有助于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提高。但是,另一方面,一旦某个国家所处的外部大环境变化了,现有的某套制度显得与变化了的环境脱节了,那么,制度刚性反而加剧了与大环境的脱节,人们对制度的遵从则变成了因循守旧的同义词,从而错失与时俱进的机会。这种状况,就是“过度嵌入”(Engstrand & Stam 2002)或“制度锁定”(Grabher 1993)。

就制度弹性来说,一方面,它诱导人们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模式,攫取各种制度实施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所带来的机遇,甚至不惜通过行贿等违规手段来拉拢腐蚀制度监控者或实施者,从而导致社会失范和社会失序,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率下降。另一方面,当制度处于僵化状态时,制度弹性对于加快僵化制度的瓦解和转型有积极的功能。但是,其后遗症是导致随后的制度刚性不足,社会与经济处于长期的失序状态,从长远来看,这是得不偿失的。在社会转型期,制度弹性化是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与此相关,社会失范、社会失序和机会主义也十分盛行。

所以,当制度具有整体理性的时候,制度刚性的功能是积极的、正面的。但是,一旦制度不具有整体理性,变得与变化了的大环境不相适应,制度刚性就变成了制度僵化或制度惰性。反过来,当制度具有整体理性的时候,制度弹性的功能就是消极的、反面的,因为制度弹性导致一个合乎整体理性的制度得不到落实,导致社会的失序和社会合作效率的下降。但是,当制度不具有整体理性,与变化的大环境相脱节,制度弹性(即制度变通)就具有积极的、正面的功能,因为制度弹性消解了不合乎整体理性的制度的消极功能,并为引入更合乎整体理性的制度创造了机会和空间。但是,制度弹性如果成为某个特殊群体追求特殊利益,同时,制度弹性没有过渡到合乎整体理性的制度刚性的形成,那么,制度弹性的功能就走向了消极和负面,因为它助长了机会主义的盛行,导致了社会失序,降低了社会合作的效率。

任何一个制度都会导致利益相关者群体与之发生特定的关系。有些制度让所有的人获利,而有些制度则具有零和效应:一些人从这些制度获益,另外一些人则从这些制度失利。那些从制度中获益的群体,形成了与该制度的正向利益相关性。反之,那些从制度中失利的群体,形成了与该制度的负向利益相关性。因此,就具有零和效应的制度来说,制度导致了利益分化的相关利益群体。那些与制度发生正向利益相关性的群体,成为该制度的支持者、积极遵从者、维护者和捍卫者。如果他们握有权力,就会借助权力来维持和捍卫这些使他们受益的制度。反之,那些与制度发生负向利益相关性的群体,则成为该制度的反对者或至多是在迫于外力之下的消极遵从者(以避免制裁)。可见,经济行动的制度嵌入性表现为经济行动者的行动与制度所发生的利益关联类型,利益关联的正向与负向决定了他们对制度的态度(遵从、捍卫制度还是抵制、违背制度)。那些与制度发生正向利益关联的群体,就是制度载体,他们成为制度的关键支持者、遵从者和实施者。制度载体与制度反对者之间围绕制度的存废展开了斗争。而制度的最终存废,不是由制度本身是否具有整体理性所决定的,而是由制度载体与制度反对者之间的权力对比关系决定的。

制度载体(即与制度具有正向利益相关性群体)从某个制度中获得的利益不仅仅是物质的、经济的利益(如特权),也包括其他各种利益,如地位、声誉。有些与制度发生了正向利益相关性的群体之所以支持或捍卫某种制度,未必是因为该制度给他们带来了比可能的替代性制度更多的利益,而是因为前者深深植根于他们的内心,成为自己的信仰和习惯。违背这种制度会导致他们精神上的不适。这种情况,也属于与制度发生的正向利益关系,即是说,摧毁了该制度,就摧毁了他们的精神利益(或精神支柱)。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初期,尽管许多人深刻体验到计划经济制度所造成的苦难,但是,要在意识形态上摧毁“社会主义制度”,是许多人,尤其是参加了革命战争的人所难以接受的。正统的意识形态于是成为改革的阻碍。在此情况下,改革的推进只能借正统意识形态的外壳而行改革之实。这一状况导致了制度刚性让位于制度弹性。但是,由于没有明确提出可替代的制度,制度弹性在摧毁了计划经济部分制度的同时,延续许多旧的特权制度(这里说的是广义上的特权,即不受约束的权力,而不是狭义上的特权,如“特供”“高干病房”之类);而新的改革措施不但没有革除这些特权制度,反而是强化了这些特权制度,于是,制度弹性导致了特权制度的刚性化。这种刚性化的特权制度明显不具有整体理性,却越来越被强化,从而导致了特权制度的僵化和惰性。没有效率的特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制度功能的失效,于是,腐败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便日趋严重。与此同时,特权制度的自我捍卫的成本也越来越高。当社会的资源中越来越大的比重被用于特权制度的自我捍卫,必然导致资源的错配,从而导致该制度与整体理性的目标相离得越来越远。

制度弹性导致制度实施者的裁量权扩大。这导致两种可能性。一方面,如果对违背制度者进行制裁客观上会伤害到自己的利益,制度实施者就会选择不去制裁,或至多只做一些象征性制裁(如中国各地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地方保护行为)。另一方面,制度实施者客观上存在寻租或接受他人主动行贿的机会。由于制度可以根据是否对制度实施者有利来选择性进行实施,或按照不同的程度来实施,这就形成了制度实施者的可资利用的机遇。机会主义者可能通过贿赂制度实施者来违背制度的同时逃避制裁,从而达成私利。而制度实施者也可能利用制度的弹性实施来主动寻租。

随着制度弹性实施所带来的机遇导致一系列的“非法”交易行为逐渐变成一种默契,一种替代性制度开始成型。由于这种替代性制度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只能以隐蔽的方式而运作。用中国学者吴思的话说,它就是“潜规则”。隐性制度是制度弹性的产物。在某些情况下,隐性制度会逐步获得合法性,而先前的刚性制度则被废除。但是,在正式制度具有合法性和整体理性的情况下,隐性制度的存在则不但伤害正式制度,而且进一步加剧了该制度的弹性化。所以,制度弹性会促使人们遵从与正式制度相背离的隐性制度。当下中国的“潜规则”盛行,就是因为制度实施弹性造成的。但是,制度实施弹性所带来的机遇具有边际递减的特征。越是早期采纳隐性制度,且采纳的人越少,那么,制度实施弹性所造成的机遇就越大,采纳隐性制度的机会主义者的回报也越大。但是,随着隐性制度的扩散,人们的投入成本(如行贿成本)不断增大,导致机会主义者的回报递减。当所有的人都采纳隐性制度时,人们又回到了原点,因为旧的正式制度等于作废,而隐性制度构成所有人的相同制度环境。

并非所有的隐性制度都不具有合法性。例如,干部特供制度是一种不公开的隐性制度,但它具有程序合法性(行政合法性)。隐性制度也不等于非正式制度,例如,风俗习惯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是显性的,而不是隐性的。根据制度的“隐性”与“显性”维度和制度的“正式”与“非正式”维度的交互组合,形成了四种不同类型的制度:显性正式制度、显性非正式制度、隐性正式制度、隐性非正式制度(见图3-2)。

图3-2 四种不同类型的制度

撇开隐性正式制度不谈,就隐性非正式制度(即潜规则)来说,既然它没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为什么它却得到实施呢?正式制度的弹性化固然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但不是唯一的原因。“不合法”的隐性非正式制度之所以能够流行,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它们与显性非正式制度的“对接”。例如,行贿作为一种隐性非正式制度,披上了传统的“人情往来”这一显性非正式制度的外衣,因而获得了传统合法性或实践合法性,即是说,这种实践被大家所接受。事实上,在公有制经济体制国家,由于“公有”主体的虚化,使得单位内部的集体性的化公为私行为被大家所接受(如国有垄断性企业内部的高福利制度)。而私人性的行贿或“送礼”,更是被看作司空见惯的事情。“不送礼办不成事”,变成几乎所有中国人的习惯。而通过行贿来搞掂制度实施者,更是成为中国各地公司经营活动的日常化、程式化活动。即使是进入中国的外国企业,常常也不得不入乡随俗、“同流合污”,否则其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一些“洋”企业也在中国大陆行贿。可见,经济行动的制度嵌入性说明,制度的实施环境不同,即制度的实施究竟是刚性还是弹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行动的行为取向模式。在制度刚性环境下,人们倾向于遵从制度。而在制度弹性的环境下,人们就容易倾向于利用制度弹性造成的“违规而胜出、且不遭受制裁”的机遇,机会主义的行为取向因此盛行。

3.制度丛结构

在新制度主义的文献中,制度的划分往往是根据其是否正式的标准来进行。制度因此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上述制度的浅层和深层之分不可等同于制度的正式与非正式之分。不过,这两种划分法是存在交集的。上面所说的深层制度,更多地属于非正式制度,而浅层制度更多地属于正式制度。但这不排除正式制度也可以深层化(如美国宪法),非正式制度可以浅层化(如大城市在春节燃放鞭炮的习俗已经淡化)。所以,深层制度和浅层制度各自都既包括正式制度,也包括非正式制度。尽管如此,上述对深层制度与浅层制度的关系的分析结论,也适用于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关系。换言之,那些尚未深层化的正式制度的实施成本与实施效果,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从它们与非正式制度的衔接情况来加以说明(大部分非正式制度也是深层制度)。

制度的实施成本和实施效果不但涉及浅层制度与深层制度的关系,而且也涉及正式制度相互之间的关系。所以,经济行动不但嵌入于深层制度与浅层制度是否衔接的状态,也嵌入于正式制度相互之间是否衔接的状态。衔接状态不同,对经济行动的约束和影响不同,给经济行动者提供的机遇及其能动方向也不同。

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两个维度来分析:第一,全局性正式制度与局部性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中央政府的行政法规与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的法规与地方某个组织(如公司)的规章制度之间的关系等;这种制度关系,可称为上位制度与下位制度的关系。第二,部门与部门的正式制度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中央政府不同部门的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各个平级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个地方政府下属的不同部门的行政法规的关系等。这种正式制度的关系,可以称为平位制度的关系。

这意味着,制度嵌入性所说的经济行动嵌入于制度环境中,并不是指只嵌入于单一的制度,而是嵌入于多个制度之中。多个制度的组合,可以称为制度丛。所以,制度嵌入性指的是经济行动嵌入于制度丛之中。制度丛并不是多个制度的杂乱组合,相反,制度与制度之间存在各种关系。这些关系的结构,就是制度丛结构。制度丛具有四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制度兼容、制度耦合、制度摩擦、制度缝隙。

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各个制度在其目标上是否协调,以及各个制度在功能上是否相互协调和相互配合。首先,就制度目标来说,上位制度的目标和下位制度的目标是不同的,因为二者关注的范围不同。但是,下位制度的目标往往不允许与上位制度的目标发生冲突。否则,上位制度的目标就会因为下位制度的目标与之冲突而难以实现。制度目标的不冲突或相互协调,可以称作制度兼容。其次,从制度功能上来说,正式制度之间在功能上要做到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套。各个正式制度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套,可以称作制度耦合(制度一体化)。

制度兼容的反面就是制度摩擦。制度摩擦指的是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在目标上的相互冲突,导致制度效应的相互抵消。

制度耦合的反面就是制度漏洞。制度漏洞指的是各个正式制度之间在功能上相互不协调、不配套,留下了制度缝隙或制度真空。制度漏洞分两种:制度缝隙和制度真空。制度缝隙也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制度域之间的缝隙。所谓制度域,就是某个制度生效的领域,如地方法规只在本地生效、收入税制度只对收入生效,升学考试制度只对招生生效等。制度域之间的缝隙就是各个制度域之间不衔接和不配套。例如,高校职称晋升制度和期刊论文审稿制度分别存在于不同的领域,由于期刊论文审稿的制度域和高校职称晋升的制度域之间存在缝隙,导致一些人通过搞关系或通过交版面费发表质量不达标的论文而获得职称的晋升。在这种情况下,高校职称晋升制度难以避免那些水平不合乎要求的人获得晋升,从而导致晋升制度的功能在某种程度上的失效。制度缝隙的第二种是制度域内部的缝隙。例如,在中国高校的博士论文答辩中,答辩的时间安排与答辩的决议和答辩的质量保证等制度之间存在缝隙。在答辩的时间安排上,所有博士研究生的答辩被安排在同一时间进行,导致博士论文的评审人员和答辩委员在短时间内要阅读超负荷的论文数量,难以确保所需要的审阅的认真度和投入度(因为只有博士招生资格的系的博导有资格进行评审,只有教授才有做答辩委员的资格),一些不合格的论文也可能获得通过;同时,由于答辩的决议制度中,只有“通过”“修改,半年后再答辩”“不通过”三个等级(海外通常是五个等级),而这三个等级划分不够细,导致那些需要做小修改、可在短时期内(如两周或一个月)完成修改的论文,被“通过”的概率增加(无须修改),否则他们就会被放入第二等级(“修改,半年后再答辩”),而第二等级的决议却又对答辩申请人不公平。

制度漏洞的第二种形式是制度真空,即制度缺位(立法缺位或规章缺位)。在需要制度(如法律或行政命令)来规范或调节人们的行为的时候,却没有相应的制度出台,于是导致制度真空。例如,在中国的一线城市,住房的持有不需要成本(除了物业管理费),也没有全国一体化的购房信息等制度,导致住房成为投机性金融产品,而住房投机助长房价的急剧飙升,使得这些城市的住房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缓解该问题,政府不得不在2009年实行“限购”政策(一户不得购买超过两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在满足纳税年限前不得在本地购房)。制度真空之所以也是制度漏洞,是因为制度目标的达成,要有一系列具体的制度来配套,缺乏某些制度的配套,就构成了制度配套体系中的缺口。这些缺口的存在,妨碍的制度目标(如住房公正)的实现。

制度丛的结构可以称为制度生态。经济行动不是嵌入在单个制度中,而是嵌入在制度生态中,即制度丛的某种具体的结构中。制度生态不同,决定人们行为取向的不同,因为不同的制度生态对行为的约束不同,所指引的行动方向不同。

当制度生态呈现为“制度兼容”的状态时,人们的行动趋向于在不违背原则的前提下做出行动选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各项制度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形成一个一致化的社会化环境,在这种环境中,人们通过社会化过程把社会的目标内化到个人的内心,从而这些目标成为一种不可违背的原则。这种坚持在不违背根本性原则的前提下采取具体行动的模式,可以称为原则主义模式。例如,在美国,宪法是最高的制度,所有的下位制度的目标不能与宪法的目标形成冲突,这就导致了美国社会的各项法律之间在目标上具有兼容性。在这种法律制度环境中成长的美国公民,就会把宪法所规定的根本性原则当作不可违背的原则。他们的经济行动是在不违背这些原则的前提下发生的。

当制度生态呈现为“制度耦合”的状态时,人们的行动趋向于遵从主义模式。所谓遵从主义指的是,制度与制度之间在功能上相互衔接、环环相扣,构成一个紧密的“链条”,从而成为难以违背的制度体系。从理性选择的角度看,如果违背制度难以逃避制裁,且违背制度的收益远远小于违背制度所带来的收益,人们就会理性地选择遵从制度。从社会化的角度看,如果违背制度必然受到制裁,那么,久而久之,人们就会把遵从制度当成一种本能和习惯,从内心深处自发地遵从制度(即:遵从制度不是出于理性的算计)。

当制度生态呈现为制度摩擦的状态时,人们的行动容易趋向于“社会失范”模式,即社会成员之间的行动缺乏一个一致且统一的调节性规范体系,导致人们在行为取向上的混乱和社会关系的紧张。制度摩擦源于各个制度之间所要达成的目标之间发生了冲突。制度目标不同,导致了人们同时面临两个以上的目标相互冲突的制度,从而无所适从。人们可能选择遵从某一种制度,但与此同时与遵从对立性制度的人形成了冲突,造成关系的紧张。此外,人们可能在某种情境下遵从某一个制度,但在其他情境下遵从与该制度相矛盾的另外一个制度,从而造成内心的不一致和张力。

当制度生态呈现为制度缝隙的状态时,人们的行动趋向于机会主义模式或自助主义模式。由于制度缝隙的存在,若在做了违背社会整体利益事情后未受到应有的制裁,就会鼓励人们去利用这些制度缝隙或制度真空来达成利己的目的。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制度缝隙和制度真空的存在,导致那些循规蹈矩的人吃亏,因为他们丧失了利用制度漏洞所带来的机遇,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与之相比,那些善于利用制度漏洞的人抓住了制度漏洞所带来的机遇,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了超常规的回报(例如通过行贿而获得政府项目)。久而久之,在制度漏洞迟迟得不到修补的情况下,必然导致那些循规蹈矩的人也趋向于采纳机会主义的行动模式。但制度漏洞并非总是导致机会主义。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制度漏洞导致了制度功能上的不配套和不齐全,行动者或者会通过诉诸其他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或者通过自救行为,来弥补正式制度漏洞对行动者所造成的功能欠缺。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至2000年初期,高校收费制度的改革导致一些大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大大增加。在此情况下,制度的漏洞(助学保障制度不配套)迫使一些农村贫困家庭的家长通过向亲戚借债的方式(非正式制度)来解决子女的学费问题。再比如,在食品质量监督制度失效的情况下,一些消费者通过自救的行动(如社区支持农业)来弥补食品安全制度的不足。

经济行动的制度生态嵌入性(见表3-1)。

表3-1 行动模式与制度嵌入性

需要指出的是,这四种类型的制度生态只是理想类型;在现实中,制度目标与制度功能是不可分离的。有了制度目标,还必须通过制度功能来保障目标的实现。因此,制度兼容与制度耦合是紧密连接在一起的,制度兼容的状态往往伴随着制度耦合的状态。反之,制度摩擦的状态往往伴随制度漏洞的状态。相应的,在制度兼容与制度耦合的状态下,行动取向模式往往是原则主义和遵从主义的联结。在制度摩擦和制度漏洞的状态下,行动取向模式往往是社会失范与机会主义或自助主义的联结。不仅如此,制度生态在总体上是制度兼容与制度耦合的联结,不排除在某些局部上的制度摩擦和制度漏洞。反之,制度生态在总体上是制度摩擦与制度漏洞的联结,不排除在局部上制度兼容与制度耦合的联结的存在。与之相对应,行动取向在总体上是原则主义和遵从主义的联结,不排除在某些局部上的社会失范和机会主义或自助主义的联结。反过来,行动取向在总体上是社会失范和机会主义或自助主义的联结,不排除在局部上的原则主义和遵从主义的联结。

制度生态是动态的。当制度生态是合乎整体理性、能有效适应大环境的时候,人们的原则主义和遵从主义就能使人们普遍受益。但是,当制度生态违背整体理性、不再适应变化了的大环境,原则主义和遵从主义就会妨碍人们调整制度生态,从而妨碍人们适应变化了的大环境。在这个时候,群体内利益开始分化。因为一部分利益最先受损的群体要求变革,而那些从既定制度中获得既得利益的群体则反对变革,于是,社会冲突加剧。制度兼容与制度耦合就转变成制度摩擦和制度漏洞(尤其是制度真空)。当变革群体占据主导地位,则导致制度生态重新回到制度兼容和制度耦合。反之,当保守的或既得利益群体占据支配地位的时候,制度生态则进一步滑向制度摩擦和制度漏洞状态。如果这种状态被固定化,就导致了制度锁定(Grabher 1993)。

因此,行动取向模式的是否导致整体理性的后果,不能仅仅从它们本身来判定,还必须从制度生态来考虑。当制度生态是制度兼容与制度耦合的联结,且制度生态与大环境相适应,那么,行动取向上的原则主义模式和遵从主义模式就会导致整体理性的后果。相反,如果制度生态与大环境不相适应,那么,行动取向上的原则主义和遵从主义则妨碍了制度的变革和重新适应大环境,从而导致整体上非理性的后果。因此,机会主义的行动取向模式在制度生态与大环境不适应的时期,有着一定的正面功能。但是,这种正面功能只是过渡性的、临时性的,如果它未能同时导致制度生态的合理化,那么,机会主义就导致制度生态的恶化,即持续的制度摩擦和制度漏洞。

在某些情况下,制度漏洞会被人为地固化和扩大。制度漏洞为一些人创造了超常规机遇。一旦这些人的势力坐大,就会反对对制度漏洞进行修补,从而将制度漏洞继续固化和扩大化。在这种情况下,机会主义作为一种行动取向,会被制度化。一旦机会主义制度化,制度生态就将持续处于恶化状态。社会在总体上的合作效益就变得越来越低。一些国家之所以迟迟难以进入发达国家的行列,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制度漏洞被固化,从而导致制度生态的恶化。

制度生态与权力生态密切相关。从制度漏洞中获益的既得利益群体如果获得支配性权力,并借助权力来反对修补制度漏洞,把漏洞固化,同时,那些失利的群体无法制衡既得利益群体,那么,这种权力生态的失衡,就将导致制度生态的恶化。因此,制度生态要回归良性形态,取决于失利群体与既得利益群体在权力生态上均衡。而权力生态的均衡,又需借助制度的安排来实现。

4.制度应变性与制度惰性:普通制度与元制度

上面说过,制度的实施对人的行动构成了约束,而违背制度是有代价的。但是,违背制度有代价并不必然保证人们遵从制度。撇开内在制度(即制度内化为人的习惯与信念)不谈,就外在制度来说,人们是否遵从制度,取决于(1)遵从制度的收益和违背制度的收益的比较,以及(2)违背制度并避免制裁的概率和违背制度遭受制裁的概率的比较。人们遵从制度有两个形式。一种是出于习惯,不去算计遵从制度能带来什么好处,而是出于长期养成的习惯,尽管遵从制度既可能客观上给自己带来好处,也可能对自己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这种遵从制度的习惯,是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是一种深入到内心中的信念和无意识化的动机。出于习惯和信念而遵从的制度,就是内在制度。另外一种是出于理性算计。如果违背制度带来的收益低于因违背制度而遭受制裁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如果违背制度带来的收益虽然高于制裁所造成的损失,但违背制度避免制裁的概率小于违背制度遭受制裁的概率,那么,人们就会理性地选择遵从制度。反过来,在人们还未形成遵从制度的习惯的前提下,如果违背制度带来的收益高于因违背制度所遭受制裁所造成的损失,且违背制度避免制裁的概率高于违背制度遭受制裁的概率,人们就会理性地选择违背制度。这种出于理性算计、而不是出于习惯和信念而决定是否遵守的制度,就是外在制度。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还对一个缄默的前提假定深信不疑,即遵从制度是好的,而违背制度是坏的。但是,这个前提假定是有问题的。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看,人们遵从制度究竟是“好”还是“坏”,取决于所遵从的制度本身是“好”还是“坏”。如何来判定制度本身的“好”和“坏”呢?其标准就是制度的合理性。

所谓制度的合理性标准,指的是制度具有整体理性。整体理性是相对于局部理性而言的。所谓局部理性,指的是制度在社会的某个局部具有积极的、正面的功能,但未必在社会全局或整体具有积极的、正面的功能。而整体理性指的是制度在社会全局或整体上具有积极的、正面的功能,或者至少不会对社会整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它导致整体的合作效率最优、经济效率最佳。在这里,所谓全局,就是整体,所谓局部,就是整体下的一个部分或方面。

制度的整体理性和局部理性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矛盾的。因此,它们之间存在下面四种可能的关系。

第一,制度从全局来说具有整体理性,同时对每个局部来说也都是理性的;

第二,制度从全局来说具有整体理性,但对某个局部来说是不理性的(不利于某个局部或群体);

第三,制度从全局来说不具有整体理性,但对某个局部来说是理性的(有利于某个局部或群体);

第四,制度既不具有从全局而言的整体理性,同时对每个局部来说也都是不理性的。

很显然,对于第一类型的制度(即制度同时具有整体理性和局部理性)和第二类型的制度(即制度具有整体理性但不利于某个特殊局部)而言,人们遵从制度的行动就是“好”的,而违背制度就是“不好”的。对于第三类型制度(即制度不具有整体理性,但有利于某个特殊局部)和第四类型的制度而言(即制度同时不具有整体理性和局部理性),遵从制度就是“不好”的,而违背制度则可能是“好”的。

一般来说,当制度属于第一类型的时候,人们会自觉地遵从制度,因为制度所造成的整体收益与每个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实施成本低。当制度属于第四类型的时候,人们会自觉的抵制制度,因为制度同时不利于整体和每个个人。问题出在第二类型和第三类型的制度。

当制度属于第二类型的时候,制度在整体上具有理性,但对某个局部来说是不理性的(不利于某个特殊局部或群体)。这种制度由于受到某个局部或特殊群体的反对,导致其实施成本加大。例如,20世纪90年代后期实行了对政府机关实行精简的政策,这个政策从整体来说是理性的,但不利于被精减的人员(对他们来说该政策就是不理性的),所以遭到一定程度的抵触。

当制度属于第三类型的时候,制度在整体上不具有理性(不利于整体的利益),但对某个局部来是理性的(有利于某个特殊群体)。这种制度受到既得利益群体或部门的支持,却遭到其他部门或群体的反对,从而导致制度合法性的流失。例如,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中央和各地政府的“三公消费”(公款招待制度、公务轿车消费制度、公费出国考察制度)总的来说有利于政府部门,但由于预算超标而不利于社会整体的利益,因此在整体上是不理性的,但对政府部门来说是理性的。由于政府部门是制度实施部门,而同时又是该制度的受益人,因此,“三公消费”制度的改革阻力大,困难重重。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不断下降。

制度合理性与制度合法性有关系。制度合法性分为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形式合法性指的是制度的制定和颁布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如依法投票程序)而获得合法性。实质合法性指的是制度的制定和颁布实际上被大家所接受,但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根据这两种形式的合法性的组合,制度合法性可以分成四类:

第一,制度同时具有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

第二,制度具有形式合法性,但不具有实质合法性;

第三,制度不具有形式合法性,但具有实质合法性;

第四,制度同时不具有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

如果说,合理性决定了制度及遵从制度的行动所具有的功能是正向还是反向,那么,制度合法性决定了人们是否愿意遵从制度。就上述四种类型的制度来说,人们遵从第一类型制度的意愿最高,遵从第四类型制度的意愿最低。就第二类型的制度来说,人们主动遵从制度的意愿低,但具有被动遵从制度的意愿,因为制度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就第三类型的制度来说,人们主动遵从的意愿高,但不被允许遵从该制度。

一般来说,越是具有合法性的制度,就越是具有合理性,因为它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制度合法性在某种意义上其实就是制度合理性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不过,要分析制度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关系,必须首先考虑制度是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一般来说,非正式制度往往只需要实质合法性就够了,而正式制度则不但需要实质合法性,而且需要形式合法性。

就正式制度来说,制度越是具有合理性(合乎整体理性),就越具有实质的合法性,因为它得到大多数人的接受。但要使之生效,就必须同时也让它获得形式合法性。而具有实质合法性的制度,未必能获得形式合法性,原因之一在于,如果该制度的出台伤害了制度制定者的利益,制度制定者就会阻止该制度的制定和颁布(如在中国,官员的财产公开制度迟迟难以出台)。而有些制度尽管具有形式的合法性,却由于没有实质合法性而难以得到完全的实施,或者即便实施了,也花费了巨额的实施成本。同时,在某些情况下,形式的合法性是通过暗箱操纵的方式获得的,必然导致该制度的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制度的实施成本进一步上升。例如,中国的城市拆迁尽管遵循了一些具有形式合法性的制度,但由于该制度缺乏足够的实质合法性,故此引发严重的社会对抗和冲突。再比如,在一个民主和法制制度不健全的国度,权力和资本很容易介入核心或宏观制度的制定和表决过程。权力或资本可以借助对程序的操纵而让一些不利于整个社会却有利于某个特殊部门或群体的核心制度获得形式合法性。这种制度必然导致其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之间的冲突,它的实施成本也必然大增。

由此可见,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但取决于其合理性,而且取决于其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的一致性。为此,制度的形成,必须是各种利益群体及其代言人进行了充分博弈的结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制度一旦经过大多数利益群体及其代言人的充分讨价还价和充分博弈,就获得了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的一致,也因此就具有权威,人们遵从这种制度的意愿也较高。否则,那些具有合理性但伤害了制度制定者利益的制度,往往难以形成和出台。而那些出台了的、表面上具有形式合法性的制度,却可能缺乏实质的合法性,因为它不具有合理性。显然,具有整体理性的制度是经过充分博弈而达成的,为此就必须具有一个允许人们进行充分博弈的平台(即民主参与制度)。是遵从还是抵制某个中观或微观制度,受到核心制度或宏观制度(民主自由的制度还是专制制度)的影响。换言之,人们针对下一层级的制度所采取的行动,嵌入在上一层级的制度(如核心制度)环境中。在宏观层面,制度形成过程的民主性成为制度合法性的一个现代形式,它与制度的合理性之间,往往趋于一致。民主性赋予制度以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而制度的整体理性也往往是通过民主性来获得确认的。

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却不是一成不变的。人们对制度的整体理性的感知有一个过程,这意味着,具有整体理性的制度,一开始未必具有实质合法性,因为人们可能还来不及认识到其整体合理性。随着时间的推进,由于某个具体的制度所在环境的变化,本来具有整理理性的制度变得不再具有整体理性了,但人们依然会坚持遵循这个制度。这或许是因为该制度已经深化到人们的内心,成为一种习惯;或者是因为人们未能及时感知到其整体理性的丧失;或者是因为制度的改变会伤害到制度制定者和实施者的利益(局部利益),从而使得他们通过各种手段来粉饰或捍卫该制度。但是,随着时间的进一步推进,丧失了整体理性的制度必然最终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这种伤害也必然最终被大家所感知到,于是,该制度就失去了实质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他们就必然要求改变这个制度。然而,那些从该制度中获利的群体则反对改变该制度。于是,围绕该制度的改变和维持,必然展开权力斗争。当利益受损的群体在权力斗争中获胜,他们促成丧失了合理性的制度的改变,使其失去形式合法性(此前已经失去了实质合法性)。同时,推出新的具有合理性的制度。反之,如果阻挠某个丧失了整体理性的制度改变的既得利益群体在权力斗争中胜出,他们就会采取一切措施来阻碍该制度的改变,从而导致制度惰性和制度锁定。

可见,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必须具有应变性,也就是说,随着环境的变化,本来具有合理性(整体理性)的制度可能变得不再具有合理性,因此,必须应对环境的变化而改变制度。但制度的改变往往牵扯到很多人。而不同的人从某个既定的制度中的获益程度或受损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围绕制度的改变一定会引发社会冲突:一些人反对,另外一些人支持。为了确保制度的应变性,防止制度僵化和锁定,就必须在最高的层次上设立一套元制度(如民主制度和言论自由制度)来确保制度的应变性,避免制度的惰性和僵化。例如,民主制度是为了预防那些既得利益群体有能力维持那些丧失了合理性但有利于特殊既得利益群体的制度。再比如,新闻和言论自由制度是为了让民众及早感知到制度是否还具有合理性,从而及早剥夺不具有合理性的制度的实质合法性,并因而及早采取措施来改变该制度,最终废除其形式合法性。

除了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那些丧失了整体理性的制度的改变,还受到个人因素和社会同步性因素的影响。就个人因素来说,一旦某种行为模式成为习惯,就会形成依赖性,有的甚至成为根深蒂固的信念和心理惰性。制度落实到个人的层面,就是习惯或信念,而习惯或信念的改变是困难的。就社会同步性因素来说,任何制度都是两个人以上的制度,因此,制度的改变,必须是社会成员的同步发生的事情,而要做到同步性,难度是很大的。一旦要改变某个不合理的制度,就要求大家同步改。如果不同步放弃旧制度,改变的人(放弃旧制度)会因为同时还有人因为不改变而受益,因而也拒绝改变。其拒绝的理由就是有其他人不改。所以,制度应变性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同步性问题的解决。由于共享性特征,制度的改变如果遵循社会成员自发博弈的演进过程,需要漫长的进化时间,且进化的方向是不确定的。要确保人们同步放弃不合理的制度,并同步遵循合理的新制度,仰仗中央协调者的出现。但是,要避免中央协调者制定一个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社会整体理性的制度,就必须建立对中央协调者的权力进行制衡和牵制的核心制度。例如,现代民主制度就是这样的核心制度。

归结起来,制度应变性受到三个因素的妨碍:第一,既得利益群体的阻碍;第二,人们的心理惰性;第三,制度的同步性和共享性问题。制度应变性的获得,在于人们找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那些有助于解决这三类问题的制度,构成一个社会的元制度(如民主制度),它是其他特殊制度运行的框架。其他制度的运行,嵌入在这个元制度的框架中。

可见,制度应变性作为一种制度化行动,是为了确保制度的整体理性。本来具有整体理性的制度,会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再具有整体理性,在此情况下,制度必须应变,并因此重新获得整体理性。制度拒绝应变,或者说,制度的既得利益群体有能力拒绝制度的改变,就是制度僵化。它是一种过度的制度嵌入性。但是,反过来,如果制度变化太快,在制度还具有整体理性的时候就放弃该制度,或者说,在现有的制度具有整体理性的时候,许多人却不遵从该制度,而是采纳不具有整体理性的隐性制度,这就是制度嵌入性不足。过度的制度嵌入性说明制度缺乏应变性,因此是一种过度刚性;而制度嵌入性不足说明的是制度的变化缺乏原则性(即合乎整体理性的原则),因此是一种过度弹性。不论是过度制度嵌入性,还是制度嵌入性不足,都是受到更根本的、核心的元制度的影响的。过度制度嵌入性或制度的过度刚性受到权力制衡制度缺乏的影响,即它是权力生态失衡的产物,既得利益群体足以维持丧志了整体理性的制度,是因为他们的权力过大,失去了有效制衡。而制度嵌入性不足或制度的过度弹性受到制度合法性的影响。由于制度不是经过各利益群体及其代言人经过充分博弈而达成的,因而缺乏实质合法性,从而也缺乏权威,抵制或违背制度的行动增加。可见,制度应变性作为一种制度化行动,是嵌入在更为根本的元制度框架中的。元制度的合理性和刚性,决定了普通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失去合理性的制度是否能被具有合理性的制度所取代,具有合理性的制度是否能得到严格实施(即具有制度刚性)。中国的许多问题,缘于一些元制度缺乏合理性,以及某些具有合理性的元制度缺乏刚性。这势必导致制度摩擦和制度漏洞的持续存在。正因为如此,社会失范和机会主义也成为一种难以消除的现象。

如果说,普通制度具有合理性周期,会随着大环境的变化由具有合理性变成不具有合理性,那么,元制度则不应具有这种周期。换言之,元制度应是始终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一旦形成,就不轻易改变。它成为普通制度获得应变性、避免制度僵化的前提性保证条件。因此,在普通制度具有合理性的时候,元制度确保普通制度的刚性。在普通制度不具有合理性的时候,元制度确保能普通制度的应变性,即放弃不合理制度,建立合理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制度的嵌入性呈现为层叠性嵌入状态。经济行动嵌入在普通制度中,而普通制度的制定、运行和实施状况(制度化行动)则嵌入在元制度中。

上述这些制度嵌入性的维度具有什么方法论意义呢?上述制度嵌入性的各个维度,为我们从多角度分析制度对行为的影响,提供了一个分析性框架。当然,并不是所有的现象都可以同时从所有维度进行分析,这些维度的存在,为我们对社会现象进行制度嵌入性分析,提供了更多的方法论自觉。我们可以更为自觉地把要分析的对象放在制度框架的某个维度来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