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视域下的社会变革:云南民族关系演进与文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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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文化生产:民族关系与社会秩序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论题

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秩序变革的重要历史时期。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和半封闭社会到开放社会的重大变革以及政治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等方面的深刻变化、调整仍在进行中。具体到民族关系“民族”一词在中国出现甚晚。通常所说的56个民族中的“民族”与民族国家学说中的“民族”以及中国古代常用的“×人” “×族”等在指涉范围上并不一致。在概念上,“×人”“×族”之类的称谓应该更接近于西方学者使用的“族群”。为行文方便,本文中主要使用民族关系、民族格局的说法;在具体引文中,则尊重原文,可能会使用“族群”一词。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是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部分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第一章总纲的第四条又着重强调,国家应“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中央政府的帮助、扶持政策也对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这充分说明中国现行的民族政策是正确和成效显著的。但与民族因素有关的社会问题有所增加,一些地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工作日益繁重的现实也表明:民族理论研究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应该及时把握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探索创新,为民族工作的开展和民族政策的制定提出新的思路。

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并不是在孤立和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同民族之间通过贸易、通婚、迁徙、战争等不同形式的交往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结成种种联系,分化和融合始终存在。对任何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关系民族关系的内容是十分丰富和多样的。在本文中,囿于篇幅的限制,将主要讨论中央政权与少数民族政权的关系、汉族(民间)与少数民族(民间)的关系、中央政权对民族地区的治理等民族关系类型,而较少涉及民族间的亲缘关系、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关系、少数民族内部(民间)的关系。的处理和相关的各种制度性安排都不能不成为社会秩序建构的重要内容。尽管在民族研究史上曾经长期流行过民族关系“友好合作说”和“战争压迫说”两种观点,但作为对各民族间长期的、全面的联系和交往状况的概括性描述,民族关系的实际构成却往往是既具有和平交往、相互吸收和借鉴的一面,同时也具有压迫、战争、相互排斥和矛盾冲突的另一面,并且哪一方面能成为主导以及它的表现形式也常常是处在变化之中。王文光、龙晓燕、陈斌:《中国西南民族关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序言。对事物的分类不仅仅是进行归类,“而且还意味着依据特定的关系(如从属和支配)对这些类别加以安排”〔法〕涂尔干、莫斯:《原始分类》,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9页。,不同民族的区别和界分也是如此。就民族关系的内容而言,它不仅会涵盖不同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领域的交往与融合,也必定涉及组成某一社会共同体的各民族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治制度和时代背景下的社会地位差异。如在中国,从先秦时期流传下的“严华夷之防”、“内诸夏而外夷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和“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的民族界限区分,“有不贡则修名,有不王则修德,序成而有不至则修刑”、“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和“用夏变夷”的军事镇压与文教安抚相结合的政策,到和亲、都护制、羁縻制、土司制、盟旗制、改土归流乃至后来的民族区域自治等制度的变迁都既是不同时代各民族之间交往、联系的实际状况在当时社会秩序中的具体反映,也是历代统治者在协调、建构民族关系方面做出努力的集中表达。黄光学主编《中国的民族识别》,民族出版社,1994,第85~90页。

与其他古代文明主要以血缘、肤色来划分民族的归属不同,古代中国区分不同民族——即“夏夷之辨”——的标准则主要体现在文化上。大体上,中原王朝的皇帝、官员、学者和民众把已经接受汉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其他民族与汉族一起统统看成“化内”,而把那些坚持自身特有语言、风俗、服饰的民族置于“化外”。“化内”与“化外”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往往存在差异,法律适用上也有所不同。如以刑罚适中、轻缓规范著称的唐律中规定了“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的基本原则,其中的“化外人”即包括不受唐中央政权管辖的“外国人”(包括藩属国)和唐帝国境内尚未归化的各少数民族。根据这一规定,当属于同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化外人”互相侵犯时,应依照该国、该民族的“本俗法”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化外人”或属于不同国家、民族的“化外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律。沈寿文:《〈唐律疏议〉“化外人”辨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3期,第115~118页。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在清代被称为“苗疆”,其司法权和苗例之类的习惯法的解释权多掌握在土司手中,在司法的专横性和刑罚的酷烈性上往往会甚于内地。乾隆二年(1737年)规定:苗疆“一切(苗族)自相诉讼之事,俱照苗例完结,不治以官法”。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则进一步明确:云南“夷猓”地“改苗为民者,犯罪军流徒遇,照黔省例与民人一体办理”,“其实系苗民,未改苗言、苗服,犯军流徒遣者,仍照例折枷完结,其情罪较重或再犯不悛,亦照例将本犯折枷后,仍将家口就土流管辖,一并迁徙安插,不使混入腹地”。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第445~446页。

20世纪80年代末,费孝通首先将“格局”的概念引入民族关系的研究中,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理论,即中华民族是指现在中国疆域里具有民族认同的13亿人民,“它所包括的50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它们虽则都称‘民族’,但层次不同”。他认为,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形成的过程中,汉族起了凝聚核心的重要作用,“(汉族)不断吸收其他民族的成分而日益壮大,而且渗入其他民族的聚居区,构成起着凝聚和联系作用的网络,奠定了以这个疆域内许多民族联合成的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的基础,成为一个自在的民族实体,经过民族自觉而称为中华民族”。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3,第3~4页。当下,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已经成为中国学术界讨论中国民族关系问题的主要理论“平台”。费孝通之后,“格局”的概念在民族关系的研究中得到广泛应用,许多以“格局”为题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如《广西多民族格局发展轨迹述论》徐杰舜、罗树杰:《广西多民族格局发展轨迹述论》,《广西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第9~19页。、《略论唐宋党项政策与西北民族格局的互动》杨浣、陆宁:《略论唐宋党项政策与西北民族格局的互动》,《宁夏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22~25页。、《焕然在严控的气象中——论明代新民族格局的形成》张訸:《焕然在严控的气象中——论明代新民族格局的形成》,《宁夏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81~84页。、《西南民族的历史发展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关系述论》王文光、翟国强:《西南民族的历史发展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关系述论》,《思想战线》2005年第2期,第29~35页。、《从晚明辽东民族格局看“多元一体”理论》肖瑶:《从晚明辽东民族格局看“多元一体”理论》,《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第7~9页。、《先秦时期“武陵民族走廊”的民族格局》黄柏权:《先秦时期“武陵民族走廊”的民族格局》,《思想战线》2008年第3期,第121~122页。、《元明清时期武陵民族走廊的民族格局》黄柏权:《元明清时期武陵民族走廊的民族格局》,《三峡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第21~26页。和《清代开发:对新疆民族分布格局与关系的影响分析》王茜:《清代开发:对新疆民族分布格局与关系的影响分析》,《黑龙江民族丛刊》2009年第6期,第124~127页。,等等。总的说来,这些研究主要是从历史学的角度对民族关系演进的过程展开分析,其使用的“格局”概念并不涉及核心(中心)、非核心的划分,而多是就各民族的地域分布和人口数量的增减而言;在民族关系变化的原因方面则比较重视移民、军事征服和政府民族政策的影响,却较少提及文化因素。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致瓦·博尔吉乌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732页。。对研究社会秩序问题来说,任何全面综合的社会秩序理论也都必须探讨、检验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尤其是政治、经济之间的交互关系。冷战结束后,文化因素对国际政治、经济活动的影响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同步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人们越来越容易地感受到文化差异性的存在和文化交流的必要,“在全球秩序范畴下,文化歧异性日益凸显,程度之剧促使政治学家亨廷顿提出主张,直指世界正朝向‘文明冲突’的时期迈进”。〔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李宛蓉译,远方出版社,1998,第9~10页。相应地,文化生产在建构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确立国家认同、国家意识过程中的价值和作用也开始受到中国学术界的关注。部分学者在对现行民族政策的反思性研究中十分重视文化生产、文化因素的意义和作用,如马戎认为,未来应在“政治一体、文化多元”的框架下重新思考中国的民族问题,国家层面上,各族群应有基本的价值观念上的彼此认同,“而在‘族群’层面上,各个族群保持的特殊文化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和社会地位,每个族群对于其他族群的不同文化应采取宽容的态度并相互承认,和谐共存”。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第122~133页。周平认为,“包含各个民族文化因素的中华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巩固和发展的基础”,加强中华民族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挖掘历史上各民族融合的文化内涵,构建和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中华民族意识的发展。周平:《政治学视野下的中国民族和民族问题》,《思想战线》2009年第6期,第61页。胡鞍钢等则提出,中华民族文化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正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历久不衰的重要原因和力量所在,要加强对各族文化与中华民族文化一体化、共通共融的宣传,既不能把汉族文化简单地等同于中华民族文化,也不能因保护少数民族文化而排斥汉族文化。胡鞍钢、胡联合:《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中国民族宗教网》(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1~12页。

当下,国内学术界对文化生产与民族关系以至社会秩序的深入探讨尚未展开。这体现在一方面,在民族学和人类学领域,自费孝通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至今,把民族研究等同于少数民族研究。在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中“把包括在民族这个整体概念中的局部过分突出,甚至从整体中割裂出来”的局限性仍未能被很好地克服,不仅难以达到对各少数民族文化演进过程的全面认识,也不容易把握住这些民族在中华民族整体中的地位、它们和汉族的关系以及各少数民族互相间的关系。费孝通主编《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3,第296~297页。另一方面,已有对文化生产与社会秩序关系的探讨多是以实用目的为主旨,不是把具有丰富内涵的“社会秩序”的概念刻意简化为以法律、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控制、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和社会稳定,就是把文化生产置于单向地为社会秩序的维系提供精神动力、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或者说“教化”的固定框架之内,并不能够为现实中民族地区文化、政治、经济、生态的相互协调、互动发展和改革有关体制、机制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目前,虽然中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但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特点。在部分民族地区,分离主义与宗教极端思想有所抬头;外部政治与宗教势力通过外交手段、贸易谈判、新闻传媒和人员交往等方式所造成的影响较以往明显增强;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部分地区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出现了表演化、伪民俗化的趋势,各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性有时被刻意放大;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被有些人认为会给保护、传承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带来难以避免的冲击……这些伴随社会秩序转型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而出现的新现象、新矛盾和新问题不仅影响到中华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和公民意识的培育,也给保护、促进文化多样性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了许多不确定乃至消极的因素。

随着国体和政体的更替,在不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中国社会民族关系的实际状态自然会有所不同,而在任何类型民族关系形成和转变的过程中,不仅文化生产(或者说文化)曾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来源的作用,文化生产本身的主体和产品结构、产品内容、生产方式、区域格局也在发生缓慢但是永不停息的变迁。中国从以往的华夷、番汉对立到汉族成为中华民族的凝聚核心无疑属于民族关系研究的重要命题,而现在,以中华民族为核心,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同样也需要对各元之间的关系展开跨学科、多角度的深入研究。难以否认的是,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之间存在历史际遇的不同、文化习俗的差异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不仅会导致国内出现复杂的群体认同,也构成了以民族为基本分野的社会分层——主要表现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和文化权利等方面王建娥、陈建樾:《前言:族际政治研究的视野和目标》,王建娥、陈建樾等:《族际政治与现代民族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相较于作为中国疆域内各民族集团相互联系、逐步融合核心的汉族,用强调内部各元(族)地位平等的“中华民族”来作为中国各民族共同的统一称谓的历史要短得多。为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培育中华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国家安全,人们应该并且也能够从民族关系建构的历史经验、历史传统中找到启示和帮助。而以此为基点,考察中国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文化生产与民族关系建构之间的关联,并反观当下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其意义就不仅在于加深对中华民族逐步融合、发展壮大的历史进程的理解,还能够为有关文化生产与社会秩序的研究提供一些具有实证意义的典型材料和历史经验,对探讨改进民族地区的文化和宗教事务管理、发挥文化产业在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转型中的积极作用以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领域的协调发展等现实问题也会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