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福岭村陈氏宗族的经济形态与实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对于任何一个宗族来讲,其经济基础无疑是维系其共同体最主要的因素。本章重点从产权、经营、交换、产业、分配、消费、继承等七大关系来剖析福岭陈氏的发展变迁。
第一节 经济形态概况
相比于周边其他宗族,人多地少的福岭陈氏不以农耕为主,而是以做小生意等副业为主,整个宗族的兴起以及发展立足于共同利益上的相互合作。其土地占有以及产业形态等状况都与其他宗族呈现差异。
一 土地资源以及土地占有
相比于蕉岭的其他地区,福岭土地较少,是典型的“八山一水一分田”(1949年以前,福岭陈氏人均土地0.2~0.3亩,而相邻的矮岭钟氏人均土地1.6亩)。过去土地是占有制,先到先得,所以开基时间就成为各个姓氏土地占有的起点。福岭陈氏开基祖陈赒公于1507年开基,大约是明正德年间,而据说当地其他姓氏最早于元末明初就开始开基,而陈赒公经过三迁到福岭开基时已经是明中期,赒公之女嫁到矮岭钟姓为六世祖婆,所以福岭陈姓比钟姓晚了将近百年。
由于开基祖到达福岭已属后期,已有很多姓氏聚居于此,赒公所占有的土地有限,多数只能通过购买获得。根据访谈,赒公是以地理明师的身份来到福岭的,先寄居他人处,是食客,后来赚钱后才建屋开基。从赒公的个人传记来看,“……先生当鼎革之际,孑然一身。挺侍自立,不肯寄他人篱下……”。
整体而言,福岭地势平坦,但是聚居姓氏较多,人地矛盾突出,再加上石窟河造成的水患导致当地农业生产不太稳定,在过去沿村边而过的石窟河没筑堤坝,每逢雨季,村子就在汪洋之中。洪水过后,又出现内涝,因而农田失收,村民居住不安定,纷纷外出谋生。所以当地人口流动性较大,很多人因为躲避洪水而搬迁。自陈赒公开基之后,陈氏受到这两种因素的制约,也有很多子孙外迁他乡,甚至下南洋。据族人介绍,“旧社会,十家人有四家人去南洋做生意”。到第十世的时候,陈赒公的第二个孙子积珠公及其后裔就迁到他乡,而第三个孙子积玉公的四个儿子也迁到他乡。也就是说在赒公第三代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子孙外迁的情况。福岭陈氏以不断向外迁徙的方式缓解人地矛盾。
二 产业形态
上面也多次提到,石窟河特殊的交通区位优势形塑着福岭陈氏,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影响着福岭陈氏的产业形态。石窟河是往赣南各埠的主要通道。明万历年间长潭航道开通,但赣南、闽西一带治安不靖,影响商贸。至清康熙年间,石窟河流域社会稳定,航运畅通,商贸活跃。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议准江西省南、赣二食府广东盐”,因此粤盐赣米来往不息。福岭陈氏便是利用这一优势做起盐米生意。根据访谈,福岭陈氏主要在新铺圩谋生:一是跑米、盐运输;二是在新铺做买卖小生意;三是挑担。除此之外,也有人出南洋谋生。福岭土地极少,加上经常发生洪、涝、旱灾害,水利设施差,大家对于土地的重视程度很低,70%的农民没有土地,但租赁土地的人不多,因为可以通过市场弥补所缺口粮。所以对于福岭陈氏来讲,农业的影响是微小的,商业对于福岭人的影响是巨大的。正如当地人所言:“新铺圩是福岭人的食利场。”
三 生产能力
生产能力主要包括劳动力、生产工具以及生产设施等,在福岭由于男子都在外做生意,所以女性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而农业生产工具主要由家庭所有,房支或者宗族所有的生产工具较少。
(一)劳动力
对于福岭陈姓而言,人丁是主要生产力。当时赒公夫妻俩前来福岭村,生下瑀、璞、玮三个儿子,但是三个儿子分别在37岁、四47岁、27岁的时候去世。由于儿子多早亡,所以前两代人丁单薄,生产能力有限。待到第三代,陈氏有五个孙子,20个曾孙,福岭陈氏的生产能力才得以提升。但是,当时土地所能容纳的劳动力有限,所以已经出现了子孙向外扩散的趋势。福岭陈氏停留在土地上的劳动力很少,男丁多出外谋生,所以农业生产几乎由妇女承担。
(二)生产工具
由于福岭各家各户土地很少,以做小生意为主,对大型耕作农具的需求不高。在农忙的时候,同一祖堂的房亲会互借工具,相互换工,也有几户合作饲养耕牛的,叫作“共牛”,与20世纪50年代的互助组颇为相似。当然,有些房支也有公共的生产工具,比如石磨等,但是这种公共农具并非共同购买,而是某代世祖所留不好分,由后世子孙轮流免费使用。
我们这个石磨据说是哪一代的祖婆留下来的,当时她娘家看到家里没有,就送了她一个,后来就保留下来了,住在这个屋里的人都可以用……
(三)水利设施
“过去”福岭村的水利设施相当不完备。住在低地的族人,经常受到洪水灾害的影响;住在高地的族人,又饱受干旱之苦。通过访谈了解到,福岭村以前一遇到比较大的洪水,就要靠政府,通过保甲长将族人组织起来进行救济。但是政府的这种救济是有限的,还要靠自我救济。在福岭水利设施主要有两种:水圳和水井。
1.水圳
在福岭,住在高地的人需要常年修水圳来灌溉农田。根据访谈,水圳的修建与维护主要由祖堂尝田出资,由祖堂内的父兄组织,每家每户都会派人参加,因为这是公共事务。
以前我们的田地都在祖堂前面,我们的尝田主要就用来修水圳,每年由理事会的人组织,费用就从尝田里出,每家每户都去。……以前修的水圳都很简易,所以一两年就得修一次,除了祭祖之外,这是我们尝田收入主要的支出……
2.水井
水井是以房支为单位的,一般而言,每个房支在修建自己的祖屋时都会打自己的水井,水井不在围屋中,而是位于围屋外,主要供一个房支内使用。在福岭,最大的水井就是开基祖屋双方第,直径大约为2米。水井虽然从产权上属于某个房支,但是在使用上都是以“就近”为原则。
整体而言,福岭的水利设施主要靠自我维护,但是这种维护也是微薄的。在与族人的访谈中多次听到:“以前经常发洪水啊,一来洪水大家就往高处躲,都是自顾自……”
第二节 产权
共同的财产是宗族共同体的经济基础,其中产权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它决定着共同财产的所有、分配以及收益。本节重点考察福岭陈氏的产权形态,主要包括宗族的共同产权以及家庭的私有产权。
一 族产产权
福岭陈氏的宗族结构呈现为典型的“树形”,以宗族为核心不断分支和衍生,产权形态呈现多种类型和分层。对于福岭陈氏而言,族产包括公山、宗祠、祖屋、尝田四种类型。
(一)公山: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福岭陈氏的公山是开基祖陈赒公所购,位于祖屋背后,大约1000亩。因为是陈氏本族所有,所以族人都称之为“本山”;为开基祖所购,开基祖的后代共同所有。
但是,随着陈氏宗族的分家和分化,族人纷纷从老祖屋搬迁出来,在其他地方各自居住,离公山的距离越来越远,从而出现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本来本山是陈氏族人共同所有的,但是在最初土地资源分配上,长房比较富裕,并且人丁最多,其购买或者霸占的土地都是比较平坦、水利条件相对较好的河堤地;而二房开始人丁较少,二房的开基祖通过与周边的杨姓联姻,获得了部分土地,但是随着人丁的增多,可供二房子孙居住的土地越来越少,所以只能到比较旱的地方开荒,改造田地(从现在二房所居地的地层都有大量的砖石这一点可以印证),水源就显得相当重要,所以二房傍山而居。按照“近者为业”的原则,最终本山的使用和管理归二房。当然,使用权并不是封闭的,长房的人也可以到山上割草,但是只能偷偷地去,只能割草,不能砍树,因为要保护水源。
问:有公山吗?
答:有。
问:那是怎么来的?
答:祖宗传下来的。
问:公山归谁所有呢?
答:归我们二房所有。
问:公山不是祖宗留下来的,为什么归二房所有啊?
答:因为我们住得近,灌溉需要水源。
问:那怎么维护呢?
答:以前有乡规民约,公山的大树不能砍伐,取柴只能用枯萎的或者野草,如果有人偷偷砍柴,轻则罚款,重则游街示众。
问:那长房是否可以来本山?
答:理论不可以,但是实际上如果真有人来了,也不会那么严苛地管。
问:为什么呢?
答:都是祖宗留下来的,大家都是姓陈的,但是砍树就不行,只能来捡草。
问:那本山有没有什么凭证呢,类似现在的产权证呢?
答:不知道,没听说过?
问:那怎么区分山的界限呢?
答:以水源为界,水源留在这里的是属于陈氏二房的公山,水源流到其他的属于其他村……
在访谈的多位老人中,凡是二房的人都说本山是属于二房的,但是长房的人也可以去割草。凡是长房的老人都说本山是全部陈姓子孙所有,但是长房的人很少去本山割草,都是到别的人少地多的地方去割草。由此可见,从所有权上来说本山是全族所有,但是使用权和管理权主要归二房所有,这种产权的差异主要基于便利性。
(二)宗祠: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致
宗祠是福岭陈氏的典型标志。陈氏宗祠位于福岭村相对中心的位置,面积有1000多平方米,一直由陈氏族人共同所有,并且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是一致的,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一是只要没有违反族规、被开除族籍,所有陈氏子孙的牌位都可以供放在陈氏宗祠;二是宗祠内所有的桌椅板凳、房间属于全族人共同所有;三是使用的共同性,宗祠主要用来议事、收租谷以及举行一些公共活动,而且这种使用是不分房支的,所有陈姓人都有资格。根据访谈,在1949年之前,在族人的记忆中,陈氏宗祠的主要用途是收租谷和议事。
以前我们的尝田都在外地,收租的时候当地的佃农就会自己拖车抬到陈氏宗祠,因为我们五云楼离陈氏宗祠较近,每年收很多租谷,大家都推着大车,我们的小祖堂没地方放,就到陈氏宗祠收租。每年不止我们,也有其他房支的在那里收租……
笔者收集到的民国档案有如下记载:“兹定于本四月十五日上午十时在福岭陈氏宗祠召开本乡乡绅保甲长联席会议,商讨今后乡内治安禁政等重要事宜……”此乃蕉岭县金丰乡乡公所通知书,署名是乡长陈绍铨,而陈绍铨即为福岭陈氏的大父兄,可见当时陈氏宗祠主要由族内父兄管理和使用。值得注意的是,陈氏宗祠虽然全族人都有使用权,但不能私人使用,最小的也是以房支为单位,办理公共事务。
(三)祖屋
对于福岭陈氏来说,属于全族所有的祖屋只有一间,那就是开基祖屋,由陈赒公开基而建,位于双方第,属于福岭所有陈姓人所有。虽然后期将这一片地区划到隔壁矮岭村,但是其仍然属于福岭陈氏人所有。双方第祖屋的产权形态也呈现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长房和二房人丁兴旺,所以纷纷从祖屋搬出,而三房人丁稀薄,一直住在双方第祖屋,所以开基祖屋主要由三房的几户人家代管和使用。与公山不同,双方第祖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造成了祖屋的衰败。因为三房人丁和财力都有限,所以其对祖屋的维护不利,并且随着陈氏宗祠的建成以及各子孙纷纷新建自己的祖屋,开基祖屋对于子孙的重要性越来越小。对于陈氏子孙而言,开基祖屋的所有权更多是象征意义上的。
现在整个祖屋还是木质结构,中间的天井杂草丛生,没有神龛,只有一张桌子上孤零零放着一个牌位。由于三房人丁单薄,现在居住的只有三五户,所以修葺祖堂的费用很少。为了凑齐祠堂的基本费用——比如电费,先由有钱人垫付,然后将祠堂门前的池塘承包给他,以抵费用。通过访谈三房的农户,他们说:“本来以前池塘是属于三房的,但是其他两房势力比较大,说他们也都有份。”
可见,从所有权上,祖屋是陈氏三个房所有,但祖屋使用权主要归三房,而三房是弱房,有时所有权和使用权会产生抵牾。
(四)族田
对于福岭陈氏而言,开基祖并未购置族田,直到万历天启年间的时候才有族田。
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蒸尝之设,所由来也。我祖尝银始于万历之季,天启之初。皆添丁进契者所出。其后又东人献深,积少成多,于顺治戊戌年爰置石窟矮坝子田租壹拾叁石并田面住场坝地,一应在内,官民米壹石柒斗,纳粮照通规矩,早冬随粜,其银照牌次第。各领六两写田为凭,供利壹两贰钱。冬季领银者减利。不论先后,俱于八月初一日,在祥云盖月坟前完明。如无银完,即将其田为尝。再三圳圩棉地一块,收税供祭,其所留遗,亦非渺少矣……
从以上记载中,可以看出福岭陈氏族田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族田由子孙出钱所捐
与周围其他宗族不同,重商的福岭陈氏,其族田始于祖尝银,而祖尝银则是子孙所捐,建立在子孙共同利益基础之上,所以是否捐银就成为子孙是否可以享受族田的重要标准,从而将血缘关系进一步缩小。
2.族田在外地
福岭陈氏本地土地有限,所以多在外地买田,族田也不例外。根据上面的记载,族田是在矮坝子也就是如今的矮车,而并非在本村。族田在外地就决定着族田的管理依赖于当地的佃户以及乡绅,在福岭大多数房支的尝田也多在外地。为了对族田进行妥善管理,福岭陈氏祭祖聚餐时都会邀请当地的乡绅参加,进一步扩大了宗族的交往范围。
3.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上面也提到福岭陈氏族田起始于子孙的捐赠而非祖上给予,并且对于重商的福岭陈氏而言,其更注重契约精神。上寿公祭会序有如下记载:“……迄今十四余世,前数代之祖,并无尝费。抵存旧规,春祭先祖悉照份收钱,每份出钱六十二文,凑份祀祖。秋祭上寿祖系用尝费依春秋分份分胙。未入份者不得与……”由于祖尝来源是按份收钱,因此在祭祖享利的时候,“未入份者不得与”,表明这种产权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对等的。
二 “房”产权
整体而言,福岭长房最强,二房次之,三房最弱。对于福岭陈氏而言,其出现分化的时间较早,并且这种分化出现在房内部,所以长房的强势主要依赖某些支系的强大,并且这些支系构成了“房”的主要部分。其中长房内文峰公比较强势,二房文明公比较强势,三房整体偏弱。
(一)以“私”壮“公”
长房的强势主要起源于十一世的文峰公。长房的文峰公购置了尝田30石,书田8石,由文峰公的子孙共有。根据陈氏族谱记载:
文峰公夫妇乾惕持家,四十岁创业百余石,其田由三房均匀分后,存尝田三十余石,昭三大房轮流,每年限春分日裔孙到坟前致祭燕饮,另拨书田捌石一斗秀监均收……
文峰公祖祭薄序也有如下记载:
我祖乡饮大宾,讳荣,字文峰,嘉靖辛丑年生,天启壬戌年殁。葬西山飞龙吐珠形,享年九十二,少时家固不饶,得曾林两孺人相与操作劳苦,遂骎匕为富人,置产百余……
文峰公置产之后,给后世子孙再度致富积累了资本,其十三世、十七世、十八世子孙皆在此基础上实现财富再积累,共同铸就了长房的强大。
(二)子孙派捐
除此之外,为了奠定长房的强势地位,长房十三世裔孙还为长房第十世祖——积贵公——购置了尝田。从积贵公的祖祭薄序可以看出,与族田一样,积贵公的尝田也是由子孙派捐,由114人出资,除祭祖之外,剩余由这114人所分。
隐乐德寿公(积贵)幼稚成家,克勤克俭,克光厥前,克裕厥后。洵我先祖之一人也。迨后孙子彬矣。升堂接踵者,复有其人,报本之怀,谁能自己。曾孙锳等念昔先人,不拘房分,抽出分资此一百一十四人,每年将此数肉之,领其银,供其利,爰置尝田八石四斗,官民米一石一斗九升七谷。正春秋之祀,凡有祭余,俱照一百一十四人领。庶年此多彼寡之嫌,不犹名曰蒸尝……
除了长房之外,二房的公田主要是文明公所购,根据访谈,其田在外地,租谷主要用来祭祖,由文明公子孙所有。除了尝田外,文明公也设置了8石谷书田。
三 “支”产权
对于福岭陈氏而言,其宗族的发展起点都源于某一支的强大,上面提到的文峰公就是长房积贵公的二子。所以,相对于“族”和“房”,“支”是更加清晰有效的产权单位,并且随着血缘共同体的不断延续和分化,支系越小,产权界限越明晰。“支”所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尝田、尝店、书院、水井以及其他所有物。
(一)“公尝”和“私尝”
福岭陈氏由于不断分化,支系不断再分置自己的尝田,久而久之,就出现“公”和“私”之分。尝田所置时间越久远,越多子孙享受,称为“公尝”;时间越近,越少子孙享受,称为“私尝”。福岭陈氏不同房支的强弱与其“公尝”和“私尝”有关。
1.强房强支
福岭陈氏的最强房是长房,长房的最强支就是文峰公—玉寰公支系。这支的强势一则体现在人丁上,二则体现在财富上,并且以玉寰公为母体继续繁衍致富,分化出不同支系,文峰公—玉寰公派下分支占到福岭陈氏所有分支的47.37%。文峰公有积蓄后,均分给三房,并置尝田由三房轮流收租,这就为十三世的玉寰公做生意提供了资本。之后玉寰公做生意致富,又在本地和外地购置了尝田,而后玉寰公的子孙在此基础上建屋和店铺,有钱的子孙又购置了小房支的尝田(见图3-1)。
图3-1 长房文峰公派下支系
从图3-1可以看出,玉寰公的尝田由其子孙后代所有,所有的子孙都会分到土地,有权在其地面上建店铺和房屋。但是小支系的,比如大夫第、五云楼的尝田由自己祖堂或者楼第的人所有。以大夫第为例,大夫第的锦徽公有自己的百亩尝田,锦徽公所有的子孙都有份,锦徽公的二子东明公迁出后购置了自己的尝田,东明公的尝田只有其子孙有份,这样东明公的子孙就享受“多重产权”。整体而言,强大的支系可通过提留公田的方式壮大房的势力,并且房内轮流收租的方式又使房支内小家能够有机会获得经商资本,从而实现财富再创造。最强支累积财富过程如图3-2所示。
图3-2 强支财富累积示意图
2.强房弱支
有强支就会有弱支。对于福岭陈氏而言,长房除了文峰公的强支外,还有很多弱支。下面就以文猷公的支系为例,如图3-3所示,文猷公的支系分化相对简单。
图3-3 文猷公支系图
十三世的奇思公先从梅子树厦迁出,建了塘颈里的伯公厅,并购置了尝田3石,由奇思公子孙所有。十四世日佑公的和屋子祖堂并没有尝田。从十四世后又分出一支——十八世的悦乃楼,有公田水田3石,旱地4石,由悦乃楼的子孙所有。可见,相比于长房的文峰公,文猷公的支系在公产上是薄弱的。
3.弱房强支
相比长房,二房相对较弱,分支也较少,但相对也有强支,以十一世文魁公和文明公的支系为例。文魁公子孙的尝田是由十三世的奇信公在外地(油坑)购置的,每年收到的租谷至少有60石(如果按照50%的租率计算,可能有40亩)。同时,文明公的公田也有百亩在外地,具体数字已经不得而知,但是根据老人回忆,以前文明公的7个儿子,每年收完蒸尝回来,每个儿子可以分到一大筐猪肉。“虽然长房人多,占的地方多,但是我们二房的文明公也很强,以前在外面买了很多尝田,以前收租要收7天,只不过后来打官司把尝田卖了……”
4.弱房弱支
与强房强支相对的是弱房弱支,比如现在的三房,由于人丁少,自然没有分支,也没有自己的公田。福岭分支尝田对比见表3-1。
表3-1 福岭分支尝田对比
〔3〕这里的支系有很多支,有些支系没有尝田,特不在表格中罗列。
(二)尝店
福岭陈氏因商而兴,所以在福岭陈氏的发展中,除了尝田,尝店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这种重要性尤其体现在支系的发展上。从产权的生成上来说,陈族人的尝店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继承产生的尝店,这里又分间接继承和直接继承。间接继承就是新铺圩的土地由上代人所买,后人在此基础上修建尝店,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共同祭祖。根据陈族人口述:长房在玉寰公的时候,就在新铺圩购买了大量的田地以及店铺,一部分留作公共经营或者出租,用作祭祖,一部分分给子孙。直接继承一般发生在尝店数量很多的房支,由于数代的积累,子孙后代直接继承店铺,比如东明公的子孙几乎家家都有尝店,这种形式类似于“公产私用”,也就是所有权在公,使用权在私。二是直接购置的尝店,主要是某一世的祖公发财后直接购置。据说二房十九世的润文公因做盐米生意发了大财,曾经在新铺圩有23间尝店(如表3-2所示)。
表3-2 1949年前各房支的尝店数量
(三)祖堂/祖屋
1.房支单独产权
福岭陈氏大多数祖堂和祖屋是某一世某一个祖公所建,为其直系子孙单独所有,比如十一世文峰公的新屋厦祖堂以及文明公的祖堂等;还有一种形式是子孙后代为其先祖所建,比如十一世文翰公的祖堂就是由十五世的世荐公所建,而文翰公另外的支系,虽然没有出钱,但是基于共同的血缘也有所有权,文翰公其他支系也依附于世荐公支系使用祖堂、参加祭祖。
2.房支共有产权
福岭村除了一个支系单独建祖堂之外,还有一些是几兄弟合建祖堂,随着子孙的繁衍,祖堂由初建祖堂者所有。长房十一世的梅子树厦祖堂就是由文峰公、文猷公、文侃公合建,由其四个祖公的子孙所共有。此外,和屋子祖堂也是此种形式,据传,和屋子祖堂最先属于文礼公后代,十四世日佑公从塘颈里搬下来依附文礼公祖堂。以前祭祖时是一人使用一半,后来文礼公的子孙基本都外迁或者去世了,所以和屋子祖堂重建后就变为日佑公的祖堂。这体现着产权的转移和变化。
随着人丁的增多,祖堂和祖屋的产权也时常发生变更。因为大量的人丁外迁,就会将祖屋多次变卖,从内向外扩散,但是这种扩散性在长房和二房出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对于长房来说,由于分支多,其房支间产权界限相当明确,祖屋的变卖不能超出一个房支的界限。“以前很多人下南洋,出去的人就会将祖屋卖给房亲,但是只能卖给本房支的人,如果你把我们五云楼的屋子卖给儒林第,那绝对是不行的……”但是对于二房来说,岭下祖堂祖屋的变卖就超出了房支的界限。“你要问我祖屋最先属于谁,我也说不清,应该是四个儿子都有份,但是中间有买有卖,我就记得以前这一半都是文明公的,那一半是文章公的……”可见,从产权界限上,二房并没有长房那么明晰,“长房人多,居住分散,我们二房人少,住得近,以前都是一起祭祖,一起出门,非常团结,不分你我……”。
(四)书院
除了宗族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田和店以外,书院也是支系重要的公共财产,属于本房支内的所有人共有。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支系都有书院,但是一般实力比较强的房支多有书院。访谈者能够回忆起名字的书院分别属于以下几个支系:育英书院——五云楼,蛟庭书院——儒林第,育桂书院——桂昌公,培兰书院——兰昌公,礼文书院——硕任公,秀峰书院——连秀公。书院多用来供自己房支的子孙读书,由本支系有文化的人担任老师。整体而言,从总量上说长房拥有的书院最多,二房相对较少。
(五)水井
1.饮用水井
过去,灌溉和饮水对于福岭陈氏非常重要,所以各个分支在建祖堂和祖屋时,必定会建公共的水井,一般这些水井会就近修建,多为房支的始祖所建。虽然没有硬性的措施防止其他房支的人使用,但是相互之间距离太远,也保证了自己的单独使用权。
东明公祖堂整体上形似夜蟹游岗,左右两边的水井就像是螃蟹的眼睛。这些水井由东明公所建,陈姓子孙都可以用,但是一般别人不会来用,……因为太远了,不方便啊……
2.灌溉水井
除了饮用水井之外,还有一种是灌溉水井,相比饮用水井,这种灌溉水井封闭性和排他性较高。福岭村的灌溉用井长房居多,因为二房的田地靠山,可以就近获得灌溉水源。而长房的田地离水源山较远,并且长房也不被允许去水源山取水,所以长房田地的灌溉主要靠井水,多是田地相邻的人合建,按照谁出钱谁受益的原则,彼此监督和约束。
以前都是大家自己打井灌溉,谁建的谁用,如果有不出钱来打水的,被发现了就会被揍,以前因为抢水发生的事情很多……
(六)房支山
本山是福岭陈氏的族山,除此之外,福岭陈氏还有两个房支有自己的房支山。一个是二房十九世润清公所买的瑶前山;另一个是长房文礼公子孙十八世秀天公所买的风水山。瑶前山大约有200亩,有山契为凭,平时主要由润清公子孙管理,其他房支的子孙也可以去割草,但是不能砍树。而秀天公的房支山大概只有10亩,主要是为了抵挡风沙,是州司马第的风水林,也不能砍树,只能割草。
(七)其他产权
除了以上类型之外,福岭房支大多都有池塘或者叫风水塘,属于本房支人所有,主要用来租给本房支的子孙养鱼,子孙交租给祖堂,用作祭祖以及修缮祖堂的费用。
而长房文让公的房支并没有自己的尝田,只有属于自己房支的果园。果园位于祖堂背后,大约有2亩半,果园出租给本房屋的子孙经营,收租用于祭祖等公共费用。
四 家户产权
对于福岭陈氏而言,以家户为单位的产权形态主要有三种类型:田地、店铺以及房屋。
(一)田地
由于福岭人多地少,所以每家每户所拥有的土地较少,土改时人均仅2分地左右。通过访谈不同房支的老人,整体上1949年以前福岭陈族人家户田地来源多样(如表3-3所示):一是继承祖上;二是分到公田;三是买田;四是租田。有很多农户的土地来源于公产,但是基本由家户自己使用。虽然家户有使用权,但是没有所有权,也就是不能变卖,比如农户七和农户八,虽然经营权和使用权归农户所有,但是土地不能变卖,如果私下变卖,父兄便会出来干涉。而对于自己的私有土地,农户则有权买卖,不过对于福岭陈氏人来说,各家户在本地的土地占有量相当少,一般情况下很少变卖。所以1949年以前福岭陈氏家户的私有田地有部分是完全产权,也有很大部分是有限产权。
表3-3 不同祖堂1949年之前农户土地所有情况的随机调查
注:资料来源于访谈农户的资料整理。
到土地改革之时,分田到户进一步确定了福岭陈氏家户的土地私有产权。笔者获得一份土地改革时尚锦居一户村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上面清楚表明土地由一家四人所有,土地种类、位置、面积以及地基四至等(见表3-4)。
表3-4 1952年土地改革农户土地所有权证
续表
续表
从表3-4可以看出,此农户家中有房间12间,田地有1.559亩。
据《蕉岭县志》(1992年)载,1949年前三年,全县耕地总面积12.3万亩,其中尝田4万多亩,占总面积的33.18%。从表3-5可以看出福岭陈族人公田占到约26.51%,其中5.26%的地主占有全村17.03%的土地,2.75%的富农占有全村3.06%的土地,26.64%的中农占有27.64%的土地,48.35%的贫农占有全村17.97%的土地。综合表3-4、表3-5可以初步判断福岭私人所有权的情况。
表3-5 福岭村1952年土地改革统计
注:资料来源于蕉岭县档案馆土改统计资料。
(二)店铺
除了最重要的土地之外,福岭陈姓人拥有店铺的也不少。一般都是个体发家之后所购买的,比如二房上新屋的一位农户,其父亲就是自己购买店铺开药店,其叔叔就开米行。当然也有继承的店铺,这种与尝店有些类似,但是其所有权归公共所有,个体只有使用权。对于店铺的买卖,如果是继承公产的,变卖时需要经过全房支的同意;如果是各家户的私有财产,则可以随意变卖。变卖时除了买卖双方外,还需要关系好的父兄或者亲戚作见证。民国期间,为了加强税收和管理,政府统一对店铺进行了确权颁证,明晰个人产权,私有财产变卖时要交税,并且要经过当地政府认可方才生效。
(三)房屋
1.围屋的产权
福岭陈姓人过去虽然大多住在围屋里,但是一旦分家之后,围屋里的房间也就归各家户所有,各家拥有单独的厨房或者灶头。虽然各家户有所有权,但是房间不能也无法变卖,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房屋都是祖上传下来的;二是房屋在分配时都是插花分配,族人相互监督;三是围屋里都是同姓同亲居住,外姓人也不愿意来买。如果房屋空闲,则由本屋内的长辈内部调节变卖或租给本屋内人丁多的家庭。
围屋的房间一般没人卖,一方面是因为祖上传下来的,而且大家都住在一起,相互看着呢怎么卖,再说别人也不敢过来买,都是我们姓陈的人,谁敢住在这里啊……
问:那如果有的家庭房子多人少,有的家庭人少房子多,怎么办啊?
答:那就是一些人丁多的房头和人丁少的房头商量,租借其住不完的房屋,因为房亲,一般都会互相帮助的……
2.自建房屋的产权
当然,并非所有的人都住在围屋里,随着人丁的增多,很多子孙迁出去在外建房子。对于福岭陈氏而言,有很多人在新铺建房子。这些房子是单屋独院的结构,属于私有财产,具有完全产权,可以变卖。从笔者收集到的一份民国契约可以看出当时房屋变卖的过程。该契约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私人购买房屋,政府要抽税,税率断卖值百抽六,典卖值百抽四;二是房屋的四至;三是中间人、在场人和代笔人,在场人是卖方的亲戚,在场人一般是关系好的父兄。
3.外出者的房屋所有权
为了缓解人多地少的矛盾,很多福岭陈氏子孙下南洋或者外迁。虽然外出者常年不在本地生活,但是其依然对房屋有所有权、继承权和收益权,不过这种权利多是一种名义上的权利,因为本人并不居住,实际的使用权则由屋内的长辈或者房亲决定,当本人回来时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便生效,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二为一。
第三节 经营
1949年之前,福岭陈姓人基于不同的产权形态形成多种经营形态,出现共同经营和家庭经营。共同经营是指对于共同财产的经营,有集体经营和个体经营两种方式;家庭经营是对家户私有财产的经营,主要有自我经营和合作经营两种。本节侧重从经营形态来呈现福岭村当时的情况。
一 共同财产的经营
共同财产主要是指族、房支的公产,包括尝田、尝店和公山等。对于福岭陈氏而言,每个房支共同财产的体量不同,其经营方式也各具特色。
(一)祖尝
福岭陈氏的族产大多为后代添丁进契所置,并非祖宗所留,所以在经营的时候特别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1.出租
福岭陈氏的祖尝位于矮坝子(如今的矮车),因为田地离本村较远,所以出租给当地人耕种,福岭陈姓人一年收两次租谷。至于如何收,据族人说是房支轮流收租。
2.供利
做生意起家的福岭陈氏深知如何维系祖尝。从“依族规,其早冬谷随收随粜,……供利一两二钱,冬谷收者减利……”可以看出,收到的租谷要向上交一两二钱的利息,并且利息随着收成的差异有所浮动。
3.没收为尝
“不论先后,俱八月朔日在赒公坟前完明,写田契为凭,如无银还,则将其田为尝……”这是福岭陈姓的祠规,上面清楚地写着八月在开基祖陈赒公的坟墓前交税或者纳银,并用田地作为抵押,对于无法按时上交利息的人,则按照规定没收其田,征为尝田。这在祖尝的经营方式上是一种变相的再扩大。
(二)房支田
对福岭陈氏而言,房支尝田有本地也有外地的,外地多出租,本地为多房支管理。不同房支各置尝田,形成了不同的经营模式。
1.外地尝田
福岭人多地少,所以福岭陈族人有钱后多在外地置田产。因为距离较远,外地尝田多出租给当地的村民耕佃。对于福岭陈氏而言,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以家庭为单位轮流收租;一种是以房头为单位轮流收租;一种是专人管理。
(1)“按家轮收”。“按家轮收”其实就是房支轮流收租后,房支内部家庭间也轮流收租。福岭陈姓很多房支是轮流收租,按照谁收租谁负责祭祖的原则,所有的收成由轮到收蒸尝的主家安排使用,用族人的话说就是“除去祭祖费用,剩下的全是自己”。最为明显的就是大夫第,据大夫第的老人介绍,大夫第的开基祖东明公的尝田由其两个儿子所属的房支各自轮流管理,房支间轮流后,再在同一房支内部按照家庭轮流,人少则三年轮一次,人多则十年轮一次。除此之外,东明公两个儿子桂昌公和兰昌公又分别有自己的尝田,桂昌公的尝田由其子孙内部轮流,兰昌公的亦然。这种方式能够保证子孙都受益,轮到的主家有完全的自主权,主办一切房支内的公共活动。轮流收租使子孙有机会经营巨量公产,从而为小家致富积累资本,所以1949年之前大夫第是福岭最富裕的房支。但是这种方式受到人丁的限制,人丁少的房头机会更多,积累资本更快,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贫富分化。
大夫第尝田的轮流管理不用交租,但是有的房支即使尝田是轮流收租,也要交一部分到尝上,这种交租实际上就是把祭祖等公共事务从个体家庭转移出去,交的租用作祭祖等公共事务。瓒绪楼就是采取这种方式,其尝田由四大房轮流收租,每年交租给父兄,由父兄组织主办公共事务。
(2)“按房轮收”。除了以家庭为单位的轮流管理之外,还有以房头为单位的轮流管理,也就是说尝田在房头之间轮流,但是房头内部的家庭不轮流,而是交给一个专人打理。福岭长房石鼓潭州司马第的十八世子孙——秀天公——做米盐生意,赚了钱,在三圳、九岭、潘田、油坑、矮岭、南山和北方等地购置了很多尝田(具体数字不清楚,但是可以推定数目必然不小)。秀天公的尝田就由秀天公的四个儿子轮流收蒸尝,但是房支内部的各家则不轮流,而是从各房头找出一个有文化的长辈固定负责,轮到哪个房支,就由哪个房支管理尝田的人负责祭祖等公共事务。
(3)专人管理。有些祖堂的尝田不分也不轮流,而是直接选出一个专人管理。文魁公祖堂就是这样,文魁公祖堂的尝田是十三世的奇信公在油坑等外地购置的,每年收到的租谷至少有60石。尝田不是轮流收租,而是房支内选择靠得住的人专门管理,所选之人不一定是父兄,而是值得信任且有专业才能的人。
相比于第一种经营方式,后面两种方式虽然没有最大限度地为个体家庭发家致富提供机会,但是能保证相对公平。公产由专人管理,任何一家遇到事情都可以获得救助的机会,从而避免内部轮流造成的贫富分化。
2.本地尝田
福岭陈氏虽然有大量的尝田在外地,但是还有一些尝田在本地。相比外地大量的尝田,本地尝田数量相对较少,其经营方式分为三种:轮耕、父兄所耕和出租,其中轮耕又有交租和不交租两种。
(1)轮耕,不交租。根据二房老人的回忆:“本村的尝田则给房支的家户轮流耕种,不用交租,所得都用于祭祀,多少都由轮到的家庭负责。不过本村的尝田一般比较少。”而长房乃祖楼有水田3石、旱地4石,尝田由两个儿子轮流耕种,不需要交租,但是要负责秋祭。
(2)轮耕,交租。墩子下除了在外地有60亩尝田外,在本地还有几亩尝田。本地尝田由本屋的3家人轮流耕,交一半的租给尝上,而外地的尝田出租,由固定的人管理。
(3)父兄所耕。还有一些房支的本地尝田由父兄所耕。在访谈中,有两位老人如此回忆:“我们五云楼解放前有60男丁,尝田10亩左右,由父兄所耕,不过要到陈氏宗祠交50%的收成(一年交两次)……”但是,这些尝田有时又不是直接由父兄耕作,而是出租给其他农户。据德星第的一位阿婆回忆:“我们家当时没有土地,是租种父兄的土地,他自己好像没有土地,可能是公田……”
(4)出租。除了以上三种方式之外,本地的尝田也可以出租给就近的农户。据长房石鼓潭绍德堂的老人介绍,其尝田在本地(具体数字不清楚),主要出租给附近的人耕种,由各房轮流收租。而同为石鼓潭的州司马第也是如此。“州司马第本地还有尝田,出租给需要土地而没有土地的子孙耕”,而同为文礼公后裔,住在州司马第附近友和堂的一位阿公就回忆道:“我们友和堂没有尝田,他们怀德堂有,……当时我家没有土地,租的是州司马第的尝田……”根据多位老人的回忆可知,石鼓潭主要是长房第五子文礼公的后裔,其内部分为友和堂、友恭堂、怀德堂以及州司马第。几个祖堂距离较近,其中怀德堂有4亩尝田,2亩在本村,而州司马第在外有尝田60多亩,本地也有,其两个房支本地的尝田皆用于出租,出租顺序是先给本房支的子孙再给邻近房支的子孙。
3.尝田尝店纳税
因为福岭陈姓尝田有本地和外地两种,所以其纳税形式也有两种。一般而言,如果尝田在外,那么交税则是按照“谁耕谁交税”的原则,收尝租的人只收尝租,不负责纳税;但是如果是本地的尝田,子孙只需要按规定交上租谷,至于政府税,则由管理尝田的人来支付。具体纳多少老人们不清楚,但是据说交地主的租一般是50%,国家的税一般低于地主的地租。对于尝店纳税多少,族人多数不知,但是据镇平县志记载:“尝饷原无定额,镇平尝店十一间,每间月收五两耗银五钱,共银六十两零五钱,每年八九月间解布政使司充饷。”
(三)子孙田
福岭陈氏的房支田和祖尝田都是建立在尝田高度集中的基础上,而在福岭村的另一些房支,公田的性质是子孙田,其采取的方式是分开经营、集中管理,也就是说尝田分给子孙耕种或者管理,再定期交租到尝上,尝租由房支集中管理和使用。而交租方式又可以分为按份额交租和按土地亩数交租。
1.分田,按房支轮耕,按份额交租
据福岭二房超元公祖堂的老人介绍,超元公祖堂有70石谷的子孙田,两个儿子一人35石,其中长房又分为7个小房支,一个房支分到5石谷田耕。尝田由房支内的子孙轮耕,交收成的10%到尝上,阿公所在的房支10年才能轮一次。
2.分田,按人丁分,按亩交租
福岭长房的德星第就是如此。德星第的开基祖——连秀公——过台湾继承父亲家业,挣钱后买了30石谷田,这30石谷按照子孙代代分下去,一年一亩交2斗半米给连秀公祖堂,用于祭祖、祖堂的维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虽然从性质上来说,以上两个房支的田是子孙田,但是在族人眼里,它们都属于尝田的范围。相比于尝田轮流管理的房支,这两个房支的家庭多贫穷,公平性却是最高的,所以在土地改革的时候,这两个房支内没有地主,也没有工商业。
以前我们德星第几十户人家,大家都过穷,在外面做些小生意,没有太过富裕的,大家都差不多,所以当时土改的时候我们屋内没有地主,大家都不富裕……
(四)书田
福岭陈姓虽然以经商为主,但是也特别注重教育。文峰公的传记有如下记载:“余不能读祖父书,然念昔先人,窃不禁潸然涕下,回忆先父见背时,嘱以读书力行,毋失家世渊源……”所以文峰公是最早置书田者。根据中国台湾彰化鲜永靖乡五汴村的族谱记载:“另拨书田租捌石一斗,秀监均分。”之后,长房和二房都设置了书田。总体而言福岭陈姓的书田是以房支为单位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资格限制
书田顾名思义是以激励子孙读书为指向的,所以在福岭陈氏享受书田是有资格限制的。比如文峰公设置的书田其资格就是“秀才和监生”,二房的书田也是只有秀才才可以享受。
2.终生耕作权
对于福岭陈姓而言,凡是符合资格的人对书田拥有终生耕作权,并且不用交租,不能继承,只允许资格人或者其亲属耕作,一旦资格人去世时,书田便收回。在福岭,凡是有财力的房支多有书田,长房的书田主要集中在上学堂和儒林第,而二房则主要集中在文明公的房支。族人凡考上秀才者,都可以终生免费耕种8石谷田。根据老人的回忆:“当时二房的陈淑兄(音译)考上秀才就获得过8石谷书田。”
3.赋税
因为福岭陈姓的书田是分给读书人耕作的,不需要向尝上交租,所以国家的田税按照“谁耕种谁交租”的原则,据族人回忆,民国时期,国税一般是一石谷田两斗米,由耕作的人自己缴纳。
(五)尝店经营
如前文所述,福岭陈氏除了尝田,尝店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尝店以房支为单位,形成不同的经营和管理方式。
1.经营
福岭陈氏的尝店主要有两种经营方式:第一种是出租,一般是出租给外村人,也有本村人,比如儒林第的3间尝店(名字分别为“老昌记”、 “林利诚”和“晋丰记”),一间出租给外村人,两间出租给本村人;第二种是按照房支轮流经营,瓒绪楼的10间尝店就是房支轮流经营,石鼓潭邵德堂的一间尝店就是出租给子孙轮流做生意。
2.管理
尝店的经营方式决定着其管理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房支轮流收租;一种是由固定的人管理;一种是集体管理。陈氏的大多数房支主要采取房支轮流收租的方式,比如大史第的尝店由五房人轮流收租,一年一次,谁收租,谁负责支出。此外,也有的房支采用专人管理租金的模式,比如州司马第尝店用于对外出租,并非轮流收租,而由一个固定的人管理。除了以上两种外,还有一种就是集体管理。比如儒林第的尝店是由6家人的家长共同管理的,每家每户都有一个账本,收租的钱留出一部分祭祖,剩余的由6家人均分,祭祖是6家人轮流主办。
3.租金
对于福岭陈氏来说,尝店若是出租,一般是先由房支子孙租用,然后是出租给外村人。尝店多是需要交租的,不管是租给外村人还是本房支的子孙。租金没有固定的数额,是双方协商而定的。比如五云楼的五间尝店,要交租到五云楼,由父兄管理租金。上述方式属于一般情况,像大夫第这种尝店很多的房支,由于体量大,可以继承祖上留下的尝店,则不需要交租。
我们大夫第有很多尝店,新铺圩半条街都是大夫第的尝店,几乎家家都有自己的尝店。土地是玉寰公的尝田,但是店铺是自己所建,……与五云楼不同,大夫第的尝店不用交租,因为人人都有尝店,人人都能获得利益,而五云楼尝店很少,大家都需要获得利益,所以需要交租,大家共同使用。
(六)公山经营
福岭的公山只有一座,就是“本山”,是陈赒公所买,归全族人所有。但是由于长房占领了地势平坦的河堤区,二房则主要聚居在本山脚下的旱地区,因为离本山近,本山归二房经营和管理。
1.公山的用途
“本山”主要给二房的居住区提供水源,一些枯萎的树和野草也可以为族人提供燃料。但是对于二房来说,提供水源是主要的,根据老人的讲述:“以前为了保护水源,本山的大树不能砍伐,取材取柴只能用枯萎的或者野草。如果有人偷偷砍柴,轻则罚款,重则游街示众。”除此之外,公山也是本族先祖墓地所在,开基祖的坟墓就建在本山上,陈族人都希望紧挨着赒公的坟墓,以保风水。
2.禁止外人入山
根据二房老人的回忆,以前本山归二房管,外人禁止到公山上砍柴,也禁止去山脚处取水。为此,还专门设有一个看山人,看山人可以从尝上获得一些补贴,并且可以取水和捡柴。看山人的作用就是保证“本族的山不被外人的脚踩”。
3.不“开山”
1949年以前,当地村庄人少山多的宗族会选择一天让与其交好的族人去割草,俗称“开山”。但是福岭人多山少,所以从未“开山”,而且陈氏族人往往到其他地方割草。一般有三种选择:一是到与福岭陈氏有联姻关系的宗族去割草;二是到当地有福岭陈氏人所购尝田的地方割草;三是到祖宗墓地的山头割草。长房的很多老人都有以下记忆:
以前我们都是到外地的山上去砍柴,……我们一般在祭祖时,到外地(油坑、白渡)祖坟周边的山割三石谷草,一般都开放一天,大家多割一些就够用了……
二 家庭私有财产的经营
除了对共同财产的共同经营之外,对于福岭陈氏而言,家户是其最小的生产和生活单位,主要表现在经营关系上,而经营关系又分为家庭内部的分工关系、家庭与地主的关系、家庭经营与宗族的关系。
(一)家庭经营的内部分工关系
福岭陈氏由于人多地少,男性多外出,女性成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往昔农业劳动皆由妇女承担,是典型的男读女耕、男工女耕的分工结构。乾隆《镇平县志》的续修者知县吴作哲称:“妇女质而勤,终岁勤苦以自食其力,婚嫁随家,贫富无奢”,“耕田、采樵、织麻、缝纫、中馈之事,无不为之。”“田地田尾,山头岌尾,针头线尾,灶头锅尾,家头教尾”,女姓项项都做。而福岭陈氏的男子多外出谋生,虽然在家中不承担具体的农业生产劳动,但对于不甚重视农业生产的福岭陈氏来说,其收入对于家庭的生存和延续起着重要的作用。男性的经营会给宗族发展带来增量变化,所以尽管女性承担大量的农业生产劳动,但是家中还是男性说了算。
1.家长权威
在家户的小单位中,男性家长在家中拥有绝对的权力,包括家庭经营方向、家庭财产的买卖、经营成果分配以及子女教育发展都是家长说了算。
以前我们家里四兄弟,我父亲最大。以前村里有很多人练武,我特别想去,但是当时家里只有我一个男丁,我父亲不让我去,怕我生事,所以就没去,现在都很遗憾啊……
2.家母的权力
相比男性家长的权威,在福岭女性家长的权力更具有特点。由于福岭人多地少,很多男丁“过番”也就是下南洋,这时家母在整个家庭以及家族的发展中就起着重要作用。
(1)延续房支发展。长房文翰公祖堂子孙多贫穷,其十五世子孙——世荐公——就开始过台湾(约康熙年间),建了一点家业。之后让其长子连秀公去继承家业,连秀公在从台湾回来的时候发生事故去世。这时在家里的妻子就掌管了连秀公家业,并主持修建了连秀公的祖堂,还购买了房支田,对整个房支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再比如很多男性“过番”之后,从此杳无音信,在家的家母就会从外面买了儿子延续其支脉。
(2)维护小家的生存和稳定。在小家中,当男性不在家时,女性维系着一个家庭的生产生活,因此家母在小家中享有很大的权力,家母有权力决定儿媳的去留,“只要不合意,就赶走”,这里的合意主要是合家母的意。在访谈中有位阿公讲了自己的故事,当时自己的父亲在外面娶了小老婆,要与自己的母亲离婚,但是阿公的祖母不同意,阿公和其母亲就一直住在家里,祖母就分了3分地给他们,以维持他们生活,但是祖母去世后,阿公的祖父就要把地收回来。可见,家母的庇护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小家的发展。
(二)家庭经营与地主的关系
福岭陈族人的家庭经营很大一部分与宗族紧密相关,正如前文所言,很多农户的土地来源于继承祖业或是耕作房支的公田,但是还有一部分佃户。土地改革时期,福岭陈氏的地主占到9.9%,拥有17.03%的土地。过去在镇平县“吾乡佃农最苦,早番两熟,尽其田之所出,少则有七纳八纳九纳者”,只有“长年耕佃祖宗尝田、学田则六纳七纳”,而连接农民和地主的纽带是地租。地租多为实物地租。在福岭,由于地主多数土地不在本村,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比较缓和,地租有分成地租和定额地租。分成地租就是按照产量五五分成,遇到灾年还可以减租;定额地租则是双方协定不管灾年还是丰年,都要按时交。一般而言,村内租佃多是分成地租,村外租佃采用定额地租。定额地租一石谷田收两三斗米,要低于分成地租。村内地主与佃户交集较少,不过如果两方关系好或是亲戚则交往较多,佃户遇到困难地主也会帮忙,地主家有活,也会招佃农帮忙。如果租佃发生在本村,则不要签约,因为多是一个屋或一个房内,都是熟人,不存在相互隐瞒与欺骗;如果租佃关系在村外,则需要找中人签契约,租期一般为三年或五年,如果佃户按时交租地主无权在租期之内收回土地;即使租期已满,如果佃户按时交租,地主也不能随意更换佃户,这在村民看来是不合理的。当然如果佃户长期欠租,地主可以另招困户。此外家庭与地主的经济关系还有一种形式——典地。典地是有土地的农民因特殊情况出卖土地给地主,但前提是地主要优先把地出租给卖出土地的人,否则卖出土地的人则可以选择卖给别家。
至于赋税,多是由地主来交,如果由佃户交的话,那么地主就要减租。
(三)家庭经营与宗族的关系
在福岭,陈姓人丁兴旺,很多人为了家庭生产外迁或者“过番”谋生。根据《石窟一征》记载:“邑地狭民稠,故赴台湾耕佃者十之二三;赴吕宋喇跁者十之一”,而福岭陈氏“过番”比例更是高于镇平普遍情况,据说如今在中国台湾的福岭陈姓子孙有4万人。家庭的在外经营对宗族的发展产生了双重作用,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宗族或者某个房支;另一方面,有时在外经营的财富又会强化宗族的发展。
1. “过番”谋生造成人丁流失
福岭陈氏长房瑀公人丁最多,在第十一世的时候积珠公、积玉公的子孙就开始向外迁徙,而留在家里长子积贵公子孙又相当兴旺,六子保持了长房的强势地位。与此相比,三房玮公的子孙在十一世时有一支系文道公移居江西恩平,而留在家里的文盛公子孙又不兴旺,所以形成了福岭陈姓长房强、三房弱的局面。在访谈中也有人说:“以前我们三房很旺的,有很多人在外地。”从这个角度来说,人丁外迁会削弱某一支系的发展。
2. “过番”谋生带来宗族发展
福岭人多地少,外迁是维系家庭生活的被迫选择。虽然有些弱化了房支的发展,但有些也会强化其发展。福岭子孙很多外迁后都赚了钱,都有一种要在家乡买田做屋来荣耀祖宗的愿望,他们常年通过水客捎信寄钱,支撑穷苦房亲的生活,供给房亲子孙读书等,从而强化整个房支在宗族的地位。上面提到的文翰公祖堂十五世的世荐公就是一例,其在台湾赚钱后就寄钱回来给十一世文翰公建祖堂。因为当时其他文字辈的祖公都有祖堂,只有文翰公没有自己的祖堂,所以世荐公首先就建了文翰公的祖堂。
三 合作经营
福岭陈氏虽然土地不多,但是大多数家户都靠自己的几分地提供口粮。由于福岭旱涝灾害多,因此家户间的合作经营时有发生。
(一)合作经营的时间
一般而言,合作经营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农忙;二是遇到灾害。合作经营多发生于一个屋内。
1.工具互借
在福岭,女性是家庭主要的生产劳动力,所以“乡中农忙时,皆通力合作”,主要包括劳动力的合作和生产工具的合作。劳动力的合作主要是“你帮我、我帮你”的换工形式。而生产工具的合作主要是互相借用,因为福岭家户土地较少,不需要大型的农业生产工具,一些小型的农业生产农具不是家家都有。租借对象都是房亲,一般不需要租金,借完之后收割稻谷时会送一些过去以表示感谢。
2.人工换耕牛
对于福岭陈氏而言,不以农耕为主的农户一般不会购买耕牛这些生产牲畜,只有少数人家或者富裕的人家才有耕牛,族人需要用时就会向有耕牛的家庭租用,用完后除给耕牛喂饱食料外,还要支付费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用谷物或者银钱支付;一种是用人工换。比如耕牛工作一日,用人工换一日,等到有耕牛的农户农忙需要人工时,便用人工去换。
3.灾害时互助
福岭多旱涝灾害,在灾害发生时就需要相互合作。一些耕种旱地的农户,都是按照田地相邻的原则,合作打井灌溉,大家一起商量每家出多少人工、出多少钱,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除了建灌溉水井之外,还要修水圳,费用主要由尝田支付。如果遇到洪水,一般由父兄组织,每家每户派男丁修建简单的堤坝。
(二)合作经营形式
1.换工
换工是最常见的合作经营形式,遇到农忙时,族人会相互帮助,此时并不需要专业的记工牌,届时主家会准备好吃食犒劳来帮工的亲房。这种换工并不是基于理性的算计,而是一种房亲间的互帮互助。“惟聚族而居,故无畛域之见,有友助之美。无事则各炊,有事则合食。征召于临时,不必养之于平日;屯聚于平日,不致失之于临时……”
2.租与共牛工
劳动力匮乏的家庭,有时也会请工,有短工也有长工。短工多是本村人,请短工一般是“关系合适”,一天两斗米;长工多是外地人在福岭,长工多是女婢,主要帮忙照顾家务。短工不需要住在主家,但在主家吃饭,而长工则住在主家。不管是长工还是短工,与主家的关系都较为平等,尤其长工,农民多表述“将她当女儿养,养大了还帮她出嫁……”。
同时还存在几家人合资买牛、共同饲养共同使用的情况。一般而言,几户人家多是亲戚,尤以兄弟为主,还有住在一起关系合适的邻居。各家掌牛以家为单位轮流,谁家掌牛谁家就负责喂牛,若是牛生病了,掌牛的人家就负责医治。
3.共牛
过去族人大型生产工具较少,尤其是耕牛。需要种地则请人犁田,并租赁其牛,至两季收成之时,以田谷给报酬,一般每亩田产谷两石,以两斗偿还。
第四节 分配
分配是生产、经营的最后环节,决定着财产的最终归属,特别是公产的分配更是与族人利益直接相关。本节重点从祖产经营成果分配、家庭经营成果分配以及国家赋税分配来考察福岭陈姓以前的分配形态。
一 族产经营成果分配
在福岭族产分配主要包括宗祠、祖屋、尝田以及尝店等,其中尝田以及尝店的分配方式因各房支不同情况各异。
(一)宗祠和祖屋的分配
1.宗祠的分配
陈氏宗祠建成年份较早,陈氏宗祠只有四间厢房,是用来放置公共物品的。陈氏宗祠内的所有物品,大到房屋小到桌椅板凳都是赒公子孙后代公共所有,没有细分给某房或某人。
2.祖屋的分配
福岭陈氏的祖屋以围龙屋最为明显,从祖屋的分配上也能看出其“公”和“私”的部分。一般而言,祖屋中“公”的部分有两种:一是以龙厅为轴线的房间都是公共所有,是不分配的;二是用于接待客人或者用于给人丁多的家庭休息的公用房间也是不分的。除这些之外,祖屋其他的部分一般都会分掉。从图3-4田唇前祖屋的分配可以看出,一般而言,祖屋房屋的分配原则是“插花”分配,据族人介绍这样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平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彼此的联系和互动。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兄弟间不能隔太远……”
除了“插花式”的平均分配之外,有些祖屋在分配时也会将贡献作为分配因素。比如德星第的祖屋在修建时二子在家主持,出钱出力多些,所以在分配房间时二子会多分一些。
图3-4 田唇前祖屋的分配情况
(二)祖尝经营成果的分配
福岭陈氏祖尝为后代子孙所购,在上面的祖尝会序以及祠规都可以明显看到福岭陈氏祖尝在分配内容和分配方式上都有其特点。
1.分配内容
福岭陈氏祖尝来源于子孙捐资,其主要目的就是祭祖。“……语云千丁万户,必有特拔之人,列祖有灵,当然佑后人。联步天卫,席台履后,庶等得以殚孝思之心,尽孝思之分。或捐己田或出私囊,以增祖尝,以襄矩典。则祖有妥佑,子孙其逢吉矣。是在大有敬祖爱宗之心者为之……”所以祭祖是祖尝分配中的首要内容,其中春祭由子孙凑钱,秋祭全部费用由开基祖赒公尝费支出。
祖尝分配中除了祭祖之外,还有一项就是奖励子孙读书做官。“若乃宣扬祖训,名登虎榜者花红银贰拾两外给斧资银五十两。迅翮万里,身登甲第者,花红银二十四两外给一千金,游泮捕廪者,各花红银三两,科举进场卷资三两,恩拔副岁贡,花红银十二两,助京费二十两。余俟其居官时酌之,易曰吉山,诗曰昌后。”由此可见,祖尝对读书做官的奖励是很大的。
2.分配方式:按份分配
因为福岭陈氏的祖尝是子孙捐私囊所建,所以其在分配上就有相对封闭性。“前数代之祖,并无尝费,抵存旧规,春祭先祖悉照份收钱,每份出钱六十二文,凑分祀祖……。依春秋入份颁胙,未入份者不得与……”所以在福岭陈氏,祖尝的分配是建立在履行责任的基础之上的,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受到分配,必须是出资者才可以享受。
(三)房支田经营成果的分配
在福岭陈氏中,因为各个房支的公产有多种经营方式,所以其分配也具有多样性。总体而言,在第一次分配中具有共同性,在第二次分配中具有差异性。
1.第一次分配
这里说的第一次分配是公产经营后最主要的支出部分。在福岭陈氏中,房支田的分配主要是祭祖、分丁肉、支助读书、扶持贫困以及房支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
(1)祭祖。祭祖是房支田最主要的支出,每到春秋祭时,其交通费用、吃饭费用等都从房支田支出。“……缅想遗谟,洵光前裕后祖也。至所留祀田共壹拾余石,轮流收租以备祭费。曰春分祭墓,祭毕子孙燕饮,照丁均惠未置者不得与……”
(2)分丁肉。与祭祖紧密相连的就是分丁肉。在多位老人的回忆中,尝田经营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是用来给大家分丁肉的。“以前我们文明公尝田主要用来祭祖,文明公7个儿子,每年收回来的尝租就会在祭祖的时候给大家分猪肉,7大房每房1人分1担猪肉……”由于各房支公田多少不同,人丁多少有差距,所以各房支所分猪肉有多有少。有的是按照房支分,有的是按照所有人丁来分,有的有年龄限制,有的没有。文魁公祖堂尝田收入分丁肉就是按照年龄逐渐增加,男丁60岁分1斤,70岁分2斤,80岁分3斤。而五云楼60岁以上的男丁分2两肉。
(3)支助读书。支助读书是蒸尝田经营支持的一个重要部分。福岭虽然以经商发家,但是其在经商的过程中认识到读书的重要性,现在村中还流传下来很多房支的祖先因不识字做生意被欺骗的故事。
你看我们十三世的玉寰公那么有钱,其实是文盲来着。据上代老人讲,玉寰公的第一任媳妇姓宋,是白渡人,在白渡买了很多土地,后来她媳妇想帮衬娘家,于是就骗玉寰公签了什么,最后把契约偷走,说是土地本身就是她们娘家的,污蔑玉寰公霸占她们地方,最后玉寰公被关了好久,赔了钱。最后玉寰公出来的时候差点把他老婆打死,所以我们留下的祖训是不能和姓宋的人通婚。……玉寰公所以很早就建了学堂啊,玉寰公的这片土地都叫上学堂啊……
所以各个房支特别注重子孙教育。石鼓潭的邵德堂流传下来的门联和对联显示出读书的重要性——“绍承先志,德裕后坤”,“绍述仰前辉,需知数典勿忘祖;德承求上达,有出良才要读书”。所以各个房支的尝田收入都有一部分用于房支书院的支出,比如请教书先生(当时只需要2斗米),或是资助学生免费读书,瓒绪楼的礼门书院就是免费支助学堂的孩子读书的。
尝田除了支出书院的运行费用外,还专设“学谷”。长房州司马第,家里男丁愿意读书的人都可以分到粮食,而二房文魁公祖堂以前如果有人考上大学,尝上会奖励粮食50石。
(4)祖堂维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如上文所述,福岭陈氏连秀公买了30石谷田,这30石谷按照子孙代代分下去,一年一亩交2斗半米给连秀公祖堂,用于祭祖以及祖堂的维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
我们这边比较旱,以前每年都需要修水圳,由房支内的长辈组织,费用主要来自我们的尝田,每家每户出一个劳动力,有时政府也会组织修建……
福岭陈氏房支田的第一次分配可以说是普惠的,其享受分配的资格主要是基于血缘,但是有时这种血缘资格又可放宽。比如文翰公祖堂的尝田是由十五世的世荐公所置,其祭祖时除了世荐公的子孙可以参加之外,世荐公其他兄弟房支的子孙也可以参加。整体而言,第一次分配是以公平为基础,对于福岭而言,其又存在第二次分配,并且分配方式不同又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2.二次分配
这里说的二次分配是指除去祭祖等公共事务后,公田的剩余如何处理的问题。
(1)积累。有些房支将尝田收入结余留存到下年使用,文魁公祖堂就采用此种模式。文魁公祖堂每年可以收到60石的租谷,由房支内选择靠得住的人专门管理,尝田收入除了第一次部分用作祭祖、分丁肉和鼓励读书之外,剩余则积累起来,下年使用。
(2)直接平分。相比于留存的方式,还有一些房支,则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将剩余直接分光。儒林第10多亩尝田的收入每年除去祭祖、助学等之外,所剩租谷平均分掉。儒林第的阿公回忆道:“以前正常情况下6家人每年收到的租子各家能分到3石谷粮食。”
(3)除去公用的,剩余都是自己的。这种方式多用于尝田轮流收租的房支,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大夫第。前文提到,大夫第连续几代都有大量的尝田,并且均采用各房支各家轮流收租的方式,所以轮到收租的主家负责房支的一切公共事宜,多是祭祖等,剩余的皆是自己留存。“我记得解放前我家里就轮到收租,稻谷堆满了一个仓库,要是算起来,应该有2000~3000斤……”正是这种分配方式,让一位老人发出如下感慨:“以前轮到谁家收租,要是多轮几次,就发了……”
(四)尝店经营成果的分配
福岭陈氏尝店的经营成果在分配内容和分配方式上差别不大,在1949年之前唯一的差别就是经营成果的呈现形式不同,尝田产生的是租谷,尝店产生的是租金。以下分析也是从分配内容和分配方式展开。
从分配内容上看,尝店的分配内容与尝田差异不大,主要是祭祖、救济贫苦、助学,还有一部分是对外交往费用。
1.祭祖
祭祖的费用多是尝田和尝店一起出的,但对于二次分配注重平均的房支来说,尝田收入更多的是用来分食或者奖励的,而祭祖所需要的花费则主要出自尝店租金,比如儒林第和州司马第。
2.救济贫困
互助是房支维持团结的重要因素,在福岭陈氏的房支发展中,这种互助是建立在互惠的基础之上的。大史第的尝店由五房人轮流收租,一年一次。谁收租,谁负责支出,尝租主要用于祭祖、帮老人办白事、支付房中的人就学。一位阿公讲到自己亲身经历的事情:
解放前后,恰巧轮到我们家收尝租,那时我祖母去世,收到的尝租都用来给祖母办白事。就算不是我们收尝租,对于这种事情屋里也都有人管,不管是哪房人轮到收尝租,任何人一旦遇到办事、就学等问题,必会从尝租里支出……
3.助学
福岭陈姓尽管很多房支都有自己的书院,但是这些只能提供基础教育。根据老人的回忆:“以前的书院只能读到四年级,只有基本的算数和认字,如果要再读就必须到外面读书……”对于这种情况,很多房支就利用尝租供子孙外出读书。如果考到外地就学,其学费就都由尝店的租金来支付。州司马第的阿公回忆:
以前我们上学是不需要出钱的,即使到外地读书也是由店租出的,我们这个屋里
子孙后代读书人比较多,很多在黄埔军校。
4.对外交往
对于经商的福岭陈氏而言,房支间的交往以及与外族的交往都非常重要,这点在尝租的支出中也有所体现。五云楼的一位阿公说:“以前我们家在新铺圩做生意,不同房支的父兄经常一起吃饭开会,商量事情,费用都由房支的尝店支出,那时父兄常常赊账,有的欠得多了就将尝店典当给别人。”此外,由于很多房支田在外地,以前收尝租是要求当地耕佃的佃农自己抬租谷过来,为了保证大家能及时交租,本房支的父兄就会请当地宗族的父兄吃饭,让他们督促佃农按时主动交租,而这些交往的花费也都由尝租支出。
尝店的分配方式与尝田的分配方式大体相同,主要包括轮流和平分。比如德星第的尝租由各房选出一个靠得住的人管理,一部分用于祭祖,剩余的由6家人均分,这里就不再赘述。
(五)公山经营成果的分配
如前文所述,公山主要有三个用途:一是提供水源,二是提供燃料,三是提供墓地。由于公山距离二房近,所以主要由二房经营,总体上二房享有优先使用权。
首先,在水源上,二房享有决定权和使用权,其他房支不能来取水,更不能破坏水源。所以长房基本家家都自己打井。
其次,在燃料获取上,二房享有优先权。因为整座山都由二房管理,所以其在燃料获取上有优先权,但是长房也可以到山上割草。“以前公山都是二房管,规定不能砍树,但是肯定有偷偷砍树的人,大多是二房的。……我们一般都是到外地的山岗上割草……”当然出于房支间的竞争,这种说法也不一定准确,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二房在从公山上获取燃料方面是有优先权的。
最后,在墓地选择上。因为开基祖赒公的坟墓就在公山上,所以子孙都随着赒公葬在本山上,凡是赒公的子孙皆可以,没有房支差别。根据表3-6所示,长房前几代人都葬在本山上,直到十三世的时候,玉寰公有钱,将坟墓选在白渡。所以公山作为墓地的使用,全族人都是有份的。
表3-6 长房前几代墓地位置
二 家庭经营成果的分配
这里的家庭分配主要指家庭私有财产的分配,也就是指小家庭的分配。在福岭,由于人多地少,一般很少有五代同堂的大家庭,最多也就是三代同堂,家庭经营成果的分配与家庭结构紧密相关。
(一)分配内容
一般而言,福岭陈族有两种家庭形式:一种是分家后的核心家庭或者主干家庭;一种是联合家庭。但是从结构的角度上讲,因为福岭有很多人下南洋,所以有的家庭虽然是联合家庭,但是留在村里的家庭人口并不一定多。
一般而言,家庭的经营成果由全家人共享,分家之前,家中的大家长决定分配成果的方式,主要是日常生活所需的用度。在福岭,不分家的家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人丁很少的,主要是人丁失传造成的;一种是人丁很多,有很多人下南洋谋生的;一种是有钱的大户。对于出南洋的家庭来说,其家庭经营成果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在外赚的钱,赚回来的钱如何使用一般都由家长决定。如果要分家,就需要清算家庭财产,包括房屋、田产、店铺以及各种生活用品。
(二)分家
分家会导致家庭的重新分配。在福岭不兴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多以小家庭为主,多数情况下二代、三代就会分家。
1.分家原因
(1)儿子都成家。在福岭,多数情况下由父母决定的分家多发生在儿子都成家之后,这样父母的责任就完成了。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决定早分家,父母则要对幼子负责。
(2)长子成家。但也有长子提出分家的。一般而言,如果父母还在,兄弟年幼,长子是不会提出分家的,这被认为不合理。如果长子要分家,分家时父亲要留下一份照顾幼子,这被认为是“闹分家”的代价。
我家有三兄弟。我家之所以分家,就是大哥成家后,父亲和老二住,母亲和老三住,当时父亲住的房间比较大,大嫂担心被老二占去,便提出要分家……
(3)生存需要。福岭人多地少,很多家庭因为生存而分家,有利于对外拓展。
我们家四兄弟。当时我父亲去世了,我是老大,但是当时生活太辛苦,大家在一起都难生存,于是我提出分家。当时母亲不太愿意,但是我们几个兄弟都同意,所以才分的家……
(4)人丁外出。在福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人丁外出导致的分家,用当地人的话来说就是“自然而然的分家”。以前在福岭,下南洋的人很多,很多人出去就在外面建立了独立的家庭,为了保证财产产权清晰,所以要分家。但是这种原因导致的分家结果与前两种不同,很多外出的人只是确定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其使用权还是属于在家的亲人,用当地人的话讲就是“托管”。这种托管形式类似于现在的“确股不确地”。
2.分家主体
一般家庭出现分家,会涉及几大主体,第一是提出分家者,第二是主持者,第三是决定者,第四是享受者。
(1)提出者。在福岭,一般是父亲提出分家,儿子不可以直接提出分家。但如果儿子能力有差别,表现出不和,不用儿子提,父亲也会考虑分家。总之是否分家主要取决于父亲。
(2)主持者。一旦提出分家之后,就会核算家庭全部财产,请本屋里的长辈作见证,开始分家。一般分家庭财产时,媳妇是不参加的,但是分田时,媳妇是要参加的。
(3)决定者。一般而言,分家坚持公平的原则,“长子不移居”,但是主要结果还是由家中的当家人决定的。
(4)享受者。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分家时家里所有的男丁都享受分配,但主要是“看儿不看孙”,也就是说只以儿子一代为标准,并不会考虑孙子辈的问题。并且,只要是被认可的家里的男丁,即便是过继抑或是买来的儿子,都有资格参与分配但分配份额则不固定。而家里的女子是不具有分配权的。
3.分家原则
(1)大原则是平均分配。在福岭,分家首先要坚持的就是平均分配(尤其是房屋与田地等不动产)。对于有些家产的大家庭来说,一旦要分家,就要实现完全的平均。在房屋分配中,为了保证好坏搭配,一般都是采用抓阄的方式,所以会造成插花的格局(田地也是此理)。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是为了公平,回避纠纷;另一方面是起到互相监督、相互制衡的作用,防止私自变卖、拆掉祖产。
(2)长子不移居,老大多得。在福岭,分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长子不移居”,即兄弟分家时,做老大的留在父母的厨房煮食,以示“守住父母灶头迹”,其他兄弟另找地方做厨房。此外,一般厕所和猪栏也会归老大,其他兄弟则需再建。也就是说长子在分家中享有优先权,并且多是长子居左,“一般长子可以多分一点,但不是多分一份”。
(3)家富者老者可分。在分家时,还有一个要考虑的因素就是照顾弱者。如果家里有较多的土地和房间,则会专门留出一部分作为父母养老用,剩余的均分掉,一般是留少分多,最终老人去世后,谁赡养老人谁最终获得这部分财产。
(4)儿子优先。在福岭,一般情况下不存在父母与儿子分财产的情况。尤其是家产较少(尤其是土地),则优先分给儿子,父母则由儿子轮流或者共同养老(当然家产较多者则另当别论)。
(5)宜分则分。分家时,虽然所有的财产尽量追求公平,但是有些财产很难分得清。对此,福岭有三种方式。一是确定份额,不进行实质性分配。这种情况多是有人外出后,先确定份额,不管在哪里,都享有分配权。“我家里的两间屋是我叔伯的,当时他在外面读大学,工作,因为他用不到,所以分家没有分房间给他。后来他回来后,这两间就归他了,因为他也有份啊……”二是不分,充作公用。分家时虽然所有的东西都要平分,但并不是要分光,还是要有“合”的部分,一般就是厅堂不分,不是不可以分,而是不能分,这里是大家一起办事情需要用的公共空间。“有些东西分不清,比如有四间房,家有三兄弟,一人分了一间之后,还剩一间怎么办,那就不分了,当作公用房间,放点公共物品什么的……”三是等量调换。对于一些生活日用品,如果数量不匹配或者不宜分,则采用调换的原则,选择一个认为相同价值的替代品即可。
4.分家内容
(1)房屋。分家时,房屋是最大的财产,一般分家时房屋按照抓阄的原则,一人一间,厨房、猪栏等归长子。其他儿子要另外建厨房或者灶头。
(2)田地。分家时田地按照方位以及质量好坏搭配,平均分配。但有条件的会为父母留出一份土地,待其年老后谁赡养父母谁获得这份土地。
(3)父母。(分配)父母其实就是分担赡养义务,在分家时,谁赡养父母谁就会分得父母的土地以及居住房屋。有时并非一子赡养父母,也有的是父亲和母亲分开,由不同的儿子赡养。
(4)债务。分家时,如果家庭有债务也要平均分配。
当时我们家分家的时候,我都不知道,结果一回来老头子就说晚上我自己煮饭,说是分家了。当时我们是老二,都没有自己的厨房,就搭个临时的灶头煮饭;当时好好笑的,一个碗一个瓮都要分;当时我们刚结婚,都没什么东西,我婆婆就把家里剩下的几斤黄豆分给了我们。不过最后真的也没分到啥,还分到了一些债务,我都搞不清楚……
(5)其他用品以及牲畜。除上面以外,生活用品大到瓮小到碗都要平均分配,也包括所剩的粮食、牲畜等。
三 赋税分配
赋税是国家联系宗族的重要媒介,但是在“皇权不下县”的传统社会,地方是如何完成其赋税任务呢?在福岭陈氏中,国家的赋税主要通过族中长老收取的。
在传统社会,皇权往往通过乡礼联系宗族。地方官员每年从乡土社会遴选德高望重者为宾客参加乡礼,一般而言被选到的人多为各族的长老,皇权通过这种方式整合乡村。福岭陈氏在发展过程中的几个关键人物都是过去的“乡饮大宾”,最早的开基祖陈赒公为“乡饮大宾”,其后十一世的长房文峰公以及十三世的玉寰公皆是“乡饮大宾”。而陈氏在置祖尝和房支田的时候,会专设田用于交税。
……爰置尝田八石四斗官民米壹石一斗九升七合……——十世祖隐乐祖(积贵公)蒸尝条例碑志
……顺治戊戌年爰置石窟矮坝子田租壹拾石,……官民米壹石柒斗,纳粮照通族规……——祠规
明朝时期,在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国家田税的征收以田地为标准,按亩分等定税,均以粮食折成银两。在粮食收获季节,知县发布两道完粮公告:一道是让民众了解该纳多少税以及起止日期;另一道是鼓励田户踊跃交税,说明赏罚。土地所有者要向“粮房”缴纳田赋,超过期限未缴,则由粮差催收。在这个过程中,村里的父兄和乡绅会首先收到通知,由他们父兄来传递信息。对于私田,则由农户自己交税到“粮房”;而对于公田,则主要以“族”和“房支”为单位缴纳。具体而言,有的是按户分摊,有的则是由尝费缴纳。
除了田税以外,清末房屋也要纳税,要征房捐。光绪二十七年,广东倡征房捐,凡房屋出租者应抽其资金的1/20,主客各半;自住房屋按照正梁1条每月抽1毫。光绪三十四年,全县房捐实收缴119.5两,这时的房捐则以房屋来算。
民国时期,赋税种类多样,除了田税,还有兵役和草鞋税等。在福岭,公田纳税单位是“房支”。而家庭私有田地的赋税,在农民的记忆中,则以“户”为单位,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父兄也参与其中:
解放前,纳粮都是按照土地数量计算,以前一到收粮的时候,保甲长以及父兄就会把大家召集起来,通知一下,到收粮时乡公所派出专门的收粮员来登记,我们都要自己抬谷子过去。……一般大家都会自觉纳粮,不缴税会被抓进监狱……
笔者查阅一份民国37年的训令:
乡属各保长均览,查本乡按令应摊军粮总额一八二零,应摊派……。当今召集保长绅老保代表殷户开会。第二三五七保列为甲级保,第八九保列为乙级保,第一四列为丙级保。税额二二六四七市斤米,甲级保应摊派二七〇市斤……。今召集各保长殷户尝会经理人等开会,按额分配,给尝会殷户等负责,……派户姓名以及购额列表,……欠购人员直接向该保长办理……
可见民国时期,政府征粮基本以保为单位,并且以殷户和尝会经理人为责任人。民国29年,按照《广东省非常时期乡仓派购稻谷暂行办法》规定,各乡镇税谷以保为单位,按保内各户所耕田亩,由保长负责征收转交粮仓,规定每石税谷5升,田主佃户各半数,耕地不满6石者,佃户应出部分可免纳,田主应出部分仍然照纳。尽管政府规定以保为单位,但是对福岭而言,一个保基本是一个大房支,保长基本为房支的父兄,一个保内通过父兄之间的联系将各个祖堂的农户联系起来,以保证农户自觉去交税。民国时期金丰乡乡公所的三任乡长皆是福岭陈姓的人,而福岭保甲长多是房支比较有权有势有威望的人,很多都可以算是本房支的父兄,所以在福岭,通过集双重身份于一人的做法能够有效保证政府的税收。由此可见,在民国时期,福岭税收的征收单位表面是保,实则是房支。
第五节 消费
消费是经营分配结果的体现,也是宗族凝聚力和共同性的重要体现。本节从共同消费和家庭消费两方面来描述福岭在1949年以前的经济行为。
一 共同消费
在福岭陈氏中,共同消费主要体现在吃“大锅饭”上。一起吃大锅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全族为单位;另一种是以房支为单位。
(一)以族为单位的“大锅饭”
1.祭祖后的共同聚餐
在福岭,以族为单位的“大锅饭”发生在祭拜开基祖后,费用出自祖尝,因为开基祖的墓地在本村,一般聚餐地点在陈氏宗祠,据老人回忆最多可以摆80台八仙桌。在人员参与上,凡是参加祭祖的赒公子孙都可以参加,即使是迁居到外乡的也可以参加。这一点赒公的传也有体现:
余闻其粤俗,岁届清明,会行春祭,凡名家太族,莫不牵牲奉币以往,取血启毛后,即宰割分胙,食惠于墓前。公子孙众多,除散处外居原籍者尚有二千余烟,是日食指之繁,费用之多,未有为公族者,而要皆公尝所遗留……
2.个体家庭主导的共同聚餐
1949年以前,福岭陈氏族人凡是取得功名或者荣归故里者也会在宗祠请大家吃饭,费用由主家支付。但并非所有男丁都可以参加,只有族内的长者、辈分高以及有威望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当然如果是有钱有势的主家,还会跨房支将本族内有地位有威望的人都邀请到,规模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本家的实力。
(二)以房支为单位的“大锅饭”
以房支为单位的“大锅饭”也有两种:一种是祭祖之后;另一种是红白喜事。
祭祖。福岭以房支为单位的“大锅饭”,其费用来自房支的公田。聚餐的地方有的是在墓地,有的是在祠堂;参与人员均是参加祭祖的男丁;安排形式是按照房支轮流,谁家收尝租,谁家负责祭祖并安排吃饭等相关事宜。这从文峰祖祭簿序中有所体现:“至所留祀田共壹拾余石,轮房收租,以备祭费。日限春分祭墓,祭毕子孙燕饮,照丁均惠,未至此者不得与……”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房支祭祖吃大锅饭也呈现不同的形式。
首先,聚餐的地点和时间。祭祖主要分为祠祭和墓祭,祠祭在祖堂吃大锅饭,时间为除夕;而墓祭则是春秋两祭,一般都是农闲或者收割之后。如果祖宗墓地在本地,则既在墓地吃大锅饭,也在祠堂吃大锅饭;如果祖宗墓地在外地,则主要在墓地吃饭。
其次,聚餐的参与者。据族人说,最早妇人是不能去祭祖的,不管是祠祭还是墓祭,挑担和摆盘这些都是男子的活,聚餐时由公尝出钱请外面厨师来煮。但是后来有些房支为了节省尝费,便动员妇人一起参加,由妇女挑担煮食。所以为了调动妇人的积极性,1949年之前福岭陈氏妇人也可以去祭祖,也可以上桌吃饭,不过在座次上女性要单独坐在一起。除了本房屋的子孙外,祭祖时还要请祖坟所在地宗族的长辈或者父兄吃饭,希望当地人能够保护自己祖先的坟墓。
最后,聚餐的协调和管理。聚餐主办方是根据不同房支公尝的分配方式和经营方式决定的。尝田按房轮流收租、剩余归个人的房支,祭祖聚餐也采用这种方式:轮到谁家收尝租,谁家主办祭祖事宜;如果房支的尝田由专人管理,则主要由父兄或者管理尝租的人组织安排,整个祖堂的人各自有分工。也有的富裕的祖堂会请别的房支的管事人来吃饭,一则为加强互动,二则彰显自己房支的实力。
(三)“附祭”消费
在福岭,祭祖是以血缘为资格的,也就是说属于此祖先的子孙都有资格祭祖,但是祭祖之后的“飨食”则主要由房支的尝田支付。一般而言,多数房支的世祖都会竭力留出一部分尝田用来祭祖,但是有些房支世祖无所留,祭祖费用则由子孙派捐。但是如果某一世子孙发财后设立尝田,其他子孙有些会依附于此人祭祖并参与共同消费。比如长房文翰公,其子孙一直比较贫穷,但是十五世的世荐公“过番”之后赚到钱,建了文翰公的祖堂,并买了尝田。每次祭文翰公时,非世荐公的子孙也可以参加祭祖,分肉飨食,所有费用则由世荐公的尝租来支付。
二 家庭消费
家庭重大消费主要是办红白事。在福岭,家庭的红白事多是家庭自己的事情,宗族参与较少。
1.红事
红事的规模取决于家庭财富的多少,没钱的人家由于只办几桌就在家里办,因为规模太小不能在祖堂办。有钱的人家如果大办,就要在祖堂办。家庭富裕的会请一个屋内的人吃饭,屋内的长辈以及父兄多会受到邀请;小办是不会邀请父兄的,因为场面太小。当然如果主家势力大,还会请屋外有名望的人参加。
2.白事
福岭陈氏的白事一般都是在祖堂或者私厅举办。相比于红事的邀请习俗,白事是不需要邀请的,若是哪家有人去世则会在祖堂门口张贴一讣闻,以便邻里相告。讣闻的形式如图3-5所示。
图3-5 福岭陈氏讣闻形式
办白事时每家每户派一个人帮忙,德高望重的长辈或者父兄必然出面帮忙筹备,吃饭以及所有费主要由主家负担(但是有些房支则是由尝田支付,各房支情况不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白事都可以在祖堂办,有三种情况不可以进祖堂:一是60周岁以下去世之人;二是在外面去世的人;三是事故意外身亡的人。如果去世的老人在100岁以上,则可以做白好事,如同红事一样,披红挂彩、大办宴席,这不仅是一个房支的事情,整个族人都会来,希望沾沾喜气。
第六节 交换
对于福岭陈氏而言,商业是主要的产业形态。过去,福岭人多地少,当初开基祖陈赒公之所以选中福岭开基,最主要的原因是这里位于闽、粤、赣三省交界处,并且距离圩镇较近,便于宗族发展延续,所以福岭陈氏主要的交往交换都发生在圩镇。
一 商品经济在当地的兴起
福岭做生意的传统基于新铺这一优越的地理区位。新铺圩过去属于金沙乡,位于石窟河西岸。过去石窟河是通往闽赣各埠的主要通道。在明朝,今新铺圩南1公里的胡秋墩河边有简陋的房子,可以囤存起落货物,人称老铺。福岭陈氏的开基祖陈赒公来到此地时,这里还未形成新铺圩,但是已经初步形成了货物中转地,陈赒公看到这一优势后,遂在与老铺仅一河之隔的福岭开基。明朝万历年间,长潭航道开通后,货运增加,有人在马鞍山麓存储盐米,日长月久,便形成圩镇。建圩之后,当地的盐米贸易比较昌盛,尤其在康熙二年,清政府允许广盐贩卖,而盐米的销售又带动了多种行业——比如船运、商铺、挑夫——的兴起,商业文化一时兴盛。《镇平县志》有如下记载:
明李橒监政,全书潮商由广济桥散入三河,转达闽之汀州为东界,水商运惠潮之监贸于广州听商转售。邑埠设于城内距离潮州五百里,设子埠二,一在新铺,二在罗岗,而城东西南三门各有民人设店销卖递年。额引七千六百六十六道七分三厘,配监一百八十万二百六十九斤十四两四钱八分。额征饷银四千五百八十一两一钱七分四厘内,除由县径解运库抵捕虚粮银四钱四分二厘外,运同实征饷银四千五百八十两七钱三分三厘又平头银一百七十两八钱四分八厘。……其埠梅斤抵卖银七厘,向例就潮州配运,由小河转入县属之金沙,又西北折东至胡坝,计水路五百里,复用丁夫运赴县城总埠,收售大约限三十日。其平远县及惠州之长宁县监俱由金沙折西入坝头河,溯流四十里出镇平境,江西之都兴国会昌宁都瑞金福建之武平各县之监亦由金沙折溯流出长潭口至下坝,总计金沙至平远毗连之大峰头,水程不过六七十里,而山河迅激,木栅排距,挽运艰涩,动须经旬。榜人奸偷侵蚀,控案累累,因设隘口于金沙新铺埠,商自募巡丁,陆截舟搜,意在清弊。而因缘为奸,无日无之,是在地方官之善为厘剔,俾商民均享其福耳。
从上面记载可以看出,约在明末清初的时候,新铺已经成为重要的中转商埠,新铺圩商人云集,以陈、林、曾、邓四姓为主。陈姓主要是指福岭陈姓人,并且其是最早到新铺圩发展的宗族。可以说新铺70%是福岭陈氏人。在1995年的统计中,新铺陈姓有7500多人,林姓有5700多人,曾姓有近5000人,邓姓有近4000人。那么商业经济的发展究竟对陈氏宗族产生了哪些影响呢?
二 商品交换与宗族的规模再扩大
可以说,商品经济在当地的兴起对于福岭陈氏能够从后来者发展为当地大规模的宗族至关重要。对比周边钟姓、曾姓,福岭陈氏是以做生意为主的宗族,而当地的钟姓和曾姓都是以农业为生。福岭陈氏与钟姓、曾姓的不同之处是福岭陈氏人丁非常多,钟姓与曾姓都是人丁较少的宗族,所以从当地的人地关系看,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下,农业所能容纳的人口有限,而福岭陈氏人丁过于旺盛,农业无法维持人口的再生产,而做生意、在新铺置屋建产转移了大批福岭陈氏子孙,促使陈氏宗族不断扩大(见表3-7)。
表3-7 福岭陈氏从开基之后到第四代与周边宗族的人丁、产业对比情况
注:资料来源于三个姓氏的调研以及族谱整理。
因为福岭陈氏最早来新铺圩发展,所以过去新铺圩沿河唇街的店铺多属福岭村民的公尝或私人所有,可以说新铺圩养活了福岭陈氏大多数人。过去新铺圩商人有行商和坐商。行商主要采购和贩运货物,如潮汕商人从潮汕运上水货在新铺批发给商贩,又从新铺采购大米下潮汕,这类商人,往往资本雄厚。坐商就是在镇上开店铺的。坐商的成员由店主——又称财主——负责具体决策和经营,店主可以是个人、父兄。店员又称伙计,负责具体买卖,还有账房。圩市活动的角色还有中人、小贩、圩脚等。中人,今称经纪人,先在猪牛交易中的猪岗、牛岗活动,后来米行、盐行、金融业交易也离不开他们。
三 商品交换与宗族的崛起
新铺建圩之初,福岭陈氏就去新铺发展了,新铺的兴起过程基本与福岭陈氏的发展崛起过程同步。从上文也可以知道,新铺圩的崛起源于万历年间长潭航道的开通,这时正处于福岭十三世的时候,而康熙年间新铺兴广盐的时候,正是福岭十五世到十六世的时候。
所以在福岭陈氏,宗族内士绅起家多与走船有关,至今还流传着很多祖辈因走船发家的故事:
石鼓潭寨上州司马第是怎么发家的?听上代说寨上州司马第的开基祖秀天公,人比较老实,一开始没什么钱,就给人家撑船。有一天清政府派来的官员来这边巡视,为了体察民情,这个当官的就打扮成平民百姓的样子,也没有坐轿子,谁知道他不了解本地情况,一走就没有地方再找轿子,结果走得灰头土脸的。走到这边要坐船,当时有点晚船家都不愿意搭他,但是秀天公人很老实,见他可怜就搭了他。没想到路上这个官老爷烟瘾犯了,秀天公就给他划到最近的地方买了大烟。当时这个当官的特别感谢他,给了秀天公一个牌子,让他去什么地方找他。结果秀天公就去了,当时那个当官的正好监管所有的盐,以前盐在市场上很少,而那个当官的又是管盐的,为了报恩就给了秀天公几船盐,让他拿出去卖。后来秀天公就一下子有钱了,后来了建了州司马第,还买了很多尝田……
商品交换的兴盛使福岭陈氏子孙从事的行业开始多样化。在福岭陈氏,大户多是发家于行商,长房的玉寰公、东明公等都是大盐商、大米商,中上的农户,则主要利用尝店或者个人店铺经营米行等,中等的农户则在店铺当账房等。最多的是小贩、屠宰、挑担等行业,甚至还有一些游民和赌徒等。从事不同的商业活动影响着福岭陈氏的职业和社会分化。从访谈中可知,凡弱支弱户皆是挑担或者小贩,比如桃园下祖堂,整个祖堂的人世代做米粄带到新铺圩镇去卖;而强支强户多是盐商、米商。随着新铺圩的繁荣,很多房支购买尝店,后代子孙不仅在新铺做生意,还在新铺居住和生活,形成很多房支迁到新铺的局面,其中十九世老大夫第的璇昌支系就迁到新铺。整体而言,福岭陈氏在这个过程中获益,从当地众多宗族中脱颖而出。
四 商品交换与族外市场
因为福岭陈氏的生产与交换都与新铺圩镇密切相关,并且距离圩镇相对较近,所以福岭陈氏并不存在族内小市场,所有的交换行为都发生在新铺。圩日是村民、商贩赶集的日子,只有这时农民才到圩场卖出农副产品,然后买回自己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每逢农历的二、五、八是新铺圩日。结合周边圩镇圩日,形成一个周期。各商贩利用圩日进行商品流通赚钱。如小贩陈联昌于一、四、七到蕉城采购竹木山货运回新铺,在二、五、八到新铺圩摆卖,三、六、九运到石扇圩贩卖。在此过程中,农户的交往是跨越宗族界限的。圩日之时,村民从四面八方赶来,甚至平远、白渡、三圳的商贩、村民前来。一般上午9点至11点他们拥挤在圩场,中午过后散圩。圩市不仅是村民交换的场所,还是交往的场所。
虽然福岭陈姓人较早在新铺圩发展,但是随着诸如林姓、曾姓等多个姓氏在新铺的竞争,福岭陈氏子孙采取抱团发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地位。首先,圩镇上店铺的买卖优先发生在同姓人之间;其次,同姓的游商小贩依托坐商和行商,免费摆摊,在交换中遇到纠纷,可以获得族人的保护,因为在新铺有很多商铺的店主是本族或者本房支的父兄。通过这种族内相帮的方式福岭陈氏可以长时间占领圩镇市场。
第七节 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是宗族以及一些家庭发展的原始积累,公产以及祖业的继承方式影响着子孙后代的发展。本节重点从公产和私产的继承形态来分析福岭陈氏的经济形态。
一 宗族共有财产的继承
在福岭,宗族或者房支的共有财产占了很重要的一部分。由于宗族以及房支共有财产的来源以及分配和管理方式不同,因此其继承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一)全族共有财产的继承
福岭陈氏最初只有房支公产,而没有全族的公产。随着子孙世代繁衍,昌盛的房支为了提升宗族的凝聚力,建立了统一的宗族组织,后世子孙或捐钱或捐己田以置族产。福岭陈氏全族共有的财产主要是祖尝、公山和宗祠。
从族产的静态样态说,祖尝、公山和宗祠是陈赒公所有后裔都有份的,所以一般都是按份继承,但是并没有确认具体份额是多少,即使是迁出去的子孙也都有份。
宗祠大家都有份的,但是你要是问哪里是属于谁的,那谁也说不上,但总之我们都有份,以前迁出去的人都要回到宗祠拜一拜,都有使用权的……
从族产的动态样态说,福岭陈氏族产的形成是一个由私产到公产的过程。“沿及万历天启年间,财丁始盛,各展孝思,乃立兴福乡矮坝子尝田壹拾多石,又蓼坡乡黄鞦湖尝田五斗共为祖尝,皆由添丁进契,积少成多……”福岭陈氏的祖尝便是由此而来,并且陈氏规定子孙要定期向尝上纳银,“如无银,便将其田为尝”。
(二)房支共有财产的继承
福岭陈氏非常注意公和私的区别。因为分家较早,部分陈氏族人为了避免分家之后家业被挥霍一空,分家时把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提留一部分作为公产,不可再分。福岭陈氏最早置田产的文峰公就将自己的百余石田分为公和私两部分,私的那部分由其3个儿子均分,并存尝田30余石,另拨书田8石,以此确保房支的延续。
但是随着房支的不断分化,不同房支对于公产的分配方式和管理方式不同,有些房支的公产呈现出由公产向私产转变的过程。比如长房的德星第,十六世祖购置了30石公田,为了保证绝对公平,用来平分,但是为了避免分家之后子孙的挥霍,其要求子孙只有耕佃权,没有变卖权和抵押权。但是这种耕佃权可以家庭内部继承,只要定时按亩交租即可。
除了分配方式造成的继承形态的不同,公产管理方式的不同也会造成继承形态的差异。凡是公产轮流管理的房支,公产由全房支人继承,其中现有利益和固定资产的继承又稍有差异。现有利益是公产产生的现实利益,比如尝田和尝店产生的固定收入,只有在同一个祖屋生活的人才有资格分配,一般是按家庭为单位平分,但是举家外出者无份。而对于一些祖上传下的固定资产,比如祖屋、物品等,一般情况下,即使外出的人也有继承的权利,在分家时也会为其保留一份。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德星第十六世祖建的祖屋第一次分配时,平均分给十七世的4个儿子,但是长子崇徽公举家迁到台湾,其房产就被在家里的3个儿子全部平分。但是他们只能居住和使用,不能买卖。
当然事情是动态变化的,有一些房支的尝田和尝店常年由父兄管理,父兄一般是终身制,即使有接替也大多在一个家庭内部进行,“因为他们一个家族有钱有势”,所以公产就变相沦为一个家族的私有财产。“以前尝田都是父兄头管的,至于究竟用在哪些方面,都是父兄决定的,大家很少能分到好处,所以我们这个房支经常有卖尝田的事情,大家对于尝田的关心很少……”所以在土改时,福岭很多人因为是1949年之前三年管理过公产的父兄被划为地主,这也是公产沦为私用的一个证明。
二 家庭私有财产的继承
家庭是宗族的细胞,宗族是家庭的扩大,所以家庭私有财产的分配和继承与宗族共同财产的分配和继承往往有异曲同工之妙。
(一)平均分配,同等继承
家庭私有财产的继承是建立在分家的基础之上的。一般而言,家庭私有的财产,大到房屋田地,小到锅碗瓢盆,都要平均分配和继承。但是只有男丁有继承权,女子是没有继承权的,所谓“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最终都是要给别人家养老送终,所以没有继承权。但是男子的继承权相对开放,即使是入赘或者买来的男丁,只要受到本族本家的认可(一般是改姓,获得房支长辈或者父兄的同意),便与直系的男丁一样拥有平等的继承权,主要目的是避免纠纷。只要没有被开除族籍,外出的男丁也拥有同等的继承权。
我们这里分家最主要的就是和气,什么都要平均的,不然兄弟会产生矛盾的,当然也有父母偏心的,那到时在养老的时候以及以后的生活就会产生矛盾啊……
(二)长子继承
传统时期的分家析产,虽然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但不是完全平等,长子在继承中享有优先权,并且厨房、猪栏或者一些不方便分的固定物产多为长子继承,因此是有差别的平等。虽然在家庭的发展中,福岭遵循“长子不移居,二子寻地居,三子满天飞”的习俗,但是由于福岭人多地少,并且沿河就可以到达中国台湾、印尼等地,所以在早期,福岭就有很多人下南洋。父亲一辈在南洋创下基业,就需要家里的儿子“过番”继承家业,这时往往是长子继承。文翰公的十五世孙世荐公“过番”做生意,然后让其长子连秀公“过番”继承家业,之后连秀公又回来将自己长子崇徽公全家带到台湾继承家业。这种例子在福岭有不少。
(三)立嗣、买子继承
为了让家产延续下去,有的家庭有立嗣的做法。一般而言,立嗣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男丁早亡,做父母的要在健在的儿子(多子者)中立一子给早亡者为“嗣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过继。被立的“嗣子”可获得一份入方父母家产,继承早亡者的烟火,但是不能再继承亲生父母的家产。另一种是本人未生育,和兄弟商量立兄弟的儿子为嗣,也可继承嗣父的家产。如果是形式上的立嗣或者过继,只需要写一张嗣单,不拥有财产继承权。相比立嗣继承,经商起家的福岭陈氏,凡是稍有家产的家庭,如果家里男丁早亡,更愿意从外面买来儿子继承家产。“买回来就是我自己的了,并且从小由我带大,他们都不知道自己的亲生父亲母亲是谁,继承起来也放心。过继就不一样,毕竟是别人的儿子,还是买来的好……”在访谈的30户农户中,至少有80%的家庭或者房亲发生过买儿子的事情。除了对财产的继承,还有对香火的继承。相比于财产的继承,对香火的继承由逝者的兄弟或房亲挑子继承,若逝者有财产(主要是房屋)则变卖由继承子管理,用来祭祀逝者。此时,继子并不脱离原来家庭,依然可以继承原有家庭的财产,对已逝者的香火继承主要体现族谱和祭祀上。
在福岭,也遵循分家不分祭的习俗。为了保证合家祭祀,在分家继承时,往往厅堂不能分,灵牌放在厅堂,属公共所有。
第八节 福岭村经济变迁与实态
对于福岭陈氏而言,财富是其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因为福岭陈氏祖上并无家业遗留,所以各世祖都极力为子孙购置田产、房产以保子孙发展。自长房文峰公赚钱之后,长房就开始不断分化,文峰公分为省吾、希顺、宾吾三大房,三房均分文峰公的财产。但是为了避免分家造成的家业不断流失,文峰公专立一部分祀田和书田,并规定公田和公产不能变卖,以保证公共性。其中希顺公这一房支人丁最多,发展最快,积累财富最多,宾吾次之。长房通过不断分家,将财富传递下去,大家有公产,小家有私产,逐渐成为福岭陈氏最强的一房。与此相比,二房在十一世的时候有4个儿子,其中文明公和文魁公也做盐米生意,赚了很多钱,各自立家业。但是由于二房在福岭发展空间有限,文明公之下又有6个儿子,人地矛盾突出,在生存空间受限的大环境下,文明公的子孙要与周边姓氏争夺土地,于是变卖公田打官司,自此二房最强的一支就开始削弱,只留后世子孙自己奋斗。因为福岭人多地少,为争夺土地变卖公田的事情不止这一件,虽然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但是后世子孙口口相传下来的故事都与变卖尝田有关。在这个过程中,小家是和大家捆绑在一起的。二房十九世的润文公在当父兄期间,为了与邻村争夺山林而变卖了自己所有的财产,润文公后世的直系子孙此后都很贫困。在1949年之前,对福岭陈氏影响最大的就是变卖尝田,但是随着国家权力的下沉,福岭陈氏经受的动荡远大于此。
一 土地改革对福岭村经济形态的破坏
新中国成立之后,族权、绅权作为封建残余被摧枯拉朽般清除,经过土地改革、集体化以及市场化的一系列变化,福岭村的经济样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土地改革运动是对宗族村影响最大的一次政治经济运动。对于福岭陈氏而言,土地改革运动更多意味着尝田和尝店被没收。新中国成立前,全县占农村总户数6.87%的地主,占有耕地总面积的13.83%,户均16.8亩;而占农村总户数65.7%的贫雇农占耕地总面积的18%,户均1.41亩;以公尝为名义所占耕地占耕地总面积的33.18%。
通过土改时期各阶级户数以及土地占有统计表可知,1949年以前,福岭村公户所拥有的土地占到26.51%,其中5.26%的地主占有全村17.03%的土地,57.14%的贫农占有全村18%的土地,这里主要是田,店铺没有统计。当初福岭陈氏的公山、尝田和尝店都作为“死地主”的财产被没收,至于个人财产则是在5%地主的额定政策下(如表3-8所示),按照富裕程度处理。访谈的一位土改女干部回忆道:“以前划分阶级成分时,上面是有政策的,每100户要找出5位地主,当时每个村每个祖堂将农户的富裕情况排列出来,就用尺子卡,卡到谁就是谁……”还有位阿公形象地比喻“以前的地主都是选举出来的……”。
表3-8 福岭以及周边村庄地主所占比重
资料来源:蕉岭县档案馆。
土地改革时期,福岭划定地主的主要依据有三个:一是土地20石谷田以上;二是长期雇用长工或女婢;三是依据1949年之前三年的经济情况而定。当时福岭村几乎每个祖堂都有死地主,还有破产地主、管尝田的地主、华侨地主。梅子树厦祖堂的一位父兄就因为1949年之前管理过尝田被划为地主。土地改革不仅影响了福岭陈氏的阶级关系,还破坏了一向重商的契约关系。儒林第的一位叔公于1949年初,在刺史第和儒林第买了两间房屋,因为是地主,土改时又被人家要回。除此之外,土改运动还打破了宗族间的界限。土改前陈氏在福岭一支独大,土改之后,陈氏的财产被分给其他姓氏。福岭陈氏最大的地主——陈光宇家族,耗费了几代人的积蓄建的中宪第,到土地改革的时候,被分给周边其他姓氏的农民居住,原来的主人被扫地出门,住在破烂的祖屋里,中宪第也因此改名为“翻身楼”。正如访谈中一位农户所言:“新中国成立后从认姓变为认村……”
二 村办企业对于福岭经济形态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浪潮的冲击下,福岭村利用本地资源大力发展村办企业,先后在井塘岗办起了福岭水泥厂和福岭建材厂。双福品牌一度将福岭推向新的辉煌,企业曾多次被评为广东省先进企业。全村从事村办工业的劳动力达980人,占全村劳动力的92%。1994年,全村工农业总产值达8500万元,比1978年增长了65倍,企业收入占全村经济总收入的90%,福岭成为蕉岭县有名的富裕村。1982~1980年福岭建材厂基本情况统计见表3-9。
表3-9 1982~1990年福岭建材厂基本情况统计(单位:万吨,万元)
从典型农户的调查得知,在村办企业的支持下,福岭村民在收入增长的同时,收入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在表3-10的9户农户调查中,务农收入分别占到总收入的14.50%、11.63%、15.08%、24.23%、22.40%、16.94%、17.30%、37.31%和18.18%,乡镇企业工资收入占总收入的40%~50%。村办企业虽然使福岭一时成为蕉岭的明星村,但是终究难免落入村办企业的窠臼。管理体制的漏洞、利益分配的不公、对村庄环境的破坏以及难以适应市场的变化,使明星企业最终破产,福岭村民不得不再次另谋出路。
表3-10 1987年福岭村民典型户的经济收入调查(单位:人,亩,元)
三 当前福岭村的经济实态
当前福岭村总面积3.66平方公里,人口2966人,水田面积824亩,旱地面积310亩,山林1726亩。
1.各生产队土地情况
福岭村现在有20个生产队,在2014年土地确权后,每个生产队的水田面积和人均水田面积分布如表3-11所示。
表3-11 当前各个村民小组的水田面积 单位:亩
资料来源:笔者的田野调查。
2.产权情况
当前福岭村出现了多种产权单位。首先是生产队,其依然是土地的基本产权单位。但是每个生产队之中又复合着房支的产权单位。因为祖堂、池塘以及晒坪等是以房支为单位共同所有,所以这些土地依然是以房支为单位的。如果生产队与房支单位重合,那么生产的产权单位就是实体的;如果生产队与房支单位不重合,比如生产队包括多个房支甚至多个姓氏,则虽然名义上土地归小组所有,但是生产队不具有使用权、分配权和收益权,这些权利都归所在房支共同拥有。
3.公产的经营情况
(1)公田的经营。福岭陈氏的土地虽然已确权到户,但是目前有些小组依然有一点公田(有的是人口外迁收归生产队的,有的是当时分田到户没有分掉的),公田主要用于出租,所得租费归所属祖堂,用于祭祖以及祖堂维修。比如十一组的星聚堂,在分田到户的时候,有1亩田没有分下去,现在每年出租给3户农户耕种,收20元的租金,再加上粮食直补款的收入,这些都用于祭祖以及维持祖堂修缮。
(2)池塘的经营。祖堂前的池塘有的用于出租,所得租费依然归房支所有人共有;有的用于公共使用,比如钓鱼等。
在产权单位不断转换的过程中,福岭很多房支的池塘所有权也从房支转移到生产队再转移到大队。福岭陈氏有两个大的池塘,因为在土改的时候增加了大队的收入来源,被收归大队所有。
(3)祖堂的经营。1949年之前,祖堂的一切开支由尝田、尝店支付。但是土地改革之后,尝田、尝店被没收,祖堂的开支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公田的出租;二个是各户捐资;三是大户捐资。各户捐资主要是房支公共事务的捐资以及每年祭祖时的捐资(参见表3-12)。
表3-12 榕树下祖堂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