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人均收入的翻番
在迄今为止的整个改革开放期间,即1978—2011年期间,中国经济增长率得以保持每年近9.9%的速度。不仅是经济总量,人均收入增长也创造了奇迹。这期间,剔除通货膨胀因素之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GDP)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达8.8%。按照统计学的一个拇指法则,7%的年均增长率可以实现10年翻一番,而10%的年均增长率则可以在7年实现翻番。如此可以想象,上述人均GDP增长速度在30余年的持续所能产生的效果。
让我们来比较不同国家在类似发展阶段上,人均收入翻一番所需要的时间:英国在1780—1838年花了58年,美国在1839—1886年花了47年,日本在1885—1919年花了34年,韩国在1966—1977年花了11年。而中国在1978—1987年期间只用了9年的时间,随后又在1987—1995年和1995—2004年期间分别用8年和9年时间再次两度翻番,并于2011年再翻一番,而这一次只用了7年的时间。
经济史学家发现,自18世纪较晚的时期开始,即大致以工业革命为界,世界经历了一个国家之间发展水平的“大分流”,随后则形成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的分野格局,至今未变。因此,经济学家从事研究孜孜不倦的热情和持久动机,就是探索后进国家如何在人均收入上赶上甚至超过先进国家。而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就在于落后国家能否发动起一个快于先进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并在较长的时间内加以保持。作为低收入国家,如果能够长期保持足够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无疑会创造赶超奇迹。
中国GDP总量在1990年只排在世界第10位,到1995年,中国超过了加拿大、西班牙和巴西,排在第7位,到2000年,中国超过意大利,晋升到第6位。随后,在21世纪前10年中,中国又依次超过了法国、英国和德国,到2010年终于超过了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仅仅位于美国之后。2011年,中国的GDP总量为72981.5亿美元,相当于美国的48.4%和世界的10.5%。中国在30余年的时间里,显著地缩小了与发达经济体的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差距。这一经验充分证明,只要选对了道路,即坚持改革开放促经济发展的方向,相对落后的国家完全可以实现赶超。
当GDP总量被创造出来之后,如何在各种生产要素之间,或者经济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例如在资本要素和劳动要素之间的分配,或者在劳动者、经营者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决定了经济增长的分享水平。换句话说,要看一个经济增长奇迹是不是真正惠及民生,除了观察人均GDP的增长速度,更要看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
图1—1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差距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
从图1—1可以看到,从1978年到2011年的33年时间里,城乡居民的实际收入都以惊人的速度提高,剔除物价因素之后年平均增长率均为7.4%。其间,在20世纪80年代,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提高速度快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年代开始,农村居民收入提高速度相对滞后于城镇居民收入,而在2004年以后,农村居民收入重新拾起了较高的速度,呈现逐渐快于城镇居民收入的趋势。
正如图1—1所示,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个常常被忽略的事实,即研究者习惯于激烈抨击的城乡收入差距,实际上并没有普遍认为的那么严重。通常的计算方法是,把每年的名义城乡收入,以农村居民收入作为1,来计算两者之间的比率。按照这个方法,2011年城镇居民名义收入为21810元,农村居民名义收入为6977元,城乡收入比为3.12,无疑高于1978年的2.57,比历史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小的1983年(1.82)更是高出许多。但是,由于农村与城镇的生活费用不尽一致,物价变动幅度也不同,这种忽略了价格因素,依据城乡名义收入计算收入比的方法是不科学的。
按照城乡不同的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我们计算出可比的历年城乡居民收入,以及城乡收入比。观察这一组城乡收入比数字,我们发现,其一,2011年的城乡收入比为2.61,仅略微高于1978年的水平;其二,这个收入差距比1988年的1.50仍然高出不少,说明城乡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U字形的变化过程,即在改革之后一度显著下降,随后再次扩大;其三,目前的城乡收入差距已经低于2007—2009年三年的水平,显示出缩小的趋势。
不仅如此,现行统计体系中的住户调查,因遗漏了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的收入,因此,图1—1中显示的城乡收入差距仍然包含着高估的成分。由于官方统计系统内的住户调查是分城乡独立进行的,因此,举家迁入的农村家庭和外出打工农村家庭成员,既因难以进入抽样范围而被显著排除在城市样本之外,又因长期外出不再作为农村常住人口,而被大幅度排除在农村样本住户的调查覆盖之外。
我的一些同事无疑注意到了现行城乡住户收入统计的这一缺陷,尝试从不完善的统计体系中挖掘出相关的证据,告诉我们更加接近于真相的城乡收入差距。他们选择一个发达地区省份浙江和一个西部省份陕西,通过对包括统计局记账户和抽取的其他住户进行调查,重估了被城市和农村遗漏的农民工收入。结论是,仅因官方统计系统的住户调查抽样和定义中存在的问题,就导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被高估13.6%,农村居民纯收入平均被低估13.3%,城乡收入差距平均被高估了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