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土司公文探微
一 傣族土司政权中的公文事务
傣族土司政权内有着层次分明、上下有序的政权组织系统,文书人员(或机构)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西双版纳,最高统治者被称为“松列帕宾召”,俗称“召片领”,元政府封其为“彻里总管”,明、清政府封其为“车里宣慰使”。与召片领对应的政权机构为召片领司署(后或称宣慰使司署)。召片领司署设有议事庭,有内、外议事庭之分。召片领司署中设置的文书人员有“召龙欠”“叭办巩”和“昆欠”。[1]召龙欠是议事庭的文牍首席官,同时又职掌史册,有闻必录,类似于先秦时期中原地区的史官。叭办巩是召龙欠的副职,凡有来朝拜召片领者,也由叭办巩接待,他可以代召片领说话。昆欠则是文牍小吏。
召片领下属三十多个“勐”,各勐都有土司“召勐”,有勐级土司署,也设议事庭,其成员的设置较召片领议事庭简单。勐级土司政权中也有文牍首席官“叭欠”和一般的文书人员“昆欠”。
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为村社(大致一个村寨就是一个村社),村社内也有议事和权力机构——议事会。村社设有各种公职人员,大的村社所设的公职人员中,即有专司文书记账等事务的“昆欠”。
德宏地区元代后期至明初为麓川政权所统治。明朝正统年间三征麓川,打破了麓川思氏的割据,此后,德宏等地划分为互不统属的许多土司区。德宏各土司政权的组织形式大体相同,均设土司衙门。土司的集权程度较高,其下设有各种官职,构成土司衙门中当权的贵族集团。在此之下,土司衙门中还有“三班六房”之设。[2]
德宏各土司衙门中设有秘书二至三人,负责起草司署内的公文信件。此外,土司衙门中的“书房”“门房”也是处理文书的机构。书房由“录士”若干人组成,专门誊写秘书起草的文稿,整理诉讼卷宗,抄写各项收租(款)票据等。门房则负责收发来往公文,传递民间诉讼禀帖,凡有会见土司者,亦由门房通报。到了清代,德宏各土司衙门中普遍请内地汉人做“师爷”。师爷的地位比一般的秘书人员高,一方面为土司出谋划策,同时也处理司署中的汉文文书事务。土司衙门中同时又设置汉文秘书,作为师爷的助手。[3]
土司衙门之下设“”级政权组织,“”之下为村寨。在汉族居住区还设有“练”“丛”等行政单位。基层政权中也设有文书人员,傣那语称其为“吉礼”,负责办理基层政权的文书记账事务。其他傣族地区的土司政权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有其地方特色,但与西双版纳、德宏的土司政权相较,差别不是很大。这些土司政权中也设有文书人员。
从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来看,傣族土司政权在公文的撰写、批准发文、盖印、封发以及收文办理等方面有着较严格的规定。
傣族土司政权对公文的撰写有较高要求。在西双版纳,土司署文书人员必须熟悉各种名目的公文用语、各种情况下所使用的公文标准式样以及公文写作上必须遵循的地方礼节等。文书人员撰写文书时必须按这些规范进行,出现错漏会受到惩罚。据民国时期曾在勐海土司政权中任过昆欠的康朗庄讲,文书人员撰写文书时违规多写一个字或少写一个字要罚谷(俸禄)一箩。[4]相对而言,德宏等地傣族土司政权在公文的撰写上遵循的规矩礼节要少一些。
公文写好以后要经土司或有关官员批准,否则无效。[5]
傣族土司公文的用印也有一定规范。西双版纳的召片领使用朝廷发给的铜方印,同时还配合使用自制或赠送的动物肖像形圆印。一般的上呈文书中用方印,下行文书中用圆印。召片领司署中的官员(四大卡真、八卡真等)使用动物肖像形印和傣文或汉文长方形木印。长方形印盖在正文落款处日期上,圆印盖在正文最后二字上,表示到此结束,以防添改。勐土司的召勐印为动物肖像形圆印,最大召勐与召片领有血亲关系者用狮子和鹿形印。[6]其他傣族土司受中央王朝封授者,都有中央王朝所颁的铜印。德宏一些地方,中央王朝颁给土司的印由印太(土司的正妻)保管,作为“坐印”。土司另制一“行印”,其方圆与坐印相同,司署中所发文书一般用的是行印。[7]德宏傣族土司政权文书上的用印较简单,一般只在日期上落印。
傣族土司公文的封发较慎重。在德宏,上司政权所发的公文用袋装,封口盖章。在西双版纳,公文一般不装袋,而是将公文有字的一面朝里,折若干折,将最外面的缝口粘起,在缝口处画一锁形图案,再在其上盖方形印。[8]
在收文处理方面,所来文书先由文书人员收启,然后交给有关官员或土司处理。在西双版纳,文书人员对收到的文书要先看其文书的格式、用语是不是符合规矩礼仪,若不符合则可以不加办理。[9]
从上述几方面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傣族土司公文在制作和处理上是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手续的,这对其公文效用的发挥来说,无疑是一种保障。但是受政务管理水平的制约,傣族土司公文在处理上也有许多粗疏的地方。例如无论是发文还是收文都没有做记录;公文运转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催办措施;文书的传递一般是按照传统习惯,或寨寨相传,或托人代传,只有相当重要的公文才派专人传递;办理完毕的公文不注意保存,易遭损毁,等等。凡此种种,只能存在于公文数量较少、政务管理活动对公文的依赖不是很大的政权组织中。
二 元、明、清时期的傣族土司公文
元、明、清王朝所实行的土司制度意在羁縻,并不破坏少数民族政权原有的统治方式,因而此期的傣族社会依然有着自己独特而丰富的政治生活内容。另外,傣族土司政权作为元、明、清王朝统治系统的一部分,又必然具有中央王朝之地方政权组织的属性,只是这种地方政权有其特殊的形式和内容罢了。元、明、清时期傣族地区的这种政治格局使此期的傣族土司公文分化出明显不同的三个部分:土司政权内部使用的公文;不相隶属的土司政权之间形成的公文;土司政权对内地王朝上呈的公文。分别探究如下:
(一)傣族土司政权内部使用的公务文书
(1)政权组织(含土司、官员等)之间的行文。包括下行文、平行文、上行文及宣告文书。
下行文:指土司、司署中的官员以及一些机构(如议事庭)下达的命令、通知类文书及委任状、答辞等。土司政权在征收负担、修渠修路、督促生产、镇压反抗等事务方面使用命令、通知类文书。如《宣慰使为征派招待天朝官员费用的指令》《议事庭长修水利令》等即属此类。此外,告知官员到土司署开会、参加宗教仪式、参加土司或高级官员的婚丧仪式及节日庆典等事,也用通知类文书,如《通知各勐土司到景洪过开门节》《通知头人参加议事庭官员亲属的婚礼》等即属此类。土司政权中使用的委任状较多,傣族土司在宗教节日里要封委大量的下级土司和头人。有领地的官员在盖新房时也对其领地内的村寨头人颁发委任状。[10]此外,傣族上层获得某种等级或者佛寺里的和尚升一定的等级都须凭土司所发证书为证。[11]答辞是土司或高级官员对下级官员、百姓上呈的祝贺文书所作的礼节性回祝文书,内容都是一些祝贺和吉利的词句。
平行文:指土司政权内不相隶属的政权组织之间的来往文书。由于傣族土司各级政权的封闭性较强,彼此少有往来,因此,形成于傣族土司各级政权间的平行文书较少,这一点在西双版纳尤显得突出。通过寻检傣文史料来看,形成于平行政权组织之间的文书多是一些盟约、协议等。[12]
上行文:指土司下级政权上呈的报告类文书、下级官员任职时上呈的文书以及下级官员、百姓上呈给土司或其他上级官员的祝贺文书等。傣族土司下级政权组织的独立性较强,只是一些重大的事情才上报土司或有关官员,而且许多上报之事是口头告知的,实际中使用的报告类文书并不多。[13]在西双版纳,土司要封授某人某一官职时,要求受封者上呈申请袭职的呈文和保荐书等。申请袭职的呈文中录有受封者的出生年月日时、领地疆域大小及接壤何处、头人和百姓有多少、家族是怎样从始祖按世系沿袭等等。保荐书是其他官员、百姓以及能证明受封人确切身份者所写的材料,意在表示受封人任某职是符合正统,“众望所归”。[14]每逢大的宗教活动、节日庆典以及上级官员的婚嫁诸事,下级官员和百姓要上呈祝贺文书,内容多为歌功颂德之词。
宣告文书:傣族土司政权在颁布法规、兴办公益事业(如修水利、修路、修佛寺等)、防灾防盗以及战乱之后安抚民众等情况下,要使用宣告类文书。在西双版纳,土司政权在集市上收款收税时召片领或其他官员下有命令,差役将命令贴在木板上公告于众。[15]
(2)专门文书。包括司法文书、经济文书、统计文书和土司的宗教祭文等。
司法文书又可分为两类,其一是土司署办案时形成的文书,如诉状、审案时形成的案情记录以及判决材料等。《西双版纳傣族的封建法规和礼仪规程》(傣文)中记有处理案件的方法之一是:
“要了解犯错误的人有多少,如果同案的犯人多,应个别审问,不要同时一齐拿来问。同时要详细问他犯罪的原委,问清后用笔记下来,由他划供单。从这些个别的供单上来看是否互相符合。……这是自古以来的规矩,不这样做会使犯罪的人成了习惯。”[16]
可见,西双版纳傣族土司政权很早就在审理案件时使用文书。德宏等地土司衙门在审理案件时更多地接受了内地封建王朝衙门的一套程序,审案时“亲兵班”(又称“吼班”)的差役列于大堂两侧,秘书人员设案作记录。[17]除案情记录外,诉状(或称禀帖)、判决材料(如处决犯人时贴于其背上的布告等)也都是常见的办案文书。二是土司政权所颁布的法规文书,主要有农奴制的等级法规、民刑法规、罚款和赎罪的规定等,种类很多。现在可见最早的傣文法规是十三世纪末至十四世纪初成文的《茫莱法典》。法规文书多在西双版纳、孟连等地的傣族土司政权中使用,德宏地区迄今未见用文字记载的法规。[18]
经济文书:主要是土司政权在征收赋税、开支钱粮时形成的账册、负担册等。土司司署内分管财务的官员每隔一定的时期要对司署内的钱粮收支情况造册,呈报土司。在西双版纳,每年开门节、关门节时召开的议事庭会议中有一项重要的内容便是决算和预算封建负担。土司政权在层层摊派负担的过程中形成了大量的负担册,如《勐遮等八勐向清王朝缴纳银粮的负担册》《勐笼土司对人民的各项负担的分配册》《勐板各寨的负担册》等等。
统计文书:土司政权对辖境内的土地、人口等项目进行统计,由此形成统计文书。在西双版纳,宣慰田和头人田分布于何处、田地面积(单位为“纳”)有多少都有详细的文字材料,有数可查。此外,结合沟渠灌溉系统也有田地面积的统计材料。[19]土司征收负担即凭借有关田亩面积的详细的统计材料。在人口统计方面,土司政权形成门户册等文书。[20]
土司的宗教祭文:傣族土司在祭祀活动中使用大量的祭文,此类文书应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傣族土司公文。在西双版纳,召片领每年一月和八月要去曼景坑至曼达之间的陇南山脚祭祀地方神。召龙欠为此要替召片领写祭文,一月间写的是“求不要下雨”,八月间写的是“求不要天旱”,共同求告不要战争、地方平安清净、安居乐业。[21]这种祭祀活动在傣族地区甚为普遍。
(3)杂类文书。主要有公约、宣誓文、轮值筒、收租税票、护照、执照等。
公约:封建制下的傣族社会有其严密的道德规范,为保障封建道德规范为社会所遵循,傣族土司各级政权制订了许多地方公约。在西双版纳,寨有寨规、勐有勐规,这类寨规、勐规即为公约文书。此外,勐之间、版纳之间、头人之间也订有公约。[22]
宣誓文:傣族土司在分封下级官员时要求被封者效忠。此外,地方上达成协议时也举行宣誓仪式。在此等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宣誓文。在西双版纳,一般称其为“饮誓水文”。[23]
轮值流筒(牌):土司司署中的各种差役由村寨人民承值,每十日或五日一班。为使差役的承值有条不紊,一些傣族土司司署制有轮值流筒(牌),上有土司的命令和轮值差役的寨子、人员等。[24]
收租、收税票:在德宏等地,土司政权在收取租税后,一般要发给交租税者票据。这类票据多用手抄写,后来一些地方也用木板印刷,用时填写。
执照、护照:德宏一些地区在清代出现土地买卖以后,土司政权对此加以控制。买田者须凭土司发给的买田执照方能购买。[25]此外,德宏一些地方的土司政权对行经土司领地的商号马帮发给护照、执照,土司政权在交通要道上设道岗,没有护照、执照则不让通过。[26]
(二)不相隶属的傣族土司政权之间的公文
不相隶属的土司政权之间的行文关系是它们结成的复杂关系的集中体现。流行于西双版纳的《议事庭文书必读》和《文书常用文本》对不相隶属的土司政权之间的公文往来有不少规定,尤其是在文书的格式、用语、遵循的礼节等方面有较细致的规定。
从内容上看,不相隶属的土司政权之间形成的文书可分为两类:其一为礼节性的文书;其二为事务性的文书。
土司之间平常互致文书、礼物,表示友好和问候。土司继位及举行婚丧嫁娶仪式时,邻近的土司要派人持文书、礼品来参加仪式。这类文书均为礼节性文书,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对涉及双方事务的处理,土司政权之间也有文书形成。这方面的文书大多为盟约或协议等。寻检傣文史料,有关土司政权之间订立盟约、协议之事的记载不在少数。除盟约、协议之外,双方发生纠纷或一方处于求助地位时也投书给对方,寻求问题的解决或请求对方援助等。
(三)傣族土司政权对内地王朝上呈的公文
傣族土司受中央王朝的封授,作为中央王朝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地方政权组织,土司政权必须执行中央王朝的政令,向中央王朝请示或报告傣区的一些行政事务,明确对中央王朝的臣属关系,等等。这样,傣族土司公文的一部分便被纳入了元、明、清封建王朝的文书运转系统。
元代傣族土司是否已对内地王朝行文尚不见于史籍著录。明朝初年傣族地区已向内地王朝行文则是毋庸置疑的。明初朝廷设置的“四夷馆”是翻译各藩属及四境少数民族上呈的文书的机构,馆中关于傣文文书的翻译,分设两个馆,一个名“百夷馆”,翻译包括木邦、孟养、孟定、南甸、干崖、陇川、威远、湾甸、镇康、大侯、芒市、景东、者乐甸等傣族土司的上呈文书;另一个名“八百馆”,翻译包括八百、车里、老挝、孟艮等傣族土司的上呈文书。
除了向朝廷行文以外,傣族土司还向直接管辖傣区的云南地方政权机构大量行文,这一点在《明实录》中所收录的云南地方官员上奏文书中多有反映。
作为加强控制傣族地区的措施之一,明朝在傣区推行与内地汉族政权相似的文书处理制度,勘合制即是其中之一。永乐二年,明朝廷制信符和金字红牌颁给云南木邦、八百大甸、缅甸、车里、老挝六宣慰司、干崖、大侯、里麻、茶山四长官司、潞江安抚司及孟艮、孟定、湾甸、镇康等府、州土官。《明实录》说:“其制:铜铸信符五面,内阴文者一面,上有‘文行忠信’四字,与四面合,及编某字一号至一百号,其字号,如车里以‘车’字为号,缅甸以‘甸’字为号,阴文信符、勘合百道俱付土官,底簿付云南布政司。”[27]
勘合制度在傣族地区得到了认真推行。《明实录》中多有傣族土司换领信符、勘合的记载。
明朝廷进而提出让傣族土司政权对内地王朝行文时使用汉文文书。《明实录》载:“(永乐二年)置云南木邦、孟养、麓川平缅、老挝、缅甸、八百大甸军民宣慰使经历、知事各一员,威远州吏目一员,上以云南各处土官不识中国文字,遇有奏报,不谙礼体,命吏部各置首领官,择能书而练于事者往任之。”[28]
这一措施在傣区推行后显然遭到激烈的抵制,到任的流官后来不得不纷纷裁撤。实际实行的情况是:傣族土司对内地王朝行文仍多用傣文文书,对朝廷上呈文书时,先把傣文文书上呈给明朝的地方抚按官,由抚按官译审后代为进奏。抚按官翻译的文书情节有所未尽时,可将原傣文文书中的文字录入一并向上投进。[29]明代虽有傣族土司政权使用汉文文书的零星记载,[30]但只能视其为个别现象。
清代,特别是雍正年间后,中央王朝在一部分傣族地区改土归流,改流后的傣族地区所用的公务文书即与内地政权所用的公务文书整齐划一。在没有改流的地区,随着清朝对这些地区控制的加强,一部分傣族土司政权对内地王朝的行文也开始使用汉文文书。这一点可以在清初傣族土司任用汉人主办文书事务的情况中得到印证。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云南永北镇总兵马化正奏称:“滇南土司主文,多系外省流民,假行商名色,出于夷方,巧言煽惑,一经延作主文,遂任其指使;及酿成事变,则脱然远飏……”[31]
这种情况历民国时期,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改革以前。如民国年间,德宏地区土司政权对内地各级政权的行文一概使用汉文,司署中的“师爷”及“汉文秘书”都是从内地请来的文化水平较高的汉人。
至于西双版纳等地,元、明、清时期土司政权中自始至终没有请内地汉人作其文书人员,但司署内有懂汉文的官员。[32]清代中叶召片领就曾对属境内的汉人颁过汉文文书。[33]因此,清代西双版纳等地的傣族土司政权对内地王朝的行文也应有汉文文书。
清代傣族土司政权向内地王朝行汉文文书的同时也行少量的傣文文书。明代“四夷馆”到清代改为“四译馆”,光绪二十九年(1903)始废。四译馆的规模已很小,人数也较少。[34]
傣族土司政权对内地王朝所呈的文书都是上行文,根据其内容可分类如下:
(1)土司政权在认纳钱粮、征调打仗及安抚土人等方面的上呈文书。土司政权作为中央王朝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组织,其职责主要表现为认纳钱粮、征调打仗及安抚土人等方面,在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中,土司政权对内地王朝上呈一定数量的文书。
(2)土司政权上呈的有关边防事务的文书。傣族居住在祖国西南的边疆地带,他们和东南亚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有着多方面的友好关系。然而,正是由于傣族所处的这种特殊的地理位置,傣族地区又成为外来侵略势力经常染指的地方。自13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傣族地区曾经长期遭到外族入侵。其中蒲甘、洞吾、木疏王朝凡九次入侵,戛于腊凡两次入侵。西方殖民者在东南亚、南亚扩张其侵略势力时也向我国傣族地区渗透。在傣族人民长期的反抗外来侵略的过程中,傣族土司政权往往是一些具体事件的当事者、处理者。作为中央王朝的边地政权组织,傣族土司政权必须就边防事务向中央王朝请示或报告,从而形成有关这方面内容的上呈文书。
(3)土司上呈的袭职文书。土司一经除授,即可世袭,故封建中央有“既是土官,准他袭”之语。[35]为预防争袭事件的发生,中央王朝对土官的承袭作了许多手续上的规定,其中之一便是土司必须上呈袭职所用的各种文书。
《明会典·吏部五》卷六载:“洪武二十六年定,湖广、四川、云南、广西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
为了弥补宗支图本的不足和预防贪官从中渔利,明政府又规定:“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干上司。侯之故,照名起送承袭。”[36]
清代土司的承袭办法基本上沿袭自明代,但在具体的手续上较明代严密。如宗支图本已不单独成文,而需补人土司亲供、土司管辖的人口、土司辖境的四至范围等,形成反映该土司各方面综合情况的袭职清册。再如土司承袭时,应袭人之直系亲属(母或祖母)、全司各族头目及四邻各土司都应具保结,证明此人确系应袭土司之人,族中对此人袭职并无争执异议,人民一致拥戴。
归纳言之,傣族土司承袭时所上呈的文书主要有:预先呈报的应袭子孙名册、宗支图本(清代为袭职清册)、相关人员出具的保结等。
参考文献
[1]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九),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5页。
[2]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德宏史志资料》(第十集),德宏州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211页。
[4]这两则材料为笔者1990年4月在西双版纳勐海县调查时,景龙村的康朗庄所讲述。
[5]在西双版纳,召龙欠起草的公文要经召景哈(议事庭长)等开会通过方有效。参见《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九),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5页。
[6]云南省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云南少数民族官印集》,云南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
[7]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梁河县文史资料选编·第八辑》,云南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23页。
[8]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二),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9]这两则材料为笔者1990年4月在西双版纳勐海县调查时,景龙村的康朗庄所讲述。
[10]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西双版纳(车里宣慰使)及其权力机构系统》,《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九),云南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
[11]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97页。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西双版纳之三),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48页。
[12]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三),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页。
[13]西双版纳傣族土司政权中的“波朗”为土司对基层政权进行统治的代理人,土司、议事庭与基层政权间信息的沟通亦多由其口传。在德宏地区的土司政权中也有类似的官员“召朗”。
[14]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九),云南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162—163页。
[15]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九),云南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87页。
[16]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三),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17]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梁河县文史资料选编·第九辑》,云南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第9—14页。
[18]张锡盛、徐中起、张晓辉:《云南德宏傣族的封建法律》,《思想战线》1990年第4期。
[19]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西双版纳勐景洪的灌溉系统及其管理和官田分布》,载《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三),云南民族出版社1983年版。
[20]张公瑾:《傣族文化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221页。
[21]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九),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5页。
[22]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7页。
[23]西双版纳等地傣族把写有宣誓文的纸烧成灰置于水里饮下,因此通常称宣誓文为“饮誓水文”。
[24]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5页。
[25]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德宏史志资料》(第十一集),德宏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207页。
[26]傅于尧:《盈江民族历史文物考察》(下),《民族调查研究》1986年第2期。
[27]《明实录·太宗实录》卷三十一,第6—8页上。
[29]《明实录·神宗万历实录》卷二百二十二,第65页。
[30]《明实录·孝宗弘治实录》卷一百五十四,载弘治十三年有臣僚上疏云:“观其(孟养土司)所行文书,俱用汉字。”
[31]《清实录·高宗实录》卷一三五,第12页。
[32]西双版纳宣慰使司署议事庭中设“波勐贺”一官,其职掌为接待内地朝廷的宾客。见《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九),第96页。
[33]梁河县县志编纂委员会:《傣族社会历史调查材料》(西双版纳之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6—77页。
[34]《清史稿》卷一百十四,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3283—3284页。
[35]《土官底簿》,卷下,云南“通安州同知”等条。
[36]《明会典·吏部五》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