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婚前与结婚(3)
本案中,周某主张两人为事实婚姻关系这一说法不成立。根据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不再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周某两人同居始于1996年,不成立事实婚姻关系。
维权提示
同居关系人之间虽然不是彼此的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取得对方财产。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李某属于意外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李某的个人财产由其父母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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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6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8.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法定条件?
情景再现
弋某向法院起诉称,自己的母亲与王某的母亲系一母所生的亲姐妹。2009年农历正月十九由双方父母做主,和王某结婚并补办了结婚证。自己与王某系姨表兄妹的近亲关系,要求法院判令其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弋某母亲弋某红(已逝)与王某母亲弋某女同为弋汉某夫妇所生。弋某女为老大,弋某红为老二,二人系亲姐妹。2009年农历正月十九,经双方父母商定,弋某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领取了结婚证。2009年农历十月初四,弋某母亲弋某红去世。同年农历十月十七,弋某回居娘家至今。以上事实由证人证言所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弋某、王某系姨表兄妹关系,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其婚姻关系从开始之日起无效,其结婚证自颁发之日起自始无效。
案例解读
本案中,弋某和王某是姨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第7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因此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5、6、7、8、10、11条规定了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应满足的条件。根据上述法律条文,我国合法婚姻的法定条件至少包括如下几项:
第一,结婚出于自愿,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第二,形式上须进行结婚登记,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仅仅是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
第三,没有法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婚姻法》上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两种,包括:(1)夫妻双方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四,不存在使婚姻无效的情形,除了上述两种禁止结婚的情形外,使婚姻无效的还包括重婚和未达到婚龄。
综上,在我国合法婚姻的成立至少要达到如上四项条件。
维权提示
在我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分为可撤销和无效两种,可撤销婚姻并不当然无效,只有当婚姻被撤销时才失去效力。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有权撤销婚姻,该撤销权的行使存在一定时间限制,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申请撤销婚姻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行使撤销权时一定要注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在内地结婚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情景再现
夏某的男友Joy是美国人,两人于国外相识相恋,后来两人决定回中国定居结婚。夏某的姐姐夏大姐的男朋友曾某是台湾同胞,两人也打算在大陆登记结婚。目前两对情侣都面临着怎样办理结婚登记的问题。
案例解读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同胞结婚在我国内地登记结婚的机关和手续与普通中国公民间的结婚登记有所不同。
根据2003年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夏家姐妹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目前国内很多涉外婚姻常见的城市、省份都设立了涉外婚姻登记处,如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婚姻登记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即可,而像夏家姐妹这样的涉外婚姻则需要在省级民政部门或者省级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登记,县级是无法办理涉外登记的。
另外,由于夏家姐妹的伴侣不是中国内地公民,在结婚时出具的证件也有所不同。Joy需要带上护照和无配偶的证明,这个证明一般可以有两种途径办理,一是由美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并经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美国驻华使(领)馆认证;二是由美国驻华使(领)馆直接出具。而曾某需要带上本人的通行证、身份证,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维权提示
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友人需要出具经认证的未婚证明,是为了防止出现跨国重婚。涉外婚姻由于距离较远,了解起来比较困难,不排除有人已经在一国结婚,又在另一国骗婚的情况出现,就算是内地居民双方之间的婚姻,重婚也屡见不鲜,所以在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时,要注意办理无配偶的证明,平时相处也要观察了解。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不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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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第2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4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5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10.婚前财产协议有效吗?
情景再现
王某同女孩李某相亲认识,成为了情侣,两人的恋情一直不温不火,到了要结婚的时候,李某提出自己对这段婚姻缺乏安全感,拿出一份自己草拟的财产协议让王某签字,称不签字就不结婚。
王某拿过财产协议一看就脑袋发紧,协议十分苛刻,对自己十分不公平。例如:王某婚后收入的70%要归李某,李某的收入自己支配,王某目前居住的房子婚后改为李某的名字,归李某所有等。
王某心中烦闷,把此事告诉了朋友,朋友劝他先签字,把婚结了再说。王某心里打鼓,他目前居住的房子是父母买的,写在父母的名下,等于还是父母的财产,签了字如何向爸妈交代?
另外,王某还有一点疑惑,像李某拿出的这份婚前财产协议对自己如此不公平,而且没有经过公证,法律上会不会直接认定为无效呢?签了这份婚前协议,对自己有什么后果呢?
案例解读
首先,2001年新《婚姻法》的出台,改变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这部《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如何分配、所有,因此李某提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要求是合法的。但是婚前财产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双方协商而定,不经协商,暴力、威胁强迫对方签订的财产协议是无效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李某对王某说你不签字就不结婚,但王某权衡利弊之后还是签了协议,这也不能说明这个协议无效,因为实际上王某是愿意签协议的,虽然是痛苦的抉择。
其次,关于财产协议上约定将王某父母的房子给李某的条款,由于损害了王某父母的利益不能成立。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双方是王某和李某,王某没有权限处分父母的房产,李某提出的协议不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最后,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与否并不影响效力,法律上不允许采用口头约定夫妻财产归属,因此只要符合法定的书面形式,不是必须经过公证才生效。
婚前约定的财产限于夫妻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李某协议中提到的王某目前居住的实际上为王某父母所有的房产并不算在内,倘若王某签了这份协议,事关王某父母房产的部分也会是无效的,至于两人婚后收入的归属,并不会因为对王某不公平而被认定为无效,感情的事你情我愿,法律不会过多干涉。
维权提示
随着现代婚姻观念的变化和离婚率的上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来保护自己的婚姻财产。婚前财产协议有利于夫妻维护自己的财产,也方便在离婚时处理夫妻财产。《婚姻法》支持夫妻约定财产归属,如果没有约定财产,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除了法律上不能夫妻共有的财产外,原则上婚后夫妻财产都是共同所有。那么哪些是法律上不能夫妻共有的财产呢?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如下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如果对财产问题较为敏感且为了保险起见,可以选择婚前财产协议将纷争提前解决再进入婚姻较为适宜。然而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要针对两人的现有财产和婚后财产而定,婚前财产约定也不能太过偏颇,不能漫天要价,现实中不乏因约定婚前财产而散伙的情侣,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要注意感情和权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