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权利? 婚姻家庭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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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婚前与结婚(4)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1.婚前财产是否一定要办理公证?

情景再现

蔡某和陈某于2000年4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于2007年4月协议离婚。蔡某婚前购买了一栋房屋,是个人财产,且蔡某和陈某双方就房屋权属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两人离婚后,陈某拒不搬出该房,强行占有房屋至今,蔡某一气之下把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归还房屋。

陈某辩称,双方结婚是因为蔡某欺骗感情和婚姻状况,否则自己不会同意结婚,且婚后也存在欺骗的情况,两人离婚属于一时冲动,离婚后双方仍然居住在一起。陈某一直没有外出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如果搬离,没有房屋居住。因此请求法庭驳回蔡某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蔡某购买房屋,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00年3月,双方就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协议载明该房屋为原告婚前购买,无论夫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均作为原告的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案例解读

蔡某和陈某的官司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明白,围绕此案主要有两点需要向大家解释:

第一,两人在适用旧《婚姻法》的时候结婚,离婚时新的《婚姻法》已经出台,此时离婚是按照新法还是旧法处理?应当按照新法处理,离婚时新法有效就按照新法。2001年新《婚姻法》出台,新老婚姻法对房产是否经过一定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不同的规定,以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婚前财产,房屋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蔡某和陈某2007年离婚,离婚时新《婚姻法》出台,应该适用新《婚姻法》的规定,不存在房屋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情况。

第二,婚前财产是否都需要公证?其实像本案中蔡某这样婚前自己出钱购买的房屋并没有必要专门办理公证,像房子、汽车等财物,因为实行登记制度,权属明晰,本案中,房产证就能证明房屋是蔡某的婚前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做财产公证的一般是不用登记的财产,如金银器、玉镯等,这类物品如果不进行婚前公证,离婚时要证明是自己的比较困难,所以最好做一下婚前公证。婚前财产公证一般不会专门针对某项财物,常见的是将两人财产进行梳理之后统一进行公证,所以为方便起见,做一个全面的婚前财产公证较为适宜。

维权提示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有意愿做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准备好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如果是夫妻还要拿结婚证和婚前财产公证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再加上两人已经草拟好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带好这些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就可以了。根据《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7条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日期等基本情况;(2)所涉及的财产。对具体财产进行约定的,应当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婚前财产公证是很严肃的事情,请大家千万谨慎,不要因为被欺骗或误导误签协议书而导致遗憾和痛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6条 夫妻双方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

(二)结婚证或者其他有效婚姻证明;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文本;

(四)所涉及记名财产的权属凭证原件,但仅就财产进行概括性约定不涉及具体财产的除外(例如,记载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7条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财产。对具体财产进行约定的,应当列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三)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所约定的具体内容。

12.隐瞒已婚事实骗取结婚登记会造成哪些恶果?

情景再现

廖某与张某于2010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来廖某发现早在与自己结婚之前,张某已经同陈某在大竹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张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欺骗廖某与其进行结婚登记,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其与廖某办理的婚姻登记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婚姻。因此廖某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告自己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两段婚姻都办理了结婚登记,张某的行为确实属于重婚,故依法判决张某同廖某的婚姻无效。

案例解读

张某隐瞒已婚事实欺骗廖某与其进行结婚登记已经构成了重婚,重婚行为主要有两重后果:

第一,在民法上,即使民政局工作人员被欺骗为重婚者办理了结婚登记,此类婚姻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肯定。我国《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第10条也规定,重婚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因此廖某与张某所谓的“婚姻”是不成立的。

第二,重婚行为在我国刑法上也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值得注意的是,廖某和张某的妻子陈某一样都是重婚行为的受害者,不能认为廖某是可恶的“小三”而不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廖某没有犯重婚罪的故意,如果要处罚重婚行为也不能处罚廖某。廖某在知道真相后站出来确认婚姻无效的行为应予以鼓励。

维权提示

我国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度,隐瞒已婚事实骗取结婚登记将导致婚姻无效。

现实生活中,重婚行为并不鲜见,隐瞒已婚事实骗取结婚登记有些是登记双方都知情的,有些是像廖某一样纯属被骗的。如果不幸遇到与廖某相类似的情况,像廖某这样申请确认婚姻无效较为明智。如果骗取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那么男女双方都构成重婚罪,一般重婚者不会自己揭发自己,此时重婚者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都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婚姻无效。近亲属的概念在民法上覆盖很广,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都算是近亲属,假设廖某和张某都不愿申请确认婚姻无效,那么张某的妻子陈某、张某的父母等人可以确认婚姻无效。

隐瞒已婚事实骗取结婚登记而得来的“小红本儿”即使是民政局按照法定程序颁发的也不代表这段婚姻是合法的,受伤害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2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7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13.办个假结婚证有罪吗?

情景再现

李某(男)和张某(女)在外地打工相识、恋爱后,同居并怀孕,两人打算结婚却发了愁,因为此时李某21岁、张某19岁,两人都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法进行结婚登记。没有办法可想,两人决定先办个假结婚证,等到了婚龄再去补办真的。李某来到假证一条街办了假证并在工厂举办了结婚仪式,两人顺利生下孩子李某强,一年后两人达到法定婚龄便及时回原籍申领了结婚证。

李某办过假证之后觉得这一行来钱快,加上孩子来到人世,一下花销大了许多,李某于是下班后兼职造假证赚些外快,后来因为伪造证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例解读

根据《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10条第4项规定,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本案中李某和张某都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在申办真的结婚证之前的一年时间里,两人的婚姻无效,爱情结晶李某强也不属于婚生子女。在达到法定婚龄之后,两人及时补办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相关规定,此时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不存在,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起算,两人之间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因此,从李某和张某的事例可以看出办假结婚证等于两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处于同居状态,单纯办假证的行为不至于有罪,但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办个假结婚证构不构成犯罪主要还要看办证之后干什么,假设利用办的假证进行诈骗将构成诈骗罪,而像李某和张某这样办假证,之后却及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情况,基本没有社会危害,则不构成犯罪。后来李某“下海”,自己造假证来卖,该行为影响社会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维权提示

人们办理假结婚证的原因有很多,有时候像李某和张某一样是权宜之计。但需要指出的是,办假结婚证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两个人如果要长久地过下去,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我们假设李某和张某后来没有补办结婚登记,那么两人就是同居关系,抚养子女、明确财产权属将面临一系列现实问题,一旦有一天两人感情生变,那么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都与离婚有较大区别,容易给关系中较弱势一方带来伤害。人心易变,为稳妥起见,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之后进行合法登记是适宜的,既遵守了法律规定,也保障了自己的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6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8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政部办公厅对〈关于“事实婚姻”者补办结婚登记问题〉的意见》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因此,结婚证上的发证日期,应当如实填为登记日期,不得将发证日期填写为登记之前的时间。

14.哪些人可以主张婚姻无效?

情景再现

俞某长期患有精神疾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1年3月,姜某和俞某在媒人的撮合下登记结婚。婚前,由于两人见面机会较少,姜某对俞某患有精神疾病一事毫不知情,婚后在两人相处过程中才逐渐发现不对劲。发现真相的姜某气愤不已,于是向法院主张宣告婚姻无效。

法庭经审理查明,俞某于2004年被诊断为分裂精神障碍。2006年再次就诊。2012年7月、12月前后两次因为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

法院认为,俞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婚后未治愈,而精神分裂症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宣告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俞某的婚姻无效。

案例解读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第3项的规定,男女双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姜某与俞某就属于这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