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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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始于1993年,但从起源上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决定中指出,“为了使工人的工资等级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推进行考工定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1958年2月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72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中第4条明确规定:“在学习期满以后,经过考试合格,才能转为正式工人职员。学徒转为正式工人职员后的第一年工资按照所在单位生产工人和职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工作满一年后,再根据生产或者工作的需要,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平日的工作成绩,正式评定他们的技术等级。”我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建立的工人考工定级制度,简称“八级制”,是测量和评价工人技术水平的考试活动,同时也是集工人培训、技术考核、确定工资、劳动组织管理于一体的,具有多重功能的劳动管理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来,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经济,成为一项具有战略性意义的任务。80年代建立了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和工人考核制度。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颁发了《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暂行条例》,恢复了考工升级制度。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把发展科学校术和教育事业放在首要位置,使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的轨道上。因此,国务院批准颁发了《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动部1989年制定了《关于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并会同机械电子、航空航天、轻工、旅游、中国人民银行印钞造币五个行业的主管部门在39家企业进行试点,严格考核评出了211名首批高级技师。1990年,我国第一个关于工人考核制度的国家行政法规——《工人考核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部颁布实施,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要致力于提高劳动后备人员的素质,把好新进人员的质量关。《条例》规定国家对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以及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逐步实行《毕(结)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的双证书制度。(2)在企事业内部实行考核基础上的平等竞争,择优上岗,优化组合,持证上岗。要依据岗位对工人劳动技能的要求,经过考核按实际具备的技能水平,确定其技能工资和择优晋升。(3)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适当吸收工会、教育、经济部门参加。(4)《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上岗、任职的凭证,也是工资报酬以及就业与再就业的依据,同时也是进行国内外劳务合作与交流时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对各种证书的核发管理与使用也作了明确规定。(5)考核要与法律接轨。《条例》中专设了《罚则》一章,对有关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相继成立了工人考核领导组织和专业考核组织,制定了许多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及规章制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考核体系并广泛地开展工人考核工作。

1993年7月9日劳动部制订与颁发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明确指出,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并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机构设置、组织实施、考评员聘任资格要求及有关责任与处罚,均一一作出了明确规定。至此,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正式建立。同年原劳动部成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省、市、自治区以及许多地市县相继成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因此,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得以合法化,受到法律保护。

1996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自此,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等成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通过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条规的形式,以政府的力量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由政府认定和授权机构来实施,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

(二)我国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为适应不同历史阶段的需要,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并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变化,逐步发展和演变成为今天采用的现代证书制度、先进技术认证方法和社会化管理方式的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即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我国自1993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体系,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在许多行业的重要职业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截止2007年底,全国(含各行业特有工种)已有7000万人次通过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不同职业、不同等级的国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已经和正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建立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行业有:电子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3年112号2003年7月1日);农业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3║114号2003年7月7日);广播影视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3║143号2003年8月20日);船舶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3║163号2003年10月9日);通信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3║164号2003年10月13日);航空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3║180号2003年11月19日);建材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3║190号2003年11月28日);电力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4║7号2003年2月5日);铁道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4║10号2004年2月13日)化工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4║12号2004年2月13日);机械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4║14号2004年2月13日);新闻出版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4║25号2004年3月16日);纺织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4║69号2004年6月24日);林业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4║74号2004年7月6日);轻工行业(劳社培就司函2004║95号2004年9月7日);国家粮食局(劳社部函2004║21号2004年2月16日);消防行业(劳社部函2005║235号2005年12月26日)。

有的行业全面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起步较早,经过几年的发展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覆盖面明显扩大,鉴定质量明显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在社会上和本行业内明显增强,如国家交通部于2004年12月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研和制定了《交通行业职业资格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并得以施行。

目前,我国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整体现状是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首先选择了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重要职业(岗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待试行和发展一段时间后,逐步扩大实施的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认知程度的不断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力在不断增强,在各行业的覆盖面逐渐扩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