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0-23 04: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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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导读
一、民用航空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烟草专卖法、保险法、民用航空法、畜牧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
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关于促进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二、通用航空综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使用飞机进行人工降水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
民航局关于加快通用航空发展的措施
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通用航空市场准入
民航局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
中国民航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坚决制止擅自筹办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以及无证照进行民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有关问题的解释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四、航空器国籍和权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五、机场管理和使用
国务院批转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成立民用机场管理委员会的请示的通知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六、航空器适航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国内民用航空器适航审查收费办法(试行)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
外国民用航空器运行和适航检查规定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节选)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节选)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节选)
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
七、空中航行管理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节选)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节选)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的复函
附: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理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
八、航空人员审定和管理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节选)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节选)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节选)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节选)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节选)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节选)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节选)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节选)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节选)
九、航空机构审定和管理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节选)
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节选)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节选)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节选)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