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坚决制止擅自筹办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以及无证照进行民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
(1995年9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民航体发〔1995〕281号发布并施行)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有了较大发展,各地方(部门)开办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逐步增多。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突出的问题是,擅自筹办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无证照进行民用航空经营活动,从而对飞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主要表现为:
一、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也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筹办民用航空企业。如海南省通什市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即于去年4月购买了两加米八直升机,并对外宣称为“我国首家民营航空公司”,后由民航中南管理局予以制止。云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昆明凌鹏公司,在未经筹办审批的情况下,擅自筹办水上飞机,开展经营活动,其机型未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设计批准证书、无适航证,飞行人员无民航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经民航西南管理局派人检查后,予以制止。类似情况在其它一些地方也屡有发生。
二、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也未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即进行民用航空经营活动。今年3月,阎良试飞院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无照非法经营林业飞行,致使运五飞机在100米高度时发动机突然停车,造成迫降,飞机尾翼损伤。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集团)平湖旅游船有限公司,在未获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筹办审批和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于去年3月通过国家体委所属河南安阳航空运动学校,租用尚未取得民航总局型号认可和适航证的R-44型直升机,在长江游船上搞游览飞行。河南安阳航空运动学校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经营许可,其飞行人员也未取得R-44直升机飞机驾驶执照的情况下,便开展旅游飞行。此种行为,纯属无证照非法经营,最后发生了R-44直升机坠入长江,机上三名乘客一名死亡,两名失踪、飞行员受伤的重大飞行事故。
三、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筹建审批和经营许可,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办理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无锡市春秋旅游公司等单位去年3月联合筹建的“雅典娜水空游览有限公司”,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华东管理局批准,于去年8月由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擅自用蜜蜂3C型超轻型飞机开展空中载客游览活动。虽经民航华东管理局几次制止,仍未停止飞行活动,以致今年6月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一架蜜蜂3C超轻型飞机坠毁,两名“飞行人员(无驾驶执照)”死亡。
四、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利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行筹办民用航空企业的集资诈骗活动。如1993年10月,河南省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程鸿献等人筹建的“中国民航平顶山直升机旅游集团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年多来,程鸿献等人利用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民航总局批文,谎称要用50架直升机经营平顶山至北京等50多个城市之间的航线,多次在濮阳、襄樊、常德、广州、长沙等地进行筹办民用航空企业的集资诈骗活动。民航总局有关部门于1994年4月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提出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于同年5月致函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立即纠正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越权行为。但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只收缴了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程鸿献等人仍利用执照副本继续进行诈骗活动,并拼凑、伪造民航总局领导同志的批件,直至1995年7月5日民航总局通过新华社对其诈骗活动予以曝光。
对于开办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国务院以及民航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4号《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民航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85]民航局字第455号)就明确规定:“凡拟经营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单位(称申请人)在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前,须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了解国家航空运输发展计划和开办、经营航空运输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报经其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向民航局提出筹建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民航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正式申请后,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审查。经审查具备筹建条件,即批准申请人筹建航空运输企业。”、“申请人持民航局的批件及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建登记,经核准核发筹建登记证后方可开展筹建业务。”并规定申请人做好各项筹建工作经民航总局审定后颁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航空运输业务。”“没有民航局颁发的航空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登记注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号《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民航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发〈开办通用航空业审批程序〉的通知》,对从事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程序也作了与上述原则一致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法活动严重违反了国务院以及民航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扰乱了航空市场秩序,给飞行安全构成严重的危害,为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坚决制止擅自筹办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以及无照进行民用航空经营活动,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对擅自筹办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以及无照进行民用航空经营活动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的重点:一是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擅自筹办者;二是虽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筹办,但未取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即投入经营者;三是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即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者。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范围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清理。对未经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而擅自筹办,或虽批准筹办,但尚未获得经营许可即开展经营活动者,要勒令其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对于后者,如情节严重,应立即撤销其筹办资格。对不遵守有关规定,擅自进行飞行活动的,应立即勒令其停止有关飞行活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民航总局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的民用航空企业的登记注册情况进行清理。凡发现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筹办审批的,即撤销其筹办登记。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的,立即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收回执照正副本。
二、进一步明确民用航空企业审批和注册的程序,严格贯彻执行。开办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首先经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筹办审批。获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筹建登记。在筹办期内,企业完成各项筹办工作,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颁发经营许可证。然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通用航空许可证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获得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一律不得经营航空运输或通用航空业务。非经营性的民用航空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和民航总局有关民用航空的管理规定,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有关证件,并服从行业管理。
三、严格飞行的各项管理,把好无证照经营的关口。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对于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飞行申请,应要求其提供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进行。否则,不予接受和放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筹办,适航管理部门不得为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适航检查和登记。各地机场也要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为依据,办理接受和放行。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有关民用航空经营项目的内容,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证和通用航空许可证中限定的经营范围。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同意,也不得为其它企业增加民用航空经营项目。
四、制订工作计划,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本次清理工作从今年10月中旬开始至11月底结束。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作出工作计划和安排,对本地区的清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清理情况于12月10日前分别报民航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对于违反国务院以及民航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用航空有关规定的企业,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取消筹办资格、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处理。对情节严重或屡禁不止者,作出严肃处理,并将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于筹办航空体育俱乐部的有关事宜,民航总局和国家体委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