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用航空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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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修订 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发〔2012〕117号发布并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通用航空安全和健康发展,规范民用航空行政机关对境内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进人”)引进用于通用航空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通用航空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人以购买、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湿租等方武(以下简称“引进方式”)引进通用航空器的行为。

第三条 对引进通用航空器实施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通用航空安全和健康发展;

(二)有利于满足通用航空市场需求;

(三)有利于改善对通用航空活动的监管;

(四)坚持公平、公正。

第四条 引进通用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一般通用航空器的引进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备案管理;喷气公务机引进由管理局负责受理,其中大型喷气公务机(包括B737系列、A320系列、世袭1000,及最大起飞全重大干以上机型的喷气公务机,下同)由管理局审核,报民航局核准;其余喷气公务机由管理局核准,报民航局备案。

第二章 引进通用航空器的申请

第五条 引进人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管理局为受理引进通用航空器申报的机构。引进人委托具备运营资质的通用航空营运人(以下简称“代管人”)代管通用航空器,并由该代管人提交引进通用航空器申报,代管人注册地管理局为受理引进通用航空器申报的机构。管理局计划部门为申报引进通用航空器的受理及审核备案管理部门。引进人应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真实有效。

第六条 引进人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引进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方式及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如由本人驾驶该通用航空器,应出具本人有效飞行执照。声明该航空器仅限引进人本人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如引进人之前有飞行经历。应出具飞行安全记录;

(二)引进人为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自身有效的资质证明、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近3年(不满3年的,提交自登记开始运行至今)飞行安全记录;经批准开展筹建工作的通用航空单位应提交筹建认可通知书(复印件);

(三)上述引进人如自身无通用航空器运行保障能力,其引进的通用航空器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保障能力的通用航空企业代管,双方应签订代管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申报材料应包括代管协议(复印件)和代管企业近3年(不满3年的,提交自登记开始运行至今)飞行安全纪录;

(四)引进人为代管人的,应提交自身特有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相关运行规范及运行合格证(复印件)、代管协议(复印件)、代管人现有和代管通用航空器的机型、数量、飞行人员保障实力和运行保障计划、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近3年(不满3年的,提交自登记开始运行至今)飞行安全纪录;

(五)拟引进通用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批准及补充型号设计批准;

(六)计划引进通用航空器的机型、数量、进度、引进方式、运营计划或用途;

(七)以租赁方式引进通用航空器的应提交租赁协议或租赁意向协议,其中以湿租方式引进的,还应提交湿租协议、出租人资质证明和出租人运营概况;

(八)民航局和管理局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引进通用航空器不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行政机关只负责办理通用航空器引进相关手续,不予颁发国籍登记证、电台证和适航证等。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引进人为个人的,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方式及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引进人为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自身有效的资质证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计划引进通用航空器的机型、数量、进度、引进方式、交付方式及地点;

(四)引进通用航空器的用途、存放或停放地点;

(五)民航局和管理局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引进人引进喷气公务机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引进入应为持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一135部运行合格证的通用航空企业,或经批准的通用航空企业筹建单位。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引进人持有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筹建认可通知书(复印件);

(二)拟引进喷气公务机的型号设计批准及补充型号设计批准;

(三)民航发展基金缴纳情况(限公务机,下同);

(四)计划引进喷气公务机的机型、数量、进度、引进方式、交付方式及地点;

(五)引进喷气公务机的运营计划或用途;

(六)运营概况,包括现有通用航空器数量、使用情况和飞行人员保障实力、近3年(不满3年的,提交自登记开始运行至今)分年度通用航空作业飞行小时、起飞架次以及飞行安全纪录等;

(七)计划引进喷气公务机的飞行人员数量及培训计划;

(八)以租赁方式引进喷气公务机的应提交租赁协议或租赁意向协议,其中以湿租方式引进的,还应提交湿租协议、出租人资质证明和出租人运营概况;

(九)民航局和管理局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引进人引进喷气公务机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引进人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方武及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如由本人驾驶喷气公务机,应提供本人有效飞行执照。声明该航空器仅限引进人本人使用并承担安全责任。如引进人之前有飞行经历,应提供飞行安全记录;

(二)引进人为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自身有效的资质证明、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近3年(不满3年的,提交自登记开始运行至今)飞行安全记录;经批准开展筹楚工作的通用航空单位应提交筹建认可通知书(复印件);

(三)上述引进人如自身无喷气公务机运行保障能力,其引进的喷气公务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保障能力的通用航空企业代管,双方应签订代管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申报材料应包括代管协议(复印件)和代管企业近3年(不满3年的,提交自登记开始运行至今)飞行安全纪录;

(四)引进人为代智人的,应提交自身持有的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相关运行规范及运行合格证(复印件)、代管协议(复印侔)、代管人现有和代管喷气公务机的机型、数量、飞行人员保障实力和运行保障计划、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近3年(不满3年的,提交自登记开始运行至今)飞行安全纪录;

(五)拟引进喷气公务机的型号设计批准及补充型号设计批准;

(六)民航发展基金缴纳情况;

(七)计划引进喷气公务机的机型、数量、进度、引进方式、运营计划、方案或用途;

(八)以租赁方式引进喷气公务机的应提交租赁协议或租赁意向协议,其中以湿租方式引进的,还应提交湿租协议、出租人资质证明和出租人运营概况;

(九)民航局和管理局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已获批准引进的喷气公务机若变更引进方式,引进人须向其所辖管理局申报重新核准,核准程序可以简化。

第十一条 喷气公务机自国籍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24个月内在国内转让或长期租借(12个月以上)用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由受让方或租用方重新申报办理喷气公务机引进棱准手续。

第十二条 引进人有意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一经查实2年内不受理其引进申请。

第三章 管理局评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管理局收到引进人申报后,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引进人,由其修改补充后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对于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管理局如无异议,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如有异议,应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引进人。

对于引进喷气公务机,管理局计划部门将申请材料分送管理局航空安全、财务管理、通用航空、飞行标准和适航维修等部门评审,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如无异议即予核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局备案。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引进人。必要时,负责受理的管理局可向引进人运营地管理局提出协助评估。协助评估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于引进大型喷气公务机,管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将审核结果和引进人申报材料报送民航局。

第十五条 管理局每季度向民航局报送通用航空器备案和喷气公务机核准情况。

第十六条 管理局评审内容:

(一)引进一般通用航空器的:

1.符合通用航空行业发展政策;

2.符合通用航空市场管理要求;

3.引进机型已获得民航局型号设计批准及补充型号设计批准;

4.申请材料齐全、有效。

引进机型用于技术研究、静态展示的,可不需获得民航局型号设计批准及补充型号设计批准;

(二)引进喷气公务机的:

1.符合通用航空行业发展政策;

2.符合通用航空市场管理要求;

3.拟引进机型已获得民航局型号设计批准及补充型号设计批准;

4.按时足额缴纳和清缴民航发展基金;

5.拟引进机型符合引进人经营范围;

6.引进人或代管人运营情况良好,并且对拟引进喷气公务机的飞行人员保障能力或飞行人员保障计划达到局方规章要求或标准;

7.引进人或代管人此前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安全纪录良好;

8.申请材料齐全、准确、有效。

引进喷气公务机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须符合上述1、2、3、4、8条要求。

第四章 民航局评审标准和核准程序

第十七条 民航局收到管理局报送的引进大型公务机审核意见和引进人申报材料后,应在15日内由计划部门分送航空安全、财务管理、飞行标准、通用航空市场管理、航空器适航审定等部门评审并完成会签。如无异议,报民航局主管计划和安全工作领导审批,核准文件发送引进人并抄送管理局。如有异议,提交民航局购租飞机评审委虽会会议集体评审。对于通过评审的,由民航局主管计划和安全工作的领导签发,核准文件发送引进人并抄送管理局;评审最终未获通过的,计划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管理局并告知引进人。

第十八条 民航局评审内客:

(一)拟引进大型喷气公务机符合通用航空行业发展政策;

(二)拟引进大型喷气公务机符合通用航空市场管理要求;

(三)引进人或代营人运营状况良好,并对拟引进大型喷气公务机的飞行人员保障能力或飞行人员保障计划达到局方规章要求或标准;

(四)如引进人或代管人此前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安全纪录良好;

(五)如引进人或代管人此前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按时足额缴纳和清缴民航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 批准文件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局可以暂停受理引进人通用航空器引进申请:

(一)违反民航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经核准、备案擅自引进通用航空器的,民航局不予办理飞机进口登记手续,不予颁发国籍登记证和飞机适航证,所造成的后果由引进该通用航空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民航局《关于修订印发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0〕7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民航局关于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0〕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0年4月颁发以来,对于规范进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提高通用航空安垒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运用航空发展加快,通用航空器引进数量快速增长,引进主体和引进方式日趋多元化,《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通用航空发展的需要。为适应新形势,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器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我们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原《管理办法》只对引进进口通用航空器实施管理,此次修订将引进国产通用航空器一并纳入《管理办法》,并更名为《引进通用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

(二)管理原则

新《管理办法》第三务明确了引进通用航空器的管理原则。一是有利于促进通用航空安全和健康发展;二是有利于满足通用航空市场需求;三是有利于改善对通用航空活动的监管;四是坚持公平、公正。

(三)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程序

新《管理办法》明确了引进通用航空器实行分类管理。一般通用航空器引进由管理局备案管理;喷气公务机引进由管理局负责受理,其中大型喷气公务机(包括B737系列、A320系列、世袭1000,及最大起飞全重大干以上机型的喷气公务机,下同)由管理局审核,报民航局核准;其余喷气公务机由管理局核准,报民航局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

1.新《管理办法》第六、八、九条明确了引进人引进通用航空器须提供近3年(不满3年的,提交自登记开始运行至今)飞行安全纪录;第十二条明确了如引进人有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一经查实2年内不受理其引进申请。

2.为提高通用航空安全水平,适应引进主体多元化的形势变化,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喷气公务机自国籍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24个月内在国内转让或长期租借(12个月以上)用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应由受让方或租用方重新申报办理喷气公务机引进核准手续”。将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限延长一年。

3.针对引进人在获得民航局批文后,不及时引进通用航空器的情况,新《管理办法》设定了批文有效时限,第十九条明确了批准文件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五)审核和审批时限

新《管理办法》对于民航局、管理局对引进人引进通用航空器审批或审核时限均做了相应调整,较原《管理办法》有所缩短。

(六)补充明确违规责任

新《管理办法》明确了引进人如违反民航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其它有关规定,管理局可暂停受理引进人通用航空器引进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