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为公:社会变迁视角下中国民众的公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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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平与平等、公正和正义的辨析

社会公平体现了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李迎生,2019)。实现公平、正义是民众的需要,也是社会治理的目标。中国把平等和公正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平等、公平、公正和正义是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学科的重要议题,但是俞可平认为,在中国语境中,它们的关系也最为复杂从而歧义最大(俞可平,2017)。

平等(equality)的一般意义,指的是一种无差别的结果或状态。但是,根据上述梳理,它在中国语境下包括等级秩序和平均两重含义。在全球范围内,平等经历了从早先强调自由和人权的政治平等,扩展到强调资源和福利的经济平等,进而扩展到了强调机会平等和能力平等的社会平等(俞可平,2017)。俞可平认为,现代的平等应当是人们拥有“社会基本品”的平等(俞可平,2017)。这是一种综合的平等,既包括传统的基于民主权利和人格尊严的政治平等,也包括基本资源和福利的经济平等,还包括重要机会和基本能力的社会平等。那么,“什么样的平等是可以接受的”,以及“在实现平等的过程中,如何才能避免新的不平等?”就直接关系到政治学的另外两个基本概念,即“公正”“公平”。

在现代汉语中,“公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正”即公平正义之简称,通常对应于英文的“justice”(常译为“正义”);狭义的“公正”大体等同于“公平”,指的是“公平正直,没有偏见”或者“公道正派,没有私心”。通常对应于英文的“fairness”(常译为“公正”或“公平”)和“impartiality”(通常亦译为“公正”或“不偏不倚”)。狭义的“公正”或“公平”,在古汉语中就已存在。“公”指无私,尤指公共利益;“平”指无偏袒,尤指一视同仁;“正”亦指不偏不斜,尤指恰当合适。在现代汉语中,“公平”“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而“公正”指的是“从一定原则和准则出发对人们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相应评价;也指一种平等的社会状况,即按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和事”(俞可平,2017)。

在英语文献中,无论是“fairness”还是“impartiality”,均是一般的语词,并非重要的政治学或伦理学概念。英文的“fairness”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一种平等的和公平的状态、性质和条件;二是指不偏不倚的公正品质或态度。“impartiality”则主要指没有偏见或不偏不倚。自从约翰·罗尔斯在1985年首次发表《作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一文,特别是在其后的《正义论》一书发表后,“公平”与“正义”两个概念在西方学术界便被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开始受到学术界的关注(约翰·罗尔斯,1988)。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公平与正义是不可分割的,公平(fairness)是按照相同的原则分配公共权利和社会资源,将平等的结果和公平的程序完美结合起来的理想状态便是社会正义(俞可平,2017)。如果平等是一个状态和结果的概念,那么公平则是一个程序和过程的概念。

因此,在某些条件下,平等是公平的,不平等是不公平的;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不平等是公平的,平等反而是不公平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而“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对于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是公平的,许多学者提出了他们的观点。罗杰斯提出了两大原则:一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罗杰斯,1988)。罗杰斯认为第一原则先于第二原则。亚当斯和罗森鲍姆提出的公平法则从社会交换和社会比较理论出发,强调通过比较自身的投入产出比和其他对象的投入产出比来判断是否公平(亚当斯·罗森鲍姆,1984)。

英国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的社会情境多元正义观将社会情境应用到社会正义原则的追求上(米勒,2005)。他认为人类的关系有三种基本模式:工具性联合体讲求绩效公平原则、共同的公民身份追求平等和无差别原则、社会团结的群体关系追求弱者优先的保障公平。因此,这三种关系对应着三种不同的公平原则:能力应得、无差别均等和按需分配。类似地,莫顿·多伊奇定义了四种分配公平原则:赢者通拿、比例公平、无差别均等和按需分配(Deutsch,1975)。他认为前两者分配原则有助于促进生产力,属于竞争模式;后两者分配原则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福利,属于合作模式。从这个角度来看,这几种分配原则只是侧重点不同,并无好坏之分。但是,汤姆·泰勒批评多伊奇这种仅关注于分配的公平观,认为这是在假设人们只在有限的,与个人利益有关的领域内,才关注公正问题(Tyler,2012)。

J.Thibaut和L.Walker提出了程序公平理论,即在资源分配过程中所使用的程序、过程的公平性(Thibaut,Walker,1975)。R.J.Bies和J.S.Moag随后提出互动公平,即在组织程序的进行中,个人对人际沟通、人际互动的敏感性(Bies,Moag,1986)。J.Greenberg将互动公平分为人际公平和信息公平,前者指的是人格和尊严上的是否被尊重,后者指的是是否被传达了应有的信息,得到了一些合情合理的解释(Greenberg,1986)。在此基础上,泰勒认为人们在互动时,更重视人际公平,其次是程序公平,最后才是分配公平(Tyler,2012)。他基于社会认同理论,提出了权威关系、群体价值和群体参与三个模型。这三个模型都旨在说明,人们更在乎的不是结果,而是过程,如是否得到了足够的尊重、是否信任权威、是否被倾听和被关注等。这些人际和程序公平,将影响人们的社会认同,进而影响社会参与等行为。

中国学者刘欣和胡安宁基于共同富裕愿景认为,分配制度要体现“按劳分配为主体”以“鼓励勤劳致富”,体现“按要素分配”来“保护合法收入”,同时,还要体现多种分配方式,通过“调节过高收入”来“防止两极分化”(刘欣、胡安宁,2023)。他们将前者称为微观分配正义原则,将后者称为宏观分配正义原则。然而,严格来说,并不是这些公平原则影响人们的认知、情绪和行为,而是人们对公平原则的评价,即公平感在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