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教育社会学导论
第一节 教育社会学的定义
给事物下一个准确且恰当的定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需要作者在对此事物有充分的认识,并形成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之后,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是教育社会学的概念,这样的学术型定义,更是需要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教育社会学的定义是在作者对教育社会学的研究视角、研究对象以及学科性质提出自己的看法之后得出的,它在教育社会学学科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 教育社会学的两种定义方式
从研究方法论和研究对象两个方面来界定教育社会学的定义,是基于我们已经掌握的文献资源,得出教育社会学专家学者给教育社会学下定义的两种渠道。
(一)从研究方法论方面定义
“它主要通过详细观察和分析来构建自己的原理和理论”[1],其中的“它”就是指教育社会学。这是由美国社会学家苏则罗(Suzallo,H.)提出的最早的关于教育社会学的定义。在他看来,教育社会学是研究教育的特殊方法之一,即用科学来研究教育。这也就表明,此定义从方法论的角度,凸显教育社会学自身理论建设的重要性。
从整体上看,从研究方法论方面入手的还有美国学者彼得威尔和弗里德金(Bidwell,C.E. & Friedkin,N.E.),在于分析教育行动——它们的形式和内容,它们在更大社会结构中的表现,以及它们对个人和集体的影响。在他们看来,这是教育社会学最核心的定义,此定义界定了教育社会学研究的领域,含有折中的意味。
(二)从研究对象方面定义
《教育与社会学》《道德教育》《教育思想的演进》等著作,都对教育社会学进行了经典的研究,它们还有一个共同的作者,那就是埃米尔·杜尔凯姆(Durkheim,E.),他是法国社会学家、教育社会学的创始人,也是我们从研究对象方面定义教育社会学不得不提的一个人。在杜尔凯姆看来,“教育是年长的一代对做好准备的一代所施加的影响……是年青一代系统地社会化的过程”[2]。虽然对于教育社会学,杜尔凯姆没有给出一个具体、明确的定义,但是其提出的社会化研究影响深远,至今还适用,并且从他的诸多研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教育社会学就是研究个体社会化的学科。这一结论从教育功能方面、过程方面界定了教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还有从过程方面界定教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从而给教育社会学下定义的,即通过对教育活动社会化过程,及其与其他社会过程之间功能关系的研究的学说体系,便是教育社会学。总结起来,也就是英国社会学家米切尔(Mitchell,G.D.A.)所说的,教育社会学通常研究教育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功能关系。[3]
我国学者鲁洁、吴康宁从学科特点界定教育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有社会学意味的教育现象与社会问题”或者“教育现象或教育问题的社会学层面”,从而将教育社会学定义为研究“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现象的教育的学科”[4],“主要运用社会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教育现象(或教育问题)的社会学层面进行‘事实’研究的一门科学”[5]。
关于教育社会学的定义,如米尔斯、厉以贤、林清江等人也都提出自己的看法,尽管存在差异,但是都认同教育社会学是研究教育和社会关系的一门学科。
二 教育社会学的概念界定
前述两种对教育社会学定义的角度,虽然表明教育社会学对教育社会学研究对象和视角的观点不同,然而若只从这两种角度中的一种对教育社会学下定义,又太过具体或抽象。比如,单从研究方法论方面入手,教育社会学的研究内容就难以明确把握,而单从研究对象入手,又难以区分教育社会学与其他教育学科。因为教育社会学是将教育和社会放在一起研究的学科,这就凸显了其交叉学科的性质,说明其不能从任何一个单方面进行定义。
在笔者看来,教育社会学的研究领域是社会结构,研究对象是该领域的教育制度与过程中的社会行动。总结说来,教育社会学便是“研究教育活动之社会过程及其与其他社会过程影响关系的学说体系”[6]。
这个定义方式主要是采用了系统论的方法。系统论的教育社会学认为,社会是一个动态的整体,具体研究和探讨“社会结构中的教育制度与教育过程中的社会行动”问题,即教育活动的社会属性。以下三个相互联系的基本观点构成了系统论的教育社会学。
其一,社会是一个巨系统;
其二,教育是社会的一个子系统;
其三,教育自身是一个社会系统。
杜尔凯姆、孔德、帕森斯、韦伯(Weber,M.)等社会学大师都非常重视界定社会和社会行动的概念,因为在社会学理论领域,这两个概念占据着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它们是理解和建立教育社会学研究问题与教育社会学学科本质特点的关键。
马克斯·韦伯认为,通过两个条件可以判断社会行动:其一,关系他人(指向他人)。但这是指在意向上,他人的行动是自己行动的取向,这样的行动才能称为社会行动,而并非随便两个人接触就具有社会性质。其二,行动富有文化意义。社会的文化价值观念影响并决定人做事,对于不同的人,同一事物的意义不同;对于同一事物,不同的人的追求和目标以及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马克斯·韦伯所定义的社会行动,是指向他人并赋予其文化意义的行动。
帕森斯(Parsons,T.)认为,以下四个基本因素是每一个社会行动都具有的。其一,社会行动者,也称为行动主体。在帕森斯看来,行动者便是个人,放在教育社会学中,即指学习、教学等社会行动和学生、教师同样重要,要给予同样的关心。换句话说,就是在教育社会学的研究视野中加入“人”。其二,行动的社会环境和情境条件(包括行为规则、价值等物质和精神条件)。在现实生活中,人的很多行为不仅仅受制于自身因素,他人和外界环境也起到很大的限制作用,从而造成行为的复杂性。其三,行动的工具和手段。由于所选择的手段对目标的实现具有制约性,因此行动的手段和工具对实现目标的程度具有决定性作用。其四,行动的目标。行动者制定的追求目标是行动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因素。[7]整体来说,这个社会行动的概念,是帕森斯在继承和丰富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结构功能体系的观念提出的。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构成的关键在于是否“有相互影响关系”,而不是看人数的多少或规模的大小,也就是说,哪怕一个群体只有寥寥几人,但若彼此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这个群体也可以称为社会群体,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是指有相互影响关系的人群。而社会行动是有互动意义的行动,即是将人际相互影响关系囊括在内的行动,其中的互动有单向和双向之分。教育社会学是对教育过程中的社会行动进行研究,也就是研究教育中与人和人相互影响有关的问题和现象。
明确并掌握社会和社会行动的概念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有利于我们掌握教育社会学研究的问题,也就是在教育过程中他人和其所从事的任何教育活动之间的相互影响;另一方面,有利于我们规划和理解自己、他人的行动,如学生的学习困难、迟到早退等现象,能从多方面对其进行评价。
总的来说,社会和社会行动的概念打破我们从个人角度去讨论的观点,强调个人在群体关系中的作用,因此它们是我们建立教育社会学研究视角的重要基础,正确运用它们去分析问题,对我们教育社会学想象力的充分发挥很有好处,进而能促进教育社会学的学术敏感性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