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补贴政策与林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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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目的

要确定一个合理可行的补贴标准测算方法,笔者主要从两个视角、三种方法来研究造林补贴标准,即基于机会成本法和受偿意愿法的农户视角补偿诉求以及基于碳吸存效益内部化方法的政府视角补贴诉求,最后通过构建自愿环境协议框架,由农户与政府通过协商得到合理的造林补贴标准。具体目标有以下三点。

其一,通过碳吸存效益内部化,计算社会效益最大化条件下的轮伐期,并以该最优轮伐期内所实现的碳吸存效益的价值量,作为政府愿意支付的补贴标准,激励林农造林并将其私人轮伐期延长至社会最优轮伐期。所以,通过该研究思路需要达到两个具体的目标——一是确定基于政府视角的最优轮伐期,二是确定政府进行造林补贴的最高补贴标准,并以此作为基于政府视角的造林补贴诉求。

其二,以林农造林所用土地的利用类型为研究出发点,分析林农造林的机会成本,以之作为分析的基础,来测算造林补贴标准,并辅以林农造林的受偿意愿,综合考虑两者之后确定的造林补贴标准,是充分考虑林农意愿又具有现实可行性的补贴标准,因此,将此造林补贴标准视为林农视角的造林补贴诉求。

其三,通过自愿环境协议去构建政府和林农的自愿协商机制。政府会考虑其最高支付标准,林农也会思考其补贴诉求的底线,最终由两者共同决定最优的造林补贴标准。该目标也是本书的最终目标,即造林最优的、最合理的补贴标准。

(二)研究意义

基于机会成本法、受偿意愿法以及碳吸存效益内部化方法测算的造林补贴标准,构建自愿环境协议下制定造林补贴标准的合理思路,最终确定的合理造林补贴标准实现了政府与林农的激励相容。本书以陕西省吴起县退耕还沙棘林为例,根据以上思路进行最优造林补贴标准的确定。由于是通过自愿环境协议来确定的补贴标准,因此该标准可以有效地激励林农的造林积极性,并最终实现整个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本书的实证研究所得到的结论与延伸出的相关讨论,可以有力地推进和改善我国已经实施的退耕还林项目,并为国内其他造林补贴项目的开展及造林政策的制定提供政策参考,这是本书的实践意义与价值所在。

将碳吸存效益内部化到造林地的期望值方程中,在实现碳吸存效益和森林经济收益(包括森林的木材产品和非木质林产品两部分)最大化的基础上,结合林农造林的补贴诉求,将自愿环境协议方法纳入造林补贴的确定过程,这为我国造林项目补贴标准研究拓展了新的研究思路,为将来进一步研究造林补贴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这是本书在理论方面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