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光明与誓约之神和马兹达的从神
丹麦学者克里斯滕森在《论早期琐罗亚斯德教》中谈及《伽萨》 教的起源时举出三个例证:早在公元前18世纪,征服巴比伦的加喜特人信奉的太阳神苏尔耶,就是通过印度—伊朗雅利安人传播到两河流域一带的;20世纪初在美索不达米亚北部出土的米坦尼泥板文书(公元前14世纪米坦尼王和赫梯王签订的和约)中,发现印度雅利安人崇祀的天神伐楼那、密多罗、因陀罗和那娑底耶 (Nasatya);此外,密多罗的名字还出现在亚述·巴尼帕尔图书馆53保存的诸神名单中,他被认为是与巴比伦的太阳神沙马什(Shamash)一样的神明。54我以为,这些例子只能证明印度—伊朗人和分离后的印度雅利安人的宗教信仰对两河流域国家的影响早已存在55,但还不足以说明伊朗雅利安人的宗教信仰与印度雅利安人的宗教信仰之间存在着直接继承的关系。克里斯滕森将前述米坦尼文献中提到的四位吠陀神分成两组,并指出属于阿修罗阶层的“伐楼那—密多罗”在《梨俱吠陀》中形成对偶神,是天界诸神代表。 其中伐楼那与“梨多”(Rta)关系密切,不啻是“秩序”或“理法”的神化,具有统治者的形象。另一组的因陀罗和那娑底耶(双马童的代称)则属于提婆神。在《阿维斯塔》后出部分中,因陀罗被称为“因德拉”(Indra,阿维斯塔语)或“因达尔”(Indar,巴列维语),那娑底耶被称为“纳海蒂亚”(Nāhaidyā,巴列维语),他们全都被贬低成妖魔。而作为天界神的密多罗,在伊朗称之为密斯拉(Mīthra,阿维斯塔语和古波斯语)或密特尔(Mītr,巴列维语),或梅赫尔(波斯语),则被奉为光明与誓约之神,承袭了对偶神“伐楼那—密多罗”的神性。后来伐楼那的神名被伊朗雅利安人遗忘了,但其尊号“智慧者”却得以保存下来,与《伽萨》中的善界神主马兹达的词意相同,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在这一点上马兹达与伐楼那的神性一致。①其实,作为神主马兹达第一大从神的瓦胡曼,正是马兹达智慧品德的代表和体现,因此,与其说马兹达与伐楼那在这一点上神性一致,还不如说瓦胡曼继承了伐楼那的智慧神性。
克里斯滕森还进一步论证了神主马兹达的第一大从神瓦胡曼,正是光明与誓约之神密斯拉的化身,尽管《伽萨》中未曾提及密斯拉的名字。理由首先是两者皆为牲畜的庇护神。《伽萨》中当牛精古舒尔万向神主马兹达报怨世道不公,并请求派遣使者下凡时,正是瓦胡曼建议由琐罗亚斯德担此重任(《亚斯纳》第29章);巴列维语文献《本达希申》中曾提到瓦胡曼的助神为月神、牛精古舒尔万和“恩赐优良牧场的”拉姆神。第十篇《亚什特》所歌颂的密斯拉,名字前面常冠以“领有辽阔原野的”的修饰语;其助神之一拉姆专为人们提供优良的牧场;离群的牛特意祈求密斯拉的神助(第22章86节)。这些描述都表明瓦胡曼与密斯拉的神性确有相同之处。 此外,同密斯拉与斯鲁沙(Sraosha,阿维斯塔语)和拉什努(Rashnu,阿维斯塔语)组成三联神。负责终审日时对亡灵进行审判一样,《伽萨》中的瓦胡曼在终审日到来之际也将扮演重要的角色;瓦胡曼在另一位大天神斯潘达尔马特的协助下,依据人们生前的行为好坏,分别给以奖赏和惩罚(《亚斯纳》第43章)。另据巴列维语文献记载,瓦胡曼和密斯拉将在终审日时负责调查处理人们的言行举止,作出最后的裁决(《宗教轨仪》第14章2—3节)56。根据以上所述,克里斯滕森断定《伽萨》中神主马兹达的第一大从神瓦胡曼,无疑是由古代声名显赫的密斯拉演变而来的。
此说不无一定的道理,但却有失于偏颇,因为从神主马兹达的其他从神身上,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光明与誓约之神密斯拉的痕迹。 譬如第二大从神阿沙·瓦希什特除代表神主马兹达的至诚和圣洁之外,还含有“秩序”、“法律”和“正义”的意思,相当于古波斯阿契美尼德诸王碑记中的“阿尔特”(Art)和吠陀梵语中的“梨多” (Rta)57。从这一点来看,阿沙·瓦希什特岂不与《梨俱吠陀》中“梨多”的化身伐楼那神性相似?然而,比较起来,他与《亚什特》中的光明与誓约之神密斯拉的关系更为密切。因为誓约,即社会契约,源自于最原始的“法”,即禁忌——被许多宗教史家说成是“道德和宗教思想的先天原则”58。作为誓约之神的梅赫尔对守约和毁约、践约和失约抱着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这在《亚什特》颂神诗中有生动而具体的描述。这种神性发展到《伽萨》时代,就为神主马兹达的第二大从神阿沙·瓦希什特所继承,演变为“秩序”、“法律”和“正义”的维护者,梅赫尔与代表神主马兹达的智慧和善良的瓦胡曼一起, 构成“琐罗亚斯德思想体系的核心和支撑点”59。再比如第三大从神赫沙特雷瓦尔,代表神主马兹达的威严和仁政,象征着美好幸福的国家的统治。我们从威风凛凛、所向披靡的雅利安人国家的庇护神密斯拉身上,难道不是可以明显地看出这种威严和仁政的特质来吗?所以不能只说瓦胡曼是由密斯拉演变而来的,而应该说神主马兹达的头三位从神都具有与密斯拉相近的神性。这再次证明以马兹达为主的“七位一体”神的形成,与前琐罗亚斯德时期伊朗雅利安人崇祀的主神密斯拉似乎有直接的关系。教主琐罗亚斯德在 《伽萨》中避而不谈以往伊朗雅利安人信奉的诸神,甚至把他们斥之为无恶不作的“迪弗”(妖魔),但这并不意味着琐氏所推崇的“七位一体”神与传统的宗教信仰没有丝毫的关联;不言而喻,任何伟人和先知都不可能完全割断历史,凭空创造出“全新”的宗教来。然而,也不能因为“七位一体”神中包含有某些传统宗教的因素,就断言琐罗亚斯德“并没有以自己的哲学思想创立新的抽象的神灵”60。仅就“七位一体”神所体现的强烈的道德属性而言,在伊朗就是史无前例的;更何况在诸善神之外,还有比肩而立的众妖魔,从而构成以善恶二元神对立斗争为基础的新的神话体系,这更是亘古未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