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保民官,两部法律
公元前2世纪末见证了一个独立的骑士等级的创建,它与元老院分开,代表了上述发展的终点。有两部立法成了催化剂。第一部于公元前129年通过,迫使元老放弃他们的公共马和骑士百人队成员身份。(222)关于这一举措的唯一证据来自西塞罗在公元前1世纪50年代所写的《论共和国》(De Re Publica)中的一段话。(223)按照西塞罗的描述,它通常被称作“关于交还马匹的公民投票”(plebiscitum redden-dorum equorum)。现在仅有残篇存世的《论共和国》以普布利乌斯·科尔内利乌斯·西庇阿·埃米利阿努斯在公元前129年初(此人在略带可疑的情况下英年早逝之前)同另外八位罗马头面人物之间对于政治和哲学的讨论为形式。(224)在《论共和国》卷四的一段残篇中,西庇阿做了如下的评点:
按照年龄、级别和骑士身份(包括元老的票)划分等级是多么合适,但现在有太多人愚蠢地希望取消这一有用的制度,通过某个关于归还马匹的公民投票来寻求新的贿赂。(225)
西塞罗笔下的历史对话都经过彻底的研究,以确保其准确性,因而如果公元前129年没有讨论过这样一项立法,他就不可能在《论共和国》中列入这一表述。(226)此外,公元前2世纪末和1世纪的证据表明,元老们确实不再是骑士百人队的成员。(227)但既然如我们所见,公共马仍然是元老们小心翼翼守护的身份象征,为什么要提出这一举措呢?巴迪安的观点是,在经历了提比略·森普洛尼乌斯·格拉古(Ti.Sempronius Gracchus)的保民官任期之后,此举旨在给骑士“一种显著的集体身份,作为对元老院的制衡”。这种说法显得过于极端,而且好像对他弟弟盖乌斯的立法未卜先知。(228)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完全否定公元前133年的事件对罗马政治的影响,因为直到公元前129年仍能感受到它的余波。(229)正如我们上面所讨论的,公元前2世纪,元老骑士和非元老骑士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张,特别是在商业事务和向包税人分配合同方面。对公元前129年那项法律最好的解释是,它是对那些拥有骑士身份但没有公共马的富有公民的“贿赂”,他们现在可以获得骑士百人队中由元老腾出的300个位置。(230)任何提议该法的人——人们一致认为可能是某位雄心勃勃的平民保民官——都会赢得骑士百人队新成员的支持,从而有利于他们的职业前景和未来的政治计划。(231)新法将使更多的罗马人获得成为公共马骑士而拥有的精英地位。(232)从此,我们不能再说元老骑士和非元老骑士了,因为元老不再有资格成为骑士。
虽然公元前129年的法律将元老从公共马骑士百人队中剔除,但除了在百人队大会上的常规投票权外,它没有赋予骑士在罗马国家中任何具体的政治角色。公元前123年,在盖乌斯·森普洛尼乌斯·格拉古(C.Sempronius Gracchus,为简便起见,下文中均称为盖乌斯·格拉古)的保民官任期内就出现了这种情况。导火索是罗马元老官员对行省人的苛待。这个问题于公元前171年首次在罗马政治中出现,当时西班牙的居民对元老总督的所作所为怨声载道。(233)公元前149年,保民官卢基乌斯·卡尔普尼乌斯·皮索·弗鲁吉(L.Calpurnius Piso Frugi)建立了第一个常设法庭(quaestio perpetua),以审理“偿还财产”案件(repetundae,字面意思是“必须偿还的东西”,但通常译为行省的行政失当或勒索行为)。元老总督将由其同僚(即其他元老)组成的陪审团审判。如果罪名成立,他们必须偿还从行省人那里拿走的财物,却没有其他惩罚。(234)不过,这个法庭并没能阻止元老总督的腐败事件。
公元前123年,保民官盖乌斯·格拉古通过了《森普洛尼乌斯偿还财产法》(lex Sempronia de repetundis),设立一个更严格的法庭来审理这些案件。(235)格拉古此法的一段残篇被保存在铜版上(《本波铜版》[Tabula Bembina]),其中详细记录了该法的条款。(236)开头部分提到,该法庭的设立是为了指控元老及其近亲,或者元老等级的行政官。(237)盖乌斯的立法关键在于,它规定陪审员不再从元老院中选取。大部分古代文献都指出,该法庭的陪审员(iudices)名单(album)完全由骑士组成。(238)《本波铜版》保存了该法的确切条款,其中明确规定了哪些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
关于每年[挑选]的450人。[大法官……他]在他任期开始后[的10天内]需如是选出[在这个城邦中的……]450人,不得选择以下的人,他们担任或曾经担任过平民保民官、财务官、死刑三人官(Ⅲ viri capitales)、前四个军团的军政官、授田三人官,担任或者曾经担任过元老,[收受过贿赂、在法庭和公开审判上被定罪,因而无法进入元老院的,或者年纪小于30岁]或超过60岁,或者在罗马城或距离罗马城一里之内没有住所的,或者担任过这些行政官,或是担任或者曾经是元老者的父亲、兄弟或儿子,或者是在海外的。(239)
因此,盖乌斯·格拉古的法律规定,大法官不得选择元老或曾担任过与元老院有关的行政官的人担任陪审团成员。在历史上的这一时期,平民保民官和行政官的职位并不会带来元老院成员的资格,但他们显然被认为具有“元老”性质,以至于人们无法信任任此职者在对元老院成员进行审判时会足够公正。(240)同样的原则显然适用于死刑三人官和在格拉古土地委员会任职的三人官,以及前四个军团的当选保民官。最后,法律规定陪审员不能是元老或行政官的父亲、兄弟或儿子。(241)格拉古法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元老或与元老有关系的人不能对他们的同僚进行审判。
非常详细地规定了哪些人不能成为陪审员的这部分法条相对完整地保留了下来。但规定谁可以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已经不复存在(它原本在“在这个城邦中的”之后)。(242)鉴于我们从后来的文献资料中知道格拉古的陪审员是骑士,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可以填补这一阙文。法律规定,有资格的公民应该拥有公共马或在人口调查中被划入骑士级别。(243)乍看之下,可能会认为前者是更有可能的选择,特别是考虑到法律中其他地方提到“收回公共马”(equom adimito)。(244)但如果我们看一下法条的语言并与其他立法相比较,情况就不是这样了。假如拥有骑士级别是正面条件,那么该法也必然会规定陪审员必须是自由出身的正式公民。这实际上是补全“在这个城邦中的”这一残句的自然方式。(245)克劳福德近来指出,法条中没有足够的空间同时包括自由出身和骑士级别。他表示,只要指明“公共马骑士”就够了(因为所有的公共马骑士都可以被认为是自由的)。(246)但鉴于在重建法条的准确文本方面存在问题,各处阙文的确切长度仍不确定,克劳福德所见不可能是定论。
另一方面,有令人信服的正面论点支持骑士级别是主要的条件。正如林托特(Lintott)所指出的,每年定下的陪审员名单有450人——占1800名公共马骑士总数的四分之一。(247)在这1800名公民中,我们必须去掉元老之子,担任所有使其不具备此资格的行政官的公民,以及30岁以下或60岁以上的人。(248)这肯定会淘汰相当数量的公共马骑士。(249)从剩下的人中挑选的陪审员名单将大大缩水——尽管并非不可能。(250)如果条件是拥有骑士级别,那么有资格任职的人将多得多。据凯伊估计,当时意大利约有3万户家庭足够富裕,有资格被列入骑士级别。我们必须去掉大批富有意大利人,他们非公民,因而无法被列入骑士,还有那些并不居住在罗马或附近的人,该法明确排除了这些人。(251)不过,这仍然会导致潜在的陪审员候选人数量要比完全由公共马骑士来界定的情况下多得多。(252)还有一项证据也让天平偏向骑士级别。在公元前44年的《第一篇反腓力辞》(First Philippic)中,西塞罗提到了关于罗马法庭的三部重要法律:《尤利乌斯陪审员法》(lex Iulia iudicaria,公元前46年)、《庞培陪审员法》(lex Pompeia iudicaria,公元前55年)和《奥雷利乌斯陪审员法》(lex Aurelia iudicaria,公元前70年),它们在公元前123年的格拉古法之后修改了陪审团的构成。他表示,这些立法中“定义了陪审员的级别条件(census praefiniebatur)”,并且“不仅是针对百人队,也是针对罗马骑士的(non centurioni quidem solum sed equiti etiam Romano)”。(253)因此,格拉古的《偿还财产法》很可能也对陪审员做了基于财产的规定。(254)
为何盖乌斯·格拉古将法庭的控制权交给与元老院没有关系的骑士,这是如何与他更大的政治计划契合的呢?阿皮安对该法庭的设立给出了一个合理的动机。他写到,盖乌斯认为现有形式的“偿还案法庭”已被腐化,因为不久前有几名元老在元老陪审员受贿后被宣告无罪。(255)对“偿还案法庭”的详细研究表明,它明显表现出对公正性的关心。(256)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事实中得到证明:曾担任过平民保民官、财务官或军政官的骑士也被排除在陪审员之外,因为他们有望走上元老生涯,尽管他们还不是元老院成员。由此,老普林尼表示,格拉古的一系列改革建立了一个特别的陪审员群体,因为与元老有关联的骑士实际上不被允许参加陪审团。(257)此外,该法也让军政官和其他初级行政官(他们不是元老,而是骑士)可以被起诉。(258)所以元老和骑士的划分并不像后来的资料显示的那样完全泾渭分明。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天真地认为,当盖乌斯·格拉古赋予骑士身份的公民对行政官和元老院成员的审判权时,他并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259)即使他的目的不是为了打造骑士等级本身,(260)他的法律还是在罗马贵族之间建立了前所未有的明确区别。尤其是他将新的政治权力赋予了那些没有当过行政官或是与元老没有关系,但仍居住在罗马的骑士。
盖乌斯·格拉古的其他立法印证了这一论点,特别是有关亚细亚行省结算问题的法律,该行省是在帕加马国王阿塔鲁斯三世将其王国遗赠给罗马后建立的。(261)盖乌斯的《森普洛尼乌斯亚细亚行省法》(lex Sempronia de provincial Asia)规定,新行省的税收合同将由罗马的监察官进行拍卖,确保包税人能够竞标这些有利可图的机会。(262)尽管包税人和骑士不是同一群体,但关于亚细亚行省的法律无疑对国家中这些富有的非元老阶层有利。(263)正如我们在本章中早前所指出的,包税人和骑士通常只有在被剥夺了从帝国的回报中获利的机会时才会与监察官和元老院发生政治冲突。包税人和骑士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反应的群体,被格拉古等有政治远见的政治家所拉拢。
正如舍尔温-怀特(Sherwin-White)所认为的,盖乌斯设立偿还财产案件法庭的影响至少在十年内都没有充分显现。(264)事实上,他暗示骑士最初可能对他们新的政治角色感到不满,因为在罗马担任陪审员是强制性的,代表着承诺付出大量的时间,而且要接受严格的审查。(265)西塞罗的演说中有一些证据支持这一观点,因为骑士显然抵制引入旨在规范他们作为陪审员行为的限制和惩罚措施。(266)当然,需要将这与一个事实结合起来看,即共和时代后期的骑士作为一个整体反对任何削弱他们在刑事法庭上的影响力的做法。但这个例子表明,骑士的政治参与主要是被动的,他们只在自己的利益受影响时才会介入。到了西塞罗的时代,他们在刑事法庭上担任陪审员的权利已不再被视为新事物,而是公认的骑士等级的特权。
因此,是两位保民官——盖乌斯·格拉古和推动公民投票的那位不知名的保民官——通过制定旨在有利于自己的职业和政治愿景的新措施最终重塑了罗马国家。他们从未明确提出要打造一个“骑士等级”,尽管这是他们的法律的最终结果。(267)到了公元前2世纪末,我们在法学家尤尼乌斯·孔古斯·格拉卡努斯(Iunius Congus Grac-chanus,这个称呼源于他是盖乌斯·格拉古的朋友,很可能还是支持者)那里看到了“骑士等级”一词被使用的最早证据。(268)它出现在老普林尼逐字引用的他的一段作品节选中:
至于“骑士等级”,我们曾经称他们为trossuli,但现在称他们为equites,因为他们不理解trossuli这个名字表示什么,而且许多人羞于被如此称呼。(269)
trossuli一称意为“特洛苏鲁姆征服者”,指的是早年间意大利城市特洛苏鲁姆(Trossulum)被罗马骑兵占领的那场冲突。(270)格拉古的评论表明,公元前2世纪末的骑士并不了解这一成就。相反,他们更愿意被看作一个身份群体或者说等级,在国家中具有明确的职能。(271)“骑士等级”一词下一次有确切时间的出现是在西塞罗写于公元前70年的《诉维勒斯》(In Verrem)中,当时它已经是普通且正常的用法。(272)虽然在此之前,骑士们获得地位和声望的途径已经变得越来越多样化——从军、演说、从事法律工作以及获取和展示财富——但他们现在获得了新的政治权力和影响力,可以将他们定义为共和国中的一个等级,既与元老院和人民并列,又与之不同。
关于新的骑士等级是由公共马骑士还是由在人口调查中拥有骑士级别的所有罗马公民组成的问题引发了大量的学术争议。尼科莱在其关于骑士等级的基础性论述中提出,只有那些拥有公共马的人才是真正的骑士,然而他的论点并不总是被接受。(273)不过,以财产条件为依据就很容易解决这个问题。(274)拥有必要的骑士财产条件和作为公共马骑士服役的罗马公民一直被称为骑士。正如我们在这一章中所看到的,在共和时代,拥有成为骑士所必需的财产条件的富有罗马人不再仅仅作为骑兵实实在在服役,而是成为了军官,甚至选择不去军中服役。但这并没有改变他们被称为“骑士”的权利,这个头衔显示了他们在共和国的显赫地位。西塞罗在公元前76年发表的演说《为喜剧演员洛斯基乌斯辩护》(Pro Roscio Comoedo)中有一句评论印证了这一点。在提到陪审员盖乌斯·克鲁维乌斯(C.Cluvius)时,西塞罗宣称:“如果你根据财产级别来评价他,他是一个罗马骑士,而如果你根据生活方式来评价他,他是最显赫者。”(275)因此,新的骑士等级包含了所有拥有必要的人口调查财产条件的公民,那1800名公共马骑士在整个等级中形成了一个排外的精英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