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一、可保风险的条件
对于保险人而言,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以承保经营的,只有可保风险才能够被保险人接受。所谓可保风险,是指可以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一般而言,只有满足下列条件才能成为可保风险:
(一)可保风险一般为纯粹风险
一般来说,可保风险为纯粹风险,投机风险不可保,保险公司只承担可保风险范围内的损失后果。对于纯粹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大数定律计算损失规模,从而为厘定保险费率提供依据。因此,对纯粹风险的承保是保险公司经营生存的基础。投机风险难以运用大数定律来计算损失发生的规律性,因此原则上投机风险不可保。随着可保风险的变化和发展,在特定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有些投机风险也被承保。例如,企业财产保险中通过营业中断险等附加险,也可以承保特定利润损失。近年来,有些国外保险公司承保投机风险,结果导致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损失惨重。美国国际集团(AIG)承保抵押证券(CDO)造成巨额亏损,被美国政府接管。这也说明了保险公司承保纯粹风险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二)可保风险具有偶然性
对于单个风险标的而言,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何时、何地发生以及发生的后果都不确定。保险公司通过对偶然发生的风险进行承保,可以通过大数定律计算风险损失的规律性,以此来厘定费率,量出为入,将风险分摊到没有发生风险事故的同一类保户,才能使保险持续经营下去。对于必然发生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符合可保风险条件,不在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之内。例如,某人已经患有严重疾病,在不符合承保要求的情况下是不能够投保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如果承保了必然发生的风险,则难以保持经营的持续性,而且也容易引发投保方的保险欺诈问题。
(三)可保风险必须具有意外性
可保风险具有非预期的特征,投保方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不保。风险是客观的,故意行为导致的风险事故源于道德风险,是以风险为工具的不当牟利行为。由于保险公司是以大量随机事件发生为科学经营前提的,如果保险公司承保和赔偿了故意行为造成的风险,将会产生大量道德风险,大量的赔偿也将使保险经营难以为继。
(四)可保风险损失必须是经济价值的减少
保险人承保的标的必须可以用货币量来计量,标的损失表现为经济价值的减少。保险公司的赔偿主要采用货币形式,由于精神损失难以用货币来衡量,通常这类的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于人的生命价值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所以保险合同采用定额保险的形式,以双方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作为货币赔偿的依据。
(五)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同质、独立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保险机构是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依据科学经营的,具体表现在保险人是以大数法则来预测随机现象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计算期望值、风险波动度,推断损失发生的规律性,从而厘定费率,科学经营,将风险分散到所有投保人。如果标的物的数量太少、风险不同质或者风险单位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性,就难以满足大数法则的基本要求。只有当风险单位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保险人才能够运用大量统计资料分析预测未来的损失率,进行风险分摊,既保证了经营的持续稳定,也为社会风险主体提供了风险补偿的有效保障。
(六)可保风险具有损失概率小、损失程度大的特点
风险的发生概率和损失程度是筛选可保风险的重要条件,可保风险适合承保损失概率较小、损失程度较大的风险。如果发生损失的概率小,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风险事故的射幸性,积累赔偿意外损失的财力。如果风险损失程度高,就会产生保险需求,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达到风险转移的目的。然而如果损失程度过高,就会超过保险公司的财务承受能力,增加其经营风险;相反,如果损失轻微,会加大保险经营成本在保险费中的比重,投保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
思政案例: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对传统可保风险的颠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7月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全力提升耕地质量,充分挖掘盐碱地综合利用潜力,稳步拓展农业生产空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耕地质量保护提升战略,探索运用保险机制激励农户保护耕地,2017年12月,《松江区关于以奖代补耕地质量保护的实施方案》在上海市发布。根据该方案,上海市松江区农委与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农险”)联合推出了耕地质量保护险,旨在以“以奖代补、购买保险”的方式保护耕地质量,这标志着耕地地力指数保险项目在国内正式启动。2018年3月29日,安信农险在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胡光村启动了耕地地力指数保险的首场入村投保仪式,周边4个村的20多户家庭农场主签约投保,覆盖粮田面积3 000多亩。
在上海市松江区推出的耕地地力指数保险方案中,保险人以耕层厚度和土壤有机质含量作为保险指标,投保前,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家庭农场耕地质量进行检测,确立耕地质量的基础值,在第3年检测和评价有机质含量,作“期中评价”,承包期结束即第5年,检测和评价有机质含量和耕作层厚度,作“期末评价”;土壤检测数据的对比结果,被分为5个等级,第3年“期中评价”时,地力增幅水平5个等级每亩可获120~480元的奖励,第5年“期末评价”时,地力增幅水平5个等级每亩可获得200~800元的奖励;在“期中评价”或“期末评价”两次耕地质量评价指标较基础值下降超过5%,经复检确认,且因农民主观原因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耕地质量下降,将取消下一轮经营承包资格;“耕地地力指数保险”保费为每年80元/亩,市、区财政分别补贴40%,家庭农场主只需承担20%,即每年16元/亩。对于参保人来说,只要在承包经营期内,遵循统一技术指导和田间管理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科学生产,耕地土地质量就可保持不变或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顺利获得保险奖励。
在2018年和2019年,上海市松江区的粮田投保面积分别达到7.8万亩和7.9万亩,占可参保面积的86%。在上海市松江区进行首次试点之后,安信农险在上海市金山区、太平洋财险在广东省湛江市和梅州市大埔县、中原农险在河南省永城市等地也都推出了类似的耕地地力指数保险产品。
耕地地力指数保险的出现,突破了传统可保风险的界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该保险承保的风险甚至已经不能被称作真正的“风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对传统承保风险的颠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承保的风险不是纯粹风险。为了保护耕地地力,农户需要投入一定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这种投入对应的产出是耕地土壤质量的改善。土壤质量的改善将有助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为农户收入的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这个意义来看,耕地地力指数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耕地地力提升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是有可能为被保险人带来收益的。耕地地力的提升具有不确定性,耕地地力提升的幅度越大,被保险人获得的收益也就越高。显然,耕地地力指数保险承保的是能够带来收益的风险,这并不符合纯粹风险的范畴。
第二,承保的风险不具有意外性。对于耕地地力指数保险而言,保险责任被确定为耕地地力的改善幅度处于保险合同的约定范围。一旦耕地质量得到有效改善,被保险人将从保险人那里得到一笔保险金作为保护耕地的奖励。这种奖励的获取并非完全依赖于外界因素而随机产生的,往往与被保险人的行为直接相关。被保险人的行为决定了其在保护耕地时投入何种资源以及资源的多少,而投入成本大小与耕地地力改善幅度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因此,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期到的,正是被保险人有意保护耕地的行为才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
在耕地地力指数保险“以奖代补”的正向激励下,农户对耕地保护越好,耕地质量提升的幅度就会越大,农户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就会越多。因此,在农户每年只需缴纳少量保险费的情况下,政府不需要对农户进行过多干预,可以较好地激发农户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这种方式有助于改变农户“重用轻养”的耕作思路,养成科学利用耕地资源的习惯,从而形成“农户保护耕地→耕地质量提升→农业产出提高→持续保护耕地”的良性局面,实现绿色循环发展。
二、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一)风险是风险管理和保险存在的共同基础和研究对象
风险的存在是风险管理和保险存在的前提。风险管理的各种朴素思想很早就产生了,而保险是在对风险管理的需求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产生的经济保障制度,也是风险管理最传统有效的形式。风险管理理论是20世纪50年代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推动下形成的各种理念和方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财务风险、科技风险、政治风险、金融风险、社会经济风险等重大风险层出不穷,各种风险事故暴发涉及的范围和危害性都大大超出了历史上传统可保风险,传统保险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风险管理的需求,这就促使风险管理理论运用到各个领域,而保险公司也开始运用这些理念和方法来管理自身风险。
(二)风险管理和保险具有共同的科学基础
风险管理和保险都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作为共同的理论基础。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是保险费率厘定的重要理论基础,而科学的费率厘定是保险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基本保证。风险管理中的风险衡量也是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基础的,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有力的工具。
(三)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
由于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可以投保,所以风险管理研究和管理的范围大于保险。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是可保风险,而风险管理的研究范围和研究对象不仅包括纯粹风险,还包括投机风险。对企业等经济主体来说,风险管理是全方位的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范围包括投机风险、精神损失等,而保险对投机风险、精神损失和无法用货币衡量的损失不保。保险也有一般的风险管理方法所不具备的优势。保险可以为可保风险提供充分的保障,是风险管理最有效的方式。比如在责任风险中,如果责任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受害人,保险以外的风险管理手段即便是法律也无法保障受害人得到充分补偿,而保险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保障。因此,保险能够起到其他风险管理方法不能替代的作用。
(四)非传统的风险管理方法与保险相互融合
风险管理与保险的相互融合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非传统的风险管理方式架起了企业与再保险的桥梁。非传统的风险管理是创新的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方法。例如,自保是一种非传统的风险管理方式,它架起了企业和再保险的桥梁,从而产生了部分保险、损失灵敏合同、追溯的有限风险计划等风险保单,产生了同时承保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的多风险保单、多种损失原因保险产品、多触发条件保险产品等。
第二,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产生了应急资本工具。例如,损后筹资产品、应急债务、应急股票等。
第三,保险风险证券化产生了保险连接证券及保险衍生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权、保险期货、巨灾再保险掉期、纯粹风险互换等金融衍生品。
第四,自保公司架起了企业风险管理与保险的桥梁。一方面,保险公司将风险管理运用于承保对象起到了防灾防损的作用,增加了企业现金流,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另一方面,企业由于设立自保公司消除了投保的道德风险,更加有动力积极进行风险管理。
第五,全面风险管理在保险业实施。2007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这标志着全面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在保险公司的运用进入实施阶段。其中,“经济资本”理念和方法催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进入升级版。“经济资本”是指特定时期内,特定的风险可接受水平下,为应对不利事件所需持有的资本。对保险业而言,“经济资本”是一种全新的风险管理理念,涵盖了保险公司面临的全部风险,是风险价值理论在保险业的扩展和运用。
重要术语
风险 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 心理风险因素 道德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
纯粹风险 基本风险 特定风险 风险管理 风险转移 损失频率 损失程度
可保风险
复习思考题
1.风险的定义有哪些?各有什么优缺点?
2.风险因素的主要类型有哪些?风险因素和风险的本质有什么联系?
3.风险的常见分类有哪些?
4.什么是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有哪些程序?
5.风险管理技术的选择有哪些内容?
6.可保风险的条件是什么?
7.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是什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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