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投资:时代赋能与区域经济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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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的全球布局

据媒体统计,2022年有86家国资委监管企业跻身《财富》500强排行榜,它们在2022年的销售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4.3%、0.95%和7.8%。近年来,中央企业注重通过股权投资、权益投资、长期合作等方式,扩充业务渠道,提升自身业务的国际竞争力,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技术、能源和产业需求。2012年5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与2011年实施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一起,成为央企对外投资最重要的三个“办法”,构成了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这三项制度的颁发对我国央企开展海外投资,大举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央企境外投资流程比较明确,可以分为四步走。

第一步,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根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除上述需核准的项目外,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向发改委备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地方发改委备案。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长、所需前期费用规模较大的,如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等,企业可对项目前期费用申请核准或备案。

第二步,商务部审批核准或备案。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步,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在获得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之后,然后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2015年2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发布,文件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行政审批,改由银行按照《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直接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因此,自2015年6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负责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事项,而只是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企业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企业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再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第四步,国资委最后审批或备案。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属于企业主业的境外投资项目要报国资委备案,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须报国资委审核。

中央企业作为国家各个产业支柱的国家队,也是代表国内最强实力的行业尖兵,除了通过国家级渠道在外拓展业务和招引人才之外,还要通过投资手段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收并购优质产业资产、与优势企业合资成立更具竞争力的平台等。中央企业按照行业划分为能源电力类、煤炭矿冶黄金类、石油化工类、建筑工程类、汽车类、航天军工类、钢铁机械设备类、运输物流类、旅游类、投资商业服务类、农业医疗盐业类和信息技术类,覆盖各行业门类。央企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领域,营业收入占总体比重超过70%,身为各行业的龙头企业,在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海外投资也成为央企在全球产业布局的“重头戏”。据国务院国资委资料显示,截至2022年5月,央企海外资产近8万亿元,分布在180多个国家和地区,项目超过8 000个。比如,2002年宝钢集团通过股权投资,拥有与力拓集团合资组建的宝瑞吉矿山公司项目46%股权,项目设计年产铁矿石1 000万吨,全部销往中国市场;2006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通过权益投资,获得澳大利亚W A-301-P、W A-303-P、W A-304-P和W A-305-P四个海上天然气区块各25%的权益等;截至2023年,中粮集团全球农粮经营量达1.8亿吨,整体年中转能力近7 500万吨,加工能力近9 000万吨,已建立起连接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通道。

央企“走出去”要在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发挥自身优势,利用在国内产业发展的供应链优势、成本优势和人才管理优势,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结合海外各国的实际情况,建立相适应的企业制度和流程。二是要加大本土金融企业出海与央企做好资本与产业配合的工作,不但要利用本土金融企业对国内总部的授信和熟悉度,也要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当地的金融机构的联系,更接地气地应用各种金融工具支持业务拓展和海外技术研发。三是要活学活用当地法律和政府政策,在与当地华侨、政府部门、第三方服务机构尽快熟悉的过程中,找到能够有利于产业生根发芽的优势,借此可以带动一批相关央企在当地拓展业务,扩大央企在其国家的影响力,以期获得更有利于业务发展的政策支持。四是要明悉当地政府的诉求,在促使当地产业结构多元化的基础上,对当地人才的招聘、投资总额的加大、税收的上缴都会成为央企在当地顺利开展业务的依仗。五是要在国内对海外资产投资和管理进行严格监督,不能因为急于拓展业务而破坏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办法,要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坚持投资流程合规,投资尽职调查详尽,投资人员廉洁且保持高职业素养,同时也要考虑尽量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奖惩有道,让央企从业人员和海外聘用人员保持工作积极性。

央企除了上述全球的产业布局之外,还可以设置海外并购基金,用基金进行海外投资可以规避掉某些国家对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限制,如为有效应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审查,可以将标的公司控制权及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和品牌渠道转移至国内,弥补国内技术空白,快速提升我国高科技领域的科研实力和技术水平。通过跨境资本运作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跨越,帮助我国在重要战略领域和核心产业实现弯道超车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央企海外并购基金应当专注于收购具备中国协同效应的海外高科技企业,弥补国内关键技术空白,联通国内外产业节点,帮助央企提升技术实力,促进产业链价值升级。央企可以遵照当地的法律法规,按照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范围选择国外本土的优秀团队,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和管理人,承担海外并购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挖掘和论证、项目投资决策和执行、项目投后管理和退出的执行、基金投资收益的核算和分配等。央企可以派员加入海外并购基金的管理公司,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海外并购基金的日常事务,并定期向央企投资公司总部汇报情况。海外并购基金并购的企业,将优先选择央企推荐的人员进入其董事会,参与并购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央企海外并购基金的核心优势在于其凭借央企强大的股东背景和资金实力以及在国内外的产业影响力,将海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与中国巨大的市场需求相结合,实现中国协同效应,为中国产业升级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可观利润回报。按照央企海外并购基金的定位和策略,在全球获取和配置资源,为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技术进步提供机会和执行投资。优先考虑技术先进性、获利机会等因素,央企海外并购基金可以精挑细选行业领先、技术先进、有巨大中国协同效应并估值合理的成熟上市公司标的。在投后2—3年内,通过对接国内央企或民营资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加快在新兴领域的增长,推动国内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建立,最终促进标的公司先进产品和技术在国内的广泛应用,拓展受资企业的中国市场提升其经营业绩是财务收益的重要来源。首选的退出途径为被中国央企收购及向央企转售股份;或通过市盈率水平较高的中国资本市场上市;或通过央企旗下上市公司定向增资后共同进行海外收购,锁定退出渠道。对于政府审查(如美国CFIUS等)可能存在障碍的部分标的,以及早期投资项目(多元化的股东结构,无法在境内上市),可以选择在海外资本市场IPO退出,获取业绩改善和通过中国协同效应带来的回报;依托央企的战略协作和政府资源,可以直接将被投公司溢价出售给国内的央企或民营公司,实现快速退出。该退出策略同样适用于将被投公司部分非主营业务或资产分拆出售,提前回笼资金,降低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