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会财务管理体制
工会财务管理体制是工会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划分和经费分配制度。工会财务管理体制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是指全国总工会对全国各级工会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统一的工会财务工作方针、政策、财务制度,并实行财务监督;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工会在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下,履行自身职能,独立负责地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分级管理不等于分散管理。各级工会的财务工作应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以充分体现财务部门的专业优势。归口管理就是财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工会财务工作。凡涉及工会与政府、行政的财务管理问题,均应归口到财务部门进行处理;凡涉及工会财务体制及财务政策、规章制度方面的文件,均应由财务部门起草或审查,经主管领导和本级工会委员会(常委会)批准下达执行,解释权限归口财务部门。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其他部门不得对财务问题作出规定和解释。各级工会的所有资金,均应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一)工会财务管理层级
工会财务管理层级是根据工会组织体制划分的工会财务管理级次。为保证每一级工会正常开展工作,需要确定每一级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中国工会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根据这一组织领导原则,全国工会财务管理分为五个层级。
(1)全国总工会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
(2)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按产业系统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性产业工会为二级经费管理单位,全国共35个。其中,31个为省级地方工会;3个为按产业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全国性产业工会,即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和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1个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3)地市(州、盟)级总工会或垂直管理经费的省级产业工会为三级经费管理单位。
(4)县(旗、市)级工会或垂直管理经费的地市级产业工会为四级经费管理单位。
(5)基层工会为五级经费管理单位。基层工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注意: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规范乡镇(街道)工会财务工作试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9〕35号)的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体制,乡镇(街道)工会应作为财务管理的一个层级。暂不作为一级预算管理单位的乡镇(街道)工会,由省一级工会根据自身情况,从实际出发,采取适当方式解决其经费来源,保证其开展工作必需的经费。
(二)工会经费分成比例
工会经费由行政方面拨缴到工会后,其所有权即属于工会。工会经费实行“金额分成、分级使用”的分配办法,具体分配比例是:
(1)行政按工资总额2%拨缴的工会经费以不低于60%的比例留在基层工会使用,其余的要上缴到上级工会。
(2)上一级工会依据有关规定,按金额的不同分成比例逐级收缴和上解,最终上缴全国总工会的比例为经费金额的5%。
(3)各省级工会及以下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按省级工会确定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