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财务与经审工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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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会财务工作的特点

工会的资金运作及其体现的经济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使得工会财务工作具有四个鲜明的特点:独立自主的经费管理体制,法律确定的经费来源,法律明确的工会经费用途和接受民主监督的广泛群众性。

(一)独立自主的经费管理体制

第一,工会经费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这是法律赋予工会独立管理工会经费的职责。各级工会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文件的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

第二,财务管理体制独立。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要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可独立或联合成立工会委员会。为保证工会的稳定发展和职责履行,工会财务工作体制必须与工会组织体制相一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全国总工会依法自行制定工会经费使用办法。《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这是法律赋予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经费使用办法的职责。近年来,全国总工会根据《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一整套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法律确定的经费来源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对工会经费的来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是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是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是人民政府的补助;五是其他收入。《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三)法律明确的工会经费用途

《工会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基层工会经费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等事项,体现了工会经费的使用方向。

(四)接受民主监督的广泛群众性

工会财务工作区别于企业、事业、行政财务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工会财务接受民主监督,这是由工会经费性质所决定的。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性质属于公共资金;与此同时,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资金的最终受益对象是广大职工群众,工会经费的收、管、用都有相应职工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