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从特许公司到联合股份公司
特许状(charter,拉丁语为charta, 意为纸张),因草拟于其上的文字而得名。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一种书面文书,即国家授予法人团体某些特权,这些特权要么旨在保护其在国内开办的合法行业,要么为了鼓励和维护其在海外的高风险商业经营活动。
特许状最初是授给市政部门和行会的,而且其运营活动限定在国家的特定区域以内。但是在长期内乱、封建压迫和普遍不受法律制约的时代里,国家要保护贸易和工业稳步发展,这样的文书就变得必不可少了。在这种情形下,很快人们就发现这些文书——特别是在英国——对王室和被授予者是互利的。在与苏格兰和威尔士的边境战事以及后来祸乱滔天的玫瑰战争(Wars of the Roses)期间,数不清的特许状被授给那些大型的行会。这些行会一直以来不过是些私人机构,仅为自卫或为了他们行业的共同利益才会采取一致行动,而现在得到了国家授予的许多豁免权、特许权和专卖权。作为回报,在紧急时刻他们便要给王室提供相应的劳役或金钱。如早在1327年,金匠行会(Goldsmiths)就获得了一份获利丰厚的特许状;随后,呢绒商行会(Mercers)于1393年、杂货商行会(Haberdashers)于1407年、鱼商行会(Fishmongers)于1433年、酒商行会(Vintners)于1437年、裁缝商行会(Merchant Taylors)于1466年,都相继获得了特许状。
不过,这时的特许状与行业所处的关系和那些授给商人阶层支持其生意的许可没什么两样,我们在此处不做进一步的关注。因为直到国内工业充分发展到可以支撑正常的进出口活动,才会有正规的海外商品交换,到那时特许状才有其存在意义。我们知道,北方蛮族入侵横扫一切之后的本地产业复兴,以及西罗马帝国(Western Empire)陷落后的混乱,发生在意大利、德国和低地国家的时间要比在英国早得多,因此商业的繁荣首先在这些地方出现。而与之相比,足足几个世纪里,除了岛内一直闻名的某些原材料,如毛皮、鱼、锡、铅,还有细羊毛,英国其实根本拿不出什么东西来与外国交换产品。
从严格意义上说,专门从事原材料生产的社会群体——也就是纯粹的农业和牧业等职业——还无法定义为商人。他们对所有涉及国际贸易的事务都持有几分消极的立场,主要原因是他们在这种交易中的利润远远低于农产品买入和制成品卖出所获得的利润。与他们不同,那些靠技术生产制成品的卖家积累财富的速度比无技术生产农产品的卖家快得多,而且他们自然而然地选择陆路和水路进行运输贸易,以获得更多的利益,也使其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不过,当他们以此把经营拓展到海外,发展与外国的商业关系时,这种半野蛮时代的经营便变得风险巨大,且需要本国和外国的统治者的保护。在那里,他们或多或少地把自己打造成所有早期工业企业中的入侵者和垄断者,着实让人忌恨。而他们正是最早的商人。
我们会惊奇地发现,最早一批兴起的商人和一些最早的由英国王室颁发特许状的贸易公司,并不能重合。英国王室最早颁发特许状的,其实是已经在英国声名显赫的汉萨同盟(Hanseatic League)所建立的各分支机构。的确,从各个方面来看,汉萨同盟都是中世纪影响最大、分布最广的商业联盟。
汉萨同盟这个名字源自古德语hansa,意思为行会或法人团体,或者是这些组织的联盟。因此,由这个名字看出联盟是一种联合体。它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属于从事贸易的个体市民,而是属于各自治市本身,即各市镇。当然,还有为了抗衡国王、贵族和其他地方豪强——有世俗和教会的——联合在一起的自治区。主要目的是抵御陆上和海上的盗贼——直到14世纪他们还出没于北欧的交通干道、河口和海岸上。以现存最早的书面记录来看,关于同盟似乎可以追溯到大约1239年。当时为了共同防卫,汉堡(Hamburg)与迪特玛什区(Ditmarsch)、哈德伦区(Hadeln)结盟。1241年,联盟增加了吕贝克(Lübeck);1247年,不伦瑞克(Brunswick)也加入进来;此后,很快相继延伸到许多其他的地方。在13世纪末,联盟甚至向东扩展到俄罗斯的诺夫哥罗德(Novgorod),向北扩展到挪威的卑尔根(Bergen),向西扩展到伦敦。那个时期,联盟的城镇数量超过70个,同盟俨然变成一个“国中之国”。其强势程度足以募军兴兵,在远境开启战端,和许多势力派当权者结成同盟,通过妥协保住其在外国的地位。但在汉萨同盟获取利益的同时,也给本地人带来了沉重负担。反而阻碍了商业的发展,当同盟在17世纪受控于分崩离析的势力,最终形成了以几个“汉萨自由市”为代表的松散联盟,其中三个——汉堡、不来梅(Bremen)和吕贝克——作为德意志帝国的自治成员继续存在。
在英国,“帝王钦差”——也就是来自德意志帝国的贸易商,貌似在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时期就已经获得了被认可地位。如泰晤士河畔的斯蒂尔亚德(Steelyard,也就是现在的泰晤士大街附近)就有一处驻地。从900—1597年,这里是他们在泰晤士流域的唯一商栈,此后商栈转到同盟手里,然后又变成制造厂。他们骄傲地把自己追溯性地认为是早期“斯蒂尔亚德的德意志人(Germans of the Steelyard)”的后裔,这些人“携船而来,自视为值得良法庇佑,且善在船中做生意,但他们垄断伦敦市场不合乎法律”(1)。
1232年,亨利三世(Henry Ⅲ)将一纸特许状授给佛兰德斯(Flanders)和汉萨市(吕贝克、汉堡、不来梅、科隆)的商人,准予他们独占老德意志斯蒂尔亚德商栈。此外,还扩大了他们的特权,照例他们也应以效劳为回报。1236年,国王再次授予额外的特权,同时佛兰德斯与汉萨商人也回报以更多的服务。随之而来的,是1266年左右授予东方人(Easterlings)德国贸易商特许状,因为他们的舰队曾支持英国对抗法国。他们的整个舰队毁于一场暴风雨之后,并未从亨利三世那里拿到什么补偿,因此他们与亨利三世达成了协议,将免除全部债务,但条件是国王及其继任者们让东方人有进口和出口所有货物的自由权,关税或通行税不高于1%——这个数正是那时所缴的税率。得益于这份重要的特许状,汉萨同盟在英国持续了整整300年,不过他们的特权时不时地会被限制。比如,被爱德华一世(Edward I)强加给他们的负担,要一直修缮被称为“主教门(the Bishop’s Gate)”的大门,并为其城防认捐三分之一。在斯托(Stowe)的《伦敦地方志》(Survey of London)中记载,1282年,由于明显不尽责,斯蒂尔亚德公司代表被国王召见,他们被要求缴付210马克修缮主教桥,且被要求将来要“更勤勉些”。一个多世纪以后(1399年),他们被威胁将收回所有的特权,控诉称他们借着所持的英国特许状给异邦商人提供庇护,令国王蒙受了关税损失。同时有报告称,与吕贝克和其他汉萨镇做生意的英国商家因为德意志对手的缘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随即,一则声明由亨利四世(Henry Ⅳ)诏告,意思是“鉴于授予斯蒂尔亚德的德国商人的商业特权和特许,是基于英国人应该在德国享有相同待遇的前提之上,因此上述提到的汉萨市应当在国王及其委员会调查之前予以答复,并对此做出应有之赔偿”。就这样,它第一次明确宣告了互惠主义原则,此后各文明民族的贸易关系由此得以规约。
图1 15世纪汉萨同盟的武装商船(选自《牛津帝国史》第20册《汉萨同盟》)
表1 1368年5月18日至1369年5月10日吕贝克进出口表单(单位为1000吕贝克马克)
汉萨同盟真的可以说是匆匆地奔向宿命。他们不仅因为所有外国竞争对手的嫉妒而遭到排挤,还犯下了前所未闻的暴行,特别是在对付英国人方面。他们曾雇佣武装匪帮在挪威的温特福德(Windford)抓了100多名英国人,然后绑缚手脚扔进海里,导致他们全部丧命。
亨利四世控诉说:“在其他的特定时代,无论是我还是理查二世在位期间,那些汉萨人暴力掠夺在卑尔根的英国商人财物,还闯到他们的家中施暴,他们受丹麦法庭(那个时代挪威附属于丹麦)的纵容做出如此暴行,原因就在于他们在那里的贸易业务巨大。”因此,正如安德森所评述的:对待那些与汉萨人进行贸易的国家,或是那些为汉萨人贸易而独占的他国港口中,他们那飞扬跋扈、傲慢无礼的行为预示着他们的衰落。(2)
此后,就有一系列的变故发生:与商人冒险家公司和其他崛起中的英国公司之间避无可避的摩擦;英国与德意志帝国之间的关税之战;汉萨同盟在三年时间里开展了与爱德华四世(Edward Ⅳ)的一系列对抗;特许权的撤销和恢复;等等。在1578年,最后一根压死骆驼的稻草出现了。在那一年所有的、自古已有的豁免权都被伊丽莎白废除了;很快,于1597年,他们的斯蒂尔亚德也永久关停了。而且给出的原因既颇具特色又让人受益匪浅,即外邦人士的特权在许多方面对于女王的王国不断发展的商业利益是恶性的和有害的。对此,女王于1597年给伦敦市长和治安官们指派了一个委员会来封禁居住在伦敦斯蒂尔亚德的汉萨商人的住所。与此同时,鲁道夫皇帝(Rudolf)下令:“英国境内的德意志人全部离开英国女王管辖的领土。”从此以后,斯蒂尔亚德——这个曾是条顿人近700年的商栈,不再为其所用。在之后的时代里,沿泰晤士两岸发展而出的庞大的码头和船坞系统中再难寻觅它的踪影。
恰恰就在这个国家迅速地意识到,它的未来目标是成为世所未见的最大贸易和殖民国家之时,英国的商业土壤中的外国成分需要剥离。
贸易协会渐渐兴起后,它似乎在为“伟大光荣的伊丽莎白女王”时代而高呼。当然,它的设立遵循着两个明晰的原则。按照自然和实际的顺序,第一个出现的是所谓的“规约公司”(Regulated Company),它对于即将在世界贸易里分一杯羹的英国国王进行的第一波努力算是量身定制的了。但是,其注定要为远比其强大和高效的“联合股份公司”(Corporate combination)所取代。很长一段时间里,绝大多数公司都属于第一类,甚至直到17世纪末英国以联合股份原则建立的公司也仅有三家——东印度公司、皇家非洲公司、哈得逊湾公司——但它们可能比所有其他公司加在一起还要重要。
在“规约公司”中,那个年代主要以俄罗斯公司(莫斯科公司)、土耳其公司和西土公司为代表。每个成员或“自由人”都得自食其力,且要服从协会的“规约”。事实上,它们可以是脱胎于贸易行会,略做调整以适应大幅扩张商业版图的目的。在各行会里,每个成员都可以花钱取得在自己被许可的区域内做生意的权利,但风险自担,万一成员经营不善,行会不为其负责。另一方面,公司享用注册成立的贸易公司成员的所有有利条件。同样,在设立规约公司的任何外国地区,在没有通过缴纳公司费用获得成员资格的情况下,王国的国民也不许任何人去那里做生意。甚至在最早的这些特许团体中,学徒关系的原则也是强制性的。比如在行会中,他们得做满学徒期,才能依据情况获得成员关系享有特权。又或者,即使有罚款要缴,可以有名无实或比外国人缴得少得多。强制收缴的罚款填补公司基本经营的开销,其中也包括他们享受独家权利的外国港口的领事支持。
由此可见,在规约公司最基本的构成要素里,他们不过是为适应海外贸易目的而进行设立的、与本国行会职能类似的一种进化形式。而且,正如在那个年代本国产业的发展需要王室特许保护一样,所有商业机构在王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做贸易,初期也需要在王室的庇护下抵御国内的竞争和国外的侵害。若没有这种保证,任何海外贸易是否能做大就难说了。尽管在规约组织中有一部分,特别是诸如一些商人冒险家,一度攀升到高位。可是到18世纪末,它们竟几乎不复存在了。即便如此,他们还是在英国贸易和国家记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而曾使他们立之于世的力量并未烟消云散,只是转换到新的赛道。
随着财富的增加和经验的增长,这些在外国土地上的商业先行者们获得了一种对他们潜在力量更深刻理解,抑或对更高使命的强烈感知,特别在采用联合股份原则之下彼此之间的相互信赖更加重要。就像在规约的联盟里,每个成员都各自身份独立,而且为自己的经营负责——正如“自撑门面”那句俗语所言(3)——所以,出于“联合”的考量,个体大量融入公司组织中。所有人共同努力主要是为了共同利益,而非直接的个人好处。
其他的差异也是有的。如所有人都倾向于把组织强化为统一体,让它在精明强干和高瞻远瞩的负责人手中成为更卓有成效的工具。因此,在规约组织中,未经整个协会同意,任何成员都不能进行权益转让,也不能把没有“服学徒期”的新成员引入组织,成员更不能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从联盟中退出。另外,在后来的规约公司中,当他们开始丧失单纯的行会特征时,每个成员都要最大限度地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从联合股份的角度考虑,差异在于股东不能在任意时间要求撤回股份,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超过该金额的责任。而他们可以在任何时间无须公司法人同意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被转让人不经学徒期就可直接转为会员。因此,1681年属于规约公司的土耳其公司控诉它的对手——属于联合股份的东印度公司,没能“在一个东印度公司商人的理念下培养任何人。因为不管是谁,只有手中握着钱就可以买下他们的股票”。
恰恰是这种从行会陈腐的约束中脱身而出的极大自由,加之前面枚举的联合股份公司的其他优势,各个规约公司越来越频繁陷入困顿。联合股份公司却在公众的青睐中冉冉升起。就在此当口,东印度公司承认道:“任何有理性的人都无可否认,联合股份公司与任何规约公司相比,就商家的数量和股份的额度都具有更大的拓展能力。”是的,因为在联合股份公司中,贵族、绅士、店主、寡妇、孤儿……所有民众都能成为交易者,操控他们手中拥有的股份;然而在规约公司中,比如土耳其公司中任何人都不能做交易者,除非那些他们认为的合法者或学徒培养制下的商人。因此,股东们个人责任的所有问题被立法机构,特别是被公司法清楚地明确以后,规约系统不约而同地被联合股份原则所取代也就不足为奇了;而联合股份原则似乎作为公共信用主要的倡导者和捍卫者被永久建立起来了。
正是这一原则的普遍应用,大特许公司得到了迅猛扩张。在一些令人难忘的历史中,我们看到环境的力量渐渐把他们从纯粹的商人冒险家公司变成了强有力的政治机构。
很快,社会上的商人冒险家开始超越所有阶层,他们拥有无与伦比的荣耀,他们的创业精神一直唯国家马首是瞻。通过他们所创公司的经营机构(其历史本书试图书写),他们不仅为英国在地球上拿下了最美的土地,也为英国的殖民帝国打下基业;而且不可否认,他们有权让世世代代的英国人感恩戴德。
(1) 原话出自豪威尔博士,安德森引用(《商业起源》第一卷,第125页)。背景是埃塞尔雷德国王在979年制定的关于船务和货物的进口税的某些法律,在比林斯门(Blyngesgate,Billingsgate)缴纳过路费,比林斯门那时候是伦敦港唯一的码头,离老木桥(伦敦桥)不远。
(2) 《商业起源》第一卷,第553页。
(3) 指的是每个桶都得由桶底撑着。——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