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药性状鉴定的工作程序
中药性状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取样、对中药材或饮片的观察检验、核对文献或请教专家、得出检验结论或结果判断、记录留样、填写检验报告书等。
(一)取样
取样是指从一批中药商品中抽取供检验用的样品。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即必须保证抽取的样品能准确反映被验收药品的总体质量状况。
1.取样前准备
(1)采样器 不锈钢勺、不锈钢铲、不锈钢镊子、探子等。
(2)样品容器 具封口装置的无毒塑料袋等。
(3)其他用品 手套、剪刀、放大镜、纸、笔、请验文件(请验报告或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到货药品随货同行凭证等)、取样记录表、取样证等。
2.货物外观检查 检验人员要核对请验文件内容与实物是否相符,注意同一品种各包件的品名、产地、规格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异常者应逐件抽出,单独检验。检查货物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情况,详细记录。凡有外观异常情况的包件,应逐件抽出,单独检验。
3.抽取样品包件的方法及数量 从货物堆码层次中按“前上、中侧、后下”的相应位置随机抽取整件样品。对同批次中药材、饮片包件的抽取检验用样品的原则:总包件数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5~99件,抽取5件样品;100~1000件,抽取5%的样品包件;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抽取1%的样品包件;贵重药材和特殊管理的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对罂粟壳、生半夏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双人取样。
4.每包件样品的取样方法及数量 将抽取的样品包件按名称集中,逐件开启包装取样。每一包件至少在2~3个不同部位各取样品1份;包件大的应从10cm以下的深处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个体大的固体中药用镊子或铲子在包件不同部位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下的药材,可用探子、铲子抽取供试品。
每一包件的取样数量:一般药材每包件抽取100~500g;粉末状药材每包件抽取25~50g;贵重药材每包件抽取5~10g;对包件较大或个体较大的药材,可根据实际情况抽取代表性的样品。将样品放在塑料袋内,封口,做好标记(品名、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等)。
将抽取的样品混匀,即为抽取样品总量。若抽取样品总量超过检验用量数倍时,可按四分法再取样,即将所有样品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使分为四等份,取用对角两份;再如上操作,反复数次,直至最后剩余量能满足供检验用样品量。
最终抽取的供检验用样品量,一般不得少于检验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实验室分析用,另1/3复核用,其余1/3留样保存。
5.取样后的工作 取样结束后,取样人员应封好开启的样品包件,加贴封口标记(封口人签章),在取样包件上粘贴取样证。据实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并签字。将取样器具进行清洁,放置取样工具柜妥善保存。
(二)对中药材或饮片的观察检验
观察检验抽取的中药材或饮片样品,首先应观察药品是否有虫蛀、发霉及其他物质污染等异常现象;其次再观察性状特征,长期从事检验工作且对性状鉴定工作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即可做出鉴定结果,经验不足者应大致确定其品种范围;最后核对文献或请教专家,必要时再用显微、理化方法鉴定。
(三)核对文献
验收时首先核对、查看《中国药典》,对《中国药典》没有收载的品种,应核查局(部)颁药品标准;如国家标准都没有收载的品种,要先核查本省的中药材标准,如仍没有再查《中国药材标准名录》看其他省有没有标准。如果所有标准都查不到,那就是没有药用标准的药材,从法律角度该品种不能当作药品使用,否则即是违法。
将样品性状与药品标准记载逐一对照,完全一致者可判断为正品。若标准不载或描述不详的,可参阅权威性较强的文献如《新编中药志》《常用中药材品种整理和质量研究》《中药大辞典》《中药鉴别手册》等工具书,以及各种由药品检验单位、科研单位编写的中药真伪鉴别专著。必要时请教有关专家如药检所、中药材市场、生产经营企业、专业教学、科研院所等从事中药材及饮片研究检验的专职人员。
(四)做出结论
检验结论,一般应包括样品的正名、验收依据、处理意见(可收或退货)、验收人签名及验收时间等。
(五)记录、留样
验收后记录本次鉴定药品的来源、产地、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日期及验收人,并留下足够的样品。妥善保管这些资料,以备日后复核或再次鉴定同一品种时参考。
(六)填写检验报告单
中药材、饮片检验报告单是为最终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依据之一,是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总结的原始资料。检验报告单必须做到记录原始、真实,内容完整齐全,书写清晰、整洁。
中药材、中药饮片取样指示记录表见表1-1;取样记录表见表1-2;检验报告单见表1-3。
表1-1 中药材、中药饮片取样指示记录表
表1-2 中药材、中药饮片取样记录表
表1-3 中药材、中药饮片检验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