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性状鉴定技术(全国中医药行业高等职业教育“十四五”创新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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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药性状鉴定的依据

对中药进行检验、鉴定时依据标准包括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和省级中药标准。

1.国家药品标准 是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局(部)颁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中国药典》增补本与其对应的现行版《中国药典》具有同等效力。局(部)颁药品标准是指由原卫生部颁布的药品标准、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颁布的药品标准。

《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中国药典》现每隔5年修订再版,每版药典的“一部”是药材、饮片等天然药品的质量标准。

中药材、饮片的质量标准,要求中药的来源要正确,采收加工、炮制方法或生产工艺要固定,临床疗效要确定,对有害物质要有限量检查,对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要有定性鉴别和含量测定等。中药材、饮片的质量标准,包括名称、汉语拼音、药材拉丁名、来源、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炮制、性味与归经、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与贮藏等内容。每种药材的记载项目不完全一样,但“性状”一项是必载项目。

药典中记载的各项内容都有法定的约束力,在我国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检验、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药典规定,否则就是违法。

2.药品注册标准 即经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审评中心核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药品上市许可、补充申请时发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经核准的质量标准为药品注册标准。

3.省级中药标准 省级中药标准,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知 识 链 接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并没有“中药”的称谓,传统使用的药物统称为“药”。“中药”一词的出现是在19世纪中后期,随着西方医药学的传入,出现了独立于中国传统医药理论之外的“西药”,中国的传统医药称为中医、中药,由此形成近代以来“中药”与“西药”并立的格局。在国外则把中药叫作“传统药物”或“汉方药”。

思 政 元 素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的健康,我国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药是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其有效的实践和丰富的知识中蕴含着深厚的科学内涵,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和人类健康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推动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整体水平稳步提高,以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推动健康中国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总则”中明确指出:“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