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绅士阶层
在明清时期,体制中的乡贤来自绅士阶层。在古代中国,绅士构成了一个社会阶层吗?如是,这是一个怎样的社会阶层?这涉及对古代中国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的理解。
费孝通认为,先秦“封建制度中,政权并不集中在最高的王的手上。这是个一层层重叠着的权力金字塔,每个贵族都分享着一部分权力。王奈何不得侯,侯也奈何不得公,一直到士,都是如此。他们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各层有各层的政权”[73] 。封建解体后,秦汉以来的古代中国实现了皇权大一统,没有任何社会阶层可以分享国家政权,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逐渐形成了皇权、绅权与民权三层权力关系。国家政权为皇帝所垄断,作为官僚的士大夫不同于先秦时期的大夫和士,他们本质上不是统治者,而是皇帝的奴仆,是皇权的工具,作为回报,他们可以为家族、亲戚谋取一些特权,以免受皇权的侵害,这特权就是所谓的绅权;为了获得绅权,一个大家族往往合力供一个人上学以考取功名、获得一官半职。因而,所谓绅士,就是“退任的官僚或是官僚的亲亲戚戚。他们在野,可是朝内有人”[74] 。
从权力关系角度来看,在任的官僚至少可以说代理着部分皇权,因而费孝通是把在任的官僚排除在绅士之外的。但是,从社会集团角度来看,在任的官僚无疑也属于绅士阶层。早在1940年,日本学者本村正一就指出,中国绅士主要由现任官,退任官,未出仕的秀才、举人,候补官僚及有虚衔者组成。[75] 这个界定把绅士视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中的成员都有一个官方身份。此后,张仲礼更是明确提出:“绅士的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而获得的,凡属上述身份者即自然成为绅士集团成员。”[76] 这也就是说,并非所有官僚的“亲亲戚戚”都是绅士[77] ,绅士是一种特殊身份,这个特殊身份大多通过科举考试获得。就此而言,绅士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其兴起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最为关键的原因与科举制的发展密切相关。概而言之,是制度造就了一个社会阶层。正如王先明所言:“隋唐科举制度的建立,使拥有身份也拥有知识和地位的‘士’,获得了一种具有广泛性和相对平等性的制度化保障。”[78]
关于中国科举制的起源有多种说法,但一般认为,“科举制创始于隋而确立于唐”[79] 。起初,科举制主要是为了制衡士族门阀的势力,一直到唐代初期,都没有成为选拔官员的主要方式。正如马端临所言:“隋虽有秀才之科,而上本无求才之意,下亦无能应诏之人。”[80] 到了唐代中后期,科举制已经逐渐成为国家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但是即使在这一时期,科举录取人数也是非常少的。据侯力统计:“从昭宗继位改元的龙纪元年(889),到昭宗被朱全忠所杀的天复四年(904),在这16年中,共开科14次,取进士341人,年均24人。”[81] 当时人也说,“进士特难其选”[82] 。到了宋代,科考录取人数剧增,根据统计与考证:“北宋贡举(包括徽宗朝上舍贡士)共开科考试81榜,其所取士,有具体数字记载者为:正奏名进士19,595人,诸科16,366人,合计共35,961人,特奏名进士、诸科合计共16,035人。正、特奏名总计51,996人。”[83] 与唐代相比,宋代科举不仅录取人数剧增,而且被录取者大多为平民出身,正如钱穆所言:“科举进士,唐代已有。但绝大多数由白衣上进,则自宋始。我们虽可一并称呼自唐以下之中国社会为‘科举社会’,但划分宋以下特称之为‘白衣举子之社会’,即‘进士社会’,则更为贴切。”[84] 尤为重要的是,在宋代,“国家用人之法,非进士及第不得美官”[85] 。在这个政策的刺激下,宋代“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也”[86] 。
钱穆说宋代之后的中国社会是“进士社会”,这“进士社会”固然离不开科举制度,同时也得力于教育兴盛,尤其是私学的大发展。早在孔子时代,就有私人治学、授徒之传统。但古代私学真正兴盛,滥觞于宋代书院。白新良认为,书院之名始于唐代中期,本来是官方学术机构,一些文人致仕之后为了夸耀乡里,就把自己藏书治学之处称为书院,这样书院就变成了私人藏书治学的机构的名称;北宋是古代书院初步发展时期,他根据地方志记载统计,确定为北宋书院的有71所,此外还有125所不能确定究竟是南宋还是北宋所建。[87] 与唐代书院不同的是,宋代书院凸显了教学功能,有的书院生徒甚至超过百人,如河南登封太室书院“生徒至数百人”[88] ,江西白鹿洞书院“学徒常数百人”[89] ,浙江永嘉东山书院“席下常数百人”[90] 。到了南宋,传统书院进入了繁荣时期,总量在500所以上,其地位与影响甚至超过了官学。[91] 元代与明初,书院发展比较迟缓,甚至时有衰退之势。但是从明代中期开始,由于官学腐败,书院再次进入了普及时期,正德、嘉靖两朝新建书院多达672所。[92]
随着走上科举道路的读书人不断增加,从宋代开始,文人群体成为一种举足轻重的社会力量。进士及第者可以获取官职,直接进入国家政权中,其社会影响力自然不可小觑;致仕之后,他们仍会积极参与地方社会治理,如兴办书院、设立义仓、教化乡里等;即使科考不第者,作为读书人,其在社会中也颇受尊重。到了明清时期,随着科举制的发展,作为科举资格考试的“童试”,通过人数远非唐宋时期可比,科举制的社会影响力更大。据张仲礼统计,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前,清代任何时期的文生员有50余万,武生员有20余万,总计约74万。[93] 考虑到“生员”资格考试通过率一般只有1—2%,可知在太平天国运动之前的清代,准“生员”基数是非常大的。如果说绅士阶层并不限于获得绅士身份者,还包括认同绅士的准“生员”,那么我们可以说,在科举制的推动下,到了清代,绅士阶层已然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社会集团了。当然,并非只有通过“童试”才能获得绅士身份,此外还有在国子监读书的监生与贡生,以及恩监生、荫监生、优监生,这些人数量较少,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但值得注意的是,有许多平民通过捐纳获得了监生资格,仅道光三十年间(1821—1850),就有35万余人捐监生[94] 。但是,经由科举考试而跻身绅士阶层是“正途”,不仅人数远远高于通过捐纳的“异途”者,其社会威望也高于“异途”者。[95]
诚如费孝通所言,绅士阶层是有绅权的。绅士不仅拥有诸多礼仪特权,如称呼、饰物、顶戴、服装不同于平民百姓,拜会官员时不必下跪,可以参加官方典礼和家族祭典;而且在司法、经济方面也拥有诸多特权,如犯罪不会上刑、免除徭役、减免赋税等等。[96] 这些特权已经足以把他们区隔为一个特定的社会阶层了。在吴晗看来,绅士阶层负责乡村公共事务也是其享有的某种权力:“这类事业名义上是为百姓造福,实质上是为官僚绅士聚财,假使确曾有一丝丝利及平民的话,那也只是漏出来的涓滴而已。”[97] 日本学者三石善吉甚至认为,绅士学识本身就意味着某种权力,他说:“学问通往权力,否,应当说学问不仅通权,其自身就是权力。有文者,士之也,统治者之谓。无文者,庶之也,统治之对象是也。”[98]
绝大多数绅士都出身于科举考试,他们共享着价值认同,即都信奉儒家思想,但是他们之间并非是无等差的。张仲礼从社会地位角度把绅士集团分为两个层级,下层绅士主要指仅仅取得绅士身份者,“上层绅士由那些学历较深者以及有官职者组成”。[99] 当然,上下层级之间虽然界限分明,但阶层并不固化,上层大多来自下层中的科考成功者,而上层也会向下层流动,比如由于丁忧、致仕、罢官等原因,上层绅士也会回到地方,但这并不会改变其上层绅士的身份。从社会空间角度来看,有的绅士居住在城市,有的绅士居住在乡村。其中长期居住在乡村的绅士可以称之为“乡绅”。[100] 日本学者寺田隆信说,所谓乡绅,“盖指拥有生员、监生、举人、进士等身份或资格的、居住在乡里的人”[101] 。清末善书《救劫金箴》也认为:“乡绅兼已仕未仕而言。已仕之绅,解组后,固宜推恩于里党;未仕之绅,居家时亦宜树德于梓桑。绅而富,以财济于乡;绅而耆,以德式于乡。”[102] 余英时认为:“如果根据西方的标准,‘士’作为一个承担着文化使命的特殊阶层,自始便在中国史上发挥着‘知识分子’的功用。”[103] 因而,绅士可以说就是古代的知识分子,而乡绅也就是乡村知识分子。
宋代之后,由于士族门阀制度被彻底打破,同时随着科举制度和地方书院的发展,士大夫阶层的力量逐渐壮大,“一种自觉的精神,亦终于在士大夫社会中渐渐萌茁”,即“读书人渐渐自己从内心深处涌现出一种感觉,觉到他们应该起来担负着天下的重任”。[104] 在这种精神的驱动下,一些致仕回乡的士大夫开始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事务。正如蒙文通所言,“宋儒于乡村福利,恒主于下之自为也”,“重乡之自治,而不欲其事属之官府”。[105]
著名的案例很多,如范仲淹在家乡苏州设置义庄,以救济贫乏无依的族人。他在《太子中舍致仕范府君墓志铭》一文中说:“皇祐初,某来守钱塘,与府君议,置上田十顷于里中,以岁给宗族,虽至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106] 其实,范氏义庄救助范围并不限于范氏宗族,其条款中明确写道:“乡里、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107] 由于范仲淹社会声望很高,他设立义庄之举在宋代就产生了很大影响,刘清之、钱公辅、楼钥、孙应时、刘榘等人先后为其写文作序,且效法者甚多。[108] 如江西人钟鼎,“闻范仲淹义田事,慕之,偕侄日新置义庄”[109] 。再如浙江东阳人陈德高,“慕范文正公之义,割腴田千亩立义庄以赡宗族”[110] 。又如浙江鄞州人应本仁,“隐居城南不仕,博学工文,慕范文公义田之举,割其产之半凡五百余亩……用以济贫乏”[111] 。在苏州一带,仿效范仲淹义庄者则更多,当时仅吴县一地,义庄多达64家。[112]
再如陕西蓝田吕氏的“乡约”实践。北宋熙宁九年(1076),吕大钧等人制定了乡约,培育乡民们修身、齐家、交友的道德修养,规范婚丧嫁娶等社会活动,并在本乡推行。《吕氏乡约》的范围不限于吕氏宗族内部,而扩大到了所有乡民。它不仅具体规定了“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大切实可行的条款,而且具有严格的组织机制,本质上是绅士领导的乡民自治组织。乡约规定:“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直月一人,同约中不以高下,依长少轮次为之,一月一更,主约中杂事。”“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会,具酒食。所费率钱,合当事者主之。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113] 这几乎可以看作是“乡贤理事会”的雏形了。约正有“平决赏罚”之权,需有较高的社会声望;能召集众人聚会并负责提供酒食,须有一定经济实力。在乡村社会,“此类在经济上有地位,政治上有权力场域的人就是地方士绅”[114] 。吕氏乡约的产生是对王安石保甲法的反动[115] ——保甲法的宗旨是要使国家的权力触角深入广大的乡村,最终实现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直接控制,与此相反,吕大钧兄弟则创立乡约组织以加强地方自治,以回应王安石的保甲法。[116] 萧公权认为,吕氏乡约是“空前之创制”[117] ,所形成的社会效果也是非常显著的,“关中风俗为之一变”,对此张载曾赞叹说:“秦俗之化,和叔有力。”[118]
《吕氏乡约》的影响不仅在于当时,更在于后世:一是经过朱熹的增损,其在明清时期的文化精英中产生了强大的影响力,诸多文化精英对其不断完善,甚而将其发展成一个系统化的乡村自治组织规范。如高攀龙的《高子宪约》,“凡而课农桑、兴教化、育人才、社仓、保甲、浚陂池、修道路、养济院之类,胥包括于其中,规模益阔也”[119] 。二是王阳明在民间乡约基础上加入了“洪武六谕”,将其改造成了政府倡导的乡约,此后,吕坤又将乡约与保甲制度结合起来,写了《乡甲约》一书,并在山西推行。由于官方倡导,明代乡约在嘉靖之后已然“有一个普遍的发展”[120] 。也正是由于官方的默许乃至倡导,绅士阶层益发重视乡约,明代中后期出现了不少卓有影响的民间乡约文本及相应的地方实践,如叶春及的《乡约篇》、刘宗周的《乡约事宜》、陆世仪的《治乡三约》等。
当然,并非所有乡绅都乐于为善乡里,正如清代历史学家赵翼提到明朝情况时所言:“缙绅居乡者,亦多倚势恃强,视细民为弱肉,上下相护,民无所控诉也。”[121] 他举例说,正德年间的首辅大臣梁储,其子梁次摅在家乡与一个叫杨端的富人争民田,杨端杀了田主,而梁次摅居然一怒之下杀死杨端家二百余人,明武宗看在梁储情面上,只是发配梁次摅去边卫立功而已。祁熊佳在为祁彪佳所写的《行实》中也提到,宜兴乡绅陈一教有两个儿子为翰林,家仆欺凌小民,甚至激起了民变。[122] 在清代,拥有特权地位的乡绅也经常采取武力或欺骗手段牟取物质利益,如广东《南海县志》《番禺县志》所记,大户定期派打手,携带武器,武力收割村民在沙田上种植的庄稼,称为“占沙”;山西襄陵、临汾地区大户独断水利,普通农人如果不从他们那里购买水券,是得不到水的;《江西通志》记载,一些州县大户,“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裹以竹篓,沉置水中,或开掘土坑,活埋致死,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123] 。《山东军兴纪略》编者按语也说:“其不贤之绅,借以渔利婪贿……甚而细民、里长、武生、文童……挟众以号令一邑。”[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