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企业家
为解决官费不足的问题,四省各自制定了不同的方案。江西从地方官员的“养廉银”中抽取额外经费。随着经费的增加,皇木采买改由私商承包代办。[51]江苏将有限的库银经费交由南京主要的木业行会托管,后者负责承办全部解额,并缴办将木材北运至皇木厂的所有运费。反过来,从木筏上抽取各类木料的数量和成员商号认捐的税银数额都由木业行会作出规定,通常是按成员商号的规模累进计算的。而湖南则允许采木官员在完成官差的同时进行私人木材贸易,这使得官费有限的采办差事仍然诱人。[52]本节主要考察湖南皇木采办官员的做法。
在湖南,参与皇木采买、运输的人员——包括采木官员、下属胥吏、采运木夫等——都可夹带其私人木材随官筏同运。[53]官府给出的合法理由是,这些私有木筏被称为“护木”,意在漂浮在皇木木筏的四周,跟随护卫,使皇木免受礁石撞击的损坏。如果最后在皇木厂的检验中发现例木数量不足或质量低劣,还可以从这些私有木材中抽取一些来补足差额,这样就不会将缺额累积到日后。虽然皇木在榷关是免税的,但这些夹带的私产原则上应按正常税率申报和课税。[54]
而事实上,采木官员并没有将官差公务与私人买卖分开处理,相反,两者合二为一,成为整个办木过程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官差公务与连带着的私营买卖机会捆绑在一起。虽然及时交付皇木带来的晋升和对延误交付的严厉惩罚可能会促使官员们避免因参与更多的私人交易而在沿途停留太久,但采木官员们日常的算计还是集中在如何将办差的收益最大化,而例木解额不过是其中的固定成本。[55]
英安的差事揭示了这种以盈利为导向的营商思路。英安的策略是,他和他的几个亲随丁役分散在各地采买。英安和一名丁役留在常德的大型木材市场,从途经常德的商运木筏上征抽普通木材。另一名丁役驻扎在沅江上游的木材市场托口,同样抽征普通木材并尝试购买一些“杉木”。还有一名丁役去到更远的贵州清水江流域的锦屏县木材市场,通过当地通晓苗语的牙人,从苗民卖家那里购买“桅木”和“杉木”。其他的丁役可能会走访靖州、辰州或其他木材产区,根据市场情报了解大木的供应情况。例如,前文引述英安书信中的一段内容就是他给在靖州的丁役的指示。[56]这些丁役除了协助英安的生意之外,他们也有自己的投资。虽然英安和他的丁役们共享信息,并在生意决策上相互出主意,但他们的资本仍然是各自独立的,而不是集中在一起的合伙关系。受雇的运夫也夹带着他们的私人木材在沿途售卖。此外,英安本人的经营资金来自月利率3%的私人借贷,这表明他的业务基本上是私人性质的。[57]
在例木定额之外的私人采买需要敏锐地感知不断变化的下游市场,特别是要紧盯南京市场的状况。英安的一个丁役的任务是及时获取和告知南京的木材价格,以便英安能够“通盘筹算”。[58]他根据南京的预期价格来评估眼下的交易:“再桅木内……一个则长及七丈,圆围有五尺(胸高直径1.6尺),核之龙泉码价,要卖十六两零三分,一贯且作十贯而论,则到南京亦值一百六十余两,似此算来,(卖家要价)原不为贵。”[59]
尽管“桅木”利润可观,但这种上等木材的需求和价格并不像普通木料那样容易预测。因此,英安指示其丁役们,在办解足额外,除非“桅木”的价格足够低廉,否则不必设法多加购入,因为“桅木”这种稀缺品“实系一家货,总缘价贵,难以出售”。[60]他们的私营生意标的还是以面向大众市场的标准原木为主。在英安的时代,汉口已成为长江沿线一个新兴的木材市场。[61]英安及其丁役计划到达汉口时售卖一部分木材,以减少向下游的九江、芜湖和南京诸关缴纳的税银。[62]他们还与在贵州采买木材的徽州、江西商人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希望他们抵达南京后能依靠这些木商行家提供市场信息和生意关系。英安尤其与一位名叫胡廷魁的徽州商人关系良好,“即木行利弊,又深承指教,将来南京一切犹可藉为耳目”。[63]此外,英安还兼营为其他商人代运木材到南京的业务。他负责运木沿途的各项事务,包括在三个榷关申报缴税,以及提供船夫并支付工钱。这种安排对双方都有利,官府可借商木作“护木”,而商木又可借搭皇木簰筏便捷通关。当然,英安本人也可从中获利。[64]
皇木采办不仅依赖市场,而且更像是采木官员的私营生意。国家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代办人的逐利活动不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且不妨碍皇木准时运达就行。然而,到18世纪中期,这种乱象越来越引起各省官员的注意,他们指出了采木官员获取私利的几种不当行为,包括为了一己私利而强行低价收购,以及在南京长期逗留以出售私木,“每有在途经年尚不到京之事”。[65]尽管朝廷接连敕令约束,但要求及时运木的朝廷、谋求私利的采木官员以及迫不得已低价售木的商人之间的紧张关系,仍以各种形式在不断的谈判与调适中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