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社会中的民主:一项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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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定

迄今为止,我所运用的概念都是人们熟悉并广泛采用的,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概念也是不言自明的。但是,对这些主要概念作出界定,仍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误解的可能性。首先,“多元社会”是指一个社会被哈里·埃克斯坦(Harry Eckstein)所言的“区块隔阂”(segmental cleavages)所分割。埃克斯坦写道:“政治分化紧沿着区块隔阂产生,而且特别关注社会分殊化的客观界限,尤其是那些在某一社会显得非常显著者。”4区块隔阂在性质上可能是宗教的、意识形态的、语言的、地域的、文化的或民族的。在埃克斯坦的界定中,还隐含着更进一步的特征:沿着区块隔阂而组织起来的,是政党、利益集团、传媒、学校和志愿性团体等。而被这些区块隔阂所划分开来的人口群体,也就是多元社会中的区块。

“民主”这一概念,实际上很难界定。在本书中,它是达尔所论的“多头政体”(polyarchy)5的同义语,这样界定符合我们的用意。多头政体并非一个充分体现所有民主理想的政府体系,但却是在相当程度上接近这些理想的那一模式。

政治稳定性与民主几乎同样难以界定,其用意也模棱两可。本书将其视作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同时也结合了比较政治研究文献中频繁出现的理念,诸如体系维持(system maintenance)、国内秩序(civil order)、合法性(legitima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6稳定的民主政体,其首要特征在于它具有维系民主的高度可能性,以及低度的公民暴力(不管是实际存在的还是潜在的)。这两个维度紧密相连,后者也可被看作是前者的先决条件和指标。同样,一个政体所拥有的合法性水平和决策有效性也是相互关联的,而且与前两个要素有关。这四个维度也互相依赖地共同塑造了民主稳定性的特征。

协合民主这一关键概念,我们已对其作了暂时性界定。在下一章中,我们还要对其作详尽分析。在这里,重要的是强调,它是从多元社会中典型的区块隔阂与区块精英的政治合作的角度来界定的,而与被用在协合主义比较分析中的两个相近概念存在区别。这两个概念,一个是洛温的“区块多元主义”(segmented pluralism),另一个是莱姆布鲁克的“协和民主”(concordant democracy)。洛温将问题聚焦于协合民主的第一项特征,对于精英回应和深度隔阂的后果,他并没有作出讨论;而且,他只将这一概念局限于宗教和意识形态性质的分裂上。莱姆布鲁克在定义“协和民主”时,将其理解为管理冲突的一种策略,它通过不同精英之间的合作与协商,而不是竞争和多数决定来实现;而这正是协合式政府的第二个特征。7换言之,如果将其指称的范围扩大到多元社会中所有的区块隔阂,协合民主就意味着区块多元主义,并结合了协和民主的要素。洛温和莱姆布鲁克提到的例子,以及诺德林格在比较研究深度分裂社会中的民主式冲突调节时所使用的例子,与本书第一部分所谈论的四个国家是一样的。8当然,这三位学者采用的个案还包括卢森堡、黎巴嫩和马来西亚。其中,卢森堡完全可以拿来与欧洲四大协合民主国家作比较,但本书从实际出发对此不得不作删除处理,因为它缺乏充分的资料以供分析之用。而黎巴嫩和马来西亚,我们将在第五章作出探讨,它们是第三世界中相对成功的协合民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