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本书概要
本书讲述了来自各行各业的普通人与律师一起在刑事法庭上的经历。
第一章描述了被告人最终走上法庭的不同成因。出身于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被告人在青春期都有过被学校、家庭、邻里、同龄人或社会上其他成员疏远的经历。在此期间,他们开始染上毒瘾,实施犯罪。对于同类犯罪行为的犯罪原因而言,来自优势群体的被告人更有可能被描述成“觉得好玩”或“转移注意力”,但来自弱势群体的被告人则可能是种族或经济因素。无论如何,他们都在某天被警察抓获。优势群体的被告人经常说他们能在社区资源、阶层地位或种族身份的保障下,与警方谈判后避免冲突甚至免予处罚,弱势群体的被告人受到的待遇势必与他们不同。二者受到的待遇差异对律师与被告人的关系起着重要作用,弱势群体被告人生活在一个反复遭受惩罚性对待的社区里,与权力机关缺乏社会联系,更没有足够的财力聘请私人律师,因此他们也难以信赖司法制度和辩护律师。
第二章论述了弱势群体被告人在与律师相处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抵制现象。对于德鲁这类被告人而言,对律师的不信任导致他们经常以退缩作为抵制的方式。他们抵制律师的专业知识,转而自学法律知识和技能。本书叙述了被告人如何在监狱和社区以及通过观察法庭审判来掌握法律知识。他们经常私下讨论律师给予的意见,有时甚至在法庭上也会如此。他们会因为自己的诉求被司法机关漠视而感到不满沮丧。有时候,被告人的专业知识反而限制了他的选择,使得选择看似严厉的法律惩罚(如监禁刑)比看似宽松的惩罚(如缓刑)更可取。对于另一些弱势群体被告人而言,抵制的方式有所不同,他们会表现出听天由命般的自我放弃。这些被告人似乎不太关心自己的选择,经常不出席审前会议,甚至在开庭时都不到场。被告人对律师的不信任心理是原因之一,但其实诸如贫困、警察管控、吸毒和精神疾病这些审判之外的因素所起的作用更明显。
第三章阐释了优势群体被告人与律师的信任和委托关系。对于优势群体被告人而言,他们相对缺乏诉讼经验,不过他们能更多地接触到权力机关,也有财力聘请辩护律师,这些因素都让他们对律师的信任感大大增强。优势群体被告人自知缺乏法律知识,会主动寻求律师帮助,讨论辩护目的和辩护策略,并听从律师的专业意见。这种对律师的尊重不仅体现在私下场合,还体现在法庭上。优势群体被告人出席庭审时会保持沉默,尊重律师和其他司法官员。他们很少会为自己在法庭上所受的待遇感到不满,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基本尊重。尽管如此,他们也对不确定的审判结果感到恐惧和担心,这种心理和弱势群体被告人是一样的。
第四章探讨了辩护律师如何处理自己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辩护律师的行为受到了多重制约,既要考虑法官和检察官遵循的规范,又要顾忌他们对案件的期望,还要受到司法权力的限制。律师在处理自己与被告人的关系时也暗含着种族和阶级的歧视,只不过这些因素比较隐蔽。辩护律师不仅要应对自己的委托人(被告人),还要处理好与其他司法官员的关系。尽管大多数辩护律师热衷于为受到不公正对待的被告人辩护,但他们所理解的有效辩护一般是指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而非追求正义本身。出于不同的原因,律师和法官都会忽视、压制或强迫那些有抵制举动的被告人。与此同时,法官会奖励与律师合作的被告人,他们会给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者其他选择。由于被告人对待律师的态度有着明显的种族和阶级差异,所以法官在惩罚或奖励被告人时表现出的种族歧视和阶层歧视也就是合法且理所当然的了。
本书的结语部分研究了种族和阶层的不公正是如何嵌入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其对关注这一问题的学者、政策制定者、律师和普通人尤为重要。本书认为,有效辩护并不一定代表着正义。辩护律师出席法庭审判并积极辩护并非正义的必然表现,更非实现公正的必要手段。就当前刑事司法制度处理社会问题(如吸毒问题)和社会危害(如故意伤害犯罪和故意杀人犯罪)的方式来看,来自各个阶层的被告人、受害人以及整个社会都很少能从中寻求正义。本书认为应对律师和被告人的关系进行可行性变革,确保被告人能获得相对更好的判决结果。本书还提出了从根本上改变律师和被告人关系,改变司法文化和法院地位的设想。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改变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种族和阶层的不公正,也要致力于改变社会中的种族歧视和阶层差异。
(1) 本书中大多数人使用了化名,有时受访者会自己选择化名。被告人庭审经历的细节是笔者通过旁听庭审和对他们及律师的采访时收集的。对一些被告人的生活细节笔者略作修改,比如他们的具体职业或所在社区,以便在模糊其身份的同时保留其生活特征。有关这项研究的设计、分析以及笔者如何确认受访者回忆真实性的更多细节,请参见附录。
(2) Forman(2017).
(3) See Lareau(2011, 2015);Stephens, Markus, and Phillips(2013).
(4) See Calarco(2018);Gage-Bouchard(2017);Lareau(2011);Shim(2010).
(5) 这是一种描述性的主张,指出是什么让法院不平等。笔者把重点放在被告人的互动上,揭示了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互动有多么不同。这种说法可以理解为对不平等的微观现实的一种结构性解释。换言之,笔者提出的问题是,何种现实让司法系统具有的“因果能力”(Ylikoski 2013)被视作不平等。笔者关注的关键现实情况是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协议和分歧。有关结构性解释的更多信息,参见Salmon(1984);I.Kohler-Hausmann(2019)。
(6) 这是一种关于司法系统如何再现不平等结果的解释性主张,例如群体之间在解雇率、尊严、同情判断、定罪率和刑期方面的差异。上文中的构成主张将不平等定义为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互动的现实差异,而解释性主张将不平等视为制度中优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正式和非正式法律结果的差异。本书中的数据没有统计检验律师与被告人关系的差异是否单独导致了某种结果,但数据提供了证据来支持这样的逻辑推断,即这些过程加剧了法律结果的群体性差异。了解定性数据如何为此类主张提供证据,请参阅Gerring(2009),M.L.Small(2009)。
(7) “优势”(Privilege)一词在流行文化中经常被使用。笔者所指的“优势”和“弱势”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其社会地位(特别是他们的种族或社会阶层)而能够(或不能)获得的资源和经验(参见Black and Stone 2005;McIntosh 1992;Lucal 1996)。具体地说,笔者侧重于在与律师建立委托关系方面重要的资源和经验(或者相反,导致抵制关系的资源/经验)。这些资源和经验包括社区治安中的种族主义和阶层、牵涉法律制度的历史、社会关系和获得财富支持的机会。
(8) See, for example, Fiske and Markus(2012);Lareau(2011).
(9) 关于交叉性,参见Crenshaw(1991);McCall(2005)。关于人际关系领域的支配矩阵,参见Collins(2002)。
(10) 有关这一区别的详细理论,参见Clair(2018,45—55)。
(11) 例如,在美国,最不受大规模刑事犯罪影响的种族性别群体是白人女性。然而,美国白人女性的监禁率高于德国、瑞典、挪威、日本和印度的平均监禁率(Gottschalk 2016,5)。
(12) 对来自不同种族和阶级背景的女性的庭审经历进行系统性比较研究可能会揭示美国社会中性别压迫的重要现实。研究证实,性别歧视和性别文化差异是妇女和女孩与司法官员互动(参见e.g., Chesney-Lind and Pasko 2013;Daly 1994;Levine and Mellema 2001;Steffensmeier 1980)和参与犯罪行为(参见e.g., Jones 2009;Peterson and Panfil 2017)的一个重要方面。考察边缘化女性,特别是黑人、拉丁裔和同性恋女性的经历,可以提供对律师与被告人关系中法律控制阴谋的细微差别的见解(参见Jones 2009;Leverentz 2014)。然而,对性别的详细分析超出了本研究的范围。在本书访谈和观察的被告人中,只有11人为女性,访谈和观察更多地关注种族和阶层,而非性别。此外,分析性别问题需要查阅一系列额外的文献——需要仔细考虑有关性别不平等的学术研究。
(13) Garland(2001).
(14) From the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Corrections Statistical Analysis Tool, accessed October 9, 2018, http://www.bjs.gov/index.cfm?ty=nps. These rates include only individuals sentenced to a year or more of incarceration.
(15) Kaeble and Glaze(2016).
(16) Phelps(2016);DeMichele(2014);I. Kohler-Hausmann(2018);Stuart(2016);Harris(2016).
(17) K.D. Martin et al.(2018).
(18) Kaeble and Glaze(2016).
(19) See the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special report Contacts between Police and the Public, 2015(Davis, Whyde, and Langton 2018). 据估计,2011年全美有160万16岁以上居民被警方逮捕。BJS估计,2015年有约81.4万名16岁以上居民被警方逮捕。然而,重要的是,2011年的逮捕前科统计没有具体说明逮捕的原因,但2015年的数量“只包括那些单纯受到逮捕措施的居民,不包括交通拦截、街道拦截或交通事故等其他类型的案件”。(Davis,Whyde,and Langton 2018,6)因此,2015年的统计可能低估了被捕人数。此外,该调查没有统计无家可归者等暂住人口和收容所人口,但无论什么时候,这类人群的被逮捕率都比其他人更高。
(20) D.斯莫尔(D. Small 2014)将围绕“大规模监禁”政策的改革与围绕“大规模犯罪化”政策的改革设想进行了对比。斯莫尔对大规模犯罪化的解释主要集中在有色人种社区的犯罪化上。详言之,笔者使用这个词还表明这种犯罪化在不同阶层的社区都产生了惩罚性的影响,尽管其存在不平等现象。大规模犯罪化表明,在过去四十年里,几乎各个群体的美国人都体会到其与警察、法院、缓刑、监禁和其他惩罚性措施接触的可能性增大。与“大规模监禁”或“大规模缓刑”等术语不同,“大规模犯罪化”一词涉及从逮捕到法院处理再到监禁和回归社会的所有形式的法律控制。因此,这一术语更好地涵盖了联邦、州和地方当局以及普通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全部惩罚范围,例如歧视前重罪罪犯的雇主(参见Pager 2008),以及根据可公开获得的性犯罪者数据库做出住所选择的人(参见Pickett、 Mancini和Mears 2013;Wacquant 2009)。与“监禁状态”等宏观层面的概念不同,大规模犯罪化抓住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刑罚技术的活生生的现实。
(21) Hinton(2016);Miller and Alexander(2015);Murakawa(2014).
(22) Wacquant(2010a, 80);see also Beckett and Western(2001);J. Kohler Hausmann(2017);Schoenfeld(2018).
(23) Alexander(2012);Hinton(2016).
(24) Wacquant(2010b, 214).
(25) 参见特拉维斯、韦斯特和雷德伯恩(Travis, Western, and Redburn 2014)关于犯罪率变化、政策变化和大规模监禁之间的关系。
(26) 批评观点认为,即使是合法的社会控制形式,种族差异也是种族主义故意造成的结果。例如,亚历山德(Alexander 2012)认为,大规模监禁构成了一种种族主义的社会控制形式,类似于吉姆·克罗对非裔美国人的待遇、隔离和污名化。大规模监禁不仅影响目前被困在监狱中的黑人,还影响到被边缘化的黑人的整个社区——家庭成员、邻居以及目睹其社区被定罪的警察和监禁者的朋友。以前被监禁的个人还在投票、住房和就业方面面临法律排除——不包括还可能对他们的社交网络产生影响(Asad and Clair 2018)。
(27) 在监狱中,种族和阶级差异更为极端。例如,韦斯特和佩蒂特(Western and Pettit 2010)估计,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出生的未受高中教育的黑人男性中,68%的人在30—34岁时曾被监禁,相比之下,未受高中教育的白人男性的这一比例为28%,大学学历以上的白人男性的这一比例为1.2%。在同一群人中,大约27%的黑人男性、12%的拉丁裔男性和5%的白人男性遭到过监禁。在另一项研究中,香农等人估计,2010年,超过33%的黑人男性至少有一次重罪定罪,而所有男性的这一比例接近13%(Shannon et al. 2017)。
(28) Western and Pettit(2010).
(29) 最新研究表明,监禁可能正在改变其地理位置,从城市地区转移到郊区和农村地区。对2009年至2014年马萨诸塞州入狱率的研究发现,在此期间,林恩、布罗克顿和皮茨菲尔德等郊区和小城市的入狱率高得惊人,其中一些甚至高于波士顿(SIMES 2018)。其中几个较小的城市经历了经济衰退和吸毒率上升。一些学者认为,监禁在地域范围的扩张可能有助于解释白人监禁率上升的原因。维拉司法研究所最近的一份报告发现,自2005年以来,全国监狱中黑人的监禁率一直在下降,而白人的监禁率自1990年以来一直在上升(Subramanian, Riley, and Mai 2018)。报告发现,白人监禁率有所上升,尤其是在较小的城市和农村司法管辖区。
(30) Blumstein(1982);Beck and Blumstein(2018).
(31) 相对较少的关于差异的研究考察了亚裔美国人或美国印第安人原住民被告人的结果。一些研究表明,亚裔美国人的表现往往与白人相似(e.g., Johnson and Betsinger 2009)。另外,美国印第安人面临着类似于黑人和拉丁裔的相关劣势。这些不利因素可能会转化为他们的法律程序。例如,美国印第安人被警察杀害的终身风险相对较高(Edwards, Lee, and Esposito 2019)。此外,很少有研究能够考虑受雇/非受雇以外的社会经济地位差异,因为法院很少收集被告人的收入、教育或特定职业的数据。
(32) 在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即起诉、保释/审前拘留、撤销和减少指控、定罪和判刑,都记录了“毫无根据的”种族和阶级差异(即无法用法律因素解释的差异)。许多同行评议的研究依赖于行政记录,估计差异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或不正当的程度。研究表面上种族或阶级中立的原因(例如,一个人的刑事指控或前科等法律因素)的控制,以评估差异在多大程度上是没有根据的。这一系列研究继续寻找没有根据的种族和阶级差异的证据(有关评论,请参阅Mitchell 2005;Spohn 2000, 2013;Zatz 2000)。例如,直接的种族或阶级效应的研究分为:保释/审前羁押时:Chiricos and Bales 1991;Demuth 2003;Kutateladze et al. 2014;Schlesinger 2005。撤回或减少指控时:Spohn, Gruhl, and Welch 1981;Shermer and Johnson 2010。判决时:Chiricos and Bales 1991;D'Alessio and Stolzenberg 1993;Johnson and DiPietro 2012;Kutateladze et al. 2014;MacDonald et al. 2014;Nobiling, Spohn, and DeLone 1998;Petersilia 1985;Shermer and Johnson 2010。虽然这些证据因管辖范围(Baldus, Pulaski, and Woodworth 1986;Johnson 2006)和犯罪类型(Mitchell 2005)而异,但这些研究提供了种族和阶层界限上对处境相似的被告人给予不平等待遇的证据。学者们还讨论了这些种族和阶层偏见的具体形式(Baumer 2013;Spohn 2000;Ulmer 2012)。
(33) 但也有批评意见,参见I.Kohler-Hausmann(2018)。
(34) 一部关于“法律意识”的重要文献探讨了普通人如何在各种限制和机遇中看待和参与法律。参见DeLand(2013);Merry(1990);Nielsen(2000);and Sarat(1990). See also Young(2014);Young and Billings(2020)。帕特里夏·埃维克和苏珊·西尔贝将法律意识定义为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进行的文化实践(Ewick and Silbey 1998,38—39;Silbey 2005, 334)。他们认为,研究人们如何参与法律有助于解释法律的霸权或者其作为一个“合法管理机构”的持久性(Silbey 2005, 337),尽管它再现了“具体的不平等”(359)。虽然这一文献很重要,但它对刑事法律背景或关系互动如何构成和复制不平等的洞察不足——这是本书的两个核心问题。因此,笔者选择了关系理论和文化社会学的基本工具,并将它们应用于刑事诉讼中律师与被告人关系的实证检验。这样做在刑法和更广泛社会中的种族和阶级不平等等核心社会学问题之间建立了更清晰的联系。
(35) 其他学者在这一时期也开始使用“流水线式司法”的比喻来指代刑事法院,特别是处理诸如轻罪等低级犯罪的下级法院。摘要见I.Kohler-Hausmann(2018, chapter 2)。
(36) Blumberg(1967, 41).
(37)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1963)将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解释为所有州都必须为那些负担不起辩护律师费用的人提供辩护律师。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384 US 436,1966)要求警方告知被捕者他们有权保持沉默并有律师在场。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Brady v. Maryland 373 US 83,1963)要求检察官分享任何可能表明被告人没有犯罪的证据。
(38) Gideon v. Wainwright.
(39) 例如,埃斯科贝多诉伊利诺伊州案(Escobedo v. Illinois 378 US 478(1964))规定了被告人在警察讯问期间聘请律师的权利。阿格辛格诉汉密尔顿案(Argersinger v. Hamilton 407 US 25(1972))将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扩大到可能遭到监禁的被告人。在马萨诸塞州,根据威廉姆斯诉联邦案(Williams v. Commonwealth 350 Mass. 732[1966])和马斯登诉联邦案(Marsden v. Commonwealth 352 Mass. 564[1967]),这一权利还分别扩大到缓刑撤销听证会的被告人以及青少年被告人。
(40) Eisenstein and Jacob(1977);on this point, see also Flemming(1986);Schulhofer and Friedman(1993).
(41) Feeley([1979] 1992, 13—29).
(42) Feeley([1979] 1992, 152);see also Mather(1979, 10).
(43) 即上文中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译者注
(44) Casper(1972);O'Brien et al.(1977);Wilkerson(1972).
(45) Casper(1971).
(46) Wilkerson(1972).
(47) Casper(1972);O'Brien et al.(1977).
(48) Boccaccini, Boothby, and Brodsky(2004).
(49) Travis, Western, and Redburn(2014).
(50) 关于“破窗治安”的定义,参见Wilson and Kelling(1982)。科勒-豪斯曼发现,在纽约市,拉美裔与白人、黑人与白人在轻罪逮捕方面的差距都在2007年达到顶峰。
(51) 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2013).
(52) Van Cleve(2016).
(53) I. Kohler-Hausmann(2018).
(54) 费利教授(Feeley [1979]1992)提出,被告人可能会影响其正式的法律结果。他呼吁对被告人进行研究,“采访大量被告人,比采访少数官员要困难得多”(152)。范·克莱夫(Van Cleve 2016)指的是被告人的法律意识,她将其定义为“通过日常经验、图像和与法律制度的接触而获得的对法律的感知”(163)。虽然她辩称,司法官员经常贬低被告人的“街头法律”,但她并没有系统地调查被告人是否以及如何使用他们的“街头法律”。科勒-豪斯曼教授(I. Kohler-Hausmann 2018)认为,“激励结构”指的是被告人面临的来自司法官员的标记、检验和监督。在该书的第二部分中,她还纳入了被告人对各种法律制裁的观点,但没有系统地考虑被告人的观点如何影响他们与司法官员和法院打交道的方式以及影响到什么。另见Mather(1979,10)。
(55) 最值得注意的是,政治学家乔纳森·D.卡斯珀在1972年出版的《美国刑事司法:被告人的视角》(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 The Defendant's Perspective)一书中,利用了对康涅狄格州白人、穷人和被监禁男子的采访。研究中大多数男性报告说,他们对法律和诉讼程序抱着听天由命的态度(Casper 1971,1972)。卡斯珀认为,他们的抵制源于对某些辩护缺乏了解和对律师的不信任,他们认为打赢官司可能会适得其反,以及他们承认自己的事实罪行。然而,他的研究和其他关于被告人态度的研究往往只关注处于不利地位的被告人的观点,而不是与优势群体进行比较。此外,这篇文献没有考察被告人如何实时与他们的律师互动,也没有回顾他们是如何报告这样做的。因此,这些研究往往强化了研究者的假设,即被告人是被动的。被告人可能会抱怨他们的律师,但这些研究认为,他们并没有作出太大努力来通过制度塑造自己的轨迹(例外情况,参见Moore et al. 2019。其发现,在22个由公设辩护人代理的被告人样本中,有些人在与其律师沟通时发挥了作用)。有关被告人态度的更多访谈研究,参见Boccaccini, Boothby, and Brodsky(2004);O'Brien et al.(1977);Tyler(1984);Wilkerson(1972)。
(56) Bertenthal(2017);Feierman(2006).
(57) 参见Schulhofer和Friedman(1993);Spiegel(1979);Uphoff(2000);Uphoff和Wood(1998)。关于被告人参与刑事审判程序的方式的理论分析,参见Black(1989)和Mather(2003)。关于被告人在律师与被告人关系中的决策的适当作用的学术讨论,见Natapoff(2005);Spiegel(1979)和Uphoff(2000)。
(58) 参见Kritzer(1990);Rosenthal(1974);以及Sarat和Felstiner(1997)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与被告关系中的权力动态。
(59) 参见Ulmer(2019)。关于理解机构中个人的社会行为的必要性,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1978,13)精辟地写道,将国家、协会、商业公司、基金会等社会集体当作个人对待可能是方便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对于社会学工作中对行为的主观解释,这些集体必须被单独地视为个人特定行为的结果和组织方式,因为只有这些才能被视为主观上可以理解的行为过程中的代理人。
(60) 这些官员经常出席法庭的审判工作,他们必须一起努力处理案件,因此经常被统称为“法庭工作组”(Eisenstein和Jacob 1977)。另见Kepper,Nagin和Tierney(1983);Ulmer(1997)。
(61) Clair and Winter(2016);Eisenstein, Flemming, and Nardulli(1988);Feeley([1979] 1992);Johnson(2006);I. Kohler-Hausmann(2018);Lynch(2017);Peterson and Hagan(1984).也可参见Seim(2020),关于其他街头执法官僚机构特有的纵向和横向关系(Lipsky 1980)。
(62) 虽然我没有看到这些信件,但我在2019年3月与波士顿地区的一名公设辩护律师交谈时了解到了这种做法。
(63) Bishop and Frazier(1996);Bridges, Crutchfield, and Simpson(1987);Clair and Winter(2016);Van Cleve(2016).
(64) 明目张胆的种族歧视和阶层歧视在许多法庭上都存在。在美国的判决,如上诉案件记录(例如,在佩纳罗德里格斯诉科罗拉多案(Peña Rodriguez v. Colorado 580 US—2017)中,一名陪审员被发现对一名拉美裔被告人发表了明确的种族主义言论,而在福斯特诉查特曼案(Foster v. Chatman 578 US—[2016])中,检察官办公室强调并罢免了陪审团中的所有黑人陪审员,同时明确表达了对黑人陪审员的偏见,在新闻报道(例如,在旧金山警察中发现的种族主义短信[Serna 2016])以及政府调查(例如,司法部2014年对弗格森市的调查发现的种族和阶级剥削)中表现明显。
(65) 关于“街头密码”的态度,见Mears et al.(2017)。关于被告人的资源,参见Holmes et al.(1996)。
(66) See Tilly(1998, chapter 1).
(67) E. Goffman(1959);Blumer(1986).
(68) 关于离婚法、劳动法和其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与被告人的互动,参见Berrey, Nelson, and Nielsen(2017, chapters 5 and 6);Kritzer(1990);Sarat and Felstiner(1997)。关于律师在私人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业务的作用,参见Bertenthal(2017)。关于刑事法庭中的制约因素成为街头官僚的“非自愿客户”的制约因素的理论化,参见Lipsky(1980)。
(69) See Desmond(2014, 568).
(70) 笔者用“不信任”一词来指代被告人之前与司法官员在生活中的负面经历。笔者用“不信任”这个词来说明被告人对他们目前正在合作的律师的不确定。不信任意味着缺乏信任,但它们略有不同。不信任表明,人们缺乏信任有明确和可识别的原因,而且这些原因往往是系统性的,与他们的生活和社区中的经历有关(参见Hardin 2002,它将这种类型的不信任称为“经过充分学习的不信任”)。另一方面,笔者在这里使用的不信任意味着对一个人或一个缺乏信任的明确证据的情况的普遍不确定性。不信任更容易从一种情况改变到另一种情况,但仍具有深远的影响。对某个人或某个情况的不信任可能源于对过去有过不值得信任的经历的类似类型的人和情况的不信任。关于这些问题,参见Lenard(2008)。
(71) Tilly(1998).
(72) See Seamster and Ray(2018, 25).
(73) Bourdieu(1984). See also Lamont and Lareau(1988);Sewell(1992).
(74) See Desmond(2014);Emirbayer(1997);Lamont, Beljean, and Clair(2014);Ridgeway(2014);Tilly(1998);Vallas and Cummins(2014);Schwalbe et al.(2000).
(75) Tomaskovic-Devey(2014, 52).
(76) Emirbayer(1997, 293).
(77) 例如,拉劳(Lareau 2011)谈到了中产阶级与工人阶级/贫穷的育儿逻辑;杰克(Jack 2019)谈到了“双重弱势”与“特权穷人”的文化和社会属性;拉蒙特(Lamont 1992,2000)谈到了中上阶层与工薪阶层男性对自己阶层群体的自我定义,以及他们与其他群体之间的界限。这些学者都认为,群体的文化属性很重要,因为它们被政府强力机关看重或贬低;然而,分析的单位是社会群体,而不是社会互动。关于这一点,参见Vallas和Cummins(2014, 237)。
(78) Lareau(2015).
(79) Lareau(2011).
(80) Calarco(2018);Carter(2003);Jack(2019);Lareau(2015);Rivera(2016);Shim(2010).
(81) Stephens, Markus, and Phillips(2014);Calarco(2014);Gage-Bouchard(2017);Lareau(2011, 2015);Streib(2011);Lamont(1992, 2000).
(82) Lareau(2015)。另见Calarco(2018),它显示了中产阶级儿童在学校中如何具有“协商优势”,他们对教师注意力的需求导致资源获取,不是因为教师认为他们的文化风格合适,更多的是因为教师不堪重负,不想冒险与自信的中产阶级父母沟通他们的孩子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事情。
(83) Young and Billings(2020, 36).
(84) Reich(2005)。其他研究也揭示了当人们与惩罚性机构打交道时,服从的重要性。例如,哈里斯(Harris 2009)展示了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员在青少年缓刑听证会上如何要求少年犯尊重法庭。笔者对律师与被告人关系中的授权和尊重的发现可能更加突出,因为律师是为保护被告人的权利而由法院指派的,而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案件工作者和青少年听证会上的缓刑官员更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调查人员,如警察或检察官。
(85) Clair(2018, 45—55).
(86) 布尔迪厄认识到一个人的习性是如何在一个人的一生中积累起来的。与此同时,布迪厄强调童年社会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决定性的和持久的([1980]1990)。大多数关于阶层习性的研究集中在儿童时期的阶层倾向如何持久存在,并在成年后对其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参见Streib(2015)。值得注意的例外,参见Jack(2019),其中记录了来自类似弱势童年的青少年如何在高中环境不同的情况下积累不同形式的有形文化资本。
(87) 参见附录表1至表3。
(88) 本书中的被告人面临一系列指控——从低级轻罪,如扰乱治安行为,到重罪,如分销可卡因和重罪谋杀。轻罪被定义为不会被判处州监狱刑期的指控(但可能被判处最高2.5年的县监狱刑期)。这些案件通常由地区法院处理。重罪是可能被判在州监狱服刑的指控。更严重的重罪通常由大陪审团起诉,并由全县高级法院裁决,不过也有一些重罪是在地区法院裁决的。笔者的分析重点是律师和被告人之间的沟通过程,这在指控和法院之间很常见。在地区法院或高级法院,被告人必须在聆讯、保释、预审听证、认罪听证和审判中作出决定。
(89) 紧邻波士顿的城市,哈佛大学与麻省理工学院所在地。——译者注
(90) 参见附录表8。
(91) 一些受访者亲身体验并向笔者讲述了其他州的法庭案件。笔者仔细地考虑州一级的差异可能怎样影响他们与律师互动的体验。每个受访者在波士顿地区都经历过至少一起法庭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迪亚戈最初在另一个州经历了唯一的刑事指控,但在波士顿地区完成了法院规定的缓刑要求。此外,其遭到刑事指控后的大部分经历都是在波士顿地区生活期间发生的。
(92) 九个地区法院(其中八个也统称为波士顿市政法院[BMC])和两个上级法院在波士顿和剑桥两个城市拥有管辖权。地区法院是BMC-Central(市中心)、BMC-Brightton(布莱顿)、BMC-Charlestown(查尔斯顿)、BMC-Dorchester(多尔切斯特)、BMC-East Boston(东波士顿)、BMC-Roxbury(罗克斯伯里)、BMC-South Boston(南波士顿)、BMC-West Roxbury(西罗克斯伯里)和Cambridge District Court剑桥地区法院。高级法院是萨福克县高级法院(管辖权是波士顿)和米德尔塞克斯县高级法院(管辖权包括剑桥和米德尔塞克斯县的许多其他城市)。
(93) 为保障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的保密性,笔者不会透露这三个地区法院的名称。在其中两个法院,笔者以实习生身份与公设辩护律师共事;在其中一个法院,笔者的身份为研究员。
(94) 在马萨诸塞州,附条件缓刑(CWOF)是一种认罪协议,如果被告人在强制预审期间遵守法院的条件(例如,不受到逮捕),则会导致无罪(驳回起诉)的裁决。有时,在此期间,CWOF涉及审前行政缓刑。从技术上讲,CWOF是被告人对有罪的承认,或对“足够的事实”的承认,但如果遵守预审条件,就会导致案件被驳回。如果不遵守条件,法官可以撤销附条件缓刑,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判处典型的判决。这类似于科勒-豪斯曼教授(I. Kohler Hausmann 2018)在纽约市法院所描述的休庭以考虑撤回起诉(ACD),尽管ACD不要求认罪(另见Worden,McLean,and Kennedy 2012)。
(95) 这是法院民族志文献中公认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艾森斯坦和雅各布(Eisenstein and Jacob 1977)关于“法庭工作组”概念影响的结果。他们认为,被告人结果的差异最好的解释是法庭工作组的差异(在同一法庭工作的官员之间的互动),而不是被告人特征的差异。因此,将法庭和法院相互比较是很重要的。但是,与寻求探究法院系统、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的法庭之间的差异的比较民族志不同(例如,Eisenstein,Flemming和Nardulli 1988;Eisenstein和Jacob 1977;Lynch 2016;Ulmer 1997),笔者的研究问题涉及类似法院系统背景下的法院处理的不同经验,以及具有不同资源水平的被告人之间的差异。
(96) 在研究期间,米德尔塞克斯检察官办公室在保释金金额、指控减少的可能性以及量刑建议的长度和类型(监禁与否)方面似乎比萨福克检察官办公室更具惩罚性。笔者通过对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的采访以及自己的观察得出了这种理解。笔者没有行政数据来比较不同法院之间的差异。未来的研究可能会试图证实这一观察和来自法院官员的信息是否准确。然而,为了这项研究的目的,当比较笔者的样本中在不同法院面临类似指控的人时,笔者谨慎地考虑了当地检察官办公室的潜在影响。但检察政策是多种多样的,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例如,就在笔者离开该领域时,米德尔塞克斯检察官宣布,助理检察官将不再在低级别案件中请求保释(Cramer 2018)。
(97) 根据马萨诸塞州缓刑服务局提供给笔者的2012年聆讯案件数据(见Clair 2018, 63),在波士顿地区法院和各种指控类型的聆讯中,白人往往较少。另外,黑人和拉美裔美国人的比例往往过高。然而,这种模式并不适用于某些指控,例如醉驾指控,在这些指控中,白人和黑人往往数量过高,而西班牙裔数量不足。但是,如果我们将高级法院的聆讯作为案件严重性的指标,黑人和拉美裔更有可能因更严重的罪行而被聆讯。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制度末端的不平等,在那里,黑人和拉美裔美国人被定罪和监禁的比例高得离谱。
(98) 2012年,少数族裔占成年人口的22%,但在因犯罪而被定罪的成年人中占33%,在因犯罪而被判刑的成年人中占38%。在州一级的监禁率方面,与其他州相比,马萨诸塞州的黑人—白人和拉美裔—白人的差距高于平均水平:2015年,该州黑人的监禁率几乎是白人的8倍,拉美裔的监禁率几乎是白人的5倍。Statistics retrieved from the Massachusetts Sentencing Commission,“Selected Race Statistics,” Mass.gov, September 27, 2016, https://www.mass.gov/files/documents/2016/09/tu/selected-race-statistics.pdf.
(99) 20世纪80年代,波士顿警察局启动了一项“一见即查”政策,以使警察搜查任何“据称与波士顿以黑人为主的罗克斯伯里社区的‘帮派’有关联的人”正当化(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2014, 3)。尽管这项政策在20世纪90年代就结束了,但波士顿警察局效仿纽约等城市采取了拦截搜身的做法。
(100) 费根等人的分析(Fagan et al. 2015)。对2007年至2010年的警民接触样本进行的调查发现,其中超过63%的接触是波士顿的黑人居民,远远高于他们在该市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此外,报告发现,当被拦截时,黑人和拉美裔被指控的罪犯比处境相似的白人更有可能受到搜身或搜查,也更有可能反复成为警察遭遇的目标。类似的种族/族裔差异也存在于马萨诸塞州的其他警察部门(Farrell et al. 2004)。
(101) 克拉奇菲尔德等人(Crutchfield, Bridges, and Pitchford 1994)的一项研究表明,在马萨诸塞州黑人和白人的监禁差异中,只有30%—40%的差异可以用逮捕差异来解释(175, 178)。根据布卢姆斯坦(Blumstein 1982)衡量种族不相称性的方法,这些发现表明,在20世纪80年代,相当大比例的监禁差距(60%—70%)可能是由于法院审理过程中的某种形式的无端歧视。
(102) 更多细节见第二章。被认定为贫穷的被告人通常向法院支付150美元的费用,以聘请法院指定的律师。但如果一些被告人被认定为无法负担150美元的费用,他们在聆讯时就会被免除费用。对于许多其他有工作或其他经济来源但无力聘请私人聘请的律师的人(例如,那些被认为“略微贫穷”的人),150美元的费用必须在裁决时支付。在这个时候,如果律师辩称他们的委托人负担不起费用或愿意做社区服务,法官可以免除或降低费用。如果认定被告人的供款能力更高,法官也可以要求被告人支付超过150美元的费用。
(103) 在波士顿,几个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为地区和上级法院提供服务,包括移民影响办公室和青年倡导办公室。总体而言,马萨诸塞州用于贫困阶层法律援助的人均支出高于其他州的平均支出(Strong 2016;see also Worden, Davies, and Brown 2010)。此外,该制度的运作鼓励辩护律师从事以被告人为中心的辩护,即明确培训公设辩护律师,并提供资源帮助其与被告人建立信任关系,听取被告人意见,并意识到各种刑事判决的民事附带后果。2016年秋天,笔者参加了几次为公设辩护律师举办的新律师培训,还审查了提供给参加2016年和2018年培训的公设辩护律师的材料。
(104) 在整本书中,笔者有时会将普通辩护律师和公设辩护律师进行对比。但这两类律师为同样的贫困被告人群体提供服务,被告人很少了解他们之间的区别。当提到公设辩护律师和普通辩护律师时,我将他们统称为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公设辩护律师处理该州约25%的贫困案件(Gurley 2014)。2013年,马萨诸塞州公设辩护律师的年案件量中位数为165起(Cruz, Borakove, and Wickman 2014)。这一工作量比其他州的工作量要低得多。此外,该州的公设辩护律师可以在他们的办公室接触调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此外,公设辩护律师是受薪的,这为他们在客户之间分配时间提供了相当大的灵活性。与公设辩护律师相比,普通辩护律师处理了该州约75%的贫困案件。普通辩护律师由公设辩护律师委员会的行政人员管理,从技术上讲,他们可以访问大量与公设辩护律师相同的资源。目前还不清楚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实际使用了这些资源。普通辩护律师根据他们工作的小时数获得国家报酬,而非按照法律援助人数获得报酬。与其他州的支付方案不同,这种支付方案不鼓励快速办案(参见Eisenstein and Jacob 1977)。与此同时,如果普通辩护律师代理私人辩护业务时,他们可能会花更多的时间在这些被告人身上。私人律师(例如普通辩护律师)与公设辩护人在代理贫困被告人方面的效果一直存在争议。安德森和希顿(Anderson and Heaton 2012)在费城对私人律师和公设辩护律师进行的比较研究发现,与代表相同群体的贫困被告人的私人律师相比,公设辩护律师为被控谋杀的贫困被告人提供的案件结果要好得多(See also T.H. Cohen 2014)。但与笔者交谈过的普通辩护律师告诉笔者,因为他们会受到公设辩护律师委员会的审计,他们会谨慎地适当地开具账单,并定期与他们的主管讨论适当的工作量和花在被告人身上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