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史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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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史学的软肋

现代史学的兴起,初见之于受到启蒙思潮影响的历史叙事,开风气之先的是意大利哲人维柯(Giambattista Vico,1668—1744),提出人类共同的历史发展过程,从神权时代到英雄时代,再到人权时代,历史是不断进步既有规律又有理性的直线发展,把人类从野蛮带往文明,展现人类愈来愈好的高度乐观主义。现代史学又认为历史的成长像生命体,犹如生物般有机发展,达尔文(Charles Robert Darwin,1809—1882)之演化论增强了这种看法。故现代史学认为:今日由既往发展而来,以宏观视之,历史乃人类整体发展的一部分。历史的进程实由重要概念所主导,特别是以理性、进步与自由三大概念为主轴,甚而认为由大概念所界定的历史进程,可以放诸四海而皆准。此一“发展论述”(developmental narrative)将进步视为发展的秩序,是每一个社会的必经之途。

所有的学术(包括史学),在启蒙精神感召之下,无不追求真相,且有信心发现所有的真理。历史的内涵原有二义:一指过去曾经发生过的事,二指史书所载。在汉语世界里,“历史事件”(historical events)与“史实”(historical facts)可以通用;西方现代史家对两者亦少作区隔。然而对后史而言,两者绝对有异,所谓历史事件是过去真实发生过的事,白璧无瑕,但已如鸿飞冥冥,虽偶尔鸿爪留痕,已非原样,所留下者实乃史家之记录而已。记录虽有文献佐证,然在记载的过程中不免掺杂偏见、主观取舍与判断,所以经过史家处理过的史实,已不再清白无瑕,而史家也绝无可能复制既往的事件,借尼采之言,用实证方法可以复制往事乃“现代的迷信”(modern superstition)[1]。史家有意或无意塑造自以为是的史实,引发史实是否正确?有无偏见?曾否增删?以及是否有其他人为制约的疑问?因而要能客观公正重建历史,绝无可能。

后史认为:当史家书写历史时不可能如唐太宗所说“以古为镜”,照出完整而无瑕的过去。简单的史实可以真实不误,例如武昌起义发生于1911年的10月10日,但这仅仅是记事,史家的任务不仅于此,尚需解释与叙述。武昌起义只是辛亥革命的一件事,若要用概念去串联其他许许多多的事情,就需要判断主次与分析轻重,这就不再是简单的事实陈述,而是史家的书写。历史书写必须要串联许多陈述加以解说,如说武昌起义揭开了辛亥革命的序幕,已具史家的判断。史家继之还要整合许多相关事件加以分析,而后形成概念才能完成历史叙事。

经过史家的判断、整合与解释后的史实,与真实发生的事件未必相符,或已面目全非。史家所写与曾经发生过的事件之间,必然会有无意的走漏或有意的增添,不可能重现事件的原貌,以至于辛亥革命的过程、性质,以及由谁领导等等便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了。叙事的规模愈大,则牵涉到的取材、分析、假设、综述、总结等议题愈是错综复杂,从事实转变成叙事的过程愈不可能客观。后史于此挑战现代史学坚持的客观叙事,认为史家一直在做判断,而判断必受其时代的影响,每一时代有其史观,也有不同关注的议题,故不能够真实陈述既往的历史事件。历史叙事不是不相干事实的堆积,而必须使所陈述的事实具有意义,史观便在其中。于此后史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质疑,就是史事的不稳定性,认为凡自信能够重建具有权威性的历史事件者,都忘了无可避免的道德裁判,因所谓确实之事其中就有道德因素在作祟。所谓道德因素包括种族、民族、宗教等信仰在内。所以后史将“史实”(fact)、“史事”(event)、“史述”(narrative)三项作了明确的区分。故后史不认为有权威论述,特别要颠覆号称具有权威性的普世价值观。

按照英裔美国史家路易斯(Bernard Lewis,1916—2018)所说,历史约有三类:(1)“记忆的历史”(history remembered),包括留存下来的个人与实物的记忆,诸如日记、回忆录、经文、纪念碑、小区地标等等;(2)“重建的历史”(history recovered),即利用各种可以获得的数据重构被遗忘的过去,诸如人、事、思想等等;(3)“发明的历史”(history invented),即具有某种目的之历史解释,或为宗教,或为政治,或为意识形态之用[2]。这三类都出自史家之手,并非完全是原来发生过的事实,也说明了历史就是文字的记录,并不是往事一五一十的重建。

悠久的中国传统史学意识似乎早已认定历史就是文字的记录。例如潘荣有言:“圣贤吾不得而见之矣,而得见圣贤于书;治乱吾不得而见之矣,而得知治乱于史。事纪于言,理寓于事,非事则理不可见,非言则事不可传。大哉,书与史之功乎!”[3]汉字史的意涵不是指史官,就是指史书,所载也认为是曾经客观存在之往事。6世纪之初,刘勰所写的《文心雕龙·史传篇》,明谓“居今识古,其载籍乎”,就是说今日之所以知道过去的事,唯有靠文字的记载。除了文字记载之外,根本无从知道曾经发生过的事。刘勰之后,唐代史家刘知幾继续发挥此意,认为不朽完全要靠“书名竹帛”,即《隋书·经籍志》所说:“今之所以知古,后之所以知今,其斯之谓也”[4]。如果没有竹帛,没有史官记录,则过去所发生过的事,一旦物化便将永灭。反过来说,如果“史官不绝,竹帛长存,则其人已亡,杳成空寂,而其事如在,皎同星汉”[5]。所谓“书之,则与日月长悬;不书,则与烟尘永灭”者也。大唐以后出现“史事”一词[6],也应指史册所载的往事。所以,后史点明所谓历史仅出自史家手笔,可获吾华史学传统之认同。

然而西方现代史学认为史书用科学方法,从文献资料着手,经过实证可以重建既往真实的历史;易词言之,书写的历史能等同曾经发生过的历史。德国史家兰克(Leopold von Ranke,1795—1886)尤重档案史料,深信历史可以如实直书[7],他认为历史可以既科学而又客观,不受制于当代任何政治或哲学系统,历史也不能预知将来,兰克因而被公认为“现代史学之父”,建立了被称为信而有征的学院派史学。书写客观而真实的历史,足以与学院内其他学科并肩。兰克主导下的现代史学,力求往事之重建,相信史家经过严格的方法训练,利用充分的档案数据,便能够将往事写成客观、公正而真实的历史,建立了兰克的实证史学典范。所以现代史学基本上认为历史乃客观之存在,而由史家来面对、来叙述,史家且有能力摆脱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等影响,能够分辨事实与价值。史事有其内在理路,公正的史家自可发现客观存在的历史而重建之。再者,现代史家凭借理性思维可以掌握历史的实质,叙事也能遵循进步史观,有日臻完善的进程。最乐观者更深信史学之精确,直可比拟自然科学。英国史家伯里(John B. Bury,1861—1927)就曾说过:“史学是不折不扣的科学”([history] is herself simply a science,no less and no more)[8],其所谓科学,指的是自然科学,但是伯氏晚年及时觉悟到史学科学化之不可能实现,黯然放弃旧说[9]。傅斯年自欧洲留学归国,欲将史学建设为像地质学、生物学一样的科学,显然在呼应伯氏,惜傅氏不及知伯氏晚年已迷途知返。其实早在1930年代,哲学家金岳霖已经明白辨别科学与历史之异,科学永远是可以证实的,科学实验可以屡试不爽;科学之观察可以一再复制,但历史不能。他引幽默大师比尔博姆(Max Beerbohm,1872—1956)之言说:“历史从来不会重复,只是史家彼此一再重复。”虽语带讽刺,但历史事件确实不可能重复,故而无从获致普遍的法则;有之,仅仅是具体的历史事实与人物[10]

其实伯里之名言乃一口号,因现代学者大都不认为史学是不折不扣的科学,实证派更想用普遍法则来解释历史,既然要历史信而有征,必须在概念上或书写结构上靠近科学。波普尔(Karl Popper,1902—1994)虽说因果解释的逻辑,历史与科学相同,都从普遍法则演绎而来,但历史只能假定法则而不能组成法则。历史与科学解释的逻辑虽都与预测相关,然预测不是未卜先知而是测试假设;两者虽说不异,无奈历史具有特殊性格,无法重演,不可能成为由普遍法则来规范的科学。所以波普尔也并不认为科学是历史追求的目标[11],他虽力挺历史的客观性,但仍得承认历史难以试验,更何况每一个世代有其自身的问题,必有其自身的利害与见解[12]。波普尔虽有心捍卫客观信史,然因其对客观的严格定义,不得不有“史不足尽信”的结论。

波普尔不认为历史法则可能建立,但亨普尔(Carl G. Hempel,1905—1997)则在其引人注目的名篇《普遍法则的历史功能》(“The Function of General Laws in History”)一文中,肯定历史能由法则规范,相信实验科学之因果率能解释历史事件,强调人文与自然现象的解释结构并无不同,所以不认为史家可以仅凭理解之“同情”(empathy)治史。亨氏在自然科学当红的20世纪,固然希望将史学建设成科学,认为自然科学里的普遍法则可用之于历史研究,唱之甚力,故欲在史学范畴内建立“科学解释的逻辑结构”(logical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13],相信在普遍法则或规律引导下,历史事件可以得到预期的解释,因经由理性、合乎普遍法则的逻辑推理,也就是亨普尔所说预测不是凭空预言,而是“理性的科学预测”(rational scientific anticipation)[14]。亨普尔不可能看不到历史科学化的困难,但他认为即使在自然科学内,普遍法则与理性推理也经常是可能的假设,不一定放诸四海而皆准,不是铁律而是机遇率。此外他觉得史家虽不能作货真价实的科学的历史解释,但至少可以科学模式作为指引。类此说法只能说是权宜,而非放弃原则。亨氏之说被称为“覆盖法则”(covering law)[15],但他承认史学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严格,只能见其大概,可称“科学之初阶”(rudimentary science)[16]。即使如此,亨氏仍遭到挑战,学者大多认为历史不可能在封闭的演绎系统中运作,史事也不可能重复出现,历史研究的成果更不可能像科学那样超然公正[17]。“覆盖法则”既被否定,又有哲学家拟以“通则”(generalization)取代法则,认为历史解释是一综合的过程,使事实的细节得以明朗[18]。唯心派如英国哲学家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1901—1990)强调历史乃特殊而又不会重复的事件,不可能适用科学模式,直言若将史实视为普遍法则之例,“是无史矣”(history is dismissed)!他认为历史是“变”(change)与“常”(continuity)环环相扣的过程,史家不宜用“通则”(generalization)来治史;他不认为任何法则有助于历史事件的变迁与延续,也从未考虑历史事件之间是否有通则可寻[19]。唯心史观讲得最具体的是柯林伍德(R. G. Collingwood,1889—1943),他指出人世间之事与自然现象迥异,不能用同一种方法来理解。自然现象可从外部观察,人事更需要内省;不仅要发掘人事,而且要洞见呈现人事的思想;也就是说,历史人物的作为,另有可资了解其作为的思想,所以史家要理解历史人物的作为,必须重新思考历史人物之所思,包括对其所处情境的概念、知识、理据、信仰、规划,以及应该如何作为在内[20]。他不讨论没有思想面的人事,也不提如何处理非理性的思维;不过重要的是,他提供了解历史的准则,也包括非自觉的或非理性的思维在内。可见柯林伍德对历史的看法,若非形而上的自由意志论,至少也足可比拟“真正的自由思想”(thetruth of libertarianism),与实证派截然异趣[21]。类此争论见诸现代西方,而传统中国与传统西方均无之。更有学者强调,史家不讲究法则,而是作可能的解释,所优为者无非是总结、校勘、衡量,无须如科学之严密[22]。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1)直指历史是不同于科学的人文价值与志趣,两者在心智上有异,科学需要“解释”(erklären),而历史需要“理解”(verstehen),根本是不同的学科[23]。史学科学化遂被史家讥之为“精致的呓语”(sophistical flimflam)[24],可说史学从科学全面撤退,以承认失败告终。

现代史学欲跻身自然科学之林的努力,虽未如愿,却与社会科学于20世纪结了不解之缘。史学成为社会科学之一,成为20世纪现代史学的主流。社会科学的核心是社会学理论,初见之于19世纪早期的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马尔萨斯(Thomas Malthus,1766—1834)诸辈,继而有马克思、涂尔干(Émile Durkheim,1858—1917,又译迪尔凯姆)、韦伯(Max Weber,1864—1920)等大师所领之风骚。追随社会科学之现代史家遂重分析而轻叙事,致力于模式的建构,讲求普遍法则。例如马克思主义史学锁定历史发展有五个阶段,从原始社会进入奴隶社会,再进入封建社会,再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最后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二战后风靡一时的法国安娜学派(Annales)(俗称年鉴学派),也呼吁史学与社会科学为邻,守望相助,以气候与地理为历史发展最基本的因素,有谓气候可决定国家或文明的兴衰[25]。涂尔干的社会学理论欲成为人类道德与基本信念的指引,也属于乐观的实证主义。韦伯更被视为社会科学巨子,欲补马克思唯物史观之不足,认为马克思忽略了经济生产力与政治、军事、社会、心理诸方面的互动。然而不论何种学派,莫不认同历史有法则可循,有真相可求,有进步的日程可达,而且相信历史是实证的学科,无关美学,“古”足可以为“今”之用。现代史家谨奉实证方法与启蒙精神为基本信念,势所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