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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服务供给
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必须“强化公共服务供给,增进县城民生福祉”。公共服务供给是指包括政府在内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过程。
传统的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政府理应负责提供公共服务。然而,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公共服务的提供模式也在不断变化。尤其是随着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出现和发展,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私人化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公共服务提供者也发生了变化,企业、非营利组织甚至个人都成为公共服务的直接或间接提供者。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和责任一直没有也不应被削弱。伴随着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的出现和发展,政府不应该把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转嫁给其他主体,而是要通过制度变革、模式变革和方法探索,继续优化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是在特定制度框架下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活动的总和。在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主体是政府及其附属组织、公众和其他社会主体,如中央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公民和非营利组织;客体是公共产品或服务,如国防、教育、医疗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供给与需求、服务与被服务、赠予关系等;制度规则是指由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形成的制度框架。在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主体与主体、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受制度约束。因此,政府向公众提供的社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与制度的完备程度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