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汉唐儒家论“义”
孔子之后,儒家多将“仁”、“义”并举,“仁义”也常常成为儒家学说的代名词,在《庄子》、《孟子》、《荀子》、《商君书》、《尉缭子》、《韩非子》等书中莫不如此。汉代也多“仁”、“义”对举,如《新语》、《新书》、《韩诗外传》、《春秋繁露》、《淮南子》、《盐铁论》、《新序》等。值得一提的是:汉人开始注意疏分“义”与“宜”,如《韩诗外传》卷四云:“爱由情出谓之‘仁’,节爱理宜谓之‘义’。”《淮南子·缪称训》云:“义载乎宜之谓‘君子’,宜遗乎义之谓‘小人’。”《淮南子·齐俗训》云:“义者循理而行宜也。”大体来说就是:“义”具有绝对的道德意味,“宜”则显然并不包含这样的特征。“宜”未必“义”,但“义”必定“宜”。
一 董仲舒:以义正我
在对“义”概念的诠释上,董仲舒以其“以义正我”的主张为后人所瞩目。在《春秋繁露·仁义法》中,董仲舒认为社会治道的根本在于处理人、我关系,与之对应的道德规范是“仁”与“义”,不过世人大多惑于仁、义与人、我的关系。孔子说“仁者爱人”,“爱人”并非自爱即仅限于自身的心性修养,而是要以仁安人、泽被苍生,故而“仁者爱人,不在爱我”,“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义”的作用则并不在“正人”,而在“正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管贤、不肖皆欲正人,但并非所有的正人行为都能为公羊家所认可,只有己身正而后正人方可许为“义”:阖闾正楚蔡之难而“春秋夺之义辞,以其身不正也”;潞子即便未能正人而“春秋予之有义,其身正也”。“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己正是正人的前提,“夫我无之而求诸人,我有之而诽诸人,人之所不能受也,其理逆矣,何可谓义!义者,谓宜在我者,宜在我者,而后可以称义,故言义者,合我与宜以为一言,以此操之,义之为言我也”。“义”主要是治己身的,这也是儒家“躬自厚而薄责于人”(《论语·卫灵公》)理念的体现。“义”以正我,“仁”以爱人,“仁”、“义”彬彬而治道大成:“是义与仁殊,仁谓往,义谓来;仁大远,义大近;爱在人,谓之仁,义在我,谓之义;仁主人,义主我也。故曰:仁者人也,义者我也,此之谓也。君子求仁义之别,以纪人我之间,然后辨乎内外之分,而着于顺逆之处也。是故内治反理以正身,据礼以劝福;外治推恩以广施,宽制以容众。”《礼记·乐记》与《礼记·丧服四制》皆云“义以正之”,即以“义”正人、正世,而董仲舒对“义”的这一定义与之截然相反。因此,张岱年认为:“仁是爱人,这是孔子所说;义是正我,这是董氏的创见,与《易传》、《荀子》关于义的解说正相反。”他进而肯定了董仲舒“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的创见并以之为“至理名言”。[49]
在董仲舒所建构的融阴阳、五行、四时、五常于一体的神学目的论体系中,“义”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与作用。从本源上说,“义”既是天道的内容,又是人道的依据。董仲舒云:“天志仁,其道也义。”[50]又说:“天道施,地道化,人道义。”[51]人道本之于天道,人亦当法天而行。“义”在人道中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社会秩序的建构上,上下尊卑有序、内外亲疏有别的等级秩序是对“义”的体现
董氏云:“大小不逾等,贵贱如其伦,义之正也。”[52]与先秦儒家所持思想相一致,“义”在政治上的核心功能就是“明尊卑之分”[53]、“定尊卑之序”[54]。董氏建构其秩序体系的根本宗旨在于“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55],与阳尊阴卑相类的是君尊臣卑,君臣关系犹如天地关系一般天经地义,“故《春秋》君不名恶,臣不名善,善皆归于君,恶皆归于臣。臣之义比于地,故为人臣者,视地之事天也”[56]。尊压卑情有可原,卑胜尊则罪不可恕。有人责问董仲舒:都是天地阴阳之所为,为何大旱要雩祭而请雨,大水则鸣鼓而攻社?也即为何对待两者的态度有天壤之别?董仲舒解释说:大旱是“阳灭阴”,亦即“尊厌卑”,此正为天地之道,即便其为旱为灾,也只能“拜请之”;大水则是“阴灭阳”,犹如“卑胜尊”,以“下犯上、以贱伤贵者,逆节也,故鸣鼓而攻之,朱丝而胁之”。[57]
(二)在治国理念上,要厚德简刑、以义制利
在董仲舒看来,人事制度乃秉天志而来。他说:“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不暖不生,不清不成。然而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58]一年四时以暖暑为主,而苦寒之时只占四分之一,就此可以体会到天道爱多严少、德主刑辅的意志,人君当法天而行,此之谓“配天”。天人相副,天有春、夏、秋、冬,与之相对应的是人有喜、怒、哀、乐,人主之好、恶、喜、怒副于天道则“义”,其世治;喜怒不时、不当则岁恶、世乱。董仲舒说:“春,喜气也,故生;秋,怒气也,故杀;夏,乐气也,故养;冬,哀气也,故藏。四者天人同有之。有其理而一用之。与天同者大治,与天异者大乱。故为人主之道,莫明于在身之与天同者而用之,使喜怒必当义而出,如寒暑之必当其时乃发也。使德之厚于刑也,如阳之多于阴也。”[59]从阴阳来看,阳尊阴卑,阳主阴辅,故当“好仁恶戾,任德远刑”。[60]从四时来看,春耕、夏长、秋收、冬藏,“是故春修仁而求善,秋修义而求恶,冬修刑而致清,夏修德而致宽。此所以顺天地,体阴阳”。[61]
(三)对于普通人而言,需要以义制利、以义养心
董仲舒认为:人生来具有“仁”、“贪”二气,此其如天之有阴阳,“身之名,取诸天。天两有阴阳之施,身亦两有贪仁之性。天有阴阳禁,身有情欲栣,与天道一也”。只是天重阳不重阴,故人亦得“损其欲而辍其情以应天”。[62]可以说,以义制利既是天道之意志,也是人性之本然需求。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性有善质,能出善却未能为善,未可谓善,“故性比于禾,善比于米。米出禾中,而禾未可全为米也。善出性中,而性未可全为善也。善与米,人之所继天而成于外,非在天所为之内也。天之所为,有所至而止。止之内谓之天性,止之外谓之人事。事在性外,而性不得不成德”。[63]“天之为人性命,使行仁义而羞可耻,非若鸟兽然,苟为生,苟为利而已。”[64]这是说:人天生具有能善的材质,只是尚待自身的努力方能成善。天的意志是欲人为善,而非令其如鸟兽般顺从天性为生、为利。总体上说,百姓之所以不明大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受到“利”的诱引:“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而不能义者,利败之也。”[65]董仲舒并不否定“利”的作用与价值,而是肯定“利”对于“养体”的意义,只是对人而言,“义”才是重中之重。他说:“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心不得义不能乐,体不得利不能安。义者心之养也,利者体之养也。体莫贵于心,故养莫重于义,义之养生人大于利。”[66]
对于一种行为是否符合“义”,《春秋》论之甚深,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董仲舒认为:《春秋》论列古今、鉴往知来,极备天道、人道,可以作为王者行事的大经大法。他说:“《春秋》论十二世之事,人道浃而王道备。法布二百四十二年之中,相为左右,以成文采。其居参错,非袭古也。是故论《春秋》者,合而通之,缘而求之,五其比,偶其类,览其绪,屠其赘,是以人道浃而王法立。”[67]“《春秋》修本末之义,达变故之应,通生死之志,遂人道之极者也。”[68]《春秋》思想的核心在于重德轻刑、重义轻利、重文德轻攻战,明尊卑、别嫌疑,乃“大义之所本”。[69]然而,“义”或“不义”素难轻断,故当于《春秋》之微言中体其大义而不可过分拘泥,如《春秋》“无义战”非谓所记之战伐中无一义举,其中也不乏正当的复仇行为,只是因其绝大多数为不义之举,故责之以“无义”。简言之,“《春秋》固有常义,又有应变”[70],《春秋》本身“无达辞”,但其根本宗旨在于尊天道、行人道,“从变从义,而一以奉人”[71]。
二 韩愈:行而宜之之谓义
佛教自西汉末年传入中国以后,逐渐兴盛并在社会上蔓延开来。在唐代,由于李唐王朝特别尊崇道教,因而最终呈现出儒、释、道三教鼎足而立的格局,使得汉代以来儒家在意识形态上定于一尊的地位不断受到冲击。至韩愈所生活的唐代中叶,这种局面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其时之士人大多儒、佛并用,如宰相韦处厚“佩服世教,栖心空门,外为君子儒,内修菩萨行”[72],白居易自谓“栖心释梵,浪迹老庄”[73]。对于这种现象,柳宗元称之为“统合儒释”,“真乘法印,与儒典并用”。至于其中缘由,柳宗元认为是因为“佛之道,大而多容,凡有志乎物外而耻制于世者,则思入焉”[74];刘禹锡则认为在于儒家思想所存在的不足:“儒以中道御群生,罕言性命,故世衰而浸息。佛以大悲救诸苦,广启因业,故劫浊而益尊……阴助教化,总持人天。所谓生成之外,别有陶冶。形政不及,曲为调柔。”[75]换言之,对于士人的安身立命而言,佛学对儒家思想是一个有益的补充。然而,韩愈对此忧心忡忡,认为释、老之害远甚于杨、墨:“夫杨墨行,正道废,且将数百年,以至于秦,卒灭先王之法,烧除其经,坑杀学士,天下遂大乱……于是时也,而唱释老于其间,鼓天下之众而从之,呜呼,其亦不仁甚矣!释老之害,过于杨墨。”[76]为此,韩愈力倡儒家道统之说,力辟佛、老。
(一)重建儒家道统
“道”有“形于上”的“天道”,有“形于下”的“地道”与“人道”[77],而“人道”既不应是老子之“道”——“其所谓道,道其所道,非吾所谓道也”,更非佛家之“道”。汉唐儒学“治心”之术衰微,以至于为擅长“治心”的佛老所乘,然道家去仁义、废礼乐政教,虽也言道德,但与儒家之道德背道而驰;佛教专言“寂灭”而废弃伦常,“必弃而君臣,去而父子,禁而相生养之道,以求其所谓清净寂灭者”。[78]韩愈认为佛家“欲治其心,而外天下国家,灭其天常,子焉而不父其父,臣焉而不君其君,民焉而不事其事”[79],与“先王之教”大相径庭,因而斥之为“夷狄之法”。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释、老的盛行是导致其时“穷且盗”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韩愈诉诸《大学》“正心诚意”的思想资源以“治心”,进而高扬“有为”之道,称“古之所谓正心而诚意者,将以有为也”。[80]“有为”正是儒家一贯之价值取向,人类社会端赖其得以承续,人类文明正由其发扬光大。韩愈说:“古之时,人之害多矣。有圣人者立,然后教之以相生养之道。为之君,为之师,驱其虫蛇禽兽,而处之中土。寒然后为之衣,饥然后为之食……如古之无圣人,人之类灭久矣。”[81]针对时代的症候,韩愈从儒家传统中提炼出“治心”与“有为”两个主要观念以应对佛、老的挑战,并将之凝结于“道”这个更高的概念之中。为了与佛、老相抗衡,韩愈高度宣扬儒家之“道统”。
(二)认为儒家之道即“仁义”之道
道家之非毁仁义,在韩愈看来是因为“其见者小也”,可谓坐井观天,因而他所谓的“道”与“德”绝非道家所谓的“道”、“德”:“凡吾所谓道德云者,合仁与义言之也,天下之公言也。老子之所谓道德云者,去仁与义言之也,一人之私言也。”[82]儒家的道德主张刚健有为,重视君臣、父子、夫妇等伦常,在“文”、“法”、“民”、“位”、“服”、“居”等多个方面均有相应的安排与规制:“其为道易明,而其为教易行也。是故以之为己,则顺而祥;以之为人,则爱而公;以之为心,则和而平;以之为天下国家,无所处而不当。是故生则得其情,死则尽其常,效焉而天神假,庙焉而人鬼飨。”[83]
对于仁义道德,韩愈有着鲜明的定义:“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由是而之焉之谓道,足乎己无待于外之谓德。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84]尽管各家各派都在谈论道德,但其具体所指显然有很大的差异,而儒家之道德的内涵亦即先王之教的核心就是仁义,所谓“道莫大乎仁义”。[85]韩愈将“仁义”等同于“道”,认为沿着仁义前行便是“道”,将“仁义”臻于完善、内化于心而不假外求便是“德”。以“博爱”释“仁”尽管有着混淆于墨家“兼爱”的嫌疑,但也有着儒家自身的理论渊源[86];以“行而宜之”释“义”也是从早先的传统中承继而来。如前所言,《中庸》云:“义者,宜也。”汉人注经也多沿用此义。譬如《诗·大雅·荡》云:“文王曰咨,咨女殷商,而秉义类,强御多怼。”毛传诠释:“义,宜也。”郑笺诠释:“义之言宜也。”《周礼》云:“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郑注:“义,宜也。”《五经正义》中更是多次出现类似训释,如《尚书·舜典》云:“五典克从。”孔疏:“义者,宜也,理也,教之以义,方使得事理之宜,故为义也。”[87]韩愈对“道”、“德”、“仁”、“义”的解释显然受汉唐以来注疏的影响。通过仁义之道,韩愈伸张了儒家的先王之教,经由个体的心性修养、安身立命而最终落实到天下国家的具体事务上,强调“有为”的个人对于社会、国家的责任,进而以之抗衡“夷狄之法”,避免其“加之先王之教之上”。[88]
在儒学发展史上,韩愈的重要贡献在于“建立道统,证明传授之渊源”[89],而其接续孟子,传承其心性之学,弘扬其仁义之道,一方面固然建基于对儒家之道的体认,如二程所云“《原道》之作,其言虽未尽善,然孟子之后,识道之所传者,非诚有所见,不能断然言之如是其明也,其识大矣”[90];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其受佛、老的刺激,欲以此相颉颃,对此郑熊认为:“在进入唐代中后期,儒学开始由重视礼法的荀学转向重视心性的孟学,因为只有提倡孟学才可能发扬儒学的心性学,才可能与佛道相抗衡。而重视孟学,就必然会关注孔孟所追求的仁义。韩愈之所以重视伦理之道,是与佛老之道相比较而得出的。”[91]
作为“承先启后转旧为新关捩点之人物”[92],韩愈于儒门之功甚大,可以说开启了宋明理学之先声。正如钱穆所言:凡治宋学者“必始于唐,而昌黎韩氏为之率”。[93]当然,其不足亦毋庸讳言。有学者指出:韩愈在人生哲学上的创新有限,其理论体系非常粗糙,对《大学》、《中庸》未能作深入而系统的阐发与创造性的诠释,过于否定汉唐思想史以至于与内圣外王之道失之交臂,对佛、老的思想资源也不能正面吸纳,“所以于儒学人生哲学的推进乏善可陈,佛老依然流行。总的来说,这是一个正统儒学史观下的差强人意的综合,一个蕴含极有创造性启发性的因子但又急需来者发现和引申的创新”。[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