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本质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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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走向本质合规

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起始于对外部法律、规则、监管的被动服从和遵守,最终实现于企业治理、管理、机构、制度、机制、流程、标准等各环节、全过程的主动合规,是一个由表及里、由外向内的过程。中国企业要行稳致远,打造世界一流企业,必须从服从外部压力下的“要我合规”转变到自发自觉的“我要合规”。

一、合规的本质

合规的本质是对法律规则的遵守和服从。自企业组织产生的那一天起,与合规有关的活动就产生了。比如自企业产生之日起,最基本的合规要求就是要向政府交税,或者取得政府的牌照或资质资格等许可才能从事经营。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中国形成了强大的重农抑商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和严格的士农工商社会分层,工业和商业一直无法真正发达繁荣起来。直到宋、元、明时期,以手工业、家庭作坊为主的工商业才逐渐发展起来。手工业者、家庭作坊和坐商行贾都靠行会、商会来管理,政府也靠行会、商会来收税,因此,当时的“规”更多的是行规。

伴随工业革命迅速崛起的英国,在印度设立了进行殖民和贸易的东印度公司。1600年12月31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东印度公司皇家特许状,东印度公司获得在印度从事贸易的特许经营权。

企业和资本有着逐利的天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尤其是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的私人企业和私人资本的贪婪,有着经典而又精辟的论述:“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当有50%利润的时候,它就会铤而走险;当有100%利润的时候,它就敢于冒犯一切法律;当有300%利润的时候,它就会犯人间的一切罪恶。”(8)马克思的论述非常真实地揭示了一个事实:因为与资本的逐利性相悖,合规不是企业的主动追求,而是因为害怕违法违规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从被动、被迫开始的。

遵守合规要求必然产生成本,妨碍企业利益最大化,如企业为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要增加废气、污水处理、监测装置的投入,甚至还要配备专业的环保机构和人员,生产运营成本随之增加。国家要求企业合规,而企业和资本不愿意主动合规,合规与不合规一直在博弈之中。

二、现代西方国家合规监管的形成

19世纪中期,产品责任在英美法系判例中开始出现,被作为依附于合同责任的准合同关系。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产品责任由合同关系逐渐转变成侵权关系。1906年,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正式成立,标志着西方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管进入行政合规监管阶段。

作为企业首先要从产品质量符合监管标准开始,承担起不能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最基本合规要求。但是,产品质量和数量符合标准和法律要求,并不表明产品生产的过程也符合法律和合规要求。例如,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企业的产品也许可以满足产品质量合规的标准,但生产过程却可以充斥着黑奴制和童工。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撰写的《艰难岁月》一书,描写了19世纪中叶英国一个工业小镇的工人艰苦劳作的情形。大量的失地农民涌入伦敦、巴黎、柏林、纽约等工业城市,没日没夜工作,每天工作14~18小时,超长时间的劳动是当时西方世界工人的常态。因此,1886年5月1日,芝加哥工人走上街头,举行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游行。从美国独立建国到19世纪中期,南方庄园主种植的雪白棉花,浸透着黑奴的汗水和鲜血。直到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才废除了黑奴制。1833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所谓保护童工的法案,居然只是禁止纺织厂雇用9岁以下儿童,9~13岁儿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9小时。美国直到1910年才通过《基廷—欧文法案》,禁止雇用14岁以下儿童,矿山禁止雇用16岁以下少年。

生态环境保护在工业革命初期和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并不在生产过程合规的考虑范围。废气肆意排放,工业污水横流,伦敦拥有了“雾都”的称号。1972年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指出,“和平、发展与环境保护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从此,环境保护成为企业生产过程合规的普遍要求。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开始制定环境保护法律,如苏联1960年的《自然保护法》、日本1967年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瑞典1969年的《环境保护法》。希腊、葡萄牙、瑞士等国家甚至把环境保护写入宪法,如瑞士1971年发布的《宪法》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是国家的义务,1998年新修订的《宪法》在第三部分专设第四章“环境保护与领土整治”。英美法系在环境保护上以案例法为主、个案推进,并逐步向成文法、联邦法转变,如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加拿大1988年的《环境保护法》。美国以《国家环境政策法》为基本法,作为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环境法的立法依据,成为美国环保法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9)

不同的时代背景下,产品本身是否合规都是历史和法律的结果。作为毒品的鸦片生产和贸易,在20世纪之前,竟然堂而皇之地成为西方列强企业的合法业务。1773年东印度公司获得英国政府准许,开始从事鸦片贸易,1797年获准种植鸦片。为了使鸦片贸易在古老的中国和东方世界合法化,不惜为此对大清朝发动两次鸦片战争。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法两国强迫清政府签订了《天津条约》及附属《通商章程善后条约》,鸦片以“洋药”的名义可以合法输入中国,给中国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

三、从被动合规走向主动合规、本质合规

从企业合规的发展历程看,企业合规都经历了从被动到主动的过程,即由于政府和法律规定了强制性要求,如果企业达不到标准,就要受到制裁和处罚,要受到市场和消费者的摒弃,不得不被动开始接受合规。在市场竞争中,不合规企业因受到制裁和处罚,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支付高额罚款,甚至导致品牌声誉严重受损、高管承担刑事责任和企业倒闭,最终被消费者抛弃和市场淘汰。相反,合规反而会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企业就会主动去遵守符合合规的要求,向主动合规转变。

企业在由被动合规向主动合规转变过程中,伴随着从标准合规向过程合规的转变。标准合规主要体现在不突破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底线和红线基础上,企业产品、服务应当遵守、符合甚至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最低要求。在企业管理中,标准合规一般通过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QMS)来实现。为了实现标准合规,必须通过对生产服务的全过程控制,而且企业生产、服务过程本身要遵守和符合的“规”越来越多、越来越健全。如生产过程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护等,只有过程合规才能最终保障标准合规。在生产型企业里,过程合规主要靠安全环保职业健康(HSE)管理体系来实现。

如果说标准合规和过程合规强调的是企业产品、服务的物理、实体生产过程,那么运营合规则侧重于投资、筹融资、合资合作、采购、销售、纳税等活动的合规。运营合规是企业合规的重要内容,是过程合规。企业投资活动,要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要严禁进入国家淘汰、禁止的行业、领域和区域。同时,投资活动还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执行、实施的一整套管理规章制度。在筹融资、招投标、物资采购、产品营销等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特别是要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求。如果企业是上市公司,还要遵守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当然,如果一个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矿山资源、工程承包、交通运输、金融、文化传媒等领域,还要遵守特殊和特定的资质要求和监管要求。

企业运营合规要靠治理合规来支撑。没有合规的治理,不可能有长久、稳健的运营合规。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组织,已经超越了手工业者、家庭作坊、个人独资的治理模式,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而公司治理的核心就是所有权、治理权、经营权的科学、制衡、高效配置和运行。治理合规就是企业股东和出资人、董事会、经理层及各类、各级职能管理部门、事业部和分支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形成科学配置、有效制衡、高效运行的权责体系。对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来说,在治理结构中必须加强、健全、完善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治理合规的重要要求。

合规是企业走向现代化、法治化的一项显著标志。一个企业有多少项合规和有哪几项合规是由企业的风险、业务和规模决定的。企业应当以做精做强专项合规为起点和重点,根据发展情况,不断增加专项合规,逐步形成适当的、充分的、完善的、全面的合规体系。

近年来,企业和政府机构、监管部门、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研究机构,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聚焦到了实质合规或本质合规。(10)在实践中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形式合规是初级阶段必须迈过的一道门槛。形式合规要考量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合规领导组织机构是否组建,合规运行各种程序标准指引是否发布,合规承诺和培训是否开展,等等。这些形式要件必须通过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国际组织、第三方机构的检查、考核、认证。虽然有人认为形式合规是书面合规,但不能否定形式合规的作用和意义,形式合规毕竟是合规管理的起点和基础。

企业从被动合规向主动合规转变的过程中,要经历合规制度化建设、合规理念内化认同、合规实践全面运行几个阶段。合规的本质就是遵守法律、遵从规则。企业组织遵守法律、遵从规则,最终靠企业组织中的人遵守法律、遵从规则才能实现。合规管理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企业组织中的人。人人合规,企业才能合规。人的合规不仅要对合规认同和内化,还要刚性执行合规制度。所以,企业在深入人心的合规文化滋润和引导下,形成完备、刚性的合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全面实现合规的过程和目标管控。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才能实现从被动合规到主动合规转变、从标准合规到过程合规转型、从运营合规到治理合规发展,最终实现从形式合规向本质合规的跨越。


(1) ISO 37000是一个标准族,主要是组织治理方面的标准体系。截止到2021年,ISO 37000标准族包括:ISO 37000《组织治理指南》、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37002《举报管理体系指南》、ISO 37007《公司治理有效工具指南》、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2) 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7年9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2016年4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7年12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201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T 35770—2017/ISO 19600:2014《合规管理体系:指南》,2018年11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18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

(3) 截至2022年8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有900多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有306件,其中,宪法1件和宪法相关法律51件、民商法24件、行政法96件、经济法82件、社会法27件、刑法及相关法14件、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11件。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598件。监察法规1件(监察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13186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有530件。

(4) 陈瑞华:《有效合规管理的两种模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1期。

(5) 郭青红:《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6) 钟震、郭立:《从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破产案看美国早期问题银行风险处置的得与失》,《风险管理》,2019年第10期。

(7) 十国集团是1961年11月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英国、美国十个国家为安排债务国和债权国之间债务偿付而建立的组织,后瑞士加入。上述国家的中央银行和国际清算银行(BIS)是十国集团的日常工作主要支撑和执行者。国际清算银行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中央银行加入。

(8) 《马克思恩格斯文选》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1页。

(9) 苏昌强、阮妙鸿:《西方各国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及趋势》,《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卷第3期,2009年7月。

(10) 张伟明:《券商合规文化建设之路——从形式合规迈向实质合规》,《中国证券》,2010年第8期。蔡琦玲:《创建合规建设示范区》,《浙江日报》,2019年7月26日。钱颜:《企业合规需摆脱形式主义走向实质性管理》,《中国贸易报》,2021年7月22日。陈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管效果研究:形式合规抑或实质有效》,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朱虹:《从形式到实质,商业银行主动合规应如何回归本源》,维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