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就懂的公民维权法律常识:漫画版(全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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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因担心河对岸少年打水漂伤着孩子,可以要求少年停止打水漂吗?

情景再现

张某今年15岁,正在上初中二年级,他最喜欢做的事情就是和好朋友一起到公园的河边打水漂,他觉得打水漂会让自己忘掉所有不开心的事情。周日下午,张某和好朋友又来到河边打水漂,正当他们玩得尽兴时,突然听到对面有人大喊要求张某等人立即停止这种危险的游戏,这个人就是王先生。原来,当日王先生带着4岁的女儿在河边散步,他发现河对岸的几个孩子正在打水漂,担心会伤到自己的孩子,所以才要求张某等人停止打水漂。请问,王先生的要求合法吗?

依法解答

王先生的要求是合法、正当的,张某等人应当停止这种危险游戏,或者到其他没有游人的地方玩。

本案涉及数人的行为构成危险时应当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数人的行为都有可能引发损害,一方面,是指数人所实施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只是一种可能性。各个危险行为人在实施危险行为时主观上都没有共同的指向,也并不是基于某种意思联络向受害人施加损害,损害发生的真正原因乃是数人中的一人或一部分人的行为,并不是数人基于共同的过错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某人所实施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则该人并不属于此处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对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面对可能危及自己或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共同危险行为人停止危险行为,或要求其使用其他方式,以保障任何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张某等人打水漂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但是具有危险性,极有可能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王先生父女在小河对岸,张某等人打水漂极可能会伤害到他们。所以,王先生让张某等人停止游戏,这个要求是正当的。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总结提示

面对可能发生的侵害,防患于未然比事后赔偿更能保护双方的利益。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设定的意义也在于此,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