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
在理解公文作者的法定性以前,我们可以先看下面几个例子:
关于任免驻外大使的主席令,这类公文的法定作者是国家主席。
《国家能源局关于基本建设煤矿安全检查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就是这篇公文的法定作者。
国企召开年度总结大会,总经理代表公司所做的2020年总经理工作报告:法定作者便是总经理。
公文的行文者不等同于其作者,这与“公文姓‘公’”的性质相关,所有的公文都有其法定作者,通常这一法定作者是领导机关与领导集体。即使是以领导人个人名义发表的公文,也是以其代表的所在机关的身份来发布的,是行使法定职权的表现。
公文的作者与读者之间也存在着组织关系,而绝非仅仅是言论关系:有关疫情防控的一般性讨论文章发表以后,机关团队可以读,也可以不读。但当国务院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以文件的形式下发至各个机关后,各个收文单位则必须认真阅读,并且要贯彻执行,否则便是失职。
显然,组织的职责、职权赋予了这些思想、言论以权力的意义,它通过组织渠道传播,表明了作者与收文者所构成的关系:它们不仅仅是思想与言论的关系,更是组织与组织的关系。
下级对上级的行文同样如此:当下级以公文的形式向上级请求指示、报告情况时,上级就有了答复的责任,对报告的情况则有知照的责任——这是由组织与组织间的工作关系决定的。
由此,我们可以通俗地说: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是以组织形态出现的,是可以用自我名义行使职权、承担义务的机关、团队与企事业单位。虽然组织内的很多公文的确是出于文职人员之手,但他们不管是在落笔还是在署名时,都不可自居其功——公文的作者与个人无关。
所以,当你被组织任命起草某项公文时,恭喜:你正在代表单位履行公权,这是一件光荣的任务。因此,此时秉持公心、完全放弃私心是至关重要的:落笔为公,让文字导向组织主张、让体式辅助法定效力、让文章体现组织意志,只有做到这三点,才能写出强有力的好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