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以特定体式辅助法定效力
公文是国家规定的按特定的格式制作的文种,公文的特定体式与其法律效力是相辅相成的:一则公文是请示还是通知?是谁发布的?针对的是哪些问题?有什么作用?这些都是以公文的特定体式来实现的。
目前我们主要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这两个文件的指导下进行公文写作(两大文件皆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指出:“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则对公文的通用纸张、装订要求、要素编排规则出台了国家标准,是党政机关公文规范化的重要依据。
在两大文件指导下,我们可以看到,公文的特定体式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执行统一规定的公文格式;确定恰如其分的行文关系;采用准确严谨的公文名称。
也正是因为特定体式的存在,公文才得以实现其法定效力:当发文者是国务院时,文件对全国各地都有效力;若发文者是某市政府,这篇公文只在该市发生效力。公文格式与体式中,都会体现出制发机关地位的高低与具体的权限范围。
另外,法定效力还取决于公文内容的重要性:当公文是法规性、指挥性公文时,其法定效力一定是高于事务性、执照性公文的。
再者,公文的法定效力也有其时间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供热工作的通知》,说明该文件只在供暖季期间发挥作用,一过供暖季,该文件便丧失了其现实效力。
这与公文的时效性相关:没有哪一份公文是永久生效的,公文的法定效力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因此,在公文写作时,注意时间的有效性也是实现其法定效力的重要一点。
制发的公文若在这些问题上不明确、不严谨、不科学,不仅会破坏、影响文件的合法性,更会导致公文在实施过程中受到质疑,因此,在制作公文时,行文者应首先做到熟读规范公文的两大文件,了解公文的种类、名称、格式、适用范围与相应的办理程序。
只有看懂、学透了规范公文的两大文件,才有机会写出规范的公文,才能做到文种选择准确无误,实现什么样的事情就选什么样的公文文种,进而真正实现“落笔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