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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般规定
本章概要
家庭生活关系在民法上称为婚姻家庭关系或亲属关系,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民法规范称作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属于身份法。自我国1950年颁布《婚姻法》至今,老百姓已经很熟悉,亦习惯称婚姻法、婚姻家庭法,称亲属法则不熟悉、不习惯,所以《民法典》第五编不称“亲属”,而称“婚姻家庭”。[1]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章“一般规定”,在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并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增加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三是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